① 勞動法關於退休的規定條款
法律分析:退休年齡《勞動法》沒有規定。是由以下法規規定的: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② 勞動合同法關於退休年齡的規定是怎樣的
在《勞動合同法》中並沒有關於退休年齡的相關規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中明確規定了職工的退休年齡正常情況下,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0周歲即可辦理退休,如果從事的是重體力勞動,退休年齡可提前5年。一、勞動合同法關於退休年齡的規定是怎樣的?
退休年齡不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 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 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 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自動終止嗎?
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自動終止,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情形包括: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到退休年齡後辦理退休登記的流程是什麼?
1、參保人應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一個月(延繳的參保人在繳費滿年限的當月)到社保局辦理退休手續
2、參保人辦理退休時,需提交以下資料:
(1)須填寫《退休人員申請表》(一式兩份單位或居委會蓋章)
(2)本人一寸彩色照片一張
(3)身份證復印件一張
3、社會保障部門為符合退休條件的被保險人辦理審批退休及核准待遇手續後,從核准待遇的次月起支付基本養老金。
根據規定,在職工已經到了退休年齡的情況下勞動合同是自動終止的,因為到了退休年齡並且累計繳納養老保險滿15年的就可以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職工已經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話,不能再跟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即使被返聘,也是勞務關系。
③ 勞動合同法第幾條關於退休年齡是怎樣規定的
法律分析:退休年齡《勞動法》沒有規定.是由以下法規規定的: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
退休年齡《勞動法》沒有規定.是由以下法規規定的: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④ 有勞動合同法關於退休年齡的規定嗎
《勞動合同法》關於退休年齡的規定的是沒有明確規定的。在我國的勞動者的退休的年齡的規定中,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是可以退休的。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法定的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是對《勞動合同法》的解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把《勞動合同法》第44條的第二款進行解釋。目的就是說明,根據這一條終止勞動關系的,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退休年齡《勞動法》沒有規定.是由以下法規規定的: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法定的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的違法表現試用期是勞動關系確立的初始階段,是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並經雙方充分協商一致同意後的合同條款,是企業與員工相互考察、了解和熟悉的勞動用工過程,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可以依法解除勞動關系而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特殊時期,具有法律約束力,需勞資雙方共同遵守,任何一方違背都應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勞資雙方,特別是資方往往在試用期上有違法表現。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我們在進入一家企業的同時一定要了解勞動試用期是怎麼樣的,在同一用人單位和同一個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這是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的,還有同時一定要了解《勞動合同法》第幾條關於退休年齡和男女又是怎麼樣規定的來維護自身的利益,如果有所違返可以向勞動保障部申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