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關注中央63號文件《關於妥善解決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的通知》的實施進展情況
我也是一名企業幼教,干啦22年幼教,也沒有教師資格證,於2015退休,我內今天知道有這個文件,退休工容資太低,退休三年,長工資三年才2千元,哈哈,我們這里地方老師才退就6千多,同樣干啦一生幼教相差也大多啦…
㈡ 2018年江蘇省最低工資標准
2018年江蘇省調整後最低工資標准:
一類地區2020元,增加130元,增長6.88%;
二類地區1830元,增加110元,增長6.4%;
三類地區1620元,增加100元,增長6.58%。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准:
一類地區18.5元,增加1.5元,增長8.82%;
二類地區16.5元,增加1元,增長6.45%;
三類地區14.5元,增加1元,增長7.41%。
一類地區:南京市區,無錫市區,江陰市,宜興市,常州市區,蘇州市區,蘇州五市,南通市區, 啟東市,海門市,通州市,鎮江市區。
二類地區:溧水縣,高淳縣,徐州市區,金壇市,溧陽市,海安市,如東縣,如皋市,連雲港市區,淮安市區(不含楚州區,淮陰區)鹽城市區,大豐市,東台市,揚州市區,丹陽市,揚中市,句容市,泰州市區。
三類地區:新沂市,銅山縣,豐縣,沛縣,邳州市,睢寧縣,灌雲縣,灌南縣,東海縣,贛榆縣,楚州區,淮陰區,漣水縣,洪澤縣,盱眙縣,金湖縣,建湖縣,射陽縣,阜寧縣,濱海縣,響水縣,江都市,儀征市,高郵市,寶應縣,靖江市,興化市,泰興市,姜堰市,宿遷市區,宿豫縣,沭陽縣,泗陽縣,泗洪縣。
其中最低工資標准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勞動者按下限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這些款項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
(2)揚州2018退休工資調整方案擴展閱讀:
一、最低工資標准相關規定:
1、最低工資標准一般採取月最低工資標准和小時最低工資標准兩種形式,月最低工資標准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准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2、最低工資標准一般不包括加班費、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和法定福利待遇。
3、最低工資標准每一至三年調整一次。
二、測算方法:
1、公式法
確定最低工資標准應考慮的因素確定最低工資標准一般考慮城鎮居民生活費用支出、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失業率、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可用公式表示為:
M=f(C、S、A、U、E、a)
M 最低工資標准;
C 城鎮居民人均生活費用;
S 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A 職工平均工資;
U 失業率;
E 經濟發展水平;
a 調整因素。
2、比重法
比重法是目前中國各地區在確定最低工資方案時使用最多的方法。該方法的具體計算過程如下:
最低工資標准=低收入戶的人均消費支出×人均贍養系數 調整因素a
其中:調整因素a主要包括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障費、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社會救濟金和失業保險金標准、就業狀況、經濟發展水平等對最低工資標準的影響因素。
3、恩格爾系數法
恩格爾系數是指食品消費支出佔全部消費支出的比重,若能確定恩格爾系數,則可以用來測定最低工資標准。
最低工資標准=滿足營養標準的食品支出額/已定的恩格爾系數×人均贍養系數 調整因素a
其中:調整因素a內容與比重法相同。
㈢ 南京工人辦退休,2017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多少
江蘇省2018年6月30日前辦理退休統籌地區平均工資為6057/月元。
我國養老保險現在是省級統籌,南京隸屬江蘇省,職工退休採用的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為江蘇省職工平均工資。江蘇省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職工退休,計算基本養老金的統籌地區平均工資為6057元/月。
江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關於發布2017年度社會保險有關基數的通知》
蘇人社發〔2017〕208號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崑山市、泰興市、沭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國務院關於激發重點群體活力帶動城鄉居民增收的實施意見》(國發〔2016〕56號)、《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省政府令第36號)、《省政府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5〕89號)等文件規定,現就2017年度社會保險基數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年齡的參保人員,以及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基礎養老金計發基數為6057元,計算實際繳費工資指數的基數為72684元。
二、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上限按18171元執行,繳費工資下限按2940元執行。期間參保人員的繳費工資高於等於2940元的,相應年度的最低繳費系數按1.0計算。
本次調整前執行的繳費工資下限高於2940元的,按調整前的繳費工資下限執行。基金收支缺口較大的地區可在2940元的基礎上適當上調。
三、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上限按18171元執行,繳費工資下限仍按去年省公布的標准執行。
四、考慮到部分地區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相對偏低,允許蘇北五市和揚州市、泰州市適當下調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下限,但應全市統一標准,並由設區市報省廳審批後執行。
五、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繳費工資的上下限和計發待遇基數是否參照上述規定辦理,由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確定。
六、各地要嚴格執行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政策,確保基金應收盡收。凡擅自降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下限標準的,要立即進行自查自糾,對糾正不到位的省將扣減省級調劑金並予以問責。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7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