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女性退休年齡50還是55
一、社保女性退休年齡是50歲還是55歲
1、社保女性退休年齡是50歲。具體如下:
(1)國家法律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女性50周歲,領導崗位的是55周歲;
(2)靈活就業人員退休年齡主要是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羨察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所規定,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的女性職工退休年齡定為55周歲。
2、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第四條
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鍵燃限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緻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二、國家關李森沒於工作春沒人員退休的條件是什麼
1、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以上。
2、退休年齡:
(1)普通工作人員,男60歲;稿派虛女幹部55歲;女工人50歲;
(2)省部級工作人員,65歲;
(3)國家級工作人員,70歲;
(哪納4)女性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副處級以上幹部,延遲至60歲;本人申請,仍然可以55歲退休;
(5)企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女性工作人員,按照女幹部退休年齡執行。
Ⅱ 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並軌後退休年齡不再區分幹部和工人身份。是嗎
退休身份確認主要依據退休前一年的工作崗位,而非性別或職位級別。現行的《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並未對退休年齡作出明確規定,而是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來規定。1999年,勞動部發布的勞社部發[1999]8號文件中明確指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為:男性60周歲,女性工人50周歲,女性幹部55周歲。根據該文件,女性職工的法定退休年齡主要依據其身份確定,而身份則依據其退休前的檔案記載。
2001年,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人事部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聯合發布的國經貿企改[2001]230號文件進一步規定:「取消企業行政級別,企業不再套用國家機關的行政級別,管理人員不再享有國家機關幹部的行政級別待遇。打破傳統的『幹部』和『工人』之間的界限,轉為崗位管理。」這一規定使得傳統的身份區分標准不再適用,轉而以「管理或技術人員」身份來判斷女性職工的退休年齡。
結合上述規定,多數地區的做法是先查看職工人事檔案,檔案中記載為「幹部」的女性職工將年滿55歲退休。對於檔案中不符合「女幹部」條件,但實際工作崗位屬於管理或技術類的女性職工,同樣適用55歲退休的規定。工作崗位的確認則依據其最後一份勞動合同所約定的工作崗位。
總的來說,隨著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的轉變,女性職工的退休年齡不再嚴格區分「幹部」和「工人」身份,而是依據其實際工作性質來確定。
Ⅲ 求勞動和社會保障1999年第8號文件!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第8號文件是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是該文件的主要內容:
嚴格執行退休年齡規定:
規范退休審批程序:
特殊工種的管理:
核定提前退休人員的待遇:
清理提前退休的工作:
加強領導和管理:
該文件旨在堅決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提前退休的行為,保障企業職工和養老保險的合法權益。
Ⅳ 55歲女職工延遲退休的法律法規
法律分析:女職工退休年齡按如下規定確定:經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錄用為幹部的女職工,退休年齡為55周歲。《勞動法》實施前參加工作的女工人和《勞動法》實施後參加工作的女職工,以其長期所在崗位確定退休年齡。
長期在管理工作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齡為55周歲;長期在生產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齡為50周歲。凡在本單位擔任一定行政管理職務或未直接從事本單位生產產品活動或不直接從事本行業一線生產、服務、工勤崗位工作的,都按從事管理崗位確定。
職工在管理崗位的累計工作時間大於在生產崗位的累計工作時間即為長期在管理崗位工作,退休年齡應為55周歲;反之,即為長期在生產崗位工作,退休年齡為50周歲。企業職工退養或待崗、下崗期間,不計算在崗工作時間。
一、法定退休年齡的現行法律規定
目前,在我國的《勞動法》中沒有對退休年齡作出規定,退休年齡主要是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所規定。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
即:男年滿60周歲,女職工的正常退休年齡因其身份的不同而不同,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對企業職工屬於工人還是幹部的問題,用人單位和女職工經常存在認識分歧而引起退休爭議,那麼女工人和女幹部的認定標準是什麼呢,具體有哪些法規政策規定?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
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二、「幹部、工人」身份界限打破後,法定退休年齡的認定標准
1995年8月4日勞動部頒發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1995]309號)文件中第75條規定:用人單位全部實行勞動合同制後,職工在用人單位內由轉制前的原工人崗位轉為幹部(技術)崗位或由原幹部(技術)崗位轉為工人崗位,其退休年齡和條件,按現崗位國家規定執行。
1、受聘人員原則上按所聘崗位國家規定的條件辦理退休(退職)。
2、對由工勤崗位受聘到專業技術或管理崗位的人員,在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聘用滿10年(本意見下發前已被聘用的,可連續計算)且在所聘崗位退休(退職)的,可按所聘崗位國家規定的條件辦理退休(退職),並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
3、對首次聘用時由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受聘到工勤崗位的人員,任原職務滿5年、符合訂立聘用至退休合同且保留原國家規定工資待遇的,應按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國家規定的條件辦理退休(退職),並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