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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緩刑期間能繳養老金嗎

發布時間:2025-05-18 00:25:33

退休人員被判緩刑還有退休金

退休人員被判緩刑沒休金,具體如下:
1、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緩期執行的,拘役或緩刑期間可以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但不參加基本養老金調整;
2、退休人員在勞動教養期間可以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3、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余額部分的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其他相應待遇;
4、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
5、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法律依據:《中央國家機關行政單位離退休經費管理辦法》第四條
中央國家機關行政單位離退休經費管理的基本任務:
(一) 合理編制經費預算,強化預算約束;
(二) 運用科學的管理手段,加強經費管理,努力節約支出;
(三) 認真編報經費決算,開展經費使用情況分析。
(四) 建立健全經費管理制度,不斷提高管理水平;
(五)對所屬單位的離退休經費實施監督。

❷ 判緩刑還有退休金嗎

退休人員被判緩刑期間,根據相關規定,其可以繼續享有原退休待遇。但服刑期間,將不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刑滿釋放後繼續享受服刑前的基本養老金。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拘役或緩刑期間可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

在勞動教養期間,退休人員可以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並參與後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若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余額部分的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其他相應待遇。被判處管制和監外執行的,可繼續發放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

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將暫停發放。如被法院判無罪,可補發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緩刑期間,罪犯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活動情況,遵守關於會客和離開所居住地區的規定。罪犯參加勞動時應同工同酬,並執行附加刑。

緩刑有條件地變更有兩種情況,罪犯在緩刑期間表現良好,不再犯罪,可以在緩刑期滿後不再執行原判或縮短緩刑考驗期。若在緩刑期內又犯新罪,則法院將撤銷緩刑,按照數罪並罰的原則決定處以新的刑罰。此外,戰時對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無現實危害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若確有立功表現,可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這是一套在特定情況下對特定對象執行的特殊緩刑制度,具備嚴格的條件限制。

❸ 2023退休後被判緩刑人員最新規定

退休後被判緩刑人員2023年最新規定如下:
1、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服刑期間不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刑滿釋放後,按服刑前原有退休待遇,恢復享受養老金的權利,參加調整。
2、被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緩期執行的,拘役或緩刑期間可以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但不參加基本養老金調整。
3、對於退休時犯罪被判處刑罰的,應當按規定取消其基本養老金待遇。
4、對於退休人員觸犯刑律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緩期執行的同時,取消其基本養老金待遇。
5、無論服刑是在基本養老保險統籌之前還是之後,服刑期間都不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的調整。
6、退休人員被判刑後,在服刑期間死亡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余額部分的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其他相應待遇。
7、退休人員被判刑後,勞動教養期間所獲得的基本養老金待遇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退休人員被判刑最長可達10年,且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
農村戶口辦理退休的流程如下:
1、准備材料:農村戶口所需的材料包括身份證、戶口簿、工作單位的退休證明、社保卡等;
2、辦理退休手續:拿著准備好的材料和相關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險局辦理退休手續;
3、填寫申請表:填寫退休申請表,提交所需材料;
4、審核申請:工作人員會審核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真實有效,如有問題會及時通知;
5、簽訂退休協議:審核通過後,需要簽訂退休協議,並繳納相關費用;
6、領取退休證:簽訂退休協議後,工作人員會頒發退休證,並告知相關待遇和領取方式。
綜上所述,不同地區的政策規定可能會有所不同,具體的辦理流程和要求需要根據當地政策來進行辦理。農村戶口退休待遇的計算方法和城鎮不同,也需要根據當地政策規定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一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❹ 勞動部緩刑不影響視同繳費年限規定

在職人員受到刑事處罰(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期間的,服刑之前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個人帳戶予以保留。在服刑期間應停止繳納養老保險費,不計算繳費年限。刑滿釋放後可以繼續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服刑前後的實際繳費年限可以合並計算,視同繳費年限不予承認。服刑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在服刑期間不辦理退休手續,待其刑滿後再辦理。服刑前的繳費年限必須滿15年以上才能辦理退休手續。


規定如下:
1、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在勞動教養或服刑(含緩刑)期間,不繳納養老保險費,不計算繳費年限。
2、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若刑滿釋放後被機關事業單位重新錄用,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若刑滿釋放後被企業錄用或自謀職業、以及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改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執行。
3、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刑滿釋放人員,其判刑前的實際繳費年限(不含視同繳費年限)可與刑滿後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判刑前的個人實際繳費可按規定計入刑滿後參保的個人賬戶。改執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人員,其原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予以計發補貼費。
4、已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被判刑的,在服刑、勞動教養或被拘役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期滿後其養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標准從申報續發的次月起發放,之後的養老金調整按照本人執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5、退休人員被管制、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其養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標准發放,在管制、緩刑或監外執行期間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期滿後的養老金調整按照本人執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6、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定罪期間,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一條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條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六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❺ 判緩刑是否影響退休金

判緩刑對退休金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退休職工被判處徒刑宣告緩刑且未被剝奪政治權利,其在緩刑期間可繼續享有原退休待遇。其次,退休人員若被判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緩期執行,此期間仍能領取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養老金調整。

對於在勞動教養期間的退休人員,他們同樣可以領取基本養老金,且能參與未來的基本養老金調整。然而,若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不幸去世,其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余額及其利息可繼承,但遺屬不能享受其他相應待遇。若退休人員被判管制或執行監外,其基本養老金可以繼續發放,但不參與養老金調整。

值得注意的是,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一旦法院宣判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將予以補發。

綜合而言,判緩刑在特定條件下不影響退休金的領取,但具體情況還需結合相關法律政策及個案實際情況進行考量。

❻ 到了退休年齡還沒辦理退休手續被判緩刑還有退休金嗎

退休人員犯罪判刑後還能領退休金。刑滿釋放後,按服刑前原有退休待遇,恢復享受養老金的權利,之後可以參與每年退休人員養老金的上調。服刑期間的養老金一律不會補發。退休職工被判處徒刑宣告緩刑,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其在緩刑期間可以繼續享受原退休待遇。
退休金的領取條件包括哪些?
職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已辦理了退休手續;
2、所在單位和個人依法參加養老保險並履行了養老保險繳費義務;
3、個人繳費至少滿15年(過渡期內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
綜上所述,退休人員被判緩刑還有退休金。退休職工被判處徒刑宣告緩刑,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其在緩刑期間可以繼續享受原退休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六條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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