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到了退休年齡繼續上班是否要重簽合同
已過退休年齡的員工,是不符合簽訂勞動合同條件的,用人單位是不能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
續簽勞動合同注意事項:
勞動合同終止後,經雙方協商一致,還可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的基本要求和訂立勞動合同一樣,應堅持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經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15日內辦理續延手續。
1、勞動合同未明確勞動報酬的,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予以明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調不一致的,以勞動合同期滿前12個月的平均勞動報酬作為勞動報酬最低標准。
2、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在實際履行中發生變化而勞動合同未依法變更的,實際履行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如低於勞動合同約定,不得作為續簽勞動合同的最低標准。3、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再續訂的,應提前30日開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職工本人。用人單位未提前通知或提前通知不足30日的,可以支付職工本人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視為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期滿即終止,雙方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
4、員工若患有職業病或其因工負傷並被確認達到規定的傷殘等級,要求續訂勞動合同的,企業應與其續訂合同。
5、員工若在企業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在續訂勞動合同時,其要求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應與其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拓展資料:退休後還可以工作嘛?
退休以後確實是可以繼續工作,只不過我們退休人員在工作單位返聘,那麼是不能夠按照勞動合同的形式來約束,只能夠按照勞務合同的形式約束。
法律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這就是說,對於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勞動合同法》對他們不再適用。退休人員接受聘用,屬於特殊勞動關系,他們與單位之間應該簽訂勞務合同而非勞動合同。既然《勞動合同法》管不了,用人單位就不用再為他們繳納社會保險金,不用考慮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問題,解約後也不用支付違約賠償金。
⑵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還可以簽定勞動合同嗎
已過退休年齡的員工,是不符合簽訂勞動合同條件的,用人單位是不能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
1、需要確認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是否已經開始退休養老待遇,如果已經享受退休養老待遇的話,那麼則應該該員工和公司之間的則應該是勞務關系。具體請參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2、如果沒有享受退休養老待遇的話,則還可以按勞動關系對待。具體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2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法》第73條規定,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以上法律均沒有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而是以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並不必然導致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這一規定是在《勞動法》的基礎上,對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作出的進一步細化與完善。
3、《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未將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作為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的決定性條件。應當認為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系仍為勞動關系,屬於《勞動法》調整范圍。
⑶ 已到退休年齡還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
已過退休年齡的員工,是不符合簽訂勞動合同條件的,用人單位是不能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
1、需要確認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是否已經開始退休養老待遇,如果已經享受退休養老待遇的話,那麼則應該該員工和公司之間的則應該是勞務關系。具體請參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2、如果沒有享受退休養老待遇的話,則還可以按勞動關系對待。具體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2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法》第73條規定,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以上法律均沒有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而是以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並不必然導致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這一規定是在《勞動法》的基礎上,對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作出的進一步細化與完善。
3、《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未將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作為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的決定性條件。應當認為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系仍為勞動關系,屬於《勞動法》調整范圍。
⑷ 已過退休年齡的員工勞動合同是否簽
已過退休年齡的員工仍在單位工作,員工的身份僅是勞務人員了,不能再簽勞動合同了,單位要簽的話只能與勞務人員簽訂勞務合同了
⑸ 已達到退休年齡的員工,但是勞動合同還未到期,請問現在是否需要和該員工該簽聘用協議
直接去社保中心辦理退休,辦理退休後勞動合同就自動終止,退休以後公司可以根據需要選擇是否返聘,即使不返聘也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企業需要繼續聘用該勞動者的,應當在辦理退休手續後,與該勞動者協商簽訂《聘用協議》除免繳社會保險以外,其餘條款與勞動合同相同,並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合同終止,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這是法律規定的合同終止情形.要繼續聘用的,應簽訂聘用協議。社保繳費未達到最低繳費年限,可在退休後繼續繳納直至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時止。
(5)已到退休年齡的新員工簽訂擴展閱讀: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⑹ 聘用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但簽的是勞動合同,構成勞動關系嗎
噢,以前那個好像人社部對專門對這個退休後的人員與企業簽訂的合同有一個約定的,就是說如果是受企業管理,並且是即使不來工作或者是請假的時候也有工資的話,就算是做勞動關系,否則就算是勞務關系。
⑺ 女性員工超過50歲,簽了勞動合同有效嗎
"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
超50歲的女職工如果屬於工人性質,勞動者不符合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不可以簽訂勞動合同,和用人單位應當簽訂勞務合同或勞務協議。
超50歲的女職工如果屬於幹部性質,勞動者不超過55周歲的可以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超過55周歲不符合簽訂勞動合同主體要求,不能簽訂勞動合同。
⑻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男60歲,女50歲,企業是否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不繳納社保
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被企業聘為員工的,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不繳納社保。這類人如果原已交納養老保險,就可以從社保局領取養老金了。
⑼ 達到退休年齡後簽了勞務合同,應認定為勞務關系嗎
實例:
張女士新員工入職某公司,2013年5月6日張女士法定年齡50歲。2013年5月7日起,企業每一年與張女士簽署《勞務合同》,合同書承諾履行合同期內,如張女士產生工傷事故或患職業危害,按《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要求實行,不適合《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的一切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規章等;本合同終止或停止時,企業將不付款一切經濟補償金;因為張女士屬勞務公司工作人員,企業不以其申請辦理一切社保。「勞動用工合同」還對別的事宜開展了承諾。
張女士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裁定確定2008年10月5日至2019年9月10日張女士與企業中間存有勞務關系。
仲裁委決策對張女士訴訟申請辦理未予審理。2019年9月21日,張女士訴至人民法院,要求解決。
綜上所述,二審撤銷一審判決,重判2013年5月6日至2019年9月9日彼此不會有勞務關系。
⑽ 已到退休年齡的人員如繼續工作的話要不要簽定什麼協議
返聘已經退休復職工應制訂立聘用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已經退休的職工,不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聘用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的調整。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0〕12號)第七條規定,應按勞務關系處理,需要訂立聘用合同,就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作出明確規定。
對於較高安全風險的用人單位,若非必要,建議不聘用退休職工,退休職工不能參加工傷保險,退休職工因為身體原因,遭受職業傷害的幾率較其他人員要大,而遭受職業傷害要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