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最高院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工傷
工傷認定的前提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也就是勞動關系解除了的話,那麼就不能夠認定為工傷。一、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工傷賠償標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後,如果達到退休的年齡後發生工傷的,一般不認定為工傷,而是侵權,但如果未辦理退休手續的,可按工傷進行處理。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鑒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一般由勞動行政部門來確認。二、工傷認定的材料單位和個人申請工傷認定須提供:1、工傷認定申請表;2、受傷害職工的身份證復印件;3、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4、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及初次治療病歷復印件。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齊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三、工傷鑒定的程序1、因工傷殘職工在醫療終結後應攜帶資料到當地社保機構申請傷殘等級評定;2、鑒定者攜帶醫療機構出具的傷、病、殘診斷證明,如:病歷、出院證明、CT片、化驗單、心電圖等相關診斷材料及《職工傷病殘勞動鑒定審批表》於每周一、二、三、五來做鑒定。3、鑒定辦對鑒定者攜帶的材料由專家確認後,交納200元鑒定費。如材料不全,由我辦出據委託診斷後,再來鑒定。4、鑒定辦於每周四定期召開鑒定會,做出等級或結論,並予以公布。5、自鑒定材料收下登記之日起15日後,由單位勞資人員前來領取鑒定結果及所收全部材料。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後,如果達到退休的年齡後發生工傷的,一般不認定為工傷,而是侵權,但如果未辦理退休手續的,可按工傷進行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Ⅱ 60歲以上發生工傷怎麼賠付
法律分析:在我國法律中,因當事人年齡滿60歲,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故不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保護。因此,60歲以上在工作過程中受傷的情況,不會適用工傷賠償標准。相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依據合同約定尋求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若因他人行為造成人身損害,應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治療和康復所需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若造成殘疾,還應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若造成死亡,則還需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