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單位以前未給我交養老保險現在可以讓給我補交嗎
單位以前沒有給你繳納養老保險,是可以要求單位進行補繳的。尤其是單位沒有繳納養老保險,這是違法行為,如果單位不進行補繳,可以直接舉報或狀告單位。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其中就包括你這種情況,因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有兩種情況:
(1)用人單位成立後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用人單位成立後不按上述期限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即屬於違法。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不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也是用人單位的義務。
而處理方法也是符合你的期望的,一般都是對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違法行為,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責令改正不是行政處罰,只是一種補救性的行政措施,是對違法者消除違法狀態、恢復合法狀態的要求。
也就是說,既要給你補繳養老保險,而且還要對單位進行處罰。這是你自己的權益,應該捍衛自己的權益,而不是為了怕得罪。
2. 單位上班10年沒有交養老保險,還可以補交嗎
你可以選擇補交養老保險,但需要至少保證自己的養老保險的繳納時間是15年以上。
在通常情況下,當一名員工的社會養老保險的繳納時間超過15年以上之後,這個人便可以在退休後領取到相應的退休金。在此之前,如果一個人沒有繳納足夠年限的養老保險,這個人可以選擇主動補交養老保險,也可以選擇一次性補交所有的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可以補交。
嚴格意義上來講,只要你本身在公司工作,你的公司就會無條件給你繳納社會保險,社會保險中也會包含養老保險。對於部分中小型企業來說,因為相關企業沒有尊重員工的基本權益,有些企業更是存在故意侵犯員工基本權益的行為,所以有些企業可能不會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如果發現了此類問題,員工可以選擇到勞動局舉報相關企業。對於你個人來說,你可以嘗試主動繳納養老保險,並且補交自己沒有繳納的養老保險的部分。
3. 為什麼養老保險不能補
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責令其補繳。
但實踐中,在一些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又不能補繳社會保險費,會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社會保險待遇損失,應具備三個前提條件:
一是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保手續並繳納社保費;二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繳養老保險;三是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產生損失。
對於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待遇損失,包括未繳納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費而遭受的實際損失。一般來說,未繳納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費而遭受的損失多為即時損失,以發生為准,而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損失則是延遲損失。對於即時損失,引發爭議後,損失標准確定起來相對比較容易,但是對於無法補辦養老保險而造成的損失,如何確定標准卻是司法實踐面臨的難題。
筆者認為,對於無法補辦養老保險而給勞動者造成的損失,如果地方法規已經作出規定的,按規定執行;如果地方法規未作規定的,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不同情況裁定用人單位進行賠償:第一種情況是,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已滿15年。這種情況下,不補繳養老保險費也不影響勞動者領取退休金,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將未繳納養老保險費期間的企業繳納部分支付給職工,同時加付未繳納至退休期間的銀行同期利息作為賠償。
第三種情況是,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且政策不允許繼續繳納至滿15年。這種情況下,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已經滿15年且用人單位未依法參保的,應當由用人單位按月向勞動者支付養老金至勞動者死亡;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不滿15年且用人單位未依法參保的,用人單位應當將未繳納養老保險費期間的企業應繳納部分支付給職工,同時加付未繳納至退休期間的銀行同期利息作為賠償。
第四種情況是,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政策允許繼續繳納至滿15年但勞動者不選擇繼續繳納。對於這種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將未繳納養老保險費期間的企業繳納部分支付給職工,同時加付未繳納至退休期間的銀行同期利息作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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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為什麼沒有養老保險應該給補
如果是通過企業補辦的話,要看你在公司工作的情況,如果補繳期間,不在公司上班,是不能補辦的。
如果是自由職業補繳養老保險,那麼需要落實2009年的補繳政策,當地是否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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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剛剛查了社保,是沒有交養老保險的,為什麼
可能是單位沒幫你參保,那要看看你和單位是否有簽合同,有約定否。一般正式合同的話都有說法,可能是綜合保險,也可能是五險一金,那你要去問問看。另一個原因是你沒有工作單位,沒有繳納保險,自己又沒有辦理靈活就業參保。這樣就查不到了。
一、社保所包含的相關保險:
1、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是國家依法強制實施、專門面向勞動者並通過向企業、個人徵收養老保險費形成養老基金,用以解決勞動者退休後的生活保障問題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其基本待遇是養老保險金的支付,它既是各國社會保險制度中的主體項目,也是各國社會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保障項目。
2、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是國家依法強制實施、專門面向勞動者並通過籌集失業保險基金,用以解決符合規定條件的失業者的生活保障問題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其基本待遇是支付失業保險金及失業醫療救助等,它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適應勞動力市場化發展需要,並緩和失業現象可能帶來的嚴重社會問題的不可或缺的穩定和保障機制。
3、醫療保險
醫療保險是指國家依法強制實施、專門面向勞動者並通過向企業及個人徵收醫療保險費形成醫療保險基金,用以解決勞動者及其家屬醫療保障問題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
4、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是國家依法強制實施、面向企業或用人單位籌集工傷保險基金,用以補償職工因工傷事故而導致的收入喪失和醫療保障待遇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其實質是建立在民法基礎上的一種用工單位對本單位職工工傷事故進行賠償的制度。
5、生育保險
生育保險是國家依法強制實施、面向用工單位及個人籌集生育保險基金,用以解決生育婦女孕產哺乳期間的收入和生活保障問題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不僅加強了對我們付出的勞動有了法律保障,更是對社會的和諧穩定做出的貢獻。以上是我的相關經驗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6. 以前工作單位沒有交養老保險,現在可以補繳么
以前工作單位沒交的社保是可以補繳的。養老險可補,醫保險是不能補繳的。
7. 為什麼養老保險不給補
養老保險中斷的可以自己去社保中心補交,也可以等找到新工作時新單位幫忙處理,直接找人事處理就行。
養老保險最低交納年限為180個月即15年時間,可以多交,到時就可以多領取。同時,養老保險可以累計計算交納年限,即斷斷續續交納是允許的。醫療保險至少需要交納20/25年,達到退休年齡就可以申請享受養老金待遇和醫療報銷(只要續費平時也是可以的)。 現在的退休年齡為:男性60歲,女性55歲。當然從事高風險工種,失去勞動能力等特殊情況可以申請提前退休並領取養老金待遇。
因此當事人可以選擇補,也可以不補均可,只要交足最低15年即可.
個人名義交納需要到戶口所在地社保局申請,其手續包括:本人身份證,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備兩張,保費,申請書等即可。且只能辦理養老,醫療保險兩種。
交納多少是根據當地去年社平工資進行計算的,且每年都不是一樣的。
比如A地社平工資為20000元,那麼養老保險交納額為20000*20%=4000左右/年,醫療為20000*10%=2000左右/年。
8. 以前沒買過養老保險,現在單位繳需要補繳以前的嗎
以下類情形可補繳
應保而未保的用人單位職工具體包括三類情形:
1、自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來,本市統籌范圍內在原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辦理了正式招工錄用手續、具有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因歷史客觀因素應保而未保的職工(含勞動合同制工人)。
經本人申請、單位申報,可到原單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補繳手續。
對於申請人原單位不存在的,可由主管部門履行申報手續。
對於原已參保的原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因其參加工作時間及連續工齡計算等問題有異議的,在按規定重新認定後需要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可參照上述適用范圍及申報辦法處理。
2、自1996年1月1日以來與用人單位建立或事實上形成了勞動關系、因用人單位未依法履行參保繳費義務應保而未保的職工。
不論是用人單位還是職工提出參保補繳申請,只要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爭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均應當依法受理。
3、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存在勞動關系、因用人單位未依法履行參保繳費義務應保而未保的職工。
用人單位應為職工參保而未參保,用人單位或職工均可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參保補繳申請,社保經辦機構應當依法受理。
對於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調解,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達成調解協議的,可參照上述辦法處理。
中斷繳費的靈活就業人員
可以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補繳其在靈活就業人員窗口中斷繳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靈活就業人員首次參保或在靈活就業人員窗口首次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不得通過向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不得通過違規補繳而取得按月領取養老金待遇資格。
靈活就業人員補繳起始時間不得早於2004年7月1日。
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離職的人員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離職的人員,從進入企業工作或從事靈活就業之月起,按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建立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對於上述人員進入企業工作以前符合國家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連續工齡及相關待遇,按照《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13號)規定執行。
上述人員,根據本人意願,由本人及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申請,報經市人社局審核同意,也可補繳其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時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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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為什麼養老保險不給補也不能一次交齊
主要是為了維護社保公平,保證制度正常運行!
第一,為什麼說不讓補繳社保,是為維護制度的公平?綜上,我認為養老保險不給補的主要原因:是為了保證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然的話有人鑽空子,導致社保制度財務收支不平衡,容易造成養老金支付困難。換句話說如果隨便補繳的話,大家都不會按時足額繳納了,不僅對於遵守制度的人不公平,反而會使我們的社保制度無法正常運轉。
其實,關於職工社保補繳的問題,早在2016年以前已經給了很長一段的過渡性優惠政策。即便是現在對特殊原因造成的,仍可一次性補繳,還是挺人性化的。但再想鑽這個政策空子是不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