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企退30年工齡補貼
1. 按照工齡,每工作一年發放100元補貼。例如,工齡10年的退休金為1000元,工齡20年的為2000元,工齡30年的為3000元,工齡40年的為4000元。此規定適用於所有工人,不論其職稱高低。
2. 2017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退休並開始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包括機關、財政全額和差額供款的事業單位中執行公務員、事業單位退休辦法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從2017年1月1日起,基本養老金將進行調整。
3. 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將根據其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但不包括折算工齡)進行調整。繳費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每增加一年,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不包括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4. 對於調整前養老金低於統籌范圍內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2513元/月的退休人員(不包括高級專業技術人員、軍隊轉業幹部、原工商業者),在按繳費年限調整養老金的基礎上,還將根據以下標准額外增加:繳費年限滿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不超過2773元/月。
5. 在按上述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退休人員還將根據以下絕對額進行調整:調整前月養老金低於2513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月養老金在2513元及以上但低於3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月養老金在3500元及以上但低於4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月養老金在4500元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6. 退休時的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個人賬戶養老金金額=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不再是統一120)。基礎養老金金額=(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7. 勞動者在新的用人單位入職後,用人單位需為其繳納包括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養老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險。到達退休年齡後,符合條件的勞動者可以按規定每月領取退休工資。享受這一福利需要繳納滿三十年社會保險。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❷ 養老保險制度,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是什麼怎麼規定的
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大體經歷了三個階段:十二屆三中全會以前的傳統制度階段;80年代中期以後的社會統籌試點及實施階段;1995年3月以後的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階段。在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三個階段中,真正具有改革意義的是1995年3月《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發布後付諸實施的三項原則規定,其中心內容是養老保險制度從現收現付制向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模式轉變。從1997年開始,我國加快了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步伐。這一階段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發展最快、成效最為明顯的時期。近幾年來,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進展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統一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1997年國務院發布《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後,各地認真組織落實,基本上實現了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比例、個人賬戶規模和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統一和規范,實現了新老制度的銜接和平衡過渡。1998年,國務院決定將鐵路、電力、郵電、石油等11個行業養老保險統籌移交地方,實行屬地化管理,理順了社會保險管理體制,增強了省級統籌功能,對確保養老金發放起到積極作用。(2)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面不斷擴大。2003年末,全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數為15506萬人,比上年末增加770萬人,其中,參保職工11646萬人,參保離退休人員3860萬人,分別比上年末增加518萬人和252萬人。全國企業參保人數為13882萬人,比上年增加603萬人,其中,參保職工10325萬人,參保離退休人員3557萬人,分別比上年末增加395萬人和208萬人。基本上做到了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始終把確保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作為中心工作,狠抓落實。通過各渠道籌措落實資金、夯實工作基礎、建立月報和重點督查制度,基本上做到了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3)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取得突破性進展。為了進一步減輕企業的社會負擔,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失時機地啟動了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全國確定了100個城市進行試點,分片召開了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座談會,並派出工作組進行督導,經過努力,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取得突破性進展。2002年,全國有1434萬名企業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社會化管理率達到40%以上。到2003年末,企業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人數達到2933萬人,比上年末增加1499萬人,社會化管理率達到84.5%。(5)建立了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不斷提高。幾年來,國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斷完善養老金調整機制,提高企業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水平。企業離退休人員月均養老金水平已從1997年的415元提高到2002年的625元,增長了50%。在歷次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時,都注意了向退休早、養老金水平較低的部分人員傾斜,較好地保障了他們的基本生活。(6)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進展順利。2000年,國務院制定了《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並於2001年7月在遼寧省進行試點。試點主要內容是調整和完善養老保險制度,落實在職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為應對老齡化積累部分基金。2001年7月至今,已經取得了重要進展。(7)基本養老保險金征繳工作成效顯著。2003年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3680億元,比上年增長16%。其中征繳收入3044億元,同比增長19.3%;各級財政補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530億元,其中中央財政補貼474.3億元。2003年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3122億元,同比增長9.8%。期末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餘2207億元。
但是隨著人口結構的變化和提前步入人口老齡化社會,給我國尚處於在轉型期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帶來了很大的挑戰,暴露出很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1.養老保險基金隱性負債負擔沉重
養老保險基金隱性債務產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人口老齡化的與日俱增,原因之二是轉軌成本。轉軌成本包括:已經到退休年齡的老人在新制度中沒有履行繳費義務卻要享受領取養老金的權利;已經到中年的職工在新制度建立前沒有履行繳費義務但到退休年齡後要享有法定養老金的權利。由此產生了兩種人的養老金收支缺口,直接構成養老基金的隱性債務。在改革過程中,由於政府沒有明確承擔改革過程中的轉軌成本,傳統退休養老制度與正在建設中的基本養老保險的現實責任便無法劃清。不同地區間,即指老工業基地與新興城市,歷史負擔不平衡,造成各地區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畸高畸低。如武漢等老工業基地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率達到工資總額的24%以上,而深圳特區的企業只要繳納工資總額的6%,高低相差18個百分點。這種不平衡直接惡化了地區之間的競爭環境,同時,老工業基地的歷史負擔因缺乏消化渠道,自我承擔責任只能依靠很高的繳費率,而且還無法滿足離退休人員增長所帶來的養老金需求增長的需要。因此,一些地區只能運用個人賬戶基金來彌補缺口,從而使個人賬戶變成空賬戶,統賬結合的新制度蛻變為空賬運行制度。根據有關部門的統計資料顯示,截止2002年底,國內養老保險金積累的個人空賬規模為4800多億元。如果對未來可能出現的通貨膨脹控制不力,企業繳費沒有大的改善,再加上未來幾十年人口的劇增,就會出現支付難問題,更不可能實現滿足積累養老基金的目標。
2.立法層次不高,約束力不強,法制建設明顯滯後
養老保險實質上屬於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具體的制度安排必然牽涉到政府、企業與個人之間的責任分擔和不同社會群體或利益集團的利益調整。只有由代表民意的立法機關來制定法律,才能真正集中體現國家在養老保險方面的意志,並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性和強制性。目前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的宏觀發展戰略基本形成,但建設我國養老保險體系的法律依據還是上世紀50年代的《勞動保險條例》,雖然政府也頒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以及規章和通知等,但這些立法形式政策性較強,經常變動,缺乏法律規范應有的強制性、權威性和延續性。因此,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和體制建設迫切需要出台一部新的、具有權威性的、強制性的和延續性的《養老保險法》,以明確政府、企業與個人的權利和義務,維護法律的嚴肅性。
3.家庭養老模式受到沖擊
隨著整體收人水平的提高和社會結構的變遷,中國傳統大家庭文化發生了改變。例如,根據第五次人口普查結果,平均每戶家庭人口為3.44人,比第四次人口普查的3.96人減少了0.52人,比第三次人口普查的4.41人減少了0.97人。在有一個65歲以上老人的家庭中,16%為單身老年戶。在有兩個老人的家庭中,42%為一對老夫婦單獨生活戶。傳統家庭觀念受到挑戰的另一個表現是,由於與以往的多子女家庭相比較,獨生子女受到父母的更多的嬌慣,形成自我中心的性格,成年後承擔贍養老人的自然人感大大降低。此外,由於實行了幾十年國家通過企業包攬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在養老制度轉型的條件下,許多家庭沒有養老保險計劃,甚至沒有意識到對養老進行充分的儲蓄。
四、深化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關鍵措施
1.彌補隱性債務,做實個人賬戶
彌補養老保險基金隱性債務不僅資金需要量大,而且影響深遠。實踐證明,試圖用養老統籌基金償還歷史債務是行不通的,政府應該承擔這個責任,可行的方式包括出售部分國有資產、發行長期專項債券、財政支出等手段。在彌補隱性債務的基礎上,將目前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逐步做實,達到積累的目標。將個人賬戶基金和社會統籌賬戶基金分開管理,通過不同的組織機構,按照不同的管理方式分別實施,這樣既可以明確政府和個人在養老問題上各自承擔的責任,同時也避免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之間的資金挪用。此外還要求個人賬戶基金採用完全積累制,只有到個人退休時才能使用。
2.不斷探索新的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方式和領域
在目前基金規模不大、基金運營管理機制不健全、資本市場不成熟等現實條件下,採取以購買國債為主的政策具有合理性,但也有必要探索與資本市場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方式和領域。允許養老保險基金進行適當的投資組合,適當放寬投資領域。據在煙台、上海等地的調查,目前養老保險基金的增值率一般在5%左右,高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除去管理費用,仍有一定的積累結余。若適當放寬投資領域,可進一步提高盈餘率。同時,可以嘗試推行投資委託代理制,將部分養老保險基金委託給專門投資機構進行投資,可以提高積累資金的增值率,也促進了資本市場的發展。值得注意的是,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與基金管理機構要同投資主管部門及投資機構加強溝通與協作,但也應當保持社會保險管理部門自主性和獨立性,因為養老保險基金作為最重要的社會保險公共後備基金,安全性的維護仍然是最重要的,也是社會保險管理部門的基本職責所在。
3.加強社會養老保險法制化建設
工業化國家及許多發展中國家在建立和改革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時,通常都是以立法機關制定或者修訂相關法律、法規為先導,以管理部門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為條件,然後才具體組織實施。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立法已比西方發達國家晚了100多年,從人口老齡化加速發展的趨勢來看,加快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立法步伐顯得比歷史上任何時候都更加重要和緊迫。當前我國應該盡快頒布《社會養老保險法》、《社會保險法》、《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使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和改革進一步走上法制化和規范化的軌道。
4.積極推進城鎮養老保險信息化建設
全面啟動「金保工程」,建立覆蓋轄區內各城市全部參保人員和單位的集中式資源資料庫,市域網延伸到業務經辦窗口和相關服務機構。完成社會保險數據中心建設,實現省一市聯網和中央一省互聯,網上傳輸養老保險費用監測數據,建成全國網雛形。
5.在制度安排上重視家庭保險的基礎作用
養老是個人、家庭和社會的共同責任。家庭保險不僅符合中國數千年的歷史文化傳統,而且是中國社會的現實格局。可以通過相關福利政策的實施來維護甚至放大家庭保險的功能,如對家庭養老提供政策優惠乃至補貼等。比如台北市將2002年定為珍愛家庭年,並通過家庭減壓政策、家庭健康政策、家庭擴散政策等一系列政策來補充和擴大家庭保險的不足,就受到了市民的歡迎並取得良好的效果。因此,在制度安排上要重視家庭保險的基礎作用,選擇適當的家居方式並且進行家庭內部收入轉移,使之成為基本養老保險的重要補充,同時也彌補了我國在較長時期內保險低水平與覆蓋面有限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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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杭州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統籌辦法(1997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進一步促進勞動制度和社會保險制度的改革,保障企業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杭州市市區范圍內的各類企業中的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臨時工和個體工商戶,一律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金統籌。第二章基金的收繳和支付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包括按職工繳費工資總額計繳的養老保險費和企業按銷售額計繳的地方養老保險費以及地方財政預算安排的後備養老保險基金。具體為:
(一)按職工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1.企業(含個體工商戶)按職工月繳費工資總額的23%繳納;
2.職工個人(含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及雇員)按本人月繳費工資的4%繳納,每隔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8%。
(二)企業(含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繳納的地方養老保險費。
1.工業企業:年銷售額在5000萬元及以下部分,按銷售額的5‰計繳;5000萬元以上至1億元部分,計繳比例為3‰;1億元以上至5億元部分,計繳比例為1‰;5億元以上部分,計繳比例為0.5‰。
2.商業零售企業:年銷售收入在2.5億元以下部分,按銷售收入的3‰計繳;2.5億元以上至5億元部分,計繳比例為1‰;5億元以上部分,計繳比例為0.5‰。
3.批發企業:按銷售收入的0.5‰計繳。
4.其它行業比照工業、商業零售企業、批發企業的辦法確定計繳比例。具體計繳比例由市社會保險機構委託市財政局和市地方稅務局核定。
(三)建立地方政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制度。市、區地方財政應每年安排年度總支出的5‰作為後備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第四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繳納辦法:
(一)按繳費工資計繳的養老保險費(含單位、個人部分),由社會保險機構負責收繳;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市社會保險機構委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繳。
(二)按銷售收入計繳的地方養老保險費由市社會保險機構委託地方稅務局收繳。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地方稅務局受委託收繳的養老保險費應定期轉入市社會保險機構在銀行設立的「養老保險基金專戶」,不得滯留,其收繳的養老保險金不得移作他用;從市、區地方財政預算中提取的後備養老保險基金,應列入市財政專戶儲存。第五條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管理費用中列支。第六條列入基本養老保險金統籌支付的項目為規定計發的養老金(含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各項補貼)、喪葬費、一次性撫恤費、供養直系親屬困難補助費。第七條社會保險機構應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建立個人帳戶,發給基本養老保險金手冊,作為計發基本養老保險金的依據。第三章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八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統一徵集、統一管理。基金的繳納和支付採用全額計算、差額結算、年終結算的方式,按月繳納,按月撥付。
差額上繳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單位開戶銀行憑社會保險機構開具的特種委託收款單,按月代為扣繳;差額下撥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機構通過銀行以轉帳支票劃轉。
今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繳納和支付將逐步創造條件,由社會保險機構與統籌單位實行全額結算,全額上繳,並由社會保險機構直接向個人支付基本養老保險金。第九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並入基金。第十條社會保險機構應建立和健全相應的財會制度,結算報表制度和其它登記管理制度。第十一條財政部門可根據社會保險機構實際工作需要核定管理服務費。第十二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及社會保險機構提取的管理服務費不計征稅費。第十三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專項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動用。凡不符合專款專用的提款,銀行應當拒付。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營生息,由社會保險機構根據有關規定負責辦理。
社會保險機構應按年度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向市社會保險委員會報告,並報送市財政局、審計局,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❹ 蘇州社保繳費基數,每個月交多少
社保繳費是指參加各類社保保險並繳納保費的行為。一般情況下特指社會統籌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繳費。社保繳費分為兩部分:單位繳納部分和個人繳納部分。社保繳費是指參加各類社保保險並繳納保費的行為。一般情況下特指社會統籌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繳費。社保繳費分為兩部分:單位繳納部分和個人繳納部分。
崑山市:
企業職工(含個體工商戶)社保繳費基數上下限:3368一19335元/月
張家港市:
參加我市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的單位和職工,繳費基數上限:19335元/月,下限:3368元/月。
本市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下限33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