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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退休轉社保什麼時候開始

發布時間:2022-07-20 17:25:30

⑴ 我事業單位退休有兩年企業經歷什麼時候能轉社保局開資

退休後持續15年。
通過去當地社保局以及撥打社保局服務電話12333這兩種進行政策咨詢和信息查詢,養老保險繳夠15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即可辦理退休,退休後養老金的領取金額由兩部分組成,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賬戶養老金,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納入到個人賬戶中,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納入到基礎賬戶中。

⑵ 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移交社保工作什麼時間開始

1、什麼是社會保險?
答: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對勞動者在因年老、失業、患病、工傷、生育而減少勞動收入時給予經濟補償,使他們能夠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
2、社會保險的主要特徵是什麼?
答: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共濟性和普遍性三個特徵。
3、社會保險基金的來源渠道有哪些?
答:社會保險基金主要來源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政府給予資助並承擔最終責任。
4、社會保險的原則是什麼?
答:社會保險的原則是:權利和義務相對應的原則;公平與效率相統一原則;待遇水平與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原則。
5、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聯系與區別?
答:聯系:兩者都是社會風險化解機制。本質區別:二者性質不同,目的不同,資金來源不同及政府承擔的責任不同。
6、什麼是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
答: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是指政府在機關、事業單位范圍內,經過立法,對因年老、患病、傷殘、失業等原因,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作人員給予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7、什麼是養老保險?
答:養老保險是指勞動者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退休後,從政府和社會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物質幫助和服務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
8、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原則?
答:養老保險基金由政府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節余、適當積累"的原則統一籌集。
9、目前我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范圍是什麼?
答:目前我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范圍包括全市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人民團體、民主黨派機關中的全部工作人員和各級編制部門認定的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的事業單位中的全部工作人員。
市人才開發中心存檔人員(不含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市直事業單位中的聘用人員)、原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現已改制為企業的單位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臨時聘請人員從2004年1月1日起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10、我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繳納標準是什麼?
答:單位按養老保險范圍內工作人員上年度末繳費工資(以下均簡稱「工資」)與離退休、退職人員月離退休、退職費總額之和計提24%,機關和全額事業單位個人按在職人員上年度末工資計提3%,差額和自收自支單位個人按在職人員上年度末工資計提4%。
11、參保單位和參保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是如何確定的?
答:繳費基數的具體項目為:機關單位包括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工齡工資、基礎工資和省統一保留的津貼補貼和獎金。事業單位包括職務(等級、崗位)工資(固定部分)、津貼、獎金(活的部分)、省統一保留的津貼補貼和獎金。本人月平均工資超過全省社會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基數,低於上年全省社會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入個人繳費基數。

12、繳費個人如何繳納社會保險費?
答:差額撥款、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個人繳納部分,由所在單位在其工資中代為扣繳,與單位繳納部分同時向機關事業單位社保機構繳納;財政全額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個人繳納部分由機關事業單位社保機構委託財政工資統發中心從工資中代為扣繳。

13、社會保險費能減免嗎?
答: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14、對不按時繳納養老保險基金的單位和個人如何處理?

答:參保單位應按時向機關事業社保機構繳納養老保險金,對逾期不繳或少繳養老保險金的,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個別單位遇到特殊情況,不能按時繳納的,可向機關事業社保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可以緩繳。緩繳期一般在三個月以內,最長不得超過半年。在經批準的緩繳期內,不加收滯納金,但需按同期銀行存款利率補繳基金利息。參保單位和工作人員不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者,其間斷時間或不按規定繳納時間皆不得計算工作人員的繳費年限。
15、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如何接受職工監督?
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繳費記錄,按規定記錄個人賬戶,並保證繳費記錄完整、安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向繳費個人分發一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對賬單。繳費單位應當每年向單位職工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進行監督。
16、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的含義是什麼?

答:《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提出:養老保險要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個人帳戶是指社會保險承辦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准GBll634—89),為每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所建立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社保機構按一定比例將個人和單位繳納的保險基金記入個人帳戶上。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金除劃轉記入個人帳戶以外的部分,作為基本養老社會統籌基金。
17、我市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從何時開始建立?
答:社保經辦機構依據居民身份證號碼,為每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建立一個終身不變的個人帳戶。我市市直差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參保工作人員從1996年1月開始建立個人帳戶。機關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參保工作人員從1997年6月開始建立個人帳戶。新參加工作的人員,自參加工作、首次繳費之月起開始建立個人帳戶。
18、個人帳戶記帳比例是多少?
具體記帳比例為:1996年1月至2001年12月,個人帳戶記帳比例約為職工本人當年繳費工資基數的16%,從2002年1月開始,個人帳戶記帳比例為職工本人當年繳費工資基數的11%。工作人員個人繳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不足部分由單位繳納部分劃入。
19、職工調動工作辦理養老保險關系時,需攜帶哪些資料?
答:調出人員應憑工作調動通知、《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手冊》、《人員異動表》和調入單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的《養老保險關系接收函》到業務科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20、個人賬戶如何進行轉移?
(1)職工在同一統籌范圍內流動時,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檔案,不轉移基金。(2)職工跨統籌范圍流動時,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檔案。轉移基金額為個人帳戶中自1998年1月1日之前的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加上從1998年1月1日起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11%計算的繳費額累計本息。按照湘勞社政字[2004]33號文件規定,從2004年7月起。職工養老保險關系在省內轉移,一律只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檔案,不轉個人帳戶資金。
21、什麼是參保人員的視同繳費年限?
答:視同繳費年限,指實行養老保險前的有效工齡。即:參保人員的視同繳費年限,為本人自參加工作時間起至應該繳納養老保險費時間止這一段期間內的有效工齡。
22、繳費年限有何作用?
答:工作人員繳費年限由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構成,繳費年限用於衡量職工繳費時間長短,是計發養老保險待遇的重要依據之一。
23、繳費年限與連續工齡有何區別?
答:繳費年限與連續工齡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能相混淆。繳費年限是單位和職工都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累計年限,用於衡量職工繳費時間長短,是計發養老保險待遇的依據之一。連續工齡是按國家規定可累計計算的實際工作年限,用於衡量職工勞動時間長短。但由於歷史原因,職工在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可以視同繳費年限
24、原未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是否要補繳養老保險金?
答:機關事業單位的幹部和在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前所招收的全民固定工人,在機關事業單位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未參加養老保的人員,不要補繳養老保險金,其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原未參加養老保險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和從非在職人員中招收的聘用制幹部,應補繳養老保險金,從其參加工作之日起補繳到單位幹部職工開始整體參加養老保險的上一個月止。具體補繳標準是:(1)1993年9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的,單位繳納部分按每人每月40元計算,一次性繳納。(2)1993年10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單位繳納部分按每人每月50元計算,一次性繳納。
25、國家幹部和固定工人的視同繳費年限如何確定?
答:當地政府啟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之日起有效工齡視作繳費年限。市直差額撥款、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從本人參加工作至1995年12月期間的有效工齡為視同繳費年限;市直機關和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的從本人參加工作至1997年5月期間的有效工齡為視同繳費年限。
26、停薪留職人員的養老保險如何繳納?
答:有關停薪留職人員的養老保險問題,湘政發(1996)3號文件和潭政辦發[1997]18號文件都規定,按規定辦理停薪留職人員,由原單位負責扣繳。
27、職工由企業調入機關事業單位時養老保險關系如何處理?
答:已經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調入已試行養老保險制度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時,持政府人事部門的《調動通知》辦理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的轉移。從進入機關事業單位之月起,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單位和個人按照當地機關事業單位的繳費標准繳納養老保險費,其原有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與進入機關事業單位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退休時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規定的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28、職工由機關事業單位調入企業時養老保險關系如何處理?
答:職工由機關事業單位進入企業工作後,從進入之月起,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由實行了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工作的,要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
29、公務員流動到企業單位時,個人賬戶一次性補貼是如何規定的?
答:由機關及參照和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單位的工作人員進入企業並按規定參加相應的養老保險後,根據本人在機關(或單位)工作的年限給予一次性補貼,由其原所在單位通過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入本人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安排。補貼的標准為:本人離開機關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資×在機關工作年限×0.3%×120個月。
30、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辭退、辭職、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後,其養老保險關系如何處理?
答:對不符合退休條件而按有關規定辦理離職、辭職、辭退、辭聘手續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人員,其個人帳戶的儲存額暫予保留,在其找到新的工作單位後再將個人帳戶的儲存額予以劃轉,讓其繼續投保。在異動或中斷工作前後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可以累積計算,不間斷計息。按照湘勞社發[2002]91號文件規定,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辭職、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後,自謀職業或採取靈活方式就業的,可按照湘政發[1997]43號和湘勞社發[2002]56號文件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納養老保險費。
31、參保單位發生變更時怎樣辦理養老保險變更手續?
答:參保單位出現分立或兼(合)並時,應在一個月內向機關事業社保機構辦理養老保險變更手續。分立或兼(合)並前,欠繳養老保險金的,由分立或(兼)合並後的單位承擔;出現破產、撤銷或拍賣時,在財產清理中必須依法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金,並為本單位已經離退休人員留足10年的養老保險金。預留的養老保險金由機關事業社保機構統一管理。
32、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是什麼?
答:國務院文件(國發[1978]104號)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1)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工人年滿五十周歲,女幹部年滿五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2)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3)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4)不具備退休條件,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應該退職。
33、按月領取退休金的條件是什麼?
繳費單位中凡符合法定正常退休年齡的人員,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累計滿15年及其以上的,從辦理退休手續的下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
34、我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支付項目有哪些?
答:按照省市有關規定,目前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金統籌支付項目有:離退休(職)人員的離退休(職)費,按國家和省規定保留的津補貼23.8元(女的另加婦女衛生費)、獎金5-15元。暫未列入支付補貼項目的交通補助費、護理費及部分離休老同志享受的生活補助費仍按原渠道支付。
35、參保單位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發放形式是怎樣的?
答:目前,市直參保單位的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是由市機關事業社會保險局委託參保單位代為發放。改制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部分離休幹部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託銀行直接把養老金按月存入離退休人員的個人養老金帳戶(存摺),離退休人員可隨時支取。
36、參保人員沒有達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齡已辦理退休手續,養老保險如何處理?
答:按照湘勞社發[2002]24號文件規定,在國家無新的規定之前,參加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人員中,凡未達到國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齡(男滿60周歲,女幹部滿55周歲,女工人滿55周歲)辦理了提前退休手續的人員(不含按照和參照公務員條例提前退休的人員),在其達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齡前,除國家已有規定者外,所在單位應當繼續為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單位繳納部分。繳費基數為退休人員被批准退休前的繳費工資。提前退休人員個人不再繳納,其個人帳戶也不再從單位繳費中按比例劃轉。其基本養老金(含按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正常調整增加的待遇)由原單位支付,待其達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齡後,轉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
37、參保職工在職死亡後個人帳戶如何處理?
答:參保人員在職期間死亡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部分儲存額(本息之和)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38、參保者退休後死亡,個人帳戶上的儲存額未領完怎麼辦?
答: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在退休後死亡,其個人帳戶儲存額尚未領完的,其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發給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從單位繳費中劃轉記人個人的部分,歸入社會統籌基金。
39、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退休後,養老金怎樣計發?
答:工作人員凡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參保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累計滿15年及其以上的。從辦理退休手續後的下月起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由三部分構成:
(1)單位和個人繳費年限均滿20年(含20年)以上的,按本人退休前工資總額6O%計算的部分;滿15年不滿20年的,每少1年降低1個百分點。
(2)單位和個人繳費年限均滿15年,從第16年起,每增加1周年,增加本人退休前工資總額1%的退休金,但增加部分最多不超過20%。
(3)以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除以應繳費月數發給的部分,實際繳費月數超過420個月的只除以420。按照這個辦法,一個繳費年限在35年以上的工作人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是退休時工資總額的96%,比按現行退休費計發辦法高1個百分點。
在國家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尚未出台前,如果工作人員退休時按上述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保險全低於湘人險(1995)92號文計發的退休費數額的,仍按湘人險(1995)92號文計發。
40、對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參保人員,退休後的養老保險關系如何處理?
答:參保人員達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齡時,如果個人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不另發基本養老金;有視同繳費年限,再按其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兩個月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41、養老保險稽核的內容是什麼?
答:養老保險稽核的內容包括以下幾項:(1)繳費單位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的情況;(2)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申報的社會保險繳費人數、繳費基數是符合國家規定;(3)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是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4)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的補繳情況;(5)繳費單位向職工公布本單位繳費的情況;(6)社會保險待遇和享受的條件以及生存狀況;(7)國家規定的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稽核事項
42、參保單位有違規行為如何處理?
答:繳費單位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或者未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罰。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43、對參保個人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如何處理?
答:根據《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勞社部令第16號)的有關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現社會保險待遇領取人喪失待遇領取資格後本人或他人繼續領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並責令退還;拒不退還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並可對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4、如何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管理?
答:(1)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單獨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2)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應全部留存財政專戶,除預留相當於1至2個月的支付費用外,主要用於購買國家債券和轉存銀行定期存款。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利用養老保險基金在境內外進行其它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投資。(3)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存入國有商業銀行,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優惠利率計息,所得利息並入基金。(4)基本養老保險金實行內部與外部相結合的雙重審計制度,並定期向參加養老保險的單位和個人代表通報養老保險基金使用情況。(5)對機關事業社保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循私舞弊或玩忽職守而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追回經濟損失外,由政府勞動保障主管部門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事業單位從1993年開始進入養老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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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長春事業單位退休金哪年劃歸社保支付!

摘要 2019年長春市參保單位社保繳費開始了

⑷ 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險是什麼年代開始的

朋友你好,
一、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沿革看,主要分為四個階段
初步發展階段(1949—1966)
建國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主要借鑒前蘇聯等社會主義國家模式,在結合解放區供給制的基礎上建立退休福利制度,經費全部或部分來源於財政,待遇與工作年限掛鉤,退休人員管理與原單位關系保持不變。1950年,政務院頒發《關於退休人員處理辦法的通知》,這是新中國成立後發布的第一個關於退休養老方面的法規。1958年2月,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將企業職工和政府公務人員的退休辦法合並,統一了企業職工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辦法。
破壞挫折階段(1967-1977)
「文革」開始後,養老保險制度受到嚴重破壞。管理職工養老保險工作的工會組織被迫停止活動,管理社會保險政策的內務部被撤銷,養老保險工作陷於癱瘓。退休費用社會統籌被取消,社會保險費無人統一徵集,只能由單位來負擔,社會保險處於歷史倒退階段。
恢復階段(1978-1992)
1978年起,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進入恢復時期。國家對國有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條件、待遇水平作了統一規范,機關事業單位與國有企業職工仍實行統一的養老保險辦法。1978年國務院頒布《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在職不用繳納任何費用,退休後的待遇按照工作年限由人事部門審批核定,沒有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社會保險。九十年代起,國家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情況、保險基金管理問題進行了明確,按照國家、集體、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逐步改變退休金實行現收現付的做法。
改革試點階段(1993- 今)
十四屆三中全會以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全面建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問題提上日程,國家提出要建立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要求各省、市進行改革試點。1994年起,雲南、江蘇、福建、山東、遼寧、山西等省下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文件,在不同范圍和人員中開始試點。到2005年底,全國有2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283個地市、1718個縣市,開展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試點。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達到1772萬人,其中,在職工1410萬人,離退休人員362萬人。
2008年,國務院原則通過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確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5省市先期開展試點,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配套推進。2009年1月,國務院要求5個試點省份正式啟動此項改革,實現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之間制度能夠銜接,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企業基本一致。

⑸ 事業單位退休轉社保

你在事業單位工作期間是視同繳費年限的,到企業上班後,可以在企業統一參保繳納社保,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時,提交個人檔案,社保局會合並核算事業單位工作期間的視同繳費年限與現企業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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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我事業單位17年退休,之前有兩年企業經歷,我什麼時候才能轉到社保局開資

退休人員的社保關系,退休前的兩個月內轉到社會保障局。
有關聯性的企業間辦理退休人員養老保險轉移,需出具上級單位的隸屬關系證明文件或相關證明材料(需法人或負責人簽章、加蓋單位公章)、轉入、轉出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轉移申請(需註明企業關聯性、轉移原因、退休人員是否同意、轉移後的責任單位,轉入轉出單位蓋章、退休人員本人確認簽字)
通過去當地社保局以及撥打社保局服務電話12333這兩種進行政策咨詢和信息查詢,養老保險繳夠15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即可辦理退休,退休後養老金的領取金額由兩部分組成,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賬戶養老金,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納入到個人賬戶中,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納入到基礎賬戶中。

⑺ 事業單位職工什麼時間開始交社保

企事業不能一概而論。
企業方面,又分為原合同制職工、原固定工兩種。
合同制方面,全國統一應自1986.10開始繳費參保;而原固定工是上世紀90年代中前期各地才陸續開始繳費參保。
事業單位中,根據國發(2015)2號應自2014.10開始繳費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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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公務員及事業單位納入社保什麼時間開始

事業單位人員從2014年10月開始個人交保險的。
2015年1月14日,國務院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決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同時決定,統一提高全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再次提高全國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標准。養老金並軌正式啟動,這意味著近4000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將告別「免繳費」時代。
改變
人手發放一張社保卡
此次國務院明確養老金「並軌」在全國范圍同步實施,機關與事業單位同步改革,這意味著全國所有按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也就是通常所說的「體制內人員」,總數近4000萬的龐大群體都將啟動改革。
長期以來,這部分人及其單位不繳納養老保險,退休後養老吃的是「財政飯」。而改革將改變這一局面:今後這些人群將參照企業等城鎮從業人員繳納養老金,並將發放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從單位養老轉向社會化養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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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事業單位人員什麼時候開始交養老保險

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

根據《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

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九條 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繳費申報的,可以延期申報;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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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於查明欠繳事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出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責令用人單位在收到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補繳,同時告知其逾期仍未繳納的,將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一)未按規定申報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二)申報後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三)因瞞報、漏報職工人數、繳費基數等事項而少繳社會保險費的。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期限補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向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第十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查詢結果向所屬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聯系方式;

(二)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

(三)申請劃撥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四)申請劃撥的社會保險費數額;

(五)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劃撥申請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的規定,及時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並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予以劃撥。

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的規定送達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二十一條 經查詢,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或者劃撥後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以抵押、質押的方式提供擔保。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可的評估機構對其抵押財產或者質押財產進行評估,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對能夠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雙方依法簽訂抵押合同或者質押合同;需要辦理登記的,應當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或者質押登記。

第二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簽訂抵押合同或者質押合同後,應當簽訂延期繳費協議,並約定協議期滿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參照協議期滿時的市場價格,以抵押財產、質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延期繳費協議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提供擔保並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的,其職工在延繳期間按照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經責令仍未補繳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扣押、查封、拍賣用人單位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

(一)經查詢,用人單位開戶銀行賬戶余額少於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且未簽訂擔保合同的;

(二)經劃撥,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且未簽訂擔保合同的;

(三)延期繳費協議期滿,因擔保財產的市場價格或者權利狀況發生變化,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

第二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強制執行申請書;

(二)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及加收滯納金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限期補繳通知;

(四)用人單位的意見;

(五)用人單位有本規定第二十五條所列情形時的相關材料;

(六)申請強制執行的用人單位財產情況;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人簽名,加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印章,並註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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