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退休後拿多少
退休後每月能領七八百元左右。這個數目是按照你繳納的社保基數和現行規定作為參照而算的。但是社保基數會在未來的社會里會根據人們的生活水平有所調整,因此領到的退休金也就不一樣。現在全國統一的職工養老保險計算公式:養老金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1、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儲蓄額÷計發月數(139個月)。這部分主要取決於繳費年限,繳得越多,儲蓄額越多。2、基礎養老金=(社會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工資)/2*繳費年限*1%。
本人指數化工資自己的工資/社平工資*退休時的社會平均工資,所以基礎養老金=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拓展資料:如果社保繳納了15年,正好在今年退休,則繳納費用在1萬-10萬之間,退休金在1000-2000左右,占當地社平工資的20%-30%。如果是從今年開始繳納社保,繳滿15年後在2033年正好退休,繳納養老保險將高達30-50萬,每月能領取4000-6000的養老金,隨著通貨膨脹,養老金也占當地社平工資的20%-30%。
靈活就業人員也就是沒有單位的自由參保人,交滿15年後退休的,可以每月領取退休金800多元,有單位的同等交滿15年退休,每月可領取1600元左右,如果無單位的自由參保人想要能領更多的退休金,就要"延長繳費年限"。
拿重慶來舉例,重慶市在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30日的2021年城鎮就業人員社會平均工資是5666元。最低交費基數3399.6元。重慶市對靈活就業人員是特別照顧的,按照20%的比例繳費,而重慶企業是按照8%+19%進行交費的,2021年最低基數是679.92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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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
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
一、明確答案
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是為了保障企業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規定明確了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繳費標准、待遇計發、基金管理等內容。
二、詳細解釋
1. 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該規定適用於江蘇省內所有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這些單位及其職工必須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履行繳費義務。
2. 繳費標准:企業與職工個人共同繳納養老保險費。企業的繳費比例根據政策規定執行,而職工個人的繳費則基於其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
3. 待遇計發:養老保險待遇主要包括基本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等。養老金的計發與個人繳費年限、繳費基數、當地平均工資水平等因素相關。
4. 基金管理: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籌管理,確保基金的安全、保值和增值。此外,規定還明確了基金監督管理的機制和責任主體。
三、重點內容的簡單介紹
規定中的重點內容包括個人賬戶管理制度、養老保險待遇的調整機制、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辦法等。個人賬戶管理制度確保職工的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得到保障;養老保險待遇的調整機制則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待遇水平;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辦法則解決了職工在不同工作單位或地區間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問題。這些重點內容的實施,為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穩健運行提供了有力支撐。
總的來說,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的實施,為江蘇省企業職工提供了更加穩定和可持續的養老保障,促進了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Ⅲ 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2021)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維護勞動者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享受相應待遇的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堅持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基本原則,建立本省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第三條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省級統籌,基金全省統收統支,基金缺口分級負擔,政策全省統一制定,基金預算全省統一編制,推動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健康持續運行。第四條推進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建設,鼓勵用人單位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前提下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支持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的發展。第五條省人民政府領導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對確保全省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履行主體責任,並定期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投資運營以及監督檢查情況。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組織完成省人民政府下達的目標任務,對確保本地區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履行工作責任,並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情況。第六條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管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工作;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財政部門)負責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財政監督;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實施財政監督。
省稅務機關負責全省基本養老保險費徵收工作的管理;設區的市、縣(市)稅務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徵收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依法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審計監督。
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規范和指導全省基本養老保險經辦工作,具體經辦原行業統籌企業的基本養老保險事務;設區的市、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經辦本行政區域的基本養老保險事務。
工會應當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權益有關事項進行監督。第七條加強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服務能力建設,建設全省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信息平台,建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醫療保障、銀行等部門和單位信息共享機制,提供高效便捷的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服務。第二章參保范圍和征繳管理第八條本省行政區域下列單位和人員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
(一)各類企業以及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人員;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等組織以及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人員;
(三)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編制外人員;
(四)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及其僱工;
(五)法律、法規規定以及依照國家和本省其他規定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他人員。
靈活就業人員自願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第九條企業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取得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共享信息同步完成社會保險登記。其他用人單位在注冊登記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在社會保險登記後應當依法及時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將用人單位的登記、變更等信息傳遞稅務機關,稅務機關負責建立繳費關系。
自願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到就業登記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將靈活就業人員的新增、變更等信息傳遞稅務機關,稅務機關負責建立繳費關系。第十條參保人員(不含靈活就業人員)以其上一年月平均工資收入為繳費工資基數。每年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按照上一年全省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00%和60%確定,並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公布。工資收入超過繳費工資基數上限的,按照繳費工資基數上限確定繳費工資基數;工資收入低於繳費工資基數下限的,按照繳費工資基數下限確定繳費工資基數。
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在省公布的當年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之間選擇適當檔次的繳費工資基數,具體檔次劃分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省稅務機關確定並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