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退休工資不合理去哪裡投訴
退休工資低怎樣維權2. 退休金少發了去找哪個單位
找當地社會保障局;
退休金一般都是戶口所在地的社會保障部門發放,每個月通過銀行卡領取。退休金的領取是無限期規定的,只要領取人生存,就可以享受按月領取退休金的待遇,即使個人帳戶養老金已經用完,仍然會繼續按照原標准計發基礎養老金,況且,個人退休金金還要逐年根據社會在崗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的增加而增長。
3. 退休工資不對得找哪個部門
退休工資不對應該去到當地社保部門進行查詢。
我國的退休金包含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有一部分人群還包括過渡性養老金。基礎養老金的標準是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一年就發百分之一。計算公式為: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除了基礎養老金之外,還有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則是我們每月繳納養老金的累計,而每個月發放的金額則是個人賬戶的儲蓄額總數除以計發月數。最後一個則是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並非所有的退休老人都有,只是特殊一部分人群擁有。而過渡性養老金的月標准則是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在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1.2%。不過在過渡養老金中的問題上,還有一個注意事項。過渡性調節金是以當地的現行標准為基數的,2006年~2014年退休的按照一定比例來發放,但是在2015年及以後退休的則不再發放過渡性調節金了。
了解完退休金的計算公式之後,如果我們的退休金發放錯了,金額不對,應當如何解決呢?首先我們可以拿著社會保障事業管理中心出具的養老金核定表去單位所在地的管理中心咨詢辦理。 然後我們需要帶著身份證,社保卡這些相關資料到參保地的社保機構去查詢。在確認了確實發放錯誤之後由社保機構給予更改。
不過在這里需要強調一點,因為我國在退休金的發放上是比較嚴謹的,很少會出現。退休金發放錯誤的情況。很多時候退休人員以為自己的退休金發錯了,實際上是因為搞錯了退休金發放的標准。
我們就拿高齡補貼為例,大部分的地區高齡補貼的年齡標準是70周歲。70周歲以上的開始放高齡津貼,但是這個70周歲需要是你的身份證年齡到如今達到了70周歲以上才能夠發放。有一些退休老人,他們的實際年齡和身份證上的年齡是不一致的,所以在高齡補貼的問題上,可能會存在著和實際不一致的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4. 退休工人對退休工資有疑問的應找哪個部門
一、退休金沒到賬怎麼辦理
退休人員的養老金通常都是按時足額發放的。如果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沒有按時足額發放,應當向本人辦理退休手續所在地社保局查詢。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工資基數計算的。
按照現行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工資基數由地方稅務機關審核確定。企業職工個人以本人上月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最高不超過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最低不低於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
二、養老金計算如下
1、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2、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退休年齡和當時的人口平均壽命來確定。計發月數略等於(人口平均壽命-退休年齡)X12。目前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不再統一是120了)
3、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4、公式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的回答可以得出,如果養老金還沒有到賬的話可以到當地的社保局進行詢問調查,通常養老金都是按時足額發放的,如果沒有發放的話,最好是去問一下,如果您還有相關法律咨詢可以致電華律網在線律師解答。
5. 退休金少了找哪個部門
【法律分析】:退休工資少發了,需要找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一般不會出現這種情況的,因為退休工資一旦審批下來每個月都是按照退休證上數字發放的,除非加工資會變動。可以先去人社局提出重新核定退休工資的申請,然後人社局會重新核定工齡,工齡無誤後再去社保局重新核定各個年度的繳費基數和繳費金額,這樣就可以重新核定退休工資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七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