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國的法定退休年齡法規規定是多少
法定退休年齡是指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
對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規定辦法有以下兩類:
幹部: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緻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工人: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機關群眾團體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由醫院證明,並經過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貳』 2024年法定退休年齡是多少歲
男性勞動者的法定退休年齡為60周歲,女性勞動者則為55周歲或50周歲。
一、法定退休年齡的基本規定
根據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規定,法定退休年齡是勞動者因年齡原因而終止勞動關系的法定界限。目前,我國法定退休年齡的基本規定是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對於普通職工)或50周歲(對於特殊工種或艱苦崗位的女性職工)。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這些規定並非一成不變。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口結構的變化,國家可能會對法定退休年齡進行調整。例如,近年來已有多個省份開始試點延遲退休年齡政策,以應對人口老齡化帶來的養老壓力。
二、不同職業類別的特殊規定
除了基本的法定退休年齡規定外,對於某些特殊職業類別的勞動者,還可能存在不同的規定。例如,對於從事高空、高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種的人員,由於其工作性質的特殊性,可能會享受提前退休的待遇。此外,對於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等特定職業群體,也可能存在不同的退休政策。
三、政策變化對法定退休年齡的影響
未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和人口結構的變化,法定退休年齡政策也可能會進行相應的調整。例如,為了應對人口老齡化帶來的養老壓力,國家可能會逐步提高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實施更加靈活的退休政策,以鼓勵勞動者繼續參與社會勞動。
綜上所述:
2024年法定退休年齡是多少歲,這需要根據具體的政策規定和個人的情況來確定。在一般情況下,男性勞動者的法定退休年齡為60周歲,女性勞動者則為55周歲或50周歲。然而,這些規定並非一成不變,未來可能會隨著政策的變化而有所調整。因此,建議勞動者關注相關政策動態,以了解最新的法定退休年齡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三條規定: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
即: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緻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叄』 哪部法律規定中國人退休年齡為60歲
《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規定中國人退休年齡為60歲。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性幹部、工人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的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