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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2014退休金調整方案

發布時間:2023-08-19 10:07:08

1. 2014年權全國城鎮職工退休金有多少

2014年各省(市、區)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方案

序號 省(市) 行文日期 人均增加 增加幅度 平均養老金 調整文號

(元/月) (%) (元/月) (點擊查看文件)

01、上海市 (2013.12.27) 300 11 2936 滬人社養發[2013]58,60號

02、天津市(2014.02. ) 210 10 2295 不詳

03、北京市(2014.03.07) 277 10 3050 京人社養發[2014]48號

04、陝西省(2014.03.05) 197 10 2126 陝人社廳發[2014]17號

05、廣東省(2014.03.06) 206 10 2300 粵人社廳發[2014]51號

06、浙江省(2014.03.06) 240 2561 浙人社發[2014]45,46號

07、河北省(2014.03.10) 190 10 2106 冀人社發[2014]5號

08、貴州省(2014.03.10) 185 10 2954 黔人社廳發[2014]2號

09、青海省(2014.03.12) 236 10 2593 青人社發[2014]24

10、西藏區(2014.03.12) 302 3262 藏人社廳發[2014]31號(暫缺)

11、新疆區(2014.03.17) 215 2298 新人社發[2014]13號

12、山西省(2014.03.17) 195 2255 晉人社廳發[2014]21號

13、江蘇省(2014.03.18) 2027 蘇人社發[2014]61號(暫缺)

14、重慶市(2014.03.18) 渝府發[2014]7號

15、遼寧省(2014.03.18) 遼人社發[2014]8號

16、四川省(2014.03.18) 川人社發

2. 天津市退休人員什麼時間能漲工資

今年3月份,國務院印發出關於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通知要求從2015年1月1日起,為2014年底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總體調整水平為2014年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10%。落實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措施,同步完善工資制度,對基層工作人員給予政策傾斜。
據了解,自2005年起,我國每年都要調整一次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今年已經是連續第11年調整,被稱為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11連漲」。預計將有近8000萬退休人員受益,到2014年底,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由2004年的月均647元提高到目前的2000多元,增長了2倍多。
月人均養老金各省份均超2000元
據不完全統計,今年有14個省份公布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養老金,分別為北京、天津、山西、遼寧、陝西、甘肅、青海、山東、福建、河南、江蘇、雲南、新疆、西藏等。
在已公布數據的14個省份中,西藏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養老金為3670元,位列第一。緊隨其後的為北京,人均每月3355元。在目前公布的數據中,僅有北京與西藏超過3000元。目前,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養老金最低的省份為河南,為2145元。
此前,人社部數據稱,我國連續10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月人均水平已超過2000元。廣東省五一前夕,就已公布今年的養老金調整方案,作出普遍提高幅度為113元加基本養老金的5%,同時對年滿75歲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加發100元等要求。
增幅年均10%左右達到調整要求
31個省份公布的2015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方案顯示,上調幅度均為10%左右,達到國務院「總體調整水平為2014年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10%」的要求。
記者梳理數據發現,在已公布數據的14個省份中,有11省份公布上調幅度,分別為北京、天津、遼寧、陝西、甘肅、青海、山東、福建、河南、新疆、西藏等省份。
在公布上調幅度的省份中,調整幅度均在10%左右,最高為山東省,達到11.6%,最低為福建省不超過9.8%。在上調金額方面,北京市位列第一,上調305元;最低的省份為河南省,人均上調195元。
據人社部稱,按照黨中央和國務院部署,從2015年1月1日起,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再提高10%,預計將有近8000萬退休人員受益。
專家建議未來居民養老應形成互補體系
國務院要求,2015年各地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總水平為10%,且包括適當傾斜等因素在內,由於內涵要求不同,各地方在一些細節上有所不同。根據相關規定,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普遍分為三部分:固定額、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和與本人基本養老金掛鉤組成。
各地自政策發布後即可著手准備制定上調的具體文件,先由省一級勞動保障廳來制定政策,再依據自身的情況來制定相應的細則。

3. 天津退休金上調新政策

法律分析: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增加養老金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三結合"的辦法。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實行完全統一的掛鉤調整辦法,與退休、退職人員本人繳費年限、本人養老金水平雙掛鉤。本次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自7月份起發放,2018年1至6月份調整增加的養老金隨7月份養老金一並補發。具體調整辦法為:

定額調整,對企業退休人員、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5元;對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0元。

掛鉤調整,一是按照本人繳費年限增加,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職人員、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退休人員,每人增加15元;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退休人員,在每人每月增加15元的基礎上,繳費年限在15年以上的部分,繳費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二是按照退休、退職人員本人上年年末月養老金的2%增加養老金,不足1分的部分按1分計算(向上取整)。掛鉤調整既激勵長繳長得,又激勵多繳多得。

適當傾斜,一是對女65~70周歲人員,每月增加20元,對70~75周歲、75~80周歲、80周歲以上三個年齡段的人員,每月分別增加30元、50元、70元。二是對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定額調整、掛鉤調整、高齡傾斜後不足3073元的,補齊到3073元。三是對低收入人員適當照顧,對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高齡傾斜後,養老金仍低於3073元的企業退休人員,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部分,每超過一年,再增加1.2元。調整後的月基本養老金標准最高增加到3073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4. 天津市退休養老金調整方案是什麼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調整方案如下:

1、定額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不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掛鉤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不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繳費年限和養老金水平雙掛鉤調整: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每滿1年增加2.6元,繳費年限不足1年按1年計算。與本人基本養老金掛鉤,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本人2020年12月基本養老金的0.1%增加。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保留小數點後兩位。

3、單獨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不參加本條第(一)(二)款調整,按照參加革命工作時間進行單獨調整:

1.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50元;

2.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30元;

3.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10元。

法律依據:《天津市關於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二、調整辦法和標准

(一)定額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不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掛鉤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不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繳費年限和養老金水平雙掛鉤調整:

1.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每滿1年增加2.6元,繳費年限不足1年按1年計算。

2.與本人基本養老金掛鉤,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本人2020年12月基本養老金的0.1%增加。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保留小數點後兩位。

(三)單獨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不參加本條第(一)(二)款調整,按照參加革命工作時間進行單獨調整:

1.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50元;

2.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30元;

3.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10元。

5. 天津養老金調整方案

法律分析:1.定額調整:對企業退休人員、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0元;對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3元。

2.掛鉤調整:一是按照本人繳費年限增加,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職人員、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退休人員,每人增加15元;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退休人員,在每人每月增加15元的基礎上,繳費年限在15年以上的部分,繳費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二是按照退休、退職人員本人2019年末月基本養老金的1.6%增加基本養老金,不足1分的部分按1分計算(向上取整)。掛鉤調整既激勵長繳長得,又激勵多繳多得。

3.高齡調整:對女65~70周歲人員,每月增加5元,對70~75周歲、75~80周歲、80周歲以上三個年齡段的人員,每月分別增加30元、50元、70元。

4.適當傾斜:一是對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定額調整、掛鉤調整、高齡傾斜後不足3376元的,補齊到3376元。二是對低收入人員適當照顧,對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高齡傾斜後,基本養老金仍低於3376元的企業退休人員,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部分,每超過一年,再增加1.2元。調整後的月基本養老金標准最高增加到3376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6. 2014年天津退休工人漲工資嗎

2014天津退休漲工資最新方案

7. 天津企業退休養老金改革方案

天津市將改革基本養老保險計發辦法,改變過去的傳統模式,形成「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新模式。今後,職工退休後領取的養老金,將與繳費年限、繳費基數直接掛鉤。

天津市改革養老金計發辦法的內容包括:1998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的職工,退休後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每月計發標准為:基礎養老金,以職工退休時天津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按繳費年限計算,繳費每滿一年,計發比例增加一個百分點;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為計發標准。1997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後退休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設立2006年至2010年五年過渡期。過渡期內按新辦法計算待遇低於原辦法的,減少部分給予全部補齊;高於原辦法的,增加部分給予封頂限制,封頂比例按10%、30%、50%、70%、90%逐年放開。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

天津市:基本養老保險擴大覆蓋面

天津市養老保險制度做出重大改革

●到「十一五」末全市參保人數270萬人

●建立參保與就業聯動機制,將新增就業人員實時納入擴面范圍

●改革養老金計發辦法

●調整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

●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鼓勵企業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

●做好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精神,保障城鎮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日前市政府出台實施《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實施意見》,對本市進一步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改革養老金計發辦法、調整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等問題作出規定。《實施意見》的出台是繼1998年後,本市養老保險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對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權利義務相對應的養老保險機制,維護社會公平具有重大意義。

充分認識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性

《實施意見》指出,全面貫徹《決定》精神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從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出發作出的重大決策,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重大舉措,是實現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對於加快我市實施「三步走」戰略、全面推進濱海新區建設,建立與我市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具有重要意義。《決定》立足當前,著眼長遠,明確了完善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指導思想、主要任務和政策措施。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要認真學習《決定》,深刻領會精神,進一步提高對完善企業養老保險制度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按照水平適當、結構合理、基金平衡、平穩過渡的總要求,加快完善我市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體系。要緊緊圍繞建立長效機制,以擴大覆蓋范圍、逐步做實個人賬戶、改革計發辦法、建立企業年金為重點,密切配合,抓住濱海新區加快開發開放的歷史性機遇,乘勢而上,積極穩妥地全面推進我市養老保險工作。

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到「十一五」末 全市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達到270萬人

《實施意見》要求各區縣、委局及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市政府將繼續實行社會保險考核制度,對各區縣政府、各委局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要把非公有制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作為擴面工作重點,採取有力措施,確保政府下達的擴面考核指標完成。力爭用三年時間實現各類工業園區、產業園區內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面覆蓋。到「十一五」末,全市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達到270萬人。

建立參保與就業聯動機製做好參保服務工作

《實施意見》要求,進一步深化社會保險參保登記工作。按照市政府社會保險登記和征繳的有關規定,加強參保登記工作,實現規范化管理。充分利用「五局聯網」信息平台,實現新注冊單位與工商、稅務登記對接。原以「打捆」方式辦理登記的用人單位,要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實行「解捆分戶」,各法人單位應分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和參加養老保險。

建立參保與就業聯動機制。加強勞動保障部門、經辦機構、用人單位、職介機構的工作協調。建立用工及勞動合同鑒證信息通道,實時掌握新增就業人員的動態,將新增就業人員實時納入擴面范圍。

以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台為依託,將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工作延伸到社區。各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設立基本養老保險服務點,負責辦理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登記等工作。

進一步落實社會保險補貼政策,認真貫徹《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津政發〔2006〕3號),為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參保繳費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摸清參保資源。各區縣、各委局要按屬地化原則,根據我市經濟普查基礎數據信息,逐戶、逐項排查,摸清參保情況,將應保未保人員納入參保資源庫,使擴面工作有的放矢。

加大綜合執法力度,開展全市監督檢查。各級勞動保障部門、經辦機構要加強對用人單位參保繳費情況的監督檢查和專門稽查,確保基金應收盡收。要依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和市政府有關規定,依法對拒絕參保繳費、隱報參保人數,瞞報繳費基數的單位責令整改,拒不改正的予以處罰,並在媒體曝光。

改革養老金計發辦法

按照《實施意見》規定,1998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的職工,退休後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並按照以下規定的月標准計發:

(一)基礎養老金,以職工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按繳費年限計算,繳費每滿一年,計發比例增加一個百分點。

(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為計發標准。

1997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後退休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設立2006年至2010年五年過渡期。過渡期內按新辦法計算待遇低於原辦法的,減少部分給予全部補齊;高於原辦法的,增加部分給予封頂限制,封頂比例按10%、30%、50%、70%、90%逐年放開。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

從2006年1月1日起調整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

按照《實施意見》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對城鎮個體工商戶及靈活就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進行調整。

2006年1月1日後參保繳費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為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

對於2006年1月1日前參保繳費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2006年至2010年各年的最低繳費基數分別按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確定,最高繳費基數不超過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參保人員可以在最高、最低繳費基數間選擇,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

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建立統賬結合、部分積累的基金運行模式

從2006年開始啟動做實個人賬戶工作。做實賬戶規模從3%起步,每年遞增1%,2008年達到5%,以後根據實際情況逐步做實到8%。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積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是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重要舉措,也是實現養老保險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按照國家試點工作的統一部署,從2006年開始啟動做實個人賬戶工作。做實賬戶規模從3%起步,每年遞增1%,2008年達到5%,以後根據實際情況逐步做實到8%。實現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分賬管理運行,確保個人賬戶基金保值增值,建立統賬結合、部分積累的基金運行模式。

為與做實個人賬戶相銜接,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規范個人賬戶基本信息,根據繳費到賬情況,及時記錄個人賬戶,做到賬賬相符,確保數據真實准確。

積極發展企業年金 鼓勵企業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

《實施意見》規定,具備條件的企業可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實行企業年金的企業和已經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企業,要按照國家有關辦法執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做好企業年金方案的備案和基金運作的監督工作,廣泛宣傳企業年金政策,提高各方面的認識,規范企業年金管理,有針對性地進行指導推動。

企業年金實行完全積累,採用個人賬戶方式進行管理,基金實行市場化的方式進行管理和運營,費用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

做好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水平

《實施意見》要求,要加強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建設,進一步健全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機構,為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創造條件。要加快公共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路建設,具備條件的區縣可開展老年護理服務,為退休人員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務,不斷提高退休人員的生活質量。

加快社會保障信息服務網路建設,整合應用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術標准,規范業務流程,實現規范化、信息化和專業化管理。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優化服務環境,建設人性化、規范化的業務經辦大廳,提高辦事效率,方便企業和參保人員辦理業務。要嚴格崗位培訓制度,進一步加強人員培訓,增強政治和業務素質,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圍繞調整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辦法、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等方面內容,做到宣傳內容規范化、手段多樣化、方式親情化、范圍最大化和效果最優化,使職工群眾全面准確了解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各項政策,及時消除誤解和疑慮,自覺地支持和參與改革,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保證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各項政策措施的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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