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教師養老保險從哪一年開始交的
教師養老保險自二零一四年開始繳費參保,此前的教齡作為當事人的視同繳費年限對待。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企業按本企業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北京是19%,其他城市可能不同),職工個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繳納(一般為8%)。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以所在省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20%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部由自己負擔。
《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四、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本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指導實施。
本決定實施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執行。
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准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並調整相關待遇。
2. 教師以前都沒交養老保險嗎
教師,醫生等事業單位,和公務員,以前都沒交養老保險。
前幾年才開始交。
3. 公辦教師沒有養老保險
公辦教師(在職在編的)是沒有養老保險的,在職不在編的代課教師會有。你不管什麼規定,地方不會給你的,因為在退休時有退休金,按工齡滿,年齡滿按在職工資90%計算退休金(具體的我還沒能算出來),如果是獨生子女的再追加5%也就是95%的在職工資計提退休金。為什麼沒有呢?養老保險就是養老,退休你有退休金,再加個養老保險,雙保險!共黨的錢那麼好賺?不會給你雙份的~再者應該給,那就會有一大部分人要造反的(這都俗話)。我剛上來做會計,在職教師只有基本醫療險工資總的9%(單位7%個人2%)(比新農合差多了,我這總額先減400元剩的再報銷60%)、大額醫療險50元,生育險,工傷險,失業險。五險一金。代課教師,醫療險(在職的4四險)、失業險、養老險。參考,我覺得各地區經濟不同,保險也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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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當老師為啥不給交保險
給交的
如果是在編教師,不可能不用交養老保險,也就是沒有不交養老保險約老師。老師的養老保險,是在入職的第一個月開始,按時按月必須交的。這是國家法律所規定的,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違反。更何況教師本身是在職在編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怎麼可能不交養老保險呢?
5. 教師需要交養老保險嗎
我上網查了有關教師交養老保險的問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教師都不屬於交養老回保險的范圍答。1、2006年《中國教工》第5期有專家根據國務院下發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第259號令)中第三條規定「基本養老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居民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認定中小學教師不屬征繳范圍之列。2、《教師法》第三十條規定教師退休或者退職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或者退職待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適當提高長期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中小學退休教師教的退休金比例。養老金和退休金的最大區別是資金列支渠道不同,退休金由財政列支,養老金由養老保險基金列支;其次是計發辦法不同,退休金是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政策計算待遇,養老金是按各地養老保險制度規定的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算待遇。我們以前也沒有交過,我們退休後有國家財政的退休金。難道退休後可以得到退休金和養老金嗎?我認為不應該交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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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教師交養老保險嗎
有的地方教師不用交養老保險。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版》(國務院第259號令)中第三條權規定「基本養老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居民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認定中小學教師不屬征繳范圍之列。
《教師法》第三十條規定教師退休或者退職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或者退職待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適當提高長期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中小學退休教師教的退休金比例。
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7. 20年前的臨聘教師沒有繳納社保,現在需要補繳嗎
需要補繳。
補繳辦法:1.辦理參保補繳手續。由各學校提交原民辦教師代課人員補繳材料到縣社保中心。2.辦理相關補繳資金申領手續。先由原民辦教師代課人員個人墊付單位部分及滯納金,再憑繳費憑證到所在學校申請單位應承擔的款項。由單位扣除原劃到個人銀行賬戶的原政府參保補助款後,向縣教育局申請所需資金。縣教育局分階段匯總所需參保資金,統一向縣財政局申請資金,同時向縣社保中心申請退回已劃轉到城鄉養老保險原民辦代課教師個人賬戶的資金,該項資金屬於財政資金,作為用人單位負擔的資金使用。
臨聘教師在代課期間,用人學校未為其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者,需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同財政和社保部門為其進行補繳。
8. 教師養老保險從哪一年開始交的
教師養老保險自二零一四年開始繳費參保,此前的教齡作為當事人的視同繳費年限對待。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企業按本企業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北京是19%,其他城市可能不同),職工個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繳納(一般為8%)。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以所在省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20%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部由自己負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9. 從八十年代到現在幹了近四十年的原民辦教師有養老、醫療保險嗎
當然不排除某些地區,因為公辦教師無法滿足本地教學的必須,尤其是一部分邊遠山區地區,為解決本地小孩的念書難題,由各地自主聘請教師,但是由於這也是本地他們的行為,有些是村裡問題,有些是村裡難題,造成一部分教師到現在還在教師的工作崗位再次執教,但這樣的情況環顧全國各地看來,估計也根本不存在了。
若是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章制度執行之後,所在學校向其交納員工養老保險金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超過15年,做到法律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能享受基本上養老金待遇,醫保的繳費年限做到所規定的繳費年限,在退休之後能享受醫保待遇。
總的來說,從80時代到今天做了40年教師,是不是能夠享受養老和醫療工資待遇,必要條件只有一個,那便是所屬的院校是不是向其交納養老保險和社會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做到所規定的繳費年限,按規定辦了退休手續便會享有養老醫療待遇;反過來就不可以享有對應的養老服務和醫保待遇。
10. 教師沒有養老保險嗎
法律分析:中小學老師有養老保險。按照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國務院決定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本決定適用於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