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單位職工到退休年齡後勞動合同是否終止
1.雖然提供勞動者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但是如果其沒有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那麼雙方間的關系也含肆應當認定為勞動關系,不宜認定勞動合同終止。
2.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即是勞動合同自動終止悶老哪的情形之一。螞碼不論其是否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如果提供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就已經不符合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提供勞動者與接受勞動者間就不能形成勞動關系。
㈡ 員工到了退休年齡,用人單位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嗎為什麼呢
員工到了退休年齡,用人單位可以與員工終止勞動合同。法定退休年齡是這樣規定,女職工退休年50歲,女幹部退休年齡55歲。女職工是指從事公司基礎工作,我們就拿工廠來說,車間女職工,年齡到了50歲,即使勞動合同時間沒有到。單位會主動找員工,終止勞動合同。
這件事告訴我們,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但是我們合同沒有到期,公司也不可以直接讓我們辦理退休。退休有條件限制,遇到公司不合理要求,我們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對於男性來說,退休年齡是60歲,到了60歲,公司會主動找我們,談退休事情。協商一致情況下,我們可以辦理退休手續。合同沒有到期,退休年齡到,我們是雙向選擇,只要單位給我們交夠15年社保,我們辦理退休手續,可以拿到屬於自己養老金。
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如果公司再聘用退休人員,就是違法行為,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我們需要接受事實,到了退休年齡,去享受我們晚年生活。
㈢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公司終止合同,有沒有經濟補償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公司終止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無需額外進行勞動合同的解除與補償。退休的年齡一般不能領到失業金,但是如果職工依法參與了基本養老缺穗保險的,則可以領取養老金。失業金的領取條件之一是失業人員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而退休人員一般不再繼續求職。
退休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勞動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工作崗位。2011年1月起,我國對個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政府有關方面不斷釋放出延齡退休的政策意向,民意調查顯示,過半受訪者反對延長退休年齡,多數主張按規定年齡退休。
關於退休年齡規定如下:
1.在單位參保,並且從單位辦理退休的:男同志,工人和幹部的退休時間是相同的,都是60歲退休;女幹部,退休年齡是55歲,工人是50歲。
2.在個體窗口辦理退休的:男同志是60歲退休;女同志進入個人窗口參保繳費超過3年的,一律按工人辦理退休手續和待遇,50歲退休。沒有超過3年達到退休年齡的,幹部55歲退休,工人50歲退休。
3.從來沒有工作單位的自由職業者,直接進入個人窗口參保並且退休的:男同志60歲退休;女同志55歲退休。
職工退休時的養老金由兩部分組成: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其中,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退休年齡和當時的人口平均壽命來確定。計發月數略等於(人口平均壽命-退休年齡)×12。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不再統一是120了)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繳費年限相同的情況下,基礎養老金的高低取決於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就是自己實際的繳費基數與社會平均工資之比的歷年平均值。低限為0.6,高限為3。因此,在養老金的兩項計算中,無論何種情況,繳費伏搭卜基數越高,繳費的年限越長,養老金就會越高。
養老金的領取是無限期規定的,只要領取人生存,就可以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待遇,即使個人賬戶養老金已經用完,仍然會繼續按照原標准計發基礎養老金,況且,個人養老金還要逐年根據社會在崗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的增加而增長。因此,活得越久,就可以領取得越多,相對於交費來說,肯定更加劃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枝頌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㈣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達到 法定退休年齡 , 勞動合同終止 ,用人單位無須 支付經濟補償金 。 根據《 勞動合同法 實施條例》第21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 勞動爭議案件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 養老保橘物險待遇 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高伍賀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戚派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㈤ 員工到了退休年齡,用人單位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嗎
可以的,因為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將自動終止,雙方不再有聘用關系,一般用人單位會直接跟員工說明情況,雙方和平的解除勞動合同,而且這個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賠償的,不算開除員工給予N+1的補償,這點要注意。
解除勞動合同以後雙方就沒有任何的交集了么?錯誤的這個是,雖然員工已經過了退休年齡,但是仍然可以為公司效力,但是這里要說清楚,這叫退休返聘。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單位中的受僱傭者已經到達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從用人單位已經退休,退休後再通過與原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合同契約繼續作為人力資源存續的行為或狀態。
所以說很多公司跟已經退休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後,跟員工簽署新的聘用合同,那麼雙方就繼續存在聘用關系,不過是有缺點的,根據相關規定,已經享受了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了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如果再就業,就不屬於勞動法中規定的勞動者,退休後再工作的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所構成的關系為勞務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雙方可以簽訂勞務合同,也就是說雙方存在的只是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這點完全是不一樣的,一定要要注意。最大的差別就是簽訂的如果是勞動合同,那麼單位都必須依法為職工繳納社保,但是退休返聘人員與單位簽訂的是勞務合同,在勞務關系之下,單位就不需要為其繼續繳納社保,區別就在這里,其他的福利待遇工資待遇這是雙方另行簽訂的內容,勞動法管不著了就。
別問我為什麼知道這些,公司的一些老員工就有退休的,自己的父母也都退休了,見的多了自然對這些就知道的多了。
㈥ 員工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關系如何終止
在達到 法定退休年齡 時。勞動者開始享受 養老保險待遇 時, 勞動合同自動終止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繼續發生勞動工作關系的可以作為勞務關系處理。參照《 勞動合同法 》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勞動合同終止 : (一) 勞動合同扒沖期滿 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螞此燃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 吊銷營業執照 、責令關悶虛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