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規章制度或管理辦法
企業勞動管理規章制度
企業勞動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規范企業和職工的行為,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本規章制度適用於企業和全體職工,職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職工。對特殊職位的職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職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企業負有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為職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5條企業建立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職工各項福利待遇,改善職工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
第二章企業勞動用工制度
第一節職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6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並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7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必須如實正確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不得填寫任何虛假內容。
第8條職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介紹信、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失業證或解除和終止合同證明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企業。
企業招用職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扣留居民身份證、暫住證、畢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
第9條企業加強職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職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10條企業提供專項培訓經費選送職工專業技術脫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
第二節勞動合同管理
第11條企業招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職工錄用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份。企業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12條勞動合同必須經職工本人、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方能生效。
第13條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並生效。
第14條企業對新招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滿3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1個月;合同期限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2個月;合同期限滿3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第15條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企業與職工一律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職工在企業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職工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3)企業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職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企業與職工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16條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企業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由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等。
第17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企業依法制定並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企業提前30天書面通知職工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企業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不能達成協議的。
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企業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20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業不得依據本規定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在本企業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21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企業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企業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職工勞動的,或者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職工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企業。
職工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應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22條職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職工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職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職工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企業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23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職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企業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除企業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職工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企業決定提前解散的;企業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24條企業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職工支付賠償金。
第25條企業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職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職工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企業依照有關規定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26條經濟補償按職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准向職工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職工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三節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7條企業實行8小時工作制,對特殊崗位的職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時工作制。
第28條職工每天正常上班時間為:上午08:00--12:00,下午14:00--18:00
第29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但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30條其他休息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節工資福利
第31條職工基本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標准。
基本工資是職工完成法定工作時間應享有的工資報酬。
第32條企業實行計時工資和計件工資,此外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計時工資和計件工資以勞動合同約定或單價協議書為准。
第33條安排職工加班的,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休息日安排職工加班,企業可以安排職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34條企業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託銀行代發工資,企業在支付工資時向職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職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第35條企業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本月工資於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5日內一次性付清職工工資。
第36條非員工原因造成停工、停產、歇業,時間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准支付工資;停工、停產、歇業時間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員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按照不低於最低生活費標准支付工資;員工提供了正常勞動的,企業按照不低於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工資。
第37條因職工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以要求職工賠償或依企業規章制度對職工經濟處罰的,可從職工當月工資中扣除。
經濟處罰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總額不超過職工基本工資的20%,扣除後余額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標准。
第38條有下列情況之一,企業可以代扣或減發職工工資而不屬於剋扣工資:
(1)代扣代繳職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2)扣除依法賠償給企業的費用;
(3)扣除職工違規違紀受到企業的經濟處罰;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五節社會保險
第39條企業按政府規定為職工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
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企業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三章職工勞動紀律制度
第一節勞動紀律與職工守則
第40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必須自己打卡,不得委託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錯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須由本部門經理或主管簽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5)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報部門經理或主管審批,並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電報或委託他人請假,上班後及早補辦請假手續;
(6)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鍾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7)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8)職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一個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提交《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9)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及時辦理移交手續。
第41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進入或逗留廠區,必須按規定佩戴廠牌和穿著工作服;
(2)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企業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
(3)嚴格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4)工作期間,忠於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幹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5)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煙頭雜物,保持企業環境衛生清潔;
(6)愛護公物,小心使用企業機器設備、工具、物料,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
(7)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企業內部人際關系,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
(9)關心企業,維護企業形象,敢於同有損企業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10)上班時間一到即刻開始工作,下班之後無特別事務不得逗留;
(11)遵守企業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第42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安全守則和操作規程:
(1)生產主管和領班要做好機器設備的保養、維修和用前檢查工作,在確保機器設備可安全使用後,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機器設備時,必須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保證產品質量,維護設備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設備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操作工應及時告知車間主任和相關技術人員處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及時將情況向領班、部門主管或部門經理報告;
(5)工作場所和倉庫的消防通道,必須經常保持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對消防設備、衛生設備及其他危險防止設備,不得有隨意移動、撤走及減損其效力的行為;
(7)維修機器、電器、電線必須關閉電源或關機,並由相關技術人員或電工負責作業;
(8)非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不得隨意操作機械設備;
(9)危險物品必須按規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隨意亂放;
(10)車間和倉庫嚴禁吸煙,吸煙要在指定場所,並充分注意煙火。
(11)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進入企業;
(12)收工時要整理機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關好門窗、上好門鎖。
第二節獎勵與經濟處罰
第43條為增強職工責任感,調動職工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企業對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職工實行獎勵制度。
獎勵分為表揚、晉升、獎金三種。
第44條職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於職守,遵規守紀,關心企業,服從安排,成為職工楷模者,給予通報表揚。
第45條對有下列事跡之一的職工,除給予通報表揚外,另給予晉升、獎金的獎勵:
(1)對於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3)遇有災情,勇於負責,奮不顧身,處置得當,極力搶救,使企業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4)敢於同壞人、壞事作斗爭,舉報損害企業利益行為,使企業避免重大損失的;
(5)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46條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廠規廠紀,企業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職工實行懲罰制度。
懲罰分為:口頭批評教育、書面告誡、賠償經濟損失、解除勞動合同四種。
第47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第一次口頭批評教育,批評教育無效的,第二次以後每次書面告誡1次,並經濟處罰5至20元:
(1)委託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每次10分鍾以上)的;
(3)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4)消極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非機械設備的操作者,隨意操作機械設備的;
(6)擅帶外人到生產車間逗留的;
(7)攜帶危險物品入廠的;
(8)在禁煙區吸煙的;
(9)違反企業規定攜帶物品進出廠區的;
(10)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48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第一次口頭批評教育;批評教育無效的,第二次以後每次書面告誡1次,並經濟處罰20至50元;一個月內違規3次以上或一年內違規6次以上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影響企業生產秩序和職工生活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企業利益受損的;
(3)上班時間打牌、下棋的;
(4)將企業內部的文件、帳本給企業外的人閱讀的;
(5)在宿舍私接電源或使用電爐、煤氣灶的;
(6)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49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日,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日的;
(2)提供與錄用有關的虛假證書或勞動關系狀況證明,騙取企業錄用的;
(3)違反操作規程損壞機器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造成企業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4)盜竊、貪污、侵佔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造成企業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5)違反企業保密制度,泄露企業商業秘密,造成企業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6)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50條職工違規違紀對企業造成經濟損失,除按規定處罰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第51條對職工的違紀處理,由違紀職工所在的車間主任根據本規章制度相關條款提出書面處理意見,並提交人事部門,再由人事部門提交總經理室審批。經批准後,由人事部門向違紀職工送達處理決定書,處理決定必須包括職工違紀事實、違紀證據、處理原因、處理依據、處理結果等五項內容。整個處理過程不得超過30日。
第52條職工對企業處理不服的,職工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第四章保密制度與競業限制
第53條為了維護企業利益,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特製訂本保密制度,企業全體職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54條本規定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企業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以及企業依法律規定或者有關協議的約定,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第55條可能成為企業商業秘密的技術信息包括技術方案、工程設計、製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體、實驗數據、實驗結果、圖紙、樣品、模型、模具、技術文檔、操作手冊等等。
第56條可能成為企業商業秘密的經營信息包括客戶名單、客戶訂單、營銷計劃、采購資料、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產銷策略、經營目標、經營項目、管理訣竅、貨源情報、內部文件、會議紀要、經濟合同、合作協議等等。
第57條嚴格遵守企業秘密文件、資料、檔案的登記、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應存放在有保密設施的文件櫃中,借用秘密文件、資料、檔案須經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場所談論企業秘密事項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58條秘密文件、資料、檔案不得私自復印、摘錄和外傳。因工作需要復印時,應按有關規定經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准。
第59條職工調職或離職時,必須將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資料、檔案或其他東西,按規定移交給企業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不得隨意移交給其他人員。
第60條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與知悉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職工另行簽訂《保密協議》,協議內容包括保密的內容、范圍、權利、義務、期限、保密費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61條未經企業同意,職工在職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企業同類的營業。
第62條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與知悉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職工另行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職工從離開企業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系的產品的其他企業內任職,企業按月向職工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費。
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系產品企業的具體范圍、競業限制期、競業限制補償費和違約責任等事項按《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競業限制補償費按年計算為職工離開企業前一年從企業獲得報酬總額的1/2按月支付,職工違約金為補償金的2倍。
第五章附則
第63條本制度是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具體化,本規定與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有抵觸的,以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准。
第64條本制度與勞動合同有抵觸的,以勞動合同為准。
第65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或法律規定更新時,通過通告的形式補充或更新。
第66條本制度已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並與工會協商後確定,並向全體職工公布。
本企業向每位職工發放本手冊,職工簽收以此作為已向職工公示的證明。
第67條本制度自年月日生效。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Ⅱ 有哪位知道養老保險轉移一次性補繳超過三年的怎麼開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
Ⅲ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
為公正、高效處理勞動人事爭議糾紛,統一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裁判標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與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於2012年6月21日在佛山召開了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適用以及進一步加強裁審程序銜接問題進行了討論,形成如下會議紀要:
一、適用《社會保險法》的若干意見
1.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建立了社會保險關系,勞動者墊付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後,請求用人單位返還的,作為勞動爭議處理。
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為其建立社會保險關系或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不作為勞動爭議處理,勞動人事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應告知勞動者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尋求解決。
2. 勞動者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年限、繳納數額不足為由,請求用人單位賠償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損失的,不作為勞動爭議處理。
按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妥善解決企業未參保人員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11〕237號)的規定,可納入我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賠償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損失的,不作為勞動爭議處理,勞動人事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應告知勞動者向相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尋求解決。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為由,請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明確答復不能補辦;
(三)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3.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者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但勞動者符合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條件,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參照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准報銷醫療費用的,應予支持。
4. 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建立工傷保險關系,且用人單位以及受到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均未在法定期間申請工傷認定,以致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勞動人事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應駁回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的申請或起訴,並告知其可另行主張人身損害賠償,但用人單位對構成工傷無異議的除外。
5. 勞動者因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工傷或被診斷患有職業病,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已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用人單位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應予支持。
6. 勞動者工傷由第三人侵權所致,第三人已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又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所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應扣除醫療費、輔助器具費和喪葬費。
7.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在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且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後,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安裝輔助器具,工傷職工請求一次性支付輔助器具更換費用的,應予支持。輔助器具更換費用的確定應以《廣東省工傷康復服務項目及支付標准(試行)》規定的標准為依據,輔助器具更換周期的確定應以與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輔助器具配製機構出具的意見為依據,計至工傷職工70周歲止。
8. 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和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以及用人單位使用的童工發生工傷事故,確需安裝輔助器具,除《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規定的一次性賠償金外,職工及童工請求一次性支付輔助器具安裝和更換費用的,應予支持。輔助器具安裝和更換費用的確定應以與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輔助器具配製機構出具的關於輔助器具安裝費用及更換周期的意見為依據,計至70周歲止。配製機構出具的標准超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考標準的,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考標准確定。
9.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依法獲得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後,又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其他工傷保險待遇的,作為勞動爭議處理。
10.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參加失業保險或者擅自停止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者依法向用人單位主張一次性賠償的,應予支持。
二、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若干意見
11.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勞務關系處理。
12.下列爭議,作為勞動爭議處理: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應休未休年休假額外支付的工資產生的爭議;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發放高溫津貼產生的爭議;
(三)勞動者與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因用工關系產生的爭議。
13.發包單位將建設工程非法發包給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實際施工人或者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分包給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實際施工人,實際施工人招用的勞動者請求確認其與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單位或者承包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不予支持,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認定工傷的除外。勞動者依照《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或《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與《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直接主張由發包單位或者承包單位與實際施工人連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應予支持。
1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者雖通知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勞動者無正當理由拒不簽訂,用人單位未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二倍工資差額的計算基數為勞動者當月應得工資,但不包括以下兩項:
(一)支付周期超過一個月的勞動報酬,如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年底雙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結算的業務提成等;
(二)未確定支付周期的勞動報酬,如一次性的獎金,特殊情況下支付的津貼、補貼等。 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超過一個月雙方仍未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要求支付二倍工資的,應予支持。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需再支付用工之日起滿一年後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15.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仲裁時效,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確定。用人單位應支付的二倍工資差額,從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計算,對超過一年的二倍工資差額不予支持。
16.勞動者依法請求用人單位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人事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應告知其將訴訟請求變更為確認雙方已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拒不變更的,勞動人事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不得直接判令雙方當事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可以依法確認雙方當事人已存在事實上的無固定期限勞動關系,並參照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內容。
17.勞動者雖然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但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又請求與用人單位重新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不予支持。
18.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後,因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一)、(三)、(四)項規定情形而續延,致使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予支持。
19.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提出續訂勞動合同並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勞動關系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協商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提出的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福利待遇等事項不低於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前的標准,勞動者拒不接受的,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合同,且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1.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或以用人單位未按約定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為由要求不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以其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向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已包含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進行抗辯的,不予支持。
22.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視為用人單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權,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擅自調整其工作崗位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
(一)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的需要;
(二)調整工作崗位後勞動者的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
(四)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且不具有上款規定的情形,勞動者超過一年未明確提出異議,後又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
23.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應提供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的限期整改指令書和用人單位逾期未履行該指令書的證據。
24.勞動者依照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第十條的規定,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或額外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
25.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須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或將社會保險費直接支付給勞動者,勞動者事後反悔並明確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及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如用人單位在合理期限內拒不辦理,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應予支持。
26.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為由,向用人單位主張一個月工資賠償的,不予支持。 27.用人單位未按照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向勞動者發放年休假工資或高溫津貼,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的,不予支持。 28.勞動者以其他理由提出辭職,後又以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迫使其辭職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
29.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無法證明勞動者的離職原因,可視為用人單位提出且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30. 用人單位經營者欠薪逃匿,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應予支持,經濟補償的支付年限從用工之日起算。
31.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或賠償金時,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基數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不再以《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為界分段計算。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基數按用人單位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計算。
32. 勞動關系建立於《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但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後解除或終止的,經濟補償按以下方式計算:
(一)按《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工作年限自《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起計算。
(二)按《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後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均需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或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及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計發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過12年。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非因協商一致或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計發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不受最多不超過12年的限制。
33. 《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但無須另行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實際用工之日起計算,應包括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的工作年限。
34.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承擔責任的范圍應以《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的內容為限,即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和損害賠償責任,但不包括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勞動者因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未為其參加社會保險導致的醫療費、失業待遇及生育待遇損失屬於損害賠償責任范圍。
三、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若干意見
35. 因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勞動人事仲裁機構按自動撤回申請處理後,申請人又提起仲裁申請,勞動人事仲裁機構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或通知,申請人不服該決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確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應裁定駁回起訴。
36. 當事人不服勞動人事仲裁機構以不符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有關地域管轄的規定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或通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7. 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或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請求用人單位支付代通知金或二倍工資的,作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追索賠償金爭議處理。
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屬於《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准在社會保險方面發生的爭議,勞動人事仲裁機構對此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
38. 勞動人事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書應當載明該裁決是否屬於終局裁決。
勞動人事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書已載明該裁決是否屬於終局裁決,當事人在訴訟中又對有關終局裁決、非終局裁決的認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
39. 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四)、(五)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以認定事實錯誤為由申請撤銷終局裁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勞動人事仲裁機構違反法定程序足以影響裁決結果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40.勞動人事仲裁機構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法定時效期間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當事人不服該決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的仲裁申請是否超過法定時效期間進行審查。
當事人在仲裁階段未提出超過仲裁申請期間的抗辯,勞動人事仲裁機構對此進行了實體性裁決,應視為當事人在仲裁階段放棄了申請仲裁期限的程序性抗辯權利。當事人在訴訟階段以此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1.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人民法院審理人事爭議案件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辦案規則》的規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辦案規則》未作規定的,依照《人事爭議處理規定》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人民法院審理人事爭議案件,應當以國家有關人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人事政策為依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可以參照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及人事管理規范性文件處理。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且糾紛性質與勞動爭議類似的,可參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規定處理。
42.工作人員對事業單位主管部門作出的辭退、除名、辭聘、提前解除聘用合同、按自動離職處理、不批准辭職(離職)等人事處理決定不服而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的,應當將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作為共同當事人。
43.當事人申請人事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44. 本紀要自下發之日起,供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參照執行。本紀要下發前的有關指導意見與本紀要規定不一致的,以本紀要為准。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有新規定的,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
Ⅳ 農村重度殘疾人參加養老保險有優惠嗎
各地略有不同,但基本參照《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1〕18號)
參考: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1〕18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川府發〔2009〕35號)、《關於印發四川省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川府發〔2011〕30號)》(川府發〔2011〕30號)和市政府《研究資助我市城鄉重度殘疾人參加養老保險會議紀要》(成府閱〔2013〕213號)精神,切實解決我市城鄉重度殘疾人參加養老保險問題,特製定此工作方案。
一、資助范圍
具有本市戶籍,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二級城鄉重度殘疾人,按照個人自願、政府資助的原則申請參加養老保險。城鄉重度殘疾人已在用人單位就業的不適用本《方案》。
二、繳費標准
(一)男16—59周歲、女16—49周歲的城鄉重度殘疾人,以上一年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0%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20%按年繳納養老保險費。
(二)男60周歲、女50周歲及以上的城鄉重度殘疾人,以上一年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0%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20%一次性繳納15年的養老保險費。
三、資助標准
(一)男16—59周歲、女16—49周歲的城鄉重度殘疾人,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後,政府以上一年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12%的標准按年給予資助,資助時間最長不超過15年。
(二)男60周歲、女50周歲及以上城鄉重度殘疾人,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後,政府以2013年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12%的標准一次性資助繳滿15年的養老保險費。
已參加我市社會養老保險,且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重度殘疾人,政府從本《方案》實施起按年給予資助至繳費滿15年;繳費年限已滿15年或已按月領取養老待遇的城鄉重度殘疾人,政府不再給予資助。
四、資助和參保手續辦理
(一)城鄉重度殘疾人(或由其監護人)攜帶本人戶口、身份證、殘疾證通過所在村(社區)向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殘聯自願申請參加養老保險,並填報《城鄉重度殘疾人養老保險參保資助申請審批表》(附件1,一式四份),由當地殘聯簽署審查意見。
(二)各級殘聯會同社保經辦機構,根據申請參保的人員類別、人數和貸款手續辦理情況,計算出參加養老保險所需資金總量,編制《成都市城鄉重度殘疾人養老保險參保花名冊》(附件2、附件3),並將個人繳費、政府資助及貸款費用,隨同參保人員《申請表》一並提交社保經辦機構。同時安排工作人員協助重度殘疾人辦理養老保險參保手續。
(三)社保經辦機構收到個人繳費、貸款資金和殘聯移交的《花名冊》、資助資金後,為每一個參保人員出具《四川省社會保險費專用票據》,並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參保繳費手續。
(四)本方案實施之日,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及以上符合資助條件的城鄉重度殘疾人,須在2014年10月31日前提出參保資助申請;其餘年齡段城鄉重度殘疾人,須在每年10月前提出參保資助申請,才能享受政府資助。
五、貸款辦理
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及以上城鄉重度殘疾人參保享受政府資助後,個人繳費部分仍有困難的,可用養老金作為還款保證,向金融機構申請個人信用貸款,用於繳納個人應繳納部分的養老保險費。
六、養老待遇
(一)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城鄉重度殘疾人,在一次性足額繳費後,憑本人身份證、獨子證、人事檔案等資料,經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後,按現行政策規定為其計發養老待遇。
(二)已領取養老金和未領取養老金的重度殘疾人死亡,按現行政策享受死亡待遇。
七、職責分工
市殘聯負責城鄉重度殘疾人參加養老保險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指導區(市)縣殘聯做好相關工作,督促區(市)縣殘聯按時、足額申請政府資助資金,會同財政部門做好資助資金的預算和籌集工作。各區(市)縣殘聯負責組織對申請參加養老保險的城鄉重度殘疾人進行資格審查,負責核定、匯總參保資助資金,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參保殘疾人政府資助資金,並劃入指定的社會保險基金專戶,做好相關信訪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城鄉重度殘疾人參加養老保險政府資助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對區(市)縣市財政轉移支付額度的計算和撥付及監督。各區(市)縣財政負責本區域內城鄉重度殘疾人參加養老保險政府資助資金的籌集,配合殘聯做好資助資金的按時、足額撥付。
市社保局負責制定參保繳費流程,指導區(市)縣社保經辦機構做好重度殘疾人的參保繳費核定、經辦工作,配合市殘聯做好經費測算等相關工作,並配合做好相關信訪工作。各區(市)縣社保經辦機構負責經辦城鄉重度殘疾人參保繳費工作,包括建立養老保險關系、認定相關繳費年限、徵收養老保險費、計發養老待遇,並協助參保對象申請貸款繳費,做好相關信訪工作。
成都銀行、成都農商行負責對城鄉重度殘疾人申請貸款繳納養老保險給予貸款支持;承貸銀行應向社保經辦機構提供借款人銀行賬號。
八、工作安排
(一)各區(市)縣殘聯、財政和社保經辦機構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宣傳和引導工作,共同完成參保人員基礎信息的採集和資料的交割、資金的籌集和歸墊、參保繳費的辦理和養老待遇的計發。
(二)各區(市)縣殘聯、財政和社保經辦機構每年10月聯合向市殘聯、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及市社保局上報工作進展情況(包括參保人員類別、參保人數、領取待遇人數、繳費總額、政府資助資金和殘保金資助資金等情況)。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Ⅳ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會議紀要怎麼寫
摘要 親,你好,紀要是會議內容的重點,是總結出來的,必須如實反映會議主題研究,討論,共識,分歧,結論。
Ⅵ 養老保險政策
(一)參保單位職工
1. 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的《重慶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維護申報表(漏投補繳)》(附件2)或《重慶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維護申報表(繳費基數維護)》(附件3);
2. 《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 區縣社會保險局指定時段裝訂成冊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原件及復印件或《職工檔案》原件。
(二)個人參保人員
1. 失業職工
(1)經本人簽字認可的《重慶市個人參保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表》(附件4);
(2)《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4)有視同繳費年限的,提供本人《職工檔案》原件;無視同繳費年限的,提供與原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始材料。
2. 已破產、解體、關閉的企業職工
(1)經本人簽字認可的《重慶市個人參保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表》;
(2)《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4)企業破產、解體、關閉的有效文書原件及復印件;
(5)《職工檔案》原件。
3. 靈活就業人員
(1)經本人簽字認可的《重慶市個人參保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表》;
(2)《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4. 城鎮個體工商戶僱主
(1)經本人簽字認可的《重慶市個人參保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表》;
(2)《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4)申請參保時仍從事個體經營且有效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5)補繳各年度從事個體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即提供一年補繳一年)。對不能提供原件的,應提供工商行政部門收取個體登記費(開業、變更)、行管費的發票、個體協會收取會費的發票、個體協會會員證、原始的完稅憑證、工商注冊登記資料或繳納工商注冊登記費的發票等原始資料。
5. 城鎮個體工商戶僱工
(1)經本人簽字認可的《重慶市個人參保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表》;
(2)《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4)申請參保時其僱主仍從事個體經營且有效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5)與僱主建立或形成勞動關系的原始材料。
6. 曾在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2006年10月1日前與機關事業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臨時聘用人員
(1)經本人簽字認可的《重慶市個人參保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表》;
(2)《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協議)原件及復印件。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協議)的可參照下列憑證:繳納其他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考勤記錄等;
(4)區縣社會保險局指定時段裝訂成冊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原件及復印件。
(三)按照渝勞社辦發〔2005〕158號規定辦理補繳的參保單位職工
1. 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的《重慶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維護申報表》;
2. 根據不同的原因提供相應的材料:
(1)申報變更用人單位少報歷年繳費基數的,提供區縣社會保險局指定時段裝訂成冊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
(2)審計稽核補繳,提供相關部門下達的《稽核通知書》;
(3)行政訴訟補繳,提供《行政訴訟判決(裁決)書》;
(4)行政復議補繳,提供《勞動和社會保險行政復議決定書》;
(5)行政復查補繳,提供《基本養老保險復查決定書》。
四、補繳辦理流程
(一)申報
參保單位或個人向參保地社會保險局提出補繳申請,同時提交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相關原始材料。
(二)受理
區縣社會保險局受理參保單位或個人補繳申請後,按以下流程辦理:
1. 區縣社會保險局業務人員初審;
2. 業務部門負責人復審;
3. 分管局領導審核;
4. 對重點、難點的補繳業務,提交區縣社會保險局長辦公會議審定,並形成會議紀要,審定辦理補繳人員名單作為會議紀要附件。
(三)辦理
1. 區縣社會保險局指定專人,憑局長辦公會議審定的有關資料,通過業務系統辦理補繳手續,列印《重慶市參保單位職工(個人參保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明細表》(附件5),交參保單位或個人參保人員;
2. 區縣社會保險局業務部門按照「先實收到帳、後辦理業務」的原則,在業務系統中完成補繳實收處理。
(四)存檔
區縣社會保險局對辦理參保人員補繳的相關資料建立專檔進行長期管理,上述經辦人員、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不得管理相關檔案資料。
五、其他
(一)現仍在延長繳費協議期內的參保人員,申請補繳其首次參保時間之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經參保地社會保險局審核符合補繳條件的,本人自願申請終止延長繳費協議後,可辦理補繳手續。在參保人員完清補繳費用後,由參保地社會保險局將其補繳年限與已繳費年限合並計算,並按以下辦法處理:
1. 對補繳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按規定程序辦理退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完退休審批手續之月(即本人完清補繳費用的次月)為其退休時間和開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時間。
2. 對補繳後仍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本人自願申請延長繳費的,應重新簽訂延長繳費協議,延長繳費至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之月,按規定程序辦理退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完退休審批手續之月(即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繳費條件的次月)為其退休時間和開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時間。
(二)對在2009年5月5日前已經受理的補繳業務,各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局應告知參保人員必須在2009年12月31日前完清全部補繳費用。對逾期仍未完清的,從2010年1月1日起,通過業務系統自動按渝人社發〔2009〕21號文件規定重新計算其應補繳的費用。
(三)在上年度全市城鎮經濟單位職工平均工資公布前,針對補繳業務,各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局只受理補繳資格條件審核,其他暫不處理,上年度全市城鎮經濟單位職工平均工資公布後應及時進行處理。
(四)具有本市戶口的我市城鎮個體工商戶僱主,在其戶口所在地的社會保險局參保;市外戶口的我市城鎮個體工商戶僱主,在其工商營業執照注冊地的社會保險局參保。
城鎮個體工商戶僱工應隨同僱主參保。對僱主因各種原因不具備參保條件的,具有本市戶口的僱工應在其戶口所在地的社會保險局參保;市外戶口的僱工應在僱主工商營業執照注冊地的社會保險局參保。
(五)個人參保人員首次參保並申請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應一次性全部完清經參保地社會保險局審核確認的補繳期內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間斷補繳;對一次性完清全部費用確有困難的,可重新申報,並從最近年度往前補繳未繳費期間的費用。
Ⅶ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會議紀要怎麼寫
紀要是會議內容的重點,是總結出來的,必須如實反映會議主題研究,討論,共識,分歧,結論。
Ⅷ 企業養老保險費緩交如何辦理
答:企業應填寫《企業和職工歷年欠繳養老保險費還款計劃》表》(一式三份),送交社保關系一科初審後到地稅辦理緩交手續,憑地稅緩交通知辦理退休手續,確系無力繳費的按市政府會議紀要辦理退休手續。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