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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到退休年齡用工性質

發布時間:2023-06-26 02:36:00

① 企業可以僱傭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員工嗎

企業可以僱傭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員工。

用人單位招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可按勞動關系處理。用人單位招用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應按僱傭關系處理。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之一。也就是說無論勞動合同到期與否,均強制終止,簡而言之就是勞動者的資格喪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出台,更是對此做了進一步明確,該解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1)達到退休年齡用工性質擴展閱讀

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是否終止,並不是以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必要條件,而是以勞動者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為必要條件。

這就說明,法律對於勞動者並無最高年齡的限制。從立法本意來看,法律並不強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退出勞動崗位,而是允許他們選擇繼續就業,同時也允許用人單位招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

但是,由於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之後,即意味著其已經得到了相應的保障,無需再將其與用人單位之間認定為勞動關系進行傾斜性的保護。

② 聘用退休人員的有關規定

與退休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因為退休人已退出工作崗位,不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勞動主體資格,即不再具有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
退休人員被用人單位聘用後,用人單位可與其簽訂勞務合同,建立一種僱傭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按其勞動情況給予一定的勞動報酬。企業聘用退休人員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企業錄取已退休人員,需注意以下事項:
1、聘用退休年齡畝段的員工,簽訂的是《退休返聘協議》,根據社保局的規定,該類員工無法參保;
2、如員工工作期間發生意外,無法按工商程序辦理,同時員工的醫葯費,需企業友好協商,但無需企業全額支付;
3、如遇見糾紛屬民事糾紛,非勞動法范疇。
二、辦理退休手續需交材料
1.身份證復印件(雙面復印,復印在A4紙上),
2.照片1張(一寸/兩寸、彩色/黑白均可),
3.農行卡復印件一份(復印在A4紙上),
4.在身份證復印件上寫清本人所選擇的社保發放養老金銀行,個人退休後聯系電話。
5.如有獲得市以上級別獎項的,請提供證書復印件一份。
三、辦理退休手續需填表格
1.《退休審批表》三份。「單位意見」處由部門領導簽字,蓋部門章。
2.《教工辦理離、退休手續單》一份。手續單上所有部門蓋章。
3.《領取年老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申請審核表》一份。帶好本人身份證、戶口本、迅頃譽結婚證及子女的獨生子女證去戶口所在地街道計生委領取並填寫,街道蓋完章後交人事處407室。
四、退休手續辦理程序:
1、到社保服務中心辦事大廳預約,按預約時間和窗口排隊辦理退休審核手續;
2、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立的窗口辦理退休審批手續。
3、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符合退休條件的,請帶退休審批表、本人身份證到個人繳費窗口修改基礎信息,確認繳費情況。
4、到指定銀行辦理養老金代發借記卡。
5、辦理完退休手續的次月底到社保局基金審核科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計算表》。
五、關於退休人員年齡界限問題。
關於退休年齡,《勞動法》並未做出明文規定,但根據《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乎寬通知》中指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因此,根據這一通知,退休年齡應根據其性別及工作性質分別進行界定。
六、關於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問題。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該條例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即終止。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這一條提出只有在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才不屬於勞動合同范疇。那麼企業聘用退休人員到底構不構成勞動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務關系處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含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終止的確定標准問題的答復》([2015]民一他字第6號):對於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含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合同關系的終止,應當以勞動者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為標准。該司法解釋和最高院民一庭的答復明確指出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按勞務關系處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按勞動關系處理。
七、關於工作中受傷賠償標準的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二條:「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因此,如果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以及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這類人員如果在工作中受傷或者患有職業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企業應當按照工傷賠償標准進行賠償。但是在實踐中,對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員工,即使用人單位想為這類員工繳納工傷保險,人社局也不予受理。因此,為了降低用人單位的風險,企業可以通過購買「商業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來將風險轉嫁給第三方保險公司。
如果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或者已經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該類員工在工作中受傷,按照勞務關系處理。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明確規定「雇員在從事僱用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因此這種情形下,企業可以通過購買「僱主責任險」來將風險轉嫁給第三方,降低自身的用工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二十二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③ 超過退休年齡是否構成勞動關系

超過退休年齡不構成勞動關系,屬於勞務關系。二者區別如下:
1、兩者產生的依據不同。勞動關系是基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生產要素的結合而產生的關系,勞務關系產生的依據是雙方的約定;
2、主體資格不同。勞動關系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關系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時都是法人或組織。
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④ 達到退休年齡後和用人單位是什麼關系

達到退休年齡,用人單位聘用的是勞務關系。
根據國務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應當退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聘用已退休人員的,按勞務關系處理。
國務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⑤ 達到退休年齡後繼續用工是否屬於勞動關系

達到退休年齡後繼續用工不屬於勞動關系。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後或依法享有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後,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已不再是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我國實行法定退休制度和強制性退休制度,即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就必須結束正在進行的勞動關系,辦理退休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0歲以上用工是否違法

企業老闆在僱傭員工的時候,對於員工的年齡其實是有一定的要求的,如果員工的年齡比較小其實是不可以的,但是很多的人對於員工的年齡比較大的要求是不清楚的,所以60歲以上用工是否違法?下面我給大家介紹一個相關的知識點。
一、60歲以上用工是否違法
僱傭六十周歲以上的人員並不違法,但用人單位與其形成勞務關系,因勞務關系而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一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解決糾紛。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二、60周歲以上勞動關系如何認定
我國勞動法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為男性60周歲,達到此年齡的勞動者應屬於退休人員、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但是,我國法律並未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60周歲以上勞動者建立用工關系,是勞務關系(非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第44條(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根據上述規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非退休人員,未享受養老金作為生活保障,繼續與用工單位建立用工關系的應該認定為勞動關系。
三、超過60農民工勞動關系是否存在
我國《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1條第1款規定:「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應該退休」。
液銀《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始終止」。
用人單位招用的人員系農業戶口,且招用時其在勞動年齡內,達到養老年齡後未及時辦理解除悄宏、終止勞動關系手續,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發生勞動爭議勞動仲裁部門應予受理,並應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依法維護其勞動年齡之內的合法權益;超過勞動年齡部分,應參照《民法典》(2021.1.1生效)等價有償的原則,只保護其應得的勞動報酬,對於其他爭議,應通過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以上就是我關於鬧運宴60歲以上用工是否違法的相關介紹,60歲以上的員工是不屬於違法的行為,勞動法對於員工的年齡上限其實是沒有規定的,對於這些其實是可以去好好了解清楚的。

⑦ 超過退休年齡是不是勞動關系

法律分析:超過退休年齡不是勞動關系,屬於勞務關系。對於超齡城鎮居民,不應當認定為工傷,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由用人單位承擔僱主責任。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後繼續工作、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又工作是否與所在工作單位形成勞動關系,近年的司法判例更多的是傾向於形成勞動關系,最高院行政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的答復似乎也給司法機關的判例提供了依據。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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