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煤礦工人從事井下25年,後到私企工作退休年齡還是按55歲退休嗎
職工在井下工作了25年後,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可以按照特殊工種的退休規定,在男年滿55歲時辦理退休手續。這一政策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中的規定。該通知明確指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為:男性60周歲,女性工人50周歲,女性幹部55周歲。對於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職工,其退休年齡可以相應提前,男性為55周歲,女性為45周歲。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職工因病或非因工緻殘,並且經醫院證明及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那麼其退休年齡同樣可以提前至男性50周歲,女性45周歲。
針對特殊工種的管理和審批,勞動保障部門要求設有特殊工種的企業,需每年向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報告特殊工種的名錄、實際用工人數及在特殊工種崗位工作的人員名單,以及他們從事特殊工種的時間。對於按特殊工種條件申請退休的職工,需滿足一定的工作年限要求,具體為: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的必須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10年,從事井下和高溫工作的必須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9年,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必須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8年。
因此,煤礦工人在井下工作了25年後,如果符合特殊工種的退休條件,可以在年滿55歲時辦理退休手續。這一政策的實施旨在保障特殊工種職工的合法權益,確保他們在長期從事高風險職業後能夠得到相應的退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