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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發布時間:2023-01-08 08:06:47

1. 征地的農民養老保險是什麼

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政策,是指該農民不是必須通過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的方式來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而是可以進行選擇,選擇繼續補繳該保險,或者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
被征地農民不再通過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的方式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長遠生計按以下辦法保障。
(一)符合安置條件的被征地農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及現行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養老保險)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養老保險),逐年繳費至符合條件時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是什麼意思

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是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實現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目標,加快工業化、城市化進程,推動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維護社滾姿首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為了推進城鎮化建設進程,促進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為目標,建立起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1)被征地農民

被征地農民,是指因政府統一徵收農民承包土地(指耕地,下同)而導致失去全部或部分承包土地,且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在冊農業人口。

(2)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條件

徵收土地時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個人承包土地被徵用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農民應當參加養老保險。

其中被征地80%(不含80%)以上的視為完全失地農民,剩餘土地交回村集體,轉為城鎮戶口,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比例在20%—80%之間的,視為部分失地農民,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被征地比例在20%以下的,村委會調劑補足土地的,不屬於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范圍。被地比冊液例在80%以上,剩餘土地能夠保障其基本生活的農民,可以自願選擇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或者部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

(2)新疆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辦理參保手續

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由被征地農民所在村(居)委會或居民委員會向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填報被征地數量、參保人員等情況,並在本村(社區)范圍內張榜公示7天,後由所在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後,報縣(區)社保經辦機構核准。

符合規定的,按本《辦法》規定先繳費,後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參保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建立個人賬戶,將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資金記入個人賬戶,並發給參保人員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手冊,手冊准確記錄參保人員基本信息和繳費情況,作為參保人員繳費憑證。

3. 如何辦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被征地農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標准,地方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乘以折算後的繳費年限後為個人應繳費總額。地方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4.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實施方案

實施方案:

以寧夏為例:

此次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范圍是,2012年1月1日以來經依法批准征地,具有寧夏常住戶籍,被征地時享有第二輪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被征地後完全失地或人均耕地川區不足0.5畝(含)、山區不足0.8畝(含),且被征地前沒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16周歲以上在冊農業人口(不含在校學生)。


此外,籌資方式按征地時自治區上年度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20%的繳費比例分三個年齡段,採取一次性分別繳納5年、10年、15年費用的辦法參保。

其中,政府承擔12%並計入統籌基金,其餘8%由被征地農民個人承擔並計入個人賬戶。不管參加職工養老保險還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府的補貼標准一致。

(4)新疆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其他省份政策

為推動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有效開展,天水市於今年9月修訂出台了《天水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明確提出了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專戶,籌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的思路。《辦法》規定,對以後新徵用的土地,按照「先保後征」的政策,以「誰用地,誰負責」為原則。

在儲備和出讓土地時,國土部門按土地所轄區域將土地承載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用,在出讓收益和征地費用中足額提取,一次性劃入財政統籌基金專戶,以有效解除被征地農民的後顧之憂,保障他們的權益。

5. 被征地農村養老保險新政策是什麼

被征地農村養老保險新政策:徵收土地時年滿16周歲以上、個人承包土地被徵用20%以上的被征地農民應當參加養老保險;徵收土地面積80%以上,剩餘土地能夠保障基本生活的,可自願選擇參加部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完全失地農民標准繳費後,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管理;其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6.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是什麼意思

所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是指國家為了保障被依法徵用後的農民老有所養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目標是為因依法征地而失去土地的農民年老此後,提供長期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針對區分年齡,被征地農民享受的養老待遇也有所不同。徵收土地時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個人承包土地被徵用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農民應當參加養老保險。其中被征地80%(不含80%)以上的視為完全失地農民,剩餘土地交回村集體,轉為城鎮戶口,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比例在20%—80%之間的,視為部分失地農民,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被征地比例在20%以下的,村委會調劑補足土地的,不屬於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范圍。被地比例在80%以上,剩餘土地能夠保障其基本生活的農民,可以自願選擇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或者部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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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就是指國家為了保障被征地農民一種老有所養的社會保障制度。其主要的目的是依法征地導致農民失去土地,在農民年老後提供長期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
1、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如何進行繳納: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金主要是由兩個部分組成一種是統籌基金,還有一種是個人賬戶基金。
第一部分:統籌基金主要從被征土地收益中籌集,由政府出資、村(組)集體出資和其它資金構成。村(組)集體出資部分從土地補償安置費中按20%提取交納。
第二部分:個人帳戶基金由被征地農民自願繳費資金及其利息構成。個人自願繳費標准分為3600元和6600元兩個檔次。被征地農民可自願選擇其中一檔,一經選定,不得變動。
2、被征地農民申請養老保險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被征地農民申請養老保險需要符合五個條件:承包地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徵收;被征地時持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被征地時戶口在征地所在地;被征地後家庭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含0.3畝);年滿16周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8.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和新農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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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
(粵府辦〔2010〕41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的意見》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關於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的意見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為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結合推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現被征地農民應保盡保
列入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的地區,要按照《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和《廣東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粵府〔2009〕124號)的要求,開展對本地農民基本情況的全面調查,抓緊制定新農保試點實施意見和工作方案,加快建立新農保制度,逐步實現農民人人享有基本養老保障。要將已實行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並入新農保制度,將參加原制度的參保人個人賬戶、繳費年限合並計算,按本意見的有關規定計發待遇。已領取養老金的,在原養老金的基礎上增發新農保基礎養老金。暫未列入新農保試點的地區,按照新農保的制度模式和主要政策,優先組織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並落實政府和集體對被征地農民的補助。
二、完善養老保障政策,提高被征地農民養老待遇水平
自本意見發布之日起,適當提高被征地農民(含本意見下發後新征地項目和已繳納社保押金並辦理征地前批報手續的征地項目)個人繳費標准,增加基礎養老金。
(一)提高個人繳費標准。被征地農民個人最低繳費標准為每人每月50元,由征地時單列計提的養老保障資金支付。各地級以上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提高最低繳費標准,或者增設繳費檔次供被征地農民選擇。被征地農民選擇的個人繳費標准高於當地政府確定的最低繳費標準的,高出部分的費用由個人負擔。
(二)增加基礎養老金。被征地農民增加每人每月基礎養老金55元。列入新農保試點的地區,被征地農民按新農保規定每人每月再增加新農保基礎養老金55元,達到110元。
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最低繳費標准和基礎養老金標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物價水平等方面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三)養老待遇。年滿60周歲、繳費年限達到15年的被征地農民可以申請按月領取本意見規定的養老金。被征地農民養老金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構成。個人賬戶養老金從個人賬戶支付,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被征地農民年滿60周歲,繳費不足15年的,按新農保規定領取待遇。
三、建立多方籌資機制,確保資金落實到位
建立政府、集體、個人、項目業主等多方籌資機制,落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確保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
(一)用地單位一次性計提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用地單位按照本意見規定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的計提辦法,一次性計提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用於支付被征地農民個人按當地最低標准繳交的養老保險費用。
(二)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對被征地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予以補助。補助標准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確定。集體補助資金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三)各級政府合理分擔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費用。
1.個人繳費補貼。省、市、縣(市、區)三級政府按照粵府〔2009〕124號文的規定,對參保被征地農民繳費給予補貼。
2.基礎養老金。被征地農民每人每月55元基礎養老金,根據項目的性質由省、市、縣(市、區)三級政府按照一定比例負擔。其中屬於省重點項目的,由省政府負擔50%(即27.5元),市和縣(市、區)政府共同負擔50%(即27.5元)。其他項目由市、縣(市、區)政府負擔。新農保試點地區被征地農民所增加的新農保基礎養老金按粵府〔2009〕124號文規定解決。
四、科學確定保障人數,合理計提社保資金
(一)被征地農民納入養老保障人數的確定。
征地時,須首先確定應列入養老保障范圍的被征地農民人數。其中,徵收農用地以被徵收農用地面積除以2002年年末被征地單位(行政村)人均農用地面積,計算出土地供養人數,再以供養人數乘以被征地單位16歲以上的人口比例計算出需保障人數;當計算出的需保障人數超過被征地單位16歲以上人口時,以實際需保障人數計算社保費(徵收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計算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土資源廳另行制訂)。
(二)養老保障資金計提。
為確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費用的落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的有關規定,對自本意見發布之日起的征地項目,用地單位根據應納入養老保障人數和按照當地被征地農民最低繳費標准繳納15年的數額,單列計提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並列入征地成本。
徵收集體建設用地、集體未利用地的,參照徵收農用地養老保障費用計提標准計提養老保障資金;徵收的土地屬於被征地單位留用地的,不計提養老保障資金。
計提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存入當地財政專戶。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的具體對象確定後,該筆資金用於支付所確定的養老保障對象個人繳費的費用,並記入個人賬戶。
五、簡化社保審核手續,加快項目報批
對於省重點項目征地,按照簡便、高效的原則,開辟征地社保審核「綠色通道」。2008年3月1日以後的征地項目在用地報批階段,用地單位可以採取一次性全額預存社保費用或繳交押金的形式辦理。繳交押金的,由用地單位按照2000元/畝的標准將押金存入「收繳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過渡戶」,並按照規定格式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做出社保承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再按照規定格式提供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承諾書(見附件1),並按照《轉發勞動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勞社發〔2007〕22號)的有關規定履行征地報批前的有關程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勞動保障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征地社會保障審核意見書(見附件2)。項目征地報批手續獲批准後,用地單位在7個工作日內將按規定計提的養老保障資金(沖減預存押金後)存入財政專戶。用地單位主管部門應負責督促用地單位按時將應計提的養老保障資金及時存入財政專戶。用地單位未按時繳存養老保障資金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追繳所欠費用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最高不超過本金的1倍。滯納金納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如果征地項目未獲批准,押金全額退回用地單位。
已經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應視為已落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所計提的養老保障費用發給其個人用於補助其繼續參保繳費。

9. 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怎麼辦理

參加被征地農民 基本養老保險 的需要提供征地協議及土地補償合同;還需提供被征地農民身份證及戶口本等證明;《被征地 農民養老保險 花名冊》等。這些資料都有被征地村的村委會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10.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文件

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是被征地農民不再通過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的方式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而是可以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者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具體如下:
1、參保對象失地農民指因政府統一徵收農村集體土地而導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且征地時對所征土地享有承包經營權的人員,規定年滿18周歲及以上的失地農民方可自願參保,年齡以居民身份證登載的出生日期為准,征地時間以征地批文為准;
2、養老保險金待遇對於男性年齡在60周歲以上,女性年齡在55周歲以上的失地農民,地方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每年養老保險金水平,按15年期限,從政府土地徵用收益中扣除一部分資金用於養老保險費用的支付,個人不負擔繳費;
3、失地養老保險繳費標准由於各地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不同,繳費額度也有所不同,一般被征地農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標准,按每年100元至800元的繳費檔次,由個人選擇其中一檔乘以折算後的繳費年限,計算個人應繳費總額。
被征地農民參保應提供以下資料:
1、由各被征地村(社區)提供征地協議及土地補償合同;
2、被征地農民身份證及戶口本等證明;
3、填報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花名冊》、《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申請表》及《被征地農民待遇審批表》;
4、由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後的《征地情況及保障資金明細表》。
經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發放《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手冊》或《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九十六條 徵收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足額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費,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險制度。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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