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甘肅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是政府幫助廣大被征地農民實現「老有所養」的一項惠民政策。被征地農民參加的養老保險其實質上就是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不存在任何風險。
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達到法定領取養老金年齡後,養老金待遇與城鎮企業職工退休人員養老金同步調整。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達到法定領取養老金年齡後,在領取城鄉居民養老金基礎上增發個人賬戶政府補貼養老金。
各地政策不同,以甘肅省為例,根據《甘肅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規定:
第四條徵收土地時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徵收土地面積占現有承包土地面積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農民應當參加養老保險。
其中徵收土地面積80%(不含80%)以上的視為完全失地農民(情況特殊的市州可以按照最低人均佔有土地量確定),剩餘土地交回村集體,轉為城鎮戶口,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
徵收土地面積20%—80%的,視為部分失地農民,實行完全個人賬戶模式,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相銜接。
第五條徵收土地面積20%以下的暫不納入,本辦法實施後再次徵收土地的,可累計計算後執行。徵收土地面積80%以上,剩餘土地能夠保障基本生活的,可自願選擇參加部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
第六條被征地農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參加養老保險的費用由個人和政府共同承擔,其中,個人承擔40%,政府承擔60%。採取在徵收土地時一次性躉繳的辦法繳清。
第七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政府承擔部分以土地出讓方式徵用的各類用地,必須保證養老保險費用足額落實後,才能徵用土地,可以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解決。對一時難以確定養老保險資金的,按照本辦法測算預留資金,待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後,據實結算。
第九條完全失地農民,繳費標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20%的繳費比例乘以15年計算應繳費總額。
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政府補助全部記入統籌基金。參保時男超過60周歲、女超過55周歲的,每增加1歲個人少繳應繳費總額的十五分之一。男滿75周歲、女滿70周歲以上的,個人不繳費。
第十條部分失地農民,繳費標准以所在市(州)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為基數,根據征地數量和對其生活影響程度劃分若干檔次確定繳費總額。
原則上,徵收土地佔現有承包土地面積20%—80%的,按照每增加10個百分點劃分一個繳費檔次,對應農民人均純收入的3—8倍確定繳費總額。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資金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參保時超過60周歲的,每增加1歲個人少繳應繳費總額的十五分之一,75周歲以上個人不繳費。
第十一條完全失地農民按本辦法規定的標准繳費後,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管理。其中,參保繳費時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以上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
基本養老金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組成。參保繳費時未達到待遇享受年齡的,本人可自願選擇繼續按照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續繳,個人賬戶連續記錄,到達待遇享受年齡時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
第十二條部分失地農民按本辦法分檔繳費後,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參保時年滿60周歲以上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其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見附件)計發養老保險待遇。60周歲以下人員,個人賬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所繳資金存入財政專戶。
已開展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可按照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繼續參保繳費,個人賬戶合並計算,到達待遇享受年齡時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計發養老金。
第十三條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後,在領取待遇前或之後死亡,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儲存額或余額中的個人實際繳費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由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憑有效證件,一次性領取。既無法定繼承人又無指定受益人的,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或余額並入統籌基金或調劑金。
(1)甘肅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擴展閱讀:
甘肅寧夏解決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上的制度探索
甘肅:被征地農民養老分類參保
7月22日,記者從甘肅省被征地農民社保政策落實情況匯報會獲悉,該省對被征地農民區分不同情況解決養老問題,其中徵收土地面積80%以上的被征地農民,剩餘土地交回村集體後,可轉為城鎮戶口,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甘肅省規定,將年滿16周歲、徵收土地面積占現有承包土地面積20%以上的被征地農民納入參保范圍,徵收土地面積80%以上的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
徵收土地面積20%~80%的被征地農民實行完全個人賬戶模式,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銜接。在保險費用籌集方式上,甘肅省採取政府和個人雙方籌資的原則,個人承擔40%,政府承擔60%,在徵收土地時一次性付清保費。
甘肅省還將被征地農民基本保障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制度適當銜接,一方面促進被征地農民身份轉換,另一方面在設計被征地農民基本保障制度時,考慮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社會保險適當銜接。
截至2013年底,甘肅省已有14萬人參保,1.5萬名符合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已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寧夏:被征地農民自選養老保險
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出台《關於鼓勵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全區近22.3萬名被征地農民可自願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今後新增被征地農民也將按照《意見》納入社會保障體系。
《意見》規定,具有寧夏戶籍且承包土地全部被徵收,或人均耕地川區在0.5畝以下、山區在0.8畝以下,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16周歲以上農業人口(不含在校學生),可選擇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繳費和待遇水平,以2012年度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48961元的60%為基數,按20%費率繳費測算,其中政府承擔12%,被征地農民個人承擔8%。被征地農民參加兩種養老保險,政府補貼標准一致。
據了解,此次解決自治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問題大約需要112.37億元,其中政府承擔67.42億元,被征地農民承擔44.95億元。
⑵ 甘肅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內容
甘政發〔〕141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各單位:
《甘肅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2011年11月4日省政府第9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是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實現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目標,加快我省工業化、城市化進程,推動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各市州、縣市區要按照《辦法》規定,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落實工作責任。重大項目建設中,項目所在地市州、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是做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不落實的,將嚴肅追究市縣兩級政府主要負責人的領導責任和分管負責人的直接責任。各級人社、發改、財政、國土、農牧、監察等部門要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按照《辦法》規定的職責,協調配合、形成合力,確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落到實處。今後,對省級以上重大項目養老保險政策落實好的市州、縣市區,在安排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時將優先考慮;對落實不力的市州、縣市區申請的其他建設項目,將在完成省級以上重大項目被征地農民兌現養老保險後再予以審批,以切實解決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問題,將這項惠及民生的實事辦好。
甘肅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