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職工到退休年齡社保沒有交夠,企業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嗎
職工到退休年齡,社保沒有交夠,企業不能以此為由終止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企業應該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如果企業未按規定為職工繳納社保費,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並賠償職工的損失。具體來說,如果職工到退休年齡,其社保沒交夠,企業仍未盡到義務而終止勞動合同,將面臨被追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此外,即使該職工已經達到退休年齡,他仍然享有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權益,如年假、調休、節假日等。因此,企業不得以不交足社保為由終止該職工的勞動合同。
如果企業已經解散了,職工還能追回未繳納的社保嗎?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或者未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單位或個人,應當繳納欠費金額和滯納金,並按照規定進行補繳。職工可以向社保局提出申請,要求追回其未繳納的社保費。
企業不得以社保未交夠為由終止職工的勞動合同。同時,企業應該及時為職工繳納社保費,履行社會責任,避免違法風險。職工也應該了解自己的權益,維護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六條 用人單位不得以沒有勞動合同、達到退休年齡、無法勝任工作等理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② 員工達到退休年齡公司可以辭退嗎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勞動合同自然終止,應該辦理退休,從法律上講,達到退休年齡就不屬於單位的職工了,不需要辦理辭退手續,也沒有任何補償,如果符合退休條件,單位應該協助辦理退休,無需辦理解除合同手續。
實際上對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員工是不存在辭退的問題,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達到正常法定退休年齡的員工,那麼依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是可以自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所以說企業和員工雙方均不承擔任何的責任,那麼是屬於法定自動解除勞動合同的范疇之內。
這種情況下,作為企業單位自然而然是不需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了,那麼作為員工來講,也是無法享受到經濟補償待遇,同時也是無法領取到失業金的待遇,因為不具備條件,那麼作為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員工,那麼只要是自己符合法定的退休條件,都應當依法由原來的工作單位正常的去申請辦理退休,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待遇。
所以說養老金的待遇是自己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之後應得的相關待遇,並且這個養老金的待遇是可以領取終身的,所以這個時候企業單位和我們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也是沒有太大的影響,因為畢竟自己離開企業單位失去了穩定的工資性的收入,但同時社保部門就給予發放相應的養老金的待遇,所以說是不存在任何的問題了。
那麼我們在打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時候,如果自己不具備養老保險的累計繳費年限,15年的規定,那麼就不能夠辦理退休了,但是這個時候企業單位是有權利不再繼續聘用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員工,因為本身勞動合同關系已經自動解除,所以說它是有權利,不信用這樣的員工了,所以說作為員工來講,如果說在企業不聘用的前提下只能夠自己去交納基本養老保險。
我們可以按照靈活就業的方式,來繳納自己的基本養老保險,比方說你距離法定的累計繳費年限15年,還相差將近三年的時間,那麼這三年就可以按照靈活就業的方式來進行參保交費。然後最終也可以正常地去辦理退休享受養老金的待遇,因為按照靈活就業的方式來參保和我們按照企業在職職工的形式,參保交費所獲得的這個養老金的累計繳費年限,都是可以相互累積計算的,是沒有任何的區別。
如果說我們已經到達正常的法定退休年齡,並且具備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在15年以上,那麼作為企業單位來講,必須有責任和有義務來,正常的給自己的員工去辦理退休享受養老金的待遇,因為自己的員工社保關系保留在工作單位所以說工作單位的社保專員必須要嚴格的依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正常的為員工去申請辦理退休,讓員工可以依法享受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待遇,那麼並且不得,延遲辦理退休金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