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央2011年8號文件 {關於民辦教師待遇}要原文件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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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中央編辦
關於妥善解決中小學代課教師問題的指導意見
教人[2011]8號
一、採取多種舉措妥善解決代課教師問題
1、略
2、略
3、妥善做好辭退補償。辭退未被招聘使用的代課教師,要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等精神,按照本人實際代課時間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工作每滿一年的最低補償標准由各地參考當地社會成員最低生活費用、職工月平均工資等因素綜合確定,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實際代課時間按代課教師本人在公辦中小學代課的實際年限合並計算,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4、依法依規納入社保。解決被辭退代課教師社會保障問題是十分重要的關鍵性舉措,要按照國家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政策和方向,充分考慮代課教師的實際貢獻,根據不同情況,將其納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對符合條件的代課教師,可按國家規定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和城鄉醫療救助待遇。
5、積極開展就業培訓。
二、建立健全農村教師補充長效機制
6、保障教師正常補充需求。
7、加強臨時聘用教師管理,對因教師脫產進修、產假、病假以及流動人口子女就學增加等原因,出現教師臨時短缺,應首先由學校主管部門在現在教師中調劑交流解決,難以調劑的,可以臨時聘用教師。對臨時聘用教師,要嚴格規范管理,加強業務指導和培訓,幫助提高教育教學水平。有關管理辦法另行制訂。
8、妥善解決民辦教師遺留問題,要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7]32號)等文件精神,按照社會保障政策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將被辭退的原民辦教師納入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對根據國辦發[1997] 32號文件被辭退的民辦教師,當時未按規定給予一次補貼的,地方政府應予以落實,對離崗、退養的老病殘民辦教師,要採取切實措施,使他們的生活得到保障。
三、確保解決代課教師問題各項舉措落實到位
9、地方是解決代課教師問題的責任主體。各地要高度重視,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統一思想,堅定信心,抓緊部署,省級政府要加強統籌,建立協調機制,制定實施辦法和工作方案明確具體政策,保障經費,落實加大工作指導力度,各地要把妥善解決代課教師問題的工作情況作為各級地方政府工作考核評價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對違規行為要及時糾正並堅決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10、切實做好組織實施工作。妥善解決代課教師問題是一項非常復雜、關聯高度、政策性強的系統工程。各地要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加強輿論引導,堅持多做少說,避免炒作,防止形成社會熱點,要深入細致的做好代課教師及相關群體的思想工作,和政策解釋,確保平穩順利實施對代課教師特別是被辭退的代課教師要給予更多關懷,關心他們的實際困難,幫助解決好後顧之憂。
2. 八二年被辭退民辦教師補助政策
關於1982年被辭退民辦教師的補助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經濟補償:
補償標准:雖然直接針對1982年的具體補償政策未明確提及,但根據2019年四部委出台的指導意見,被辭退的民辦教師應根據其實際教學時間獲得經濟補償。補償標准會參考《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實施條例》,並結合當地最低生活費用和社會職工月平均工資等因素制定,確保補償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社會保障納入:
社保體系:被辭退的民辦教師應被納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這一措施旨在解決他們的社保問題,確保其基本生活保障。
其他保障:符合條件的被辭退民辦教師,還可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和醫療救助,以進一步保障其生活需求。
針對特定群體的特殊措施:
老病殘民辦教師:對於老病殘等特殊情況的民辦教師,政府將採取特別措施,如提供生活補助、醫療救助等,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未獲一次性補貼的教師:對於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通知》被辭退且未得到一次性補貼的教師,地方政府應予以落實補貼,確保他們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政策目標:
保障權益:該指導意見的總體目標是保障被辭退民辦教師的合法權益,確保其生活得到妥善安排。
完善社保體系:通過將被辭退民辦教師納入社會保障體系,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社會公平公正。
請注意,由於時間跨度較大,具體的補助政策可能因地區和時間的不同而有所變化。因此,建議咨詢當地教育部門或社保部門以獲取最准確的信息。
3. 國家對老民辦教師的最新政策
2022年中央對原民師補貼政策教師的養老與醫療補貼同時,國家的新政策也對民辦教師的養老與醫療補助標准有所改變。對於民辦老師的養老和醫療補助,分為一次性的固定額度的補助,以及醫療相關的補貼。一次性定額補助的金額為每人每年600元。但是民辦教師必須人服務於學校機構才可以領取定額補助。對於相關的醫療補貼金額為每名民辦教師,每年120元。同時,字民辦教師退休開始養老起便可以由社保機構領取,每月醫療補貼十元。但是對於死亡待遇的民辦教師不作醫療補貼。
民辦教師補貼
在教育事業發展的特殊時期,原民辦教師為我省農村基礎教育的快速發展曾經做出過積極貢獻。為了使原民辦教師共享發展成果,省政府決定對我省原民辦教師發放養老補貼。根據《河南省教育廳、人社廳、財政廳關於對我省原民辦教師發放養老補貼的實施意見》(豫教人〔20XX〕182號,以下簡稱省實施意見)、《河南省教育廳關於原民辦教師身份和教齡認定的指導意見》(教人〔20XX〕1196號)、《河南省教育廳印發<關於對我省原民辦教師身份及2022年中央對原民師補貼政策教齡認定工作有關問題的解答>的通知》(教人〔20XX〕89號)和《南陽市教育局、人社局、財政局關於印發〈南陽市關於對原民辦教師發放養老補貼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結合我縣實際,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特製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對原民辦教師發放養老補貼政策的落實工作,要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嚴謹認真,科學進行認定,嚴格工作程序,嚴明工作紀律,確保對原民辦教師發放養老補貼政策落到實處。
二、對原民辦教師發放養老補貼的適用對象
凡年滿60周歲,仿橋基1989年12月31日以前,在農村公辦中小學民辦教師崗位上連續工作滿1年的原民辦教師,離開教學崗位後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從到齡次月起享受養老補貼。60年代初下放的公辦教師參照省實施意見解決其養老補貼問題。省實施意見執行之日起,已超過60周歲者,其之前的年限不再補發養老補貼。
下列人員不列入適用對象:納入計劃內退養的民辦教師;省實施意見執行前已死亡的原民辦教師備謹;因刑事犯罪或違反國家政策、法規被開除或辭退的原民辦教師。
三、認定依據
(一)參加1989年民辦教師職務評聘,被列為計劃內民辦教師,但至2000年底未被招
轉,也沒有納入計劃內退養者,主要依據1989年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的民辦教師名單和原
省教委頒發的《中小學教師任職資格證書》和《中小學教師職務聘任證書》進行認定。
(二)參加1982年民辦教師整頓,被列為計劃內民辦教師,但未通過1989年民辦教師職評者,主要依據縣級備案的民辦教師名冊和縣級教育部門頒發的《任用證》或《試用證》進行認定。
(三)其它計劃外原民辦教師主要依據當時學校發放工資花名消螞冊、學校工作人員花名冊、會議簽到簿、大隊或生產隊工分登記冊、在校期間的獲獎證書、教案,並由3名公職人員出具的證言和原任教學校所在村委出具的負責性證明及原任教所在地鄉鎮(街道)中心學校出具的證明。
(四)上世紀60年代初下放的公辦教師的身份主要依據各地原始檔案、下放名冊、原始下放證等進行身份認定。下放教師下放後又任民辦教師的,可再享受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
四、補貼標准及計發時間
(一)補貼標准。對符合條件人員按教齡每滿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每月10元的標准發給養老補貼。
60年代初下放的公辦教師補貼標准按照原民辦教師15年教齡補貼金額執行。
(二)計發時間。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計發的起始時間為省實施意見下發當月,即2022年10月。
法律依據:
《 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
第十四條第3項,「用工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 書面勞動合同 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關於妥善解決中小學代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一條3款「妥善做好辭退補償。辭退代課教師,要參照《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精神,按本人實際代課時間給予一次性補償,每滿一年的的最低補償標准由各地參照當地最低生活費用職工月平均工資等因素綜合確定,不得低於當地 最低工資標准 ,實行代課時間按其本人在公辦中小學代課的實際年限合並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