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國養老金制度 養老金新政策
中國養老金制度及養老金新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職工養老保險 制度概述:職工養老保險是為保障退休人員生活而設立的福利制度,由個人和用人單位共同繳費。 繳費方式:個人繳費工資的8%劃入個人賬戶,用人單位按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20%的比例繳納。 養老金領取:養老金領取金額與個人賬戶儲存額及繳費年限密切相關。
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參保對象:面向廣大農村及城鎮非職工居民。 繳費檔位:分為13個檔位,最低300元,最高4000元,每年繳納一次。 政府補貼:年滿60歲以上的參保者每月可領取80元的基礎養老金,高於國家標准。
三、農村養老保險新政策 籌資模式與待遇改革:政府對所有參保者提供每人每月30元補貼,對60歲以上自願一次性躉繳的參保者提供額外補貼。 繳費標准調整:有條件的老年居民可選擇按每月40元、60元、90元繳納,以獲得更高養老待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標准從5檔降至4檔。 繳費年限要求:45歲以下人員必須繳納15年才能領取養老金;45至59歲人員不再有最低繳費年限要求,只需按年繳納,到60歲時即可領取。
四、政策目的 保障養老權益:通過養老金制度的完善,更好地保障公民的養老權益。 減輕家庭負擔:養老金的提供有助於減輕家庭在養老方面的經濟負擔。 提高生活質量:確保老年人擁有穩定的經濟來源,提高老年生活的質量。
2.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1、企業按全部職工繳費工資總和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20%,職工個人按本人上月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8%。職工個人的實際繳費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項目的實際收入計算,但最高不得超過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最低不得低於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存在哪些問題
1、最突出的便是巨大的隱性債務。現收現付制向基金積累制過渡的過程中,由於一部分人的過渡養老金全部或部分沒有個人積累,所有都要從社會統籌中支付,但規定要求企業繳費一般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但又要求保證按時足額發放養老金,於是很多地區的繳費比例大大超過了有關規定;
2、過高的費率負擔使很多已參保的企業採取各種手段逃避拖延繳費;
3、覆蓋面雖擴大但一些非正規就業的社會弱勢群體如農民工仍得不到保障;
4、由於經濟發展的地區不均衡,僅以省為基礎的養老保險制度難以解決各地區之間的勞動力流動問題。
3. 河北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
為了規范企業及其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行為,解決因企業和職工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而影響職工退休待遇水平問題,維護職工的切身利益,鼓勵未參保企業參保和中斷繳費人員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企業必須嚴格按照
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河北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辦法》的規定,認真履行企業繳納和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的義務,按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並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要在企業內部建立公示制度,至少每季度將企業每月申報額和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情況(包括代扣代繳情況)公示一次(10天)。公示期內,職工對企業繳費和代扣代繳情況有異議的,應即時向企業提出質疑,也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舉報後,應及時按《河北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處理。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結合本地實際,採取定期列印發放《個人賬戶對賬單》、填寫《養老保險手冊》、通過新聞媒體公告或將個人賬戶列印成表格公示等形式進行對賬。單位、職工對企業繳費和個人賬戶記錄情況有異議的,應自接到對賬通知之日起6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復查。經復查,確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記載、列印錯誤的,應即時糾正;屬於企業和個人欠繳、少繳等原因影響個人賬戶儲存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責令企業和個人補繳。補繳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予以補記,並書面通知企業和職工本人。
三、本通知下發前已經參保的企業和職工按規定應繳而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原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工人、臨時工分別自1993年1月、1986年10月、1990年3月起,由企業和個人按照欠費當年繳費基數和費率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加收滯納金;也可以按照補繳時的繳費基數和費率補繳,繳費基數低於補繳時上一年度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按補繳時上一年度全省職工平均工資作基數補繳。按後一種辦法補繳的,可不加收滯納金。凡未核定過繳費基數的,應按照後一種辦法補繳。補繳後,職工個人賬戶的處理按冀勞〔1998〕66號文件規定執行。
跨年度補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補繳基數、補繳月數計入補繳當年繳費基數並相應增加繳費月數,補繳當年繳費基數不受300%封頂限制。補繳後在計算基本養老金時,原欠繳年份指數不變,不再按中斷繳費計算。
補繳建立個人賬戶之前欠費的,補繳後只計繳費基數和繳費月數,不計個人賬戶。
四、對本通知下發前應參保而未參保的企業和中斷養老保險關系的企業,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前參保和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的,可採取以下辦法補繳欠費:勞動合同制職工只補繳從招工之日至1995年底的單位和個人繳費及個人繳費部分的利息,臨時工只補繳從1990年3月至1995年底的單位和個人繳費及個人繳費部分的利息,原固定職工只補繳自1993年1月至1995年底的個人繳費部分及利息。從1996年1月起至補繳或接續養老保險關系之日,企業按照全部職工繳費工資的11%補繳欠費及利息,其中,個人欠費部分及利息由職工個人補繳,其餘部分由單位補繳。1995年底以前的利息按省公布的1996年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補繳,1996以後的利息按省每年公布的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補繳。補繳上述欠費時無法確定繳費基數的,以欠費當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按上述規定補繳後,未實行個人繳費以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以上參保單位在未參保期間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和已退休人員,按上述辦法補繳後,從補繳後的次月起,將退休人員納入統籌范圍。超過本通知規定時限後再參保和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的,單位和個人如補繳以前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本通知第三條辦法處理。
五、企業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有欠費的,應按本通知第三條規定補繳欠費。不予補繳的,職工達到退休年齡計算基本養老金時,按《〈河北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實施細則》
4. 職工養老保險補繳新政策2023規定
2023年職工養老保險補繳新政策規定:養老保險補交條件、養老保險補交范圍、養老保險補繳繳費比例調整、養老保險補繳繳費基數比例、個人賬戶調整。
1、養老保險補交條件
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可以按照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實際繳費年限累計低於15年的,可延長繳費到滿15年為止,延長繳費至女年滿60周歲、男年滿65周歲時,實際繳費年限累計仍低於15年,需一次性繳費滿至15年為止,可按照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
5. 黑龍江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城鎮企業職工離退休後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轄區內的下列城鎮企業及其職工:
(一)國有企業;
(二)集體企業;
(三)股份制企業;
(四)股份合作制企業;
(五)軍辦企業;
(六)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商獨資企業及其中方職工;
(七)私營企業;
(八)法律、法規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第三條城鎮企業及其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按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應當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第四條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逐步實行省級社會統籌,並建立省級基本養老保險調劑金制度。調劑金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第五條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保障水平與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公平與效率、權利與義務相結合的原則。第六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第七條本規定由各級基本養老保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基本養老保險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與管理第八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企業拖欠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滯納金;
(五)財政補貼;
(六)其他收入。第九條企業應當按照上一年度本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實行省級社會統籌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負擔過重的市、地區,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確需超過20%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行署)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條破產企業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向社會保險機構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其離退休、退職人員交由社會保險機構直接管理的,破產企業應當一次性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10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十一條職工應當按照本人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工資(以下簡稱繳費工資)的4%的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直至達到8%。
職工本人月繳費工資高於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超過部分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本人月繳費工資低於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離退休、退職人員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十二條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繳納稅前列支;職工本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不計征個人所得稅。第十三條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企業及其職工因停發或者減發工資暫無能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經社會保險機構批准後,方可緩繳。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第十四條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的開戶銀行代為扣繳;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發放工資時代為扣繳。開戶銀行和企業代為扣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存入社會保險機構在銀行設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專戶,並轉入社會保障基本財政專戶。第十五條存入社會保險機構收入、支出專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優惠利率計息。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資金按照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第十六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佔、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第十七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由社會保險機構編制,經基本養老保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核定。
社會保險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業務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銀行等部門以及工會組織的監督。第十八條社會保險機構應當對企業及其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進行核查,企業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6. 個人可以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嗎
1.我國現行的統一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我國現行的統一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內容框架,是《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以及勞動保障部發布的規章、文件確定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覆蓋范圍。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是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規定將城鎮個體工商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一些地方將自由職業者也納入了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
(二)繳費基數和費率。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少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因離退休人數較多、養老保險負擔過重,確需超過企業工資總額20%的,應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審批。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應逐步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的繳費全部由自己承擔,繳費比例一般為18%,其繳費基數可以在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至300%之間選擇一個繳費基數檔次。
(三)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其餘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逐步降至3%。個人帳戶儲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個人帳戶儲存額只用於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調動時,個人帳戶全部隨同轉移。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企業繳費除劃入個人帳戶部分外,其餘均納入社會統籌基金。
(四)養老金待遇。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養老保險制度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准為本人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5.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記入比例是多少?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及有關規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記入比例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11%,其中包括個人繳費的全部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企業繳費中劃轉記入兩部分。個人繳費比例1997年不得低於本人繳費工資的4%,企業劃轉部分相應補齊至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11%;從1998年起每兩年個人繳費提高一個百分點,企業劃轉部分相應減少一個百分點,最終達到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企業劃轉部分相應減少到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3%。有條件的地區和工資增長較快的年份,個人繳費提高的速度可以適當加快。
另外,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規定,在遼寧省全省以及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的地區,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不再劃入個人帳戶,全部納入社會統籌基金;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8%,並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個人帳戶規模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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