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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養老保險條例

發布時間:2022-08-24 04:41:40

① 廣州市養老保險管理辦法

廣州市基本養老保險關抄系轉移,是要求用人單位或者職工按照當地要求到社保機構列印養老保險繳費憑證,由原參保人帶上該憑證到新的就業參保地社會機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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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廣州市職工養老保險什麼時候開始

開始實施的年份復:1993年8月1日 頒布《制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的通知 http://www.gdsi.gov.cn/upload/resource/zcfg_content.jsp?contentId=246 《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http://www.gdsi.gov.cn/upload/resource/zcfg_content.jsp?contentId=192

③ 廣州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如何辦理轉移

廣州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是要求用人單位或者職工按照當地要求到社保機構列印養老保險繳費憑證,由原參保人帶上該憑證到新的就業參保地社會機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入。

一、條例明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規定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第五條(1)明確,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二)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三)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二、廣州當地明確養老關系轉移流程

廣州當地發布《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出》(2)明確當地明確養老關系轉移流程,以養老保險省內轉出為例子,參考流程如下:

(一)申請人在廣州市各區地稅部門辦理停保後,攜帶在廣州市各區社保經辦機構或社保網列印的《省內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憑證》前往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轉入;

(二)申請人向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轉入,提交《省內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憑證》及其他相關資料;

(三)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同意轉入並開具《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聯系函》。該函通過省轉移平台上傳至廣州市,紙質函件不再交收;

(四)廣州市各區社保經辦機構在省轉移平台下載《聯系函》並辦理轉出手續,通過省轉移平台上傳《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信息表》,並轉移基金;

(五)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通過省轉移平台下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信息表》核對無誤且轉移基金到帳後,辦理轉入接續業務。

④ 廣州市單位職工養老保險政策和制度最開始實施的年份是什麼時候(上世紀哪年哪月)

開始實施的年份:1993年8月1日

頒布《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版行規定》的通知權
http://www.gdsi.gov.cn/upload/resource/zcfg_content.jsp?contentId=246

《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http://www.gdsi.gov.cn/upload/resource/zcfg_content.jsp?contentId=192

⑤ 廣州市單位職工養老保險政策和制度最開始實施的年份是什麼時候上世紀哪年哪月

開始實施的年份:1993年8月1日
頒布《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的通知

《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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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深圳與廣州退休金差距大不大

法律分析: 深圳和廣州市基本養老金計算辦法完全相同,都是執行廣東省的規定,對同一勞動者,不存在哪裡高的問題。

法律依據:《深圳市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未在本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本市戶籍人員,依照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在本市的,其待遇計發按廣東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⑦ 深圳和廣州比誰的退休金會高呢

深圳和復廣州市基本養老金計算辦製法完全相同,都是執行廣東省的規定,對同一勞動者,不存在那裡高的問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未在本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本市戶籍人員,依照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在本市的,其待遇計發按廣東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⑧ 廣州市社會保險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和合理流動,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保持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廣州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社會保險制度通過依法設立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社會保險要逐步實行社會化管理。第三條凡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除中央、省屬及軍隊駐穗單位外的下列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勞動者,必須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一)所有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二)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
境外員工願意參加本市社會保險的,在勞動合同中訂明。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社會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社會保險基金由國家、用人單位、勞動者三方負擔,實行統一管理。第二章機構職責第五條廣州市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人事、民政、衛生、工商、財政、計劃等部門和工會組織應盡各自職責,協助實施本條例。第六條勞動行政部門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二)制訂社會保險事業發展規劃,擬訂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徵集比例、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提取的各項管理費比例、社會保險基金積累比例、每年調整基本養老保險金的比例;
(三)監督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基金;
(四)指導和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的工作和社會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
(五)做好本市失業人員的管理工作。
區、縣級市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的社會保險工作。第七條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是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其職責:
(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收繳、儲存、支付等業務;
(二)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三)負責離退休人員、因工傷殘人員社會保險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四)辦理其他有關業務。第三章基金籌集與管理第八條養老、醫療保險基金,由國家、用人單位、勞動者三方籌集;工傷、失業、生育保險基金由國家、用人單位籌集,勞動者個人不繳納。第九條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內,所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向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新成立的用人單位應在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批准成立的三十日內,向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工資總額及人員發生變動時,應於當月向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申報。第十條社會保險基金的徵集:
(一)養老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按繳費工資總額和離退休人員生活費之和的一定比例(在一定時間同調整為按繳費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勞動者按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分別計入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專戶管理;
(二)工傷保險基金:按不同行業的危險程度和工傷(含職業中毒)事故發生頻率,分別按用人單位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
(三)失業保險基金:按社會每人每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
(四)醫療、生育保險基金的徵集比例另行制定。
不實行工資總額管理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以社會每人每月平均工資為社會保險基金徵集基數。
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徵集比例,遵循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第十一條社會保險基金的繳納,企業在管理費用人中列支;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從行政或事業費開支;勞動者在個人工資收入中扣繳。
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國有資產增值中劃一部分歸入社會保險基金進行增值,增值所得歸入社會保險基金。第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的徵集和管理,市區范圍內的用人單位及其勞動者,由市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負責;縣級市用人單位及其勞動者,由所在縣級市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負責;個體經濟組織及其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基金由所在區、縣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協助徵集。第十三條社會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委託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按月代為扣繳,轉入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專戶。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或以返托收等辦法轉移社會保險基金。

⑨ 廣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有哪些內容

廣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城鄉居民老有所養的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廣東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粵府〔2014〕37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提高我省底線民生保障水平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3〕111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未享受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保險待遇,也未按有關規定繼續繳納或一次性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非從業城鄉居民,可以按本辦法在戶籍所在地自願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按本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簡稱參保人。參保人不能同時按本辦法和其他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已在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就業的人員,應按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金實行全市統籌管理。

第四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保障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給付。

第五條市、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組織和實施。

市財政部門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的核算與管理工作,市、區(縣級市)財政部門負責政府資助資金的安排和撥付工作。

市民政部門、殘聯做好特困群體參保資助、身份認證和待遇申領等協助工作。市民政殯葬管理部門應及時提供參保人當月死亡數據信息。

市公安機關負責定期提供參保人的出生、死亡等戶籍變動信息及做好其他協助工作。

市審計部門依法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依法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監督。

第六條本辦法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徵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七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來源:

(一)參保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參保人所在集體經濟組織對參保人的補助;

(三)政府補貼;

(四)基金的銀行存款利息、基金收益;

(五)社會捐助,鼓勵社會各界按國家、省有關規定捐款資助城鄉困難居民參保;

(六)其他收入。

第八條籌集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准和辦法:

(一)參保人每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准分七檔:第一檔10元,第二檔30元,第三檔50元,第四檔70元,第五檔90元,第六檔110元,第七檔130元及以上、最高不超過300元。

參保人可以自主選擇其中一個檔次繳費。養老保險費原則上按月繳納,如經濟許可,也可選擇按季或年的方式繳納。

(二)集體經濟組織每月補助標准分七檔:第一檔5元,第二檔10元,第三檔20元,第四檔30元,第五檔40元,第六檔50元,第七檔60元及以上、最高不超過300元。

集體經濟組織可根據經濟能力,選擇其中一檔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無經濟能力的可以不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具體由集體經濟組織與參保人協商,並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確定。

(三)政府根據以下情況給予補貼:

1、根據參保人個人繳費檔次,每月按如下標准給予對應補貼:第一檔15元,第二檔35元,第三檔50元,第四檔60元,第五檔70元,第六檔75元,第七檔80元。

2、根據集體經濟組織補助檔次,每月按如下標准給予對應補貼:第一檔5元,第二檔10元,第三檔20元,第四檔25元,第五檔30元,第六檔35元,第七檔40元。

3、政府補貼累計不超過每人21600元。

4、政府對被征地農民參保的政府補貼資金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中安排。

(四)沒有集體經濟組織或集體經濟組織未給予補助的參保人,可參照集體經濟組織補助標准繳費,享受對應的政府補貼。

(五)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鄉居民收入水平等情況,參保人繳費、集體經濟組織補助和政府補貼的標准今後可適時進行調整,具體標准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九條對於2010年11月後征地的,征地主體應為符合納入養老保障范圍的被征地農民(含農轉居人員,下同),按本辦法第五檔繳費標准、將參保人個人繳納15年養老保險費所需資金一次性預存入「收繳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過渡戶」,用於支付參保人按本辦法參保的個人繳費費用。

征地主體應單列計提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並列入征地成本。

被征地農民使用預存的養老保障資金按本辦法參保,相應的政府補貼在參保繳費到賬後及時撥付到位。其中,已參加本市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相應的政府補貼資金應一次性預存入「收繳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過渡戶」,可用於繳納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條重度殘疾人、精神和智力殘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難待遇期間的人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由其戶籍所在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對其個人繳費部分按本辦法第一檔標准進行資助。

第十一條參保人所在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到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所屬街道(鎮)公共服務機構為參保人辦理參保登記、待遇申領、資格確認(含生存認證)等手續;沒有集體經濟組織的參保人應到戶籍所在地或本市居住地街道(鎮)公共服務機構辦理上述手續。

第十二條參保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如發現有不符合本辦法參保資格的,退回其個人繳費和集體經濟組織補助部分,政府補貼部分轉入地方統籌准備金。對於已領取養老金的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立即停發其養老金,並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退回已發放的養老金。

構成騙保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以參保人居民身份證號碼作為其社會保障號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社會保障號碼為參保人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參保人個人繳費、集體經濟組織補助和政府補貼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儲存額計息按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的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基礎養老金由財政出資建立,標准為每人每月150元。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每超1年,每月加發基礎養老金6元。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參保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時年齡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照《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執行。

第十六條年滿60周歲,並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參保人,可申請領取養老金。養老金從參保人申請的次月起按月發放:

(一)2012年8月已年滿60周歲的參保人,可直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也可選擇躉繳不超過15年的養老保險費後領取養老金。

(二)2012年8月距領取養老金的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應按月繳費至年滿60周歲。參保人在參保期間可選擇按不高於2012年《廣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規定的最高繳費標准,躉繳從2012年8月至其領取養老金年齡不足15年所差年限的養老保險費。

(三)2012年8月距領取養老金的年齡超過15年(含15年)的參保人,應按月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於15年。

第十七條對於2012年8月至本辦法實施當月未參保繳費的年限,參保人可在2015年12月前補繳完畢,逾期不再補繳。參保人年滿60周歲但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可繼續逐月繳費,並享受對應的政府補貼。

逐月繳費至65周歲仍然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也可以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至規定的繳費年限後,按月領取養老金。補繳不享受政府補貼。

參保人年滿60周歲但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如不繳費至規定的繳費年限,不發基礎養老金,可以申請按月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發完為止。

第十八條參保人達到規定的繳費年限但政府補貼未達到21600元的,按以下情況處理:

繼續繳費的,政府繼續給予補貼。因達到領取養老金條件不能繼續繳費的,可在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前一次性提高原繳費標准,不超過原繳費時規定的最高繳費標准,並享受相應的政府補貼差額。

2012年8月至本辦法實施當月領取養老金的,可在2015年12月前一次性提高原繳費標准,不超過原繳費時規定的最高繳費標准,並享受相應的政府補貼差額。養老金從一次性繳費資金到賬次月起重新核定發放,其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不變。

第十九條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參保人出國(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金。參保人在領取養老金後出國(境)定居的,可繼續領取養老金。

出國(境)定居並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員,已按照有關規定參保或者領取養老金的,應當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停止按月領取養老金。經本人書面申請,可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余額。

參保人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和遺贈人。沒有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和遺贈人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全部劃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二十條參保人死亡後,按每人3000元的標准向遺屬發放喪葬撫恤費。已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死亡後,養老金從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

第二十一條參保人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服刑期間暫停繳納養老保險費,服刑期滿後可繼續繳費,服刑前後的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儲存額合並計算。參保人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或被假釋的,可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

參保人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養老保險費暫停繳納;如果被無罪釋放或在法院判決前被釋放的,可以躉繳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養老保險費。

領取養老金的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服刑期間停發養老金;服刑期滿後,養老金按服刑前的標准繼續發放。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人員,可以繼續發放養老金。

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養老金予以補發。

第二十二條原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其養老保險關系分別按以下情況處理:

(一)原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並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繳費年限累計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已經領取養老金的,繼續按本辦法享受。

(二)原本市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其養老保險關系按以下辦法處理:

1、一次性繳納了其參加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時距75周歲的年限(距75周歲不足3年或已年滿75周歲以上的按3年計算)對應的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可繼續按照每月470元的標准享受養老金,今後參與本辦法的養老金調整,並按本辦法享受喪葬撫恤費。

2、按年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根據其參加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時距75周歲的年限(距75周歲不足3年或已年滿75周歲以上的按3年計算),可繼續按照每月225元的繳費標准逐年繳納養老保險費,享受每月470元的養老金,今後參與本辦法的養老金調整,並按本辦法享受喪葬撫恤費。

3、原已符合免予繳費的孤寡老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難待遇期間的人員繼續免予繳費,按照每月470元的標准享受養老金,今後參與本辦法的養老金調整,並按本辦法享受喪葬撫恤費。

4、參保人也可在2015年12月前,選擇按不高於2012年《廣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規定的最高繳費標准,躉繳不超過15年的養老保險費後計發養老金,原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退回給參保人。參保人選擇按本辦法參保後,不得再次變更。

第二十三條按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繳費的本市城鎮女性居民,申請領取養老金條件:

(一)2012年8月年滿54周歲,按規定繳費至年滿56周歲,可領取養老金;

(二)2012年8月年滿53周歲,按規定繳費至年滿57周歲,可領取養老金;

(三)2012年8月年滿52周歲,按規定繳費至年滿58周歲,可領取養老金;

(四)2012年8月年滿51周歲,按規定繳費至年滿59周歲,可領取養老金。

第二十四條建立地方統籌准備金,主要用於參保人個人賬戶資金支付完畢後的不足、養老金的調整和喪葬撫恤費的支出。

地方統籌准備金由市人民政府按上一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徵集總額(含政府補貼)的5%建立,並在當年4月底前劃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地方統籌准備金財政專戶。當地方統籌准備金積累額達到上一年度養老保險費徵集總額的20%時,當年可不再注入資金。

原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地方統籌准備金並入本辦法的地方統籌准備金。

第二十五條本市重度殘疾人、精神和智力殘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難待遇期間人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在申請社會救濟或計算最低生活保障補助金額時,其按本辦法第一檔繳費對應的養老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本市城鎮的重度殘疾人、精神和智力殘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難待遇期間的人員,按本辦法參保繳費並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如每月領取的養老金低於以下標準的,按對應標准補足,所需資金從地方統籌准備金中支出:

(一)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期間,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養老金標准為400元;

(二)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期間,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養老金標准為350元;

(三)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期間,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養老金標准為300元;

(四)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期間,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養老金標准為250元。

第二十六條政府補貼、基礎養老金、地方統籌准備金所需的資金,由市、區(縣級市)兩級財政負擔,具體按照市財政局《關於重新明確執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穗財社〔2013〕45號)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實行社會化發放。每年6月底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對按月領取養老金人員進行資格確認,相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予以積極配合。

參保人依法宣告失蹤、死亡或有其他不再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情形的,應暫停發放養老金。經證實符合領取資格者,再予以補發。

第二十八條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商市財政部門,根據食品類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增長情況,測算確定基礎養老金的具體調整額,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後執行。

第二十九條曾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其養老保險關系及待遇分別按以下情況處理:

(一)達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按本辦法建立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繳費年限不合並計算,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及辦法計發養老金。

(二)未達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可將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按本辦法建立的個人賬戶,繳費年限合並計算,並按本辦法規定計發養老金。

第三十條曾參加本市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其養老保險關系及待遇分別按以下情況處理:

(一)按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享受待遇的參保人,養老保險關系銜接辦法從其規定。

(二)按本辦法享受待遇的參保人,可將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按本辦法建立的個人賬戶,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三)已按照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不再辦理銜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退伍軍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如果其服役期間未參加軍人養老保險的,其軍齡視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年限;服役期間參加了軍人養老保險的,軍人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保費計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並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繼續繳費。

國家、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參保人同時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其他基本養老保險的,重疊繳費的時段不能重復計算繳費年限,個人和集體經濟組織按本辦法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予以退還;經本人申請,也可保留並繼續計息。政府補貼部分轉入地方統籌准備金。

第三十三條參保人因戶籍遷移跨地區轉移的,可將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新參保地,按新參保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並享受有關待遇。已經領取養老金的人員,不再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仍繼續在原參保地領取養老金。

第三十四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設立賬戶,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個人賬戶基金及地方統籌准備金應全額納入財政專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或從中提取費用。

原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老年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並入本辦法的基金。

第三十五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參照財政部、原勞動保障部頒布的《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關法律依據如有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廣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穗府辦〔2012〕34號)同時廢止。

(9)廣州市養老保險條例擴展閱讀

2019年12月31日廣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准進行了調整:

一、從2019年1月1日起,將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調整為每人每月221元;對於繼續按原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辦法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在其原來養老金基礎上每月加發10元。

二、從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調整基礎養老金標准所需增加的資金,從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地方統籌准備金支付。

參考資料來源:廣州市人民政府—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參考資料來源: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廣州市財政局關於調整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的通知

⑩ 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粵府83號)

不行刷新一下一、有關政策規定
(一)國家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勞動部公布施行)。
第十章「關於工齡的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
本企業工齡應以工人職員在本企業連續工作的時間計算之,如曾離職,應自最後一次回本企業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凡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調動工作者,其調動前後的本企業工齡,均應連續計算。……
2、國家勞動總局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草案)(1978年7月11日)。
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是指:(七)因個人原因脫離過工作,以後又參加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應從最後一次參加工作時算起。
3、勞動人事部《關於印發〈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若干問題解答〉的通知》(勞人字〔1987〕31號)。
職工被辭退前的工齡及重新就業後的工齡合並計算。
4、勞動部對「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5〕104號)。
第3點明確指出:關於除名職工連續工齡計算時效的溯及力問題。我們的意見,應從各地實行職工個人繳費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作為除名職工計算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
(二)省的規定。
1、廣東省勞動局《轉發勞動人事部關於印發<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若干問題解答>的通知》(粵勞計〔1988〕8號)。
我省縣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暫不參照執行國務院關於《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和《廣東省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實施細則》。
2、廣東省勞動局《關於普遍實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通知》(粵勞薪〔1978〕811號)。
第三條第(1)款關於工齡計算規定:因個人原因中斷過工作,以後又參加革命工作的,其最後一次參加革命工作之日為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
3、《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粵府〔1993〕83號)。
第三章「享受養老保險條件」第十條規定:
按本規定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經所在地社會保險事業局審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按月領取養老金,直至死亡。
①按國家有關規定,達到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
②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累計滿十年以上。
第十一條規定:
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按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積累計算。不按規定的標准繳納養老保險費或中斷繳費的時間,不計算為繳費年限。
本規定實施前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年限計算為繳費年限。
全民所有制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固定職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4、《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第三章「養老保險待遇」第十五條規定:
被保險人經社會保險部門資格審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按月領取養老金,直到死亡。
①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工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滿十五年;
②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參加工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滿十年。
第十六條規定:
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指單位和被保險人都按規定標准繳費的年限。繳費年限按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月份累計計算。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險人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年限計算為繳費年限。國有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原幹部和固定職工,在當地實施《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前,按照國家原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三)本市規定。
《廣州市關於國營企業富餘人員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穗府〔1989〕54號,1989年6月1日頒布)。
第十六條規定:富餘人員經企業批准,可以辭職或調出。
第十八條規定:對暫留企業內待崗的富餘人員,若半年仍無法提供工作崗位的,企業可以辭退,如本人要求提前辭退的可不受上述時間限制。
第二十二條規定:重新就業的富餘人員,受聘為企業正式職工的,一律實行勞動合同制。其以前的連續工齡可作為投保年限。
第二十三條規定:集體所有制企業,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二、結論
根據上述有關政策文件的規定,可以得出如下的結論:
1、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前提條件,必須參加養老保險,並履行一定年限的繳費義務,符合有關規定。
2、參加養老保險後,實行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本市全民所有制企業、市屬集體所有制企業實行個人繳費時間為1992年7月,區街集體所有制企業實行個人繳費時間為1991年1月—6月)。
3、在1989年6月1日前(不含本日),無論什麼原因、以什麼方式離開企業的(組織調動除外),其原工作年限均不符合核定連續工齡的規定,不能視同繳費年限(其中國營企業在1987年12月17日後,按勞人字〔1987〕31號文的規定辭退的人員,重新就業後,被辭退前後工齡可以合並計算);1989年6月1日後,經企業(國營或集體企業,下同)批准辭職或被企業辭退的,重新就業後被聘為企業正式職工的,其以前的連續工齡可作為投保年限(視同繳費年限)。
三、關於審核視同繳費年限的程序
對於具有符合國家規定連續工齡的參保人員,在申領養老保險待遇前三個月,可以向企業或戶口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審核視同繳費年限的申請(具體見《廣州市職工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審核辦事指南》)。
對於未獲批準的申請,如有異議,可以在收到《關於工齡審核決定的通知》六十日內向廣東省勞動保障廳或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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