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雲南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
雲人社發〔2015〕42號
各州、市人民政府: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號)要求,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從1月1日起調整我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一)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於12月31日前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以下統稱“退休人員”)。
(二)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退職的人員(以下統稱“退職人員”)。
二、調整時間
從1月1日起,調整“退休(退職)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三、調整標准
(一)“退休(退職)人員”普遍調整標准
1.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85元;
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發基本養老金3元。
(二)“退休(退職)人員”傾斜調整標准
1.對12月31日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退職)人員”,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2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退職)人員”,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30元。
2.對退休(退職)時單位駐地(個體工商戶、自謀職業等退休人員戶籍所在地)在我省的退休(退職)人員,分別按下列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一類地區每月增加10元;二類地區每月增加15元;三類地區每月增加20元;四類地區每月增加30元;五類地區每月增加35元;六類地區每月增加40元;其他地區每月增加10元。
3.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經按以上第(一)項、第(二)項1、2款調整後,其本人基本養老金未達到本次調整待遇以後全省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調整到本次調整待遇以後全省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
四、資金來源
本次調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除中央財政補助外,其餘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縣(市、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不足以支付的,先由州(市)調劑,確保本次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兌現。因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形成的基金收支缺口,待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到位後統籌解決。
五、有關問題說明
(一)科研、文化等轉制單位轉制前“退休(退職)人員”和國有企業中小學退休教師,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退休(退職)人員”的繳費年限和出生年月以退休(退職)當時認定的為准,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不得進行變更。
(三)艱苦邊遠地區類區按省政府雲政發〔2006〕197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四)各州、市於3月31日前完成兌現工作,並按附表要求將調整兌現情況匯總後(須附各縣、市、區報表),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養老保險處(傳真:0871—67195703)和省社會保險局(傳真:0871—67195815)。
附件: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情況匯總表
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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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關於做好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基數調整工作的通知
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1〕20號
頒布機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生效日期:2001.12.2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
〕26號)實施以來,全國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養老保險)制度已實現了
基本統一,養老保險覆蓋范圍進一步擴大,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率逐步
提高。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結構調整和國有企業改革深化,養老保險工作出現了一些新
情況、新問題,需要盡快明確相關政策。根據完善城鎮職工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要求,現
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不論因何種原因變動工作單位,包括通過公
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賣、租賃等方式轉制以後的企業和職工,以及跨統籌地
區流動的人員,都應按規定繼續參加養老保險並按時足額繳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其
妥善管理、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做好各項服務工作。
二、職工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後,職工養老保險關系應按規定保留,由社會保
險經辦機構負責管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協議期滿出中心時,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前參加工
作、年齡偏大且接近企業內部退養條件、再就業確有困難的,經與企業協商一致,可由企
業和職工雙方協議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方式、繳費期限、資金來源、擔保條件及具體人
員范圍等按當地政府規定執行。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新的用人單位必須與其簽訂勞動合
同,並按規定參加養老保險。自謀職業者及採取靈活方式再就業人員應繼續參加養老保險
,有關辦法執行省級政府的規定。
三、城鎮個體工商戶等自謀職業者以及採取各種靈活方式就業的人員,在其參加養老
保險後,按照省級政府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一般應按月繳納養老保險費,也可按季、
半年、年度合並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時間可累計折算。上述人員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
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
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不得以事後追補繳費
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
四、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民合同制職工,在與企業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後,由社會保險
經辦機構保留其養老保險關系,保管其個人帳戶並計息,凡重新就業的,應接續或轉移養
老保險關系;也可按照省級政府的規定,根據農民合同制職工本人申請,將其個人帳戶個
人繳費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凡重新就業的,應重新參加養老
保險。農民合同制職工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
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其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
給本人。
五、破產企業欠繳的養老保險費,按有關規定在資產變現收入中予以清償;清償欠費
確有困難的企業,其欠繳的養老保險費包括長期掛帳的欠費,除企業繳費中應劃入職工個
人帳戶部分外,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報省級人
民政府批准後可以核銷。職工按規定的個人繳費比例補足個人帳戶資金後,社會保險經辦
機構要按規定及時記錄,職工的繳費年限予以承認。
六、對於因病、非因工緻殘,經當地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認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
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由本人申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經地級勞動保障部
門批准,可以辦理退職領取退職生活費。退職生活費標准根據職工繳費年限和繳費工資水
平確定,具體辦法和標准按省級政府規定執行。
七、城鎮企業成建制跨省搬遷,應按規定辦
理企業和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在
職職工個人帳戶記帳額度全部轉移,資金只轉移個人繳費部分,轉入地社保機構應按個人
帳戶記帳額度全額記帳。企業轉出地和轉入地社會保險機構,要認真做好搬遷企業養老保
險關系及個人帳戶的轉移、接續工作,按時足額發放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如搬遷企業
在轉出地欠繳養老保險費,應在養老保險關系轉出之前還清全部欠費。
八、加強對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審批工作的管理。設有特殊工種的企業,要將特殊工種
崗位、人員及其變動情況,定期向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報告登記,並建立特殊工種提前退
休公示制度,實行群眾監督。地市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規范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審批
程序,健全審批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特殊工種人員檔案和資料庫,防止發生弄
虛作假騙取特殊工種身份和冒領基本養老金問題,一經發現,要立即糾正並收回冒領的養
老金。
九、做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已經進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試點
的地區,要進一步鞏固改革試點成果,不能退保,要完善費用征繳機制,探索個人繳費與
待遇計發適當掛鉤的辦法,積極創造條件實行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加強基金管理,確保基
金安全。按照勞動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編辦《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
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13號)規定,認真研究做好
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養老保險關系轉移銜接工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主題詞:勞動養老保險通知
抄送:各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2001年12月25日印發
黑龍江省城鎮企業和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意見
作者: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
頒布日期:2005-3-4
執行日期:2005-3-4
為提高全省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層次,促進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確保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根據《國務院關於同意黑龍江省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實施方案的批復》(國函〔2004〕3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目標和原則
(一)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目標是:建立獨立於企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規范化、管理服務社會化,覆蓋城鎮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和個體勞動者的社會保障體系。在全省統一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統一繳費比例和統籌項目,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統一基金管理和業務規程。
(二)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原則是:省級統籌的保障水平要與我省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管理,基金缺口由省、地市、縣(市、區)政府分級負責,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二、規范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一)調整繳費比例和基數。
參保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以上一年度本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為基數,按22%的比例繳費。原繳費比例高於22%的,調整到22%;繳費比例低於20%的,調整到20%.
參保職工個人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8%的比例繳費。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繳費;超過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繳費,超過部分不作為繳費工資基數,也不計入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基數。
參保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和靈活就業人員以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20%的比例繳費。
(二)規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項目。
對執行《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之前已離退休人員的統籌項目,按原省勞動廳《關於進一步做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通知》(黑勞發〔2000〕79號)和省勞動保障廳《關於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市地級統籌的指導性意見的通知》(黑勞社發〔2000〕12號)以及勞動保障部《關於核定原行業統籌項目的通知》(勞社部發〔1998〕22號)規定的中直行業離退休人員的統籌項目執行和規范。
對執行國務院國發〔1997〕26號文件至全省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期間,實行新老養老金計發辦法在過渡期內對比時,應按上述文件確定的統籌項目來計算新計發辦法的基本養老金。過渡期結束後,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計發基本養老金時不再實行新老計發辦法對比,取消統籌項目,完全按新的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死亡後,其遺屬可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喪葬費和一次性救濟金)。
(三)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實行省級統籌後,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仍按《黑龍江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黑勞社發〔2004〕67號)規定執行,但計發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使用的職工平均工資基數改按以職工退休時全省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四)統一基金管理。
基金實行省級統籌,預算管理。預算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社會保險制度實施計劃和任務編制的、經法定程序審批的年度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收支計劃,由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按照預算編製程序,遵循核定收支、定額補助、結余留用、確保發放的原則編制,報省勞動保障廳復核、省財政廳審核,經省政府批准執行。
1.預算的編制。
(1)基金籌集計劃,根據繳費工資、參保人數,同時考慮實際繳費人數增長等因素對養老保險費(含清欠)、利息、個人賬戶等收入指標進行綜合測算確定。當年財政補貼收入,依據財政部、勞動保障部財政資金補助辦法確定。做實個人賬戶應由地方負擔的資金,按照分級負責原則,確定各級財政負擔數額。
(2)基金支付計劃,根據離退休人數、統籌項目、基本養老金支出水平變化情況對基本養老金、喪葬補助金、個人賬戶轉出等支出指標進行綜合測算確定。
(3)對各地未完成省下達基金征繳計劃而形成的基金缺口,由當地通過動用歷年結余、調整財政支出結構予以補足,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2.分級征繳、支付。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各級地稅部門征繳,省農墾、森工系統的養老保險費仍由本系統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繳;離退休人員以地市、縣、系統為單位,按省統一規定的計發辦法支付基本養老金。
3.結余基金的使用與管理。2004年底前各地累計結余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當期結余基金,暫不上繳,存儲於當地社保基金財政專戶。需要動用時,由地市、縣、系統提出意見,經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審核,報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審批。
4.做實的個人賬戶基金,按規定上解運營。做實的個人賬戶基金與社會統籌基金實行分別管理核算,社會統籌基金不能佔用做實的個人賬戶基金;個人賬戶記錄要真實完整,由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統一管理,實賬核算,納入省財政專戶。各地市、系統按季度上解做實的個人賬戶基金,由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按照省政府制定的基金管理、運營辦法投資運營。綜合運營收益率每年根據實際投資運營情況確定,經省勞動保障廳審核同意後,報省政府批准,由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每年年初公布,作為個人賬戶記息的依據。省勞動保障廳和省財政廳對基金管理、運營實施監督。
(五)統一業務規程和信息系統。
1.統一養老保險業務規程。全省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金保工程總體規劃,使用全省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管理信息系統和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業務規程;准確核定繳費基數,督促企業按月進行繳費申報,並向稅務部門提供征繳計劃。職工個人賬戶管理要公開、透明,職工退休待遇審核按政策規定執行。
2.對全省養老保險業務經辦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通過中心資料庫隨時掌握各地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基本養老保險擴面、征繳計劃完成、退休人員自然增長、同級財政投入等情況,對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結余基金支付能力情況進行全過程監督和分析,向勞動保障部門提供報告,保證省級統籌正常運轉。
3.建立全省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對確定基本養老保險基礎數據實行集中式管理的地市,將參保企業及各類人員全部基礎數據進入省中心資料庫,實行集中管理;對確定基本養老保險基礎數據實行分步式管理的地市,按照基本養老保險初始化的要求,調整和完善基礎數據,使原信息系統能夠實現與全省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管理信息系統對接,確保全省基礎數據的完整,實現管理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
三、調整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設置及管理體制
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負責全省企業、機關事業和農村養老保險經辦工作,對地市、縣(市、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實行垂直管理。各地市、縣(市、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在實行垂直管理後,其原人員經費、公用經費、業務經費等預算指標上劃基數由省財政廳核定,並全部上劃到省級財政納入省級預算。其基礎設施建設等經費納入省發改委的發展計劃。省以下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機構編制、人員管理及資產劃歸到省。其領導班子實行雙重領導,以省勞動保障廳管理為主,地市縣協助管理。農墾、森工系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維持不變。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依照公務員管理。統一省、地市、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名稱,稱xxx(行政區名稱)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統一機構規格,哈爾濱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為副局級單位,其他地市的為副處級單位,省森工、農墾的為正處級單位,縣(市、區)的為副科級單位。現任幹部職級高於新定機構規格的,可保留原職級不變。今後新配備的幹部應按新建的機構規格配備。
四、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責任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保證省級統籌平穩運行。
(一)地方各級政府要把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作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改革和發展的大事,層層落實目標責任制。要組織勞動保障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財政、地稅等相關部門認真落實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一系列方針、政策,切實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增加社會保障的資金投入,優先足額安排資金,加強對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二)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逐步健全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執行政策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各項養老保險政策規定,做好企業參保登記、繳費基數核定、繳費申報、個人賬戶基金管理及基金管理運營、職工退休待遇審核、業務稽核、基本養老金發放、社會化管理服務等經辦工作,及時准確地為地稅部門提供基金征繳計劃,努力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
(三)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監督檢查,千方百計籌措資金。省財政廳要督促各級財政部門足額安排資金,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四)各級地稅部門要認真執行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計劃,強化基金征繳,加大清欠力度。省地稅局負責監督考核各級稅務部門征繳計劃完成情況,提高基金進賬額。
(五)各級工商部門要將企業(含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注銷登記、變更登記基本情況按季度通報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助做好基本養老保險的擴面工作。
(六)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發放和管理的審計監督,嚴肅查處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運行中的違紀違規行為。
全省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從2005年5月1日起實施。《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辦法的通知》(黑政辦發〔1998〕80號)同時廢止。
本實施意見由省勞動保障廳負責解釋。
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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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2021年全國己公布養老金上調的省市有哪些
法律分析:2021年全國己公布養老金上調的有31省市,即全部公布養老金上調。按照通知要求,自2021年元月1日起,全國養老金上調,全國總體上調比例按照2020年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4.5%增加,養老金跳出採取社保繳納年限和繳納金額掛鉤,採取「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同時,對老齡人和企業軍轉乾和艱苦邊區人員適當傾斜的方式進行,按照《通知》要求,2021年養老金從1月1日開始計算。
法律依據:《關於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從2021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二、調整水平。全國總體調整比例按照2020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4.5%確定。各省以全國總體調整比例為高限,確定本省調整比例和水平。
三、調整辦法。
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並實現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辦法統一。
定額調整要體現公平原則;掛鉤調整要體現「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可與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可適當提高調整水平。
繼續確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不低於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
要進一步強化激勵,適當加大掛鉤調整所佔比重。
㈣ 遼寧關於2019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近日,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關於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下稱《通知》),這是從2005年至,遼寧省第十一次為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水平。《通知》決定,從1月起,調整遼寧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4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不得發生新的拖欠。但具體到人頭上,因為工齡、繳費年限的差別,上漲幅度則有所不同。按照本次調整規定,全省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將平均上調10%左右,人均上漲約為203元,調整後人均將達到2236元。下面是快車教育我從官網收集為大家提供的具體內容。
關於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遼人社發〔2015〕9號
各市、綏中縣、昌圖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省本級參保企業: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6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決定從1月起調整我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人員范圍和時間
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的企業退休(職)人員(包括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五七家屬工」,不含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范圍內的建國前參軍的退休老工人),從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辦法和標准
(一)退休(職)人員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下同)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2元。其中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部分,每滿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
(二)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以本人12月份應領取的統籌項目內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退休(職)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分別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1、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4、1954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201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18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5、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四)退休(職)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分別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1、符合原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61號)規定范圍內的艱苦邊遠地區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2、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滿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五)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增加基本養老金,在和其他條件相同的退休人員同辦法、同標准調整後,統籌項目內養老金總額低於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標准。
三、「五七家屬工」養老金的調整
(一)「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養老金110元。
(二)「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以本人12月份應領取的統籌項目內養老金為基數,按0.5%的比例增加養老金。
(三)「五七家屬工」符合下列條件的,分別再按以下標准增加養老金:其中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滿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四、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工作要求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企業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時間緊、任務重,要作為當前一項重要政治任務,堅決貫徹落實國家各項要求,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抓緊落實。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抽調得力人員,認真做好調整待遇的審批工作。要採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計籌措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在4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不得發生新的拖欠。
㈤ 浙江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退休待遇測算可上「浙里辦」
近日,經省政府同意並報人社部、財政部批准,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印發了《關於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通知》明確,從2021年1月1日起,為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含退職,下同)手續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㈥ 河南省2022年退休人員增加養老金細則
2022年 河南 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 養老金 調整通知是什麼?先要了解更多關於2022年河南省退休職工養老金調整的問題,就跟著 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2022河南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是什麼 2021河南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是: 2021年河南退休人員漲工資的最新消息:2020年企業職工基本 養老保險 基金省級調劑比例提高到4%。同時河南省人社局沒有發布最新的退休人員調整信息,因此按照2016年的標准為參考。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醫療保障局河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實施意見》 2020年企業職工基本 養老保險 基金省級調劑比例提高到4%,省級將根據各地企業職工基本 養老保險 基金支付能力,對減征後保發放壓力較大的統籌地區,減征的基本 養老保險 費由省級統籌基金予以全額彌補。對 失業保險 基金結余較少的統籌地區,適當給予 失業保險 基金省級調劑,支持幫助其做好待遇發放和援企穩崗工作。對 工傷 保險基金入不敷出或因出現重大事故不足支付的統籌地區,可申請省級 工傷 保險儲備金調劑補助。加快推進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工作,確保年底前實現基金省級統收統支。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財政廳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各省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管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7號)和《關於做好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的函》(人社養司函〔2016〕19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現就我省2016年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宜通知如下高閉: 一、調整范圍 從2016年1月1日起,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辦法 (一)定額調整。 調整范圍內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二)掛鉤調整。 1.企業退休人員按調整范圍內退休人員本人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 工齡 ),每滿一年增加2.5元。繳費年限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在上述基礎上,再按企業退休人員本人2015年12月份基本養老金(統籌項目內部分,不含取暖補貼)的0.5%計算增加。 2.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調整范圍內退休人員本人2015年12月份基本養老金(統籌項目內部分,不含取暖補貼)的3.5%計算增加。 2015年12月份按規定辦肆搜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按照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核定的本人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計算此項增加額。 (三)適當傾斜。在普遍調整基礎上,再適當提高下列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1.截止2015年12月31日年滿65周歲的高齡退休人員,分年齡段按以下標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年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30元;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35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40元;年滿80周歲不滿85周歲45元;年滿85周歲不滿90周歲50元;年滿90周歲60元。退休人員的年齡計算,以批准退休時確定的出生時間為准。 2.按照本通知進行普遍調整和高齡退休人員適當傾斜標准增加養老金後,月養老金仍未達到1000元的退休人員,再增加20元,但增加後不得超過1000元。 3.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在按以上規定調整後達不到所在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所在省轄市戚雹裂、省直管縣(市)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 以上那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相關知識,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網站咨詢。
2022河南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是什麼2021河南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是:2021年河南退休人員漲工資的最新消息:2020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調劑比例提高到4%。同時河南省人社局沒有發布最新的退休人員調整信息,因此按照2016年的標准為參考。《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醫療保障局河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實施意見》2020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調劑比例提高到4%,省級將根據各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能力,對減征後保發放壓力較大的統籌地區,減征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省級統籌基金予以全額彌補。對失業保險基金結余較少的統籌地區,適當給予失業保險基金省級調劑,支持幫助其做好待遇發放和援企穩崗工作。對工傷保險基金入不敷出或因出現重大事故不足支付的統籌地區,可申請省級工傷保險儲備金調劑補助。加快推進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工作,確保年底前實現基金省級統收統支。《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財政廳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各省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管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7號)和《關於做好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的函》(人社養司函〔2016〕19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現就我省2016年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宜通知如下:一、調整范圍從2016年1月1日起,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二、調整辦法(一)定額調整。調整范圍內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0元。(二)掛鉤調整。1企業退休人員按調整范圍內退休人員本人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一年增加2.5元。繳費年限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在上述基礎上,再按企業退休人員本人2015年12月份基本養老金(統籌項目內部分,不含取暖補貼)的0.5%計算增加。2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調整范圍內退休人員本人2015年12月份基本養老金(統籌項目內部分,不含取暖補貼)的3.5%計算增加。
㈦ @呼和浩特人,事關社保繳費基數調整!
關於呼和浩特市2022年度㈧ 蘇人社發(2016)231號,關於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關於轉發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各部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蘇人社發〔2016〕231號)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我市市區實際,報市政府同意,就其他有關事項一並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
(一)參加市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並在2015年12月31日前辦理退休、退職或領取定期生活費手續的人員(不含因工緻殘退出生產崗位按工傷保險規定調整傷殘撫恤金的人員,下同),按照蘇人社發〔2016〕231號文件規定,從2016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或生活費。
(二)參加市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在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從2016年7月1日起,參照蘇人社發〔2016〕231號文件精神調整基本養老金或生活費。在此期間到達70、75、80周歲的高齡人員,從2016年7月1日起,比照蘇人社發〔2016〕231號文件中高齡人員增發基本養老金的相關規定補差。
(三)2014年9月底前參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後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暫按原退休費計發辦法確定基本養老金待遇,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暫實行定額預調。
(四)上述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工作在9月底前完成。
二、其他人員養老待遇調整
(一)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待遇的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人員,其因工緻殘退出工作崗位後至法定退休年齡期間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可與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繳費年限)合並作為確定此次基本養老金調整中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調整部分的年限依據(尾數不足1年的,按1年算)。
(二)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待遇的改制轉企事業單位改制前已按事業單位政策辦理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其基本養老金按事業單位調整辦法執行,調整後的增加額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三)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代發退養金的各區原鄉鎮小集體退養人員,按原規定參照退職人員調整辦法增發退養金,其中按照本人繳費年限增發的退養金標准按每人每月36元確定,增發所需資金仍由原渠道列支。
(四)市區下列現已享受定補的人員每人每月增發生活補助費75元,增發所需資金仍由原渠道列支。
1.已納入市區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列支生活補助費的原退養人員。
2.在60年代初精簡下放的老職工中,按國務院(65)國內字224號文件辦理享受40%救濟費的人員;按蘇政發(81)77號文件辦理享受生活補助費的人員。
3.按常勞計(80)83號文件辦理享受生活補助費的原街道開票工。
4.按常勞計(88)131號文件辦理享受生活補助費的原郊區拆隊轉居無田隊人員。
常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常 州 市 財 政 局
2016年9月12日
㈨ 浙江提高退休人員養老金,這個舉措會影響社保繳納基數么
浙江提高退休人員養老金,這個舉措不會影響社保繳納基數。
就在前段時間,浙江省人力資源印發了《關於2020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決定提高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此次調整的主要范圍和對象是浙江省全省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這一部分人基本上都可以按照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的金額。那麼,具體的調整辦法是什麼?我們不妨簡單地介紹一下:
第三種是企業退休的原工商業者,如果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也要按照規定予以補足;
第四種是2019年12月31日前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崗位按月享受定期傷殘津貼的企業職工及企業工傷退休人員,按照規定要增加增加基本養老金;
第五種是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幹部,這一部分人不被列入這一次的調整范圍。
總而言之,這一次浙江省提高退休人員養老金,這一舉措並不會影響社保繳納基數。
㈩ 職工醫保退休人員繳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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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女性勞動者退休,醫療保險繳費需要達到滿25年才可以不繳費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當事人僅繳費5年,還需要補繳20年。
當事人補繳辦法如下:補繳金額=辦理退休時上年度武漢市職工平均工資5%×20年。
在個人窗口和單位窗口辦理並無區別,單位窗口是單位辦理,個人窗口是以個人雙方辦理。
依據
武漢市人民政府
《武漢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
第二十七條職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男性累計滿30年、女性累計滿25年的,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後可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繳費年限不滿本條規定年限的,退休時由用人單位、職工本人按規定一次性補足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年限的計算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武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關於調整職工醫保繳費年限不足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有關政策的通知》
武人社函[2015]360號
二、職工辦理退休手續時,用人單位在職工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已按有關規定履行職工醫保繳費義務(包括用人單位按月正常繳費和已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在職工退休時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但職工繳費年限仍未達到我市規定標準的,職工可選擇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補足繳費年限,以在退休後享受職工醫保待遇;也可選擇參加城鎮居民醫保以享受居民醫保待遇。職工選擇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經與用人單位協商,用人單位可自願為職工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不願為職工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納費用由職工自主承擔,社保經辦機構不得強制用人單位繳納。
三、職工退休時,如職工醫保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都未達到規定標准,職工選擇補繳費用以享受退休後職工醫保待遇的,則先補繳費用以補足實際繳費年限,並將補足的實際繳費年限計入繳費年限,若繳費年限仍不足,則繼續補繳費用以補足繳費年限。
四、用人單位和職工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以補足繳費年限的計算公式為:
繳費金額=年度繳費標准×應補足的繳費年限
上述公式中,年度繳費標准為補繳費用時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5%,應補足的繳費年限中不足一年的月份折算成年,並保留兩位小數。
五、在個人窗口參加職工醫保的靈活就業人員(包括在個人窗口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後參保的人員),如職工醫保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都未達到規定標准,也按本通知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以補足繳費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