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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人員養老保險有關歸定

發布時間:2022-08-24 16:30:23

❶ 企業交養老保險的標準是多少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下列規定繳納:
(一)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百分之二十繳納,由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按月優先代為扣繳。
(二)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繳納,由所在單位按月在職工工資中代為扣繳。
(三)職工本人工資低於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以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作為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
(四)職工本人工資高於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以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作為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超過百分之三百的部分不作為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也不作為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基數。
(五)個體工商戶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二十為其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其中百分之八記入個人賬戶體工商戶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十二為其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職工本人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八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職工本人繳納部分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❷ 黑龍江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2004)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城鎮企業職工離退休後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第三條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保障水平與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公平與效率、權利與義務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城鎮企業及其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按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以下簡稱繳費年限),有權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第五條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省級基金調劑制度,逐步實現省級社會統籌。第六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制度(以下簡稱統賬結合)。第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本規定具體承辦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農墾、森工系統(不含伊春林業管理局和已參加當地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徵收和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第八條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登記和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與管理第九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運營收益;
(四)基本養老保險費滯納金;
(五)財政補貼;
(六)其他收入。第十條企業應當按照上一年度本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調整由省人民政府確定。第十一條破產企業應當按照法定程序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並一次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相當於其離退休人員十年基本養老金的費用;不足以支付十年的,經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批准,按照其在職職工年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八計算十年,再折半核定,五年後如有缺口,由有關部門統籌解決。第十二條職工應當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八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職工本人月繳費工資高於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繳納,超過部分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本人月繳費工資低於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至規定退休年齡為止,職工退休、退職後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十三條企業和職工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職工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第十四條基本養老保險費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或者國有控股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存入銀行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第十五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社會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基金構成。
社會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基金實行分別管理。社會統籌基金不得佔用個人賬戶基金。個人賬戶基金由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製定基金管理和投資運營辦法,勞動保障、財政部門應當對基金管理和投資運營進行監督。第十六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佔、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第十七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預算、決算,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匯總並報財政部門審核,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後,由財政部門及時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復執行,並報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業務應當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和金融監管機構以及工會組織的監督。

❸ 本溪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完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保障城鎮企業職工離退休後的基本生活,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津、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所有制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城鎮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統稱職工)。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條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和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制度。
企業和職工必須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政府鼓勵企業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
政府提倡職工個人參加儲蓄性養老保險。第四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國家、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第五條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社會保險。
依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是企業和職工應盡的義務,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是每個職工的權利。第六條市、自治縣、區勞動行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養老保險工作的管理、指導和監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經辦養老保險業務,依照法津、法規規定徵收、支付、管理和運營養老保險基金。第七條財政、審計、工商、稅務、銀行等部門和工會組織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養老保險工作。第八條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要貫徹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行政管理與基金管理分開的原則,保障水平與本市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第九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加強養老保險管理服務工作,提高養老保險管理服務的社會化程度,逐步實行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第二章養老保險基金第十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實行市級統籌,統一費率、統一徵收、統一核算、統一調劑使用和統一管理。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來源:
(一)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依法收取的滯納金;
(三)基金存款利息;
(四)基金增值收入;
(五)上級補助收入;
(六)轉移收入;
(七)財政補貼;
(八)其他收入。第十二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開支項目:
(一)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轉移支出;
(三)管理服務費;
(四)按規定向省上繳的調劑金;
(五)其他支出。第十三條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依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確定。第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須根據國家規定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個人帳戶記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包括:
(一)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按規定劃轉記入的部分;
(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按規定應記入的利息。第十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做好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管理工作。個人帳戶每年結算一次,並向職工出具結算清單。第十六條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可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和本地區職工工資增長及物價上漲情況,確定記帳利率。具體辦法按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七條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除按規定記入個人帳戶部分外,其餘部分作為社會統籌基金。第十八條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可直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或由其開戶銀行按月代為扣繳;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企業從其工資中代為扣繳;私營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經營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協助收繳。第十九條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稅前列支。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第二十條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和欠繳。企業暫無能力繳納的,可以申請暫緩繳納。一次暫緩繳納期限不得超過半年。暫緩繳納期滿後,應如數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企業暫緩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市勞動行政部門批准。第二十一條企業不得用基本養老保險費做抵押或償還債務;企業在分立、合並、終止時,必須先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❹ 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2021)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維護勞動者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享受相應待遇的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堅持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基本原則,建立本省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第三條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省級統籌,基金全省統收統支,基金缺口分級負擔,政策全省統一制定,基金預算全省統一編制,推動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健康持續運行。第四條推進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建設,鼓勵用人單位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前提下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支持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的發展。第五條省人民政府領導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對確保全省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履行主體責任,並定期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投資運營以及監督檢查情況。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組織完成省人民政府下達的目標任務,對確保本地區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履行工作責任,並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情況。第六條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管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工作;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財政部門)負責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財政監督;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實施財政監督。

省稅務機關負責全省基本養老保險費徵收工作的管理;設區的市、縣(市)稅務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徵收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依法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審計監督。

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規范和指導全省基本養老保險經辦工作,具體經辦原行業統籌企業的基本養老保險事務;設區的市、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經辦本行政區域的基本養老保險事務。

工會應當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權益有關事項進行監督。第七條加強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服務能力建設,建設全省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信息平台,建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醫療保障、銀行等部門和單位信息共享機制,提供高效便捷的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服務。第二章參保范圍和征繳管理第八條本省行政區域下列單位和人員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

(一)各類企業以及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人員;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等組織以及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人員;

(三)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編制外人員;

(四)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及其僱工;

(五)法律、法規規定以及依照國家和本省其他規定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他人員。

靈活就業人員自願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第九條企業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取得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共享信息同步完成社會保險登記。其他用人單位在注冊登記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在社會保險登記後應當依法及時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將用人單位的登記、變更等信息傳遞稅務機關,稅務機關負責建立繳費關系。

自願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到就業登記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將靈活就業人員的新增、變更等信息傳遞稅務機關,稅務機關負責建立繳費關系。第十條參保人員(不含靈活就業人員)以其上一年月平均工資收入為繳費工資基數。每年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按照上一年全省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00%和60%確定,並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公布。工資收入超過繳費工資基數上限的,按照繳費工資基數上限確定繳費工資基數;工資收入低於繳費工資基數下限的,按照繳費工資基數下限確定繳費工資基數。

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在省公布的當年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之間選擇適當檔次的繳費工資基數,具體檔次劃分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省稅務機關確定並發布。

❺ 企業養老保險有哪些規定

對於很多人,他們都已經關注到了這樣一個問題,就是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這樣的一些相關的規定,因為這樣的一個問題會影響到我們自己再去進行養老保險的時候的一些問題。首先就是有這樣的一個問題,職工參加這樣的一些養老保險是需要這樣的一些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去繳納這樣的一個基本的保險費的。因為對於職工的養老保險來說,公司也是有一定的決定作用的。

並且有許多的老年人,他們通常就是因為自己年輕的時候在企業當中繳納的這樣的一筆養老資金。所以對於這樣的養老資金來說,在他們晚年的時候也能夠保證他們自己的晚年生活。對於這樣的問題我們可以看出來,企業在幫助自己的員工繳納養老資金的時候,也是要通過一定的比例,不能夠去有一些偷工減料的做法。

❻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相關規定

根據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管理,確保基金的使用安全、有效,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第十條關於"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根據國家的政策規定,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各項制度"的規定,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勞動部負責制定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各項制度和政策,監督檢查全國基金管理情況。地方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基金管理制度的實施辦法,監督檢查本地區基金管理情況。

第三條 勞動部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全國基金管理工作,指導地方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的基金管理工作。地方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的基金管理工作。經國務院批准實行系統統籌部門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本部門、總公司的直屬國有企業基金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必須按照本規定管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

(6)企業人員養老保險有關歸定擴展閱讀:

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同義詞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一般指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由國務院於2005年12月3日發布,包括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指導思想和主要任務等十一條內容。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決定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的原則,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制訂具體的過渡辦法,並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❼ 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企業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進一步深化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各類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及其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所有職工,以及企業退休人員。
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聘用的幫工應當按照本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第四條基本養老保險由政府負責組織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障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根據本省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確定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水平;
(二)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
(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徵集;
(四)行政管理與保險基金管理分開,執行機構與監督機構分設。
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主要任務是制訂政策、規劃,加強監督、指導。管理社會保險基金一律由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負責。第五條職工享有參加養老保險、並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企業和職工必須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履行繳費的義務。職工有權向企業和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查詢其養老保險的有關情況,企業和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提供相應的服務。第六條省、市、縣勞動行政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養老保險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養老保險工作,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各級經辦機構負責征繳養老保險費和支付養老金、管理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基本養老基金等工作。第七條省、市、縣分別設立由政府代表、企業代表、工會代表和離退休人員代表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實施對社會保險法規、政策執行情況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監督。第二章養老保險費的徵集第八條企業必須按照規定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手續。
企業發生分立、合並、撤銷、破產或者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應當在30日內向當地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變更手續。第九條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向當地經辦機構直接繳納,或者由經辦機構委託的企業開戶銀行代為扣繳的方法繳納;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在發放工資時代為扣繳。徵集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轉入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專戶」。第十條各市、縣(市)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企業的承受能力以及人口老齡化的發展趨勢,擬訂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方案,經市(設區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有條件的市應當統一當地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
全省逐步做到對各類企業和勞動者統一制度、統一標准、統一管理和統一調劑使用基金。第十一條職工的工資收入為繳費工資。企業應當按照政策規定的比例,以全部職工繳費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職工按照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隨著職工工資收入的增長,原則上每2年提高1個百分點,逐步提高到8%。並按照第十條的規定,對企業繳納比例作適當調整,逐步減輕企業的負擔。
企業按照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個人按照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第十二條職工工資收入超過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繳費工資最低不低於當地職工最低工資標准。
職工工資收入無法確定的,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按照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確定。第十三條國家鼓勵有條件的企業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企業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在企業應付工資結余中列支;沒有結余的,按照每年不超過本企業職工一個半月的平均工資額度,在管理費用中列支。第十四條國家提倡職工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職工可以自願選擇經辦機構。第三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第十五條各級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為職工建立終身不變的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同時核發《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並為職工建立養老保險檔案。

❽ 內蒙古自治區城鎮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自治區內的城鎮各種所有制企業及其職工。第三條社會養老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第四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按照以支定收,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徵集,不敷使用時,由政府給予補貼。第五條社會養老保險由政府組織。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補充養老保險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能力建立,政府宏觀調控;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職工自願參加。第六條企業和職工必須按本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符合本規定條件的職工,按本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第七條全區城鎮企業職工的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自治區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第八條對在社會養老保險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徵集第九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各級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負責徵集。第十條企業和職工必須按照下列規定逐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
(一)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金按本企業全部職工工資總額(按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范圍)的一定比例計征,具體比例由盟市以上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按照保證基本養老保險金的給付和留有工資總額3%積累金的標准測定,經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上級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同意後報同級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批准;
(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金按本人月工資收入的2%計征。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列入管理費用。第十一條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金,由企業開戶銀行憑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開具的委託銀行收款書,以工資同等順序直接扣繳;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金由企業從其工資中代為扣繳,一並按月存入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在銀行開設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專戶。第十二條企業終止清算時,必須清償基本養老保險金。第十三條企業為職工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金從自有資金中列支,存入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專戶中的個人帳戶。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職工自願選擇經辦機構。第三章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第十四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企業所在盟市、旗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負責管理;駐呼市地區的中央企業、自治區直屬企業、軍辦企業和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企業,由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負責管理。第十五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按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分別記入《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作為計發養老保險金的憑證。第十六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屬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全體職工共同所有,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屬職工個人所有,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第十七條各級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在銀行存儲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按不低於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並入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第十八條基本養老保險積累金由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統一管理,分級存儲;以盟市為核算單位,30%上繳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存儲;40%留盟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存儲;30%下撥旗縣(市、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存儲。使用積累金應報自治區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委員會批准。第十九條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的管理服務費,由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從當年徵集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總額中統一提取並核撥到盟市。提取比例和管理使用辦法由自治區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第二十條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年度收支預算、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第二十一條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服務費的稅費問題和財務管理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第四章社會養老保險金的給付第二十二條按本規定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累計滿十年,並按國家規定辦理離退休手續的職工,經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審核,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
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累計不滿十年,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職工,按月領取生活費。
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企業的職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職工在本企業提前退崗休養的,企業和個人應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後,方可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
基本養老保險金和生活費從職工死亡下月起停發。

❾ 黑龍江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城鎮企業職工離退休後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轄區內的下列城鎮企業及其職工:
(一)國有企業;
(二)集體企業;
(三)股份制企業;
(四)股份合作制企業;
(五)軍辦企業;
(六)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商獨資企業及其中方職工;
(七)私營企業;
(八)法律、法規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第三條城鎮企業及其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按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應當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第四條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逐步實行省級社會統籌,並建立省級基本養老保險調劑金制度。調劑金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第五條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保障水平與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公平與效率、權利與義務相結合的原則。第六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第七條本規定由各級基本養老保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基本養老保險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與管理第八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企業拖欠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滯納金;
(五)財政補貼;
(六)其他收入。第九條企業應當按照上一年度本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實行省級社會統籌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負擔過重的市、地區,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確需超過20%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行署)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條破產企業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向社會保險機構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其離退休、退職人員交由社會保險機構直接管理的,破產企業應當一次性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10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十一條職工應當按照本人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工資(以下簡稱繳費工資)的4%的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直至達到8%。
職工本人月繳費工資高於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超過部分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本人月繳費工資低於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離退休、退職人員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十二條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繳納稅前列支;職工本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不計征個人所得稅。第十三條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企業及其職工因停發或者減發工資暫無能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經社會保險機構批准後,方可緩繳。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第十四條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的開戶銀行代為扣繳;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發放工資時代為扣繳。開戶銀行和企業代為扣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存入社會保險機構在銀行設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專戶,並轉入社會保障基本財政專戶。第十五條存入社會保險機構收入、支出專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優惠利率計息。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資金按照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第十六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佔、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第十七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由社會保險機構編制,經基本養老保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核定。
社會保險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業務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銀行等部門以及工會組織的監督。第十八條社會保險機構應當對企業及其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進行核查,企業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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