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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到退休年齡強行上班有沒有工資

發布時間:2025-05-15 00:06:21

A. 到達退休年齡還可以繼續上班嗎

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等規定,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勞動關系自動解除。所以,不論是否辦理退休手續,均不再是該單位職工,單位不再支付工資。若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同意繼續上班,則職工與單位屬於勞務關系,不屬於勞動關系。而勞務關系時,用工單位不需要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員工達到退休年齡,便依法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原勞動合同因為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自動終止。單位返聘員工的,這時員工與單位之間關系的性質便從原來的勞動關系轉變成了民事勞務關系。單位聘用達到退休年齡的普通工人也可以稱之為返聘。
返聘的相關規定
返聘即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聘用離退休人員不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8條執行。譽核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退休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
勞動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工作崗位。而經此延伸出的職工退休制度則是我國勞動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如今退而不休的現象逐漸增多,勞動者達到法定年齡退休後,被返聘到原單位或其他單位繼續工作,此即是現階段我國普遍存在的退休返聘。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數則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薯虛棚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B. 退休年齡將到若不離職繼續上班還受勞動法保護嗎,公司辭退還有沒有經濟補償

也不是你想不離職就能不離職的。如果公司想要繼續僱傭你,會和你簽返聘協議,如果公司不想用你,可以直接和你解除勞動關系,不需要給予經濟補償。

C. 女性退休年齡了還在單位工作有雙倍工資嗎

雙倍工資賠償只有在存在勞動關系,且超過一個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下才能獲得。女性職工到達退休年齡的,與用人單位為勞動務關系,不構成勞動關系,沒有雙倍工資賠償。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D. 到了退休年齡辦了退休公司沒有解除勞動合同工資照發嗎

到了退休年齡辦了退休公司沒有解除勞動合同工資照發。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員工一旦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符合退休條件,即便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尚未到期,勞動合同也應當提前終止。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無需支付任何形式的補償或賠償金。因此,如果員工已經辦理了退休手續,公司仍然繼續發放工資,這並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一旦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合同即告終止,用人單位應當停止支付工資。
退休政策的影響因素:
1、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根據國家規定,男性和女性的法定退休年齡不同,影響退休政策的執行;
2、工作年限:員工的工作年限長短會影響退休金的計算和發放;
3、社會保險繳納情況:員工是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直接關繫到退休後的養老金領取;
4、企業規定:不同企業可能有不同的退休政策,如提前退休、延遲退休等;
5、地區差異: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政策導向可能會對退休政策產生影響;
6、個人身體狀況:員工的健康狀況也可能成為影響退休政策執行的一個因素。
綜上所述,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一旦員工達到退休年齡並符合退休條件,勞動合同應提前終止,用人單位無需支付補償金。因此,如果員工已辦理退休手續,公司繼續發放工資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一旦員工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勞動合同即終止,用人單位應停止支付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期滿的;
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 超過退休年齡辭退員工補償標准需要給嗎

超過退休年齡辭退員工一般是不會給予任何的補償標准,但如果是在退休中而用人單位沒有辦其辦理退休的手續,這種行為仍然是屬於公司的員工,這種辭退同樣也需要進行補償的。
一、超過退休年齡辭退員工補償標准需要給嗎?
達到退休年齡,單位解除和你之間的勞動合同的,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你是達到退休年齡後才去單位上班,那麼你們之間是勞務關系並非勞動關系,這時候單位中止勞務關系則沒有任何的補償。
如果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退休手續,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該勞動者仍屬用人單位職工,與其他勞動者享有同等待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經濟補償的個稅計算
根據《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文件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退職費、安置費等所得要按照以下方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1、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即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2、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3、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4、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並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綜合上面所說的,超過了退休年齡說明員工已經是屬於退休的狀態,如果用人單位辭退一般也不會給予任何補償,對於超過年齡的人員一般是不會再受到勞動法的保護,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看案件的實際情況,對於勞動者也要盡量的保障自己的權益。

F. 員工到了退休年齡可以繼續聘用嗎

法律分析: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等規定,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勞動關系自動解除。所以,不論是否辦並歷理退休手續,均不再是該單位職工,單位不再支付工資。若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同意繼續上班,則職工與單位屬於勞務關系,不屬於勞動關系。而勞務關系時,用工單位不需要繳納各項社會保險。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終止。法律分析:臘辯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等規定,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勞動關系自動解除。所以,不論是否辦理退休手續,均不再是該單位職工,單位不再支付工資。若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同意繼續上班,則職工與單位屬於勞務關系,不屬於勞動關系。而勞務關系時,用工單位不需要繳納各項社會保險。法律絕局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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