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軍人退休後被判刑的待遇
1. 法律分析:一、軍隊退休幹部受刑事處罰(不含單位附加刑)的,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享受軍隊退休幹部待遇。被判處管制或者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在管制和緩刑執行期間,按本人基本退休費數額發給生活費。
2. 二、軍隊退休幹部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被正頌磨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刑罰執行完畢後不再享受軍隊退休幹部待遇。
3. 三、除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以外,其他軍隊退休幹部刑滿釋放後,可享受軍隊退休幹部待遇,但應根據罪行的輕重和服刑期間的表現,按照降低一至兩級重新確定退休費和各項生活待遇標准,並按新確定的職級執行住房、醫療等待遇(已購房的不再重新調整)。職級待遇的重新確定,已經移交政府安置的由省級民政部門辦理;尚未移交的由原單位按任免許可權辦理,重新確定職級待遇後按照規定納入年度退休幹部安置計劃移交政府安置。
4. 四、退休士官參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5. 五、武警部隊退休幹部受刑事處罰後按照本通知執行。
法律依據:《關於軍隊退休幹部受刑事處罰後有關待遇問題的通知》根據國家和軍隊有關政策法規,現對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受刑事處罰後的有關待遇明確如下:
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受刑事處罰(不含單處附加刑)的,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享受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待遇。被判處管制或者判處拘役舉斗、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在管制和緩刑執行期間,按本人退役金中職務工資、軍銜工資、軍齡工資、基礎工資(2001年一2005年轉業人員)、年定期增加的退役金、轉業後按國家規定增加的退役金(不含津貼補貼項目)的數額之和發給生活費。
二、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或者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刑罰執行完畢後不再享受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待遇。
三、除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以外,其他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刑滿釋放後,可享受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待遇,但根據罪行的輕重和服刑期間的表現,按照降低一至兩職重新核定退役金和各項生活待櫻或遇標准。職級待遇的重新確定,由省級軍轉部門辦理,並報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