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三峽移民都到了哪些地方
山東、上海、江蘇、廣東、浙江、江西、安徽、湖南、四川、福建、湖北等11個省。
三峽工程庫區農村移民外遷安置的任務與進度要求
(一)調整三峽庫區農村移民安置規劃,全庫區農村移民外遷安置人數由原規劃8.3萬人,增加到12.5萬人。其中:湖北省2.5萬人,全部在本省非庫區縣安置;重慶市10萬人,在本市非庫區縣安置2萬人,投親靠友、自主分散安置1萬人,出市外遷安置7萬人。
(二)重慶市三峽庫區出市外遷安置的農村移民(以下簡稱外遷農村移民)7萬人,分配給以下省(市)進行安置:四川省9000人,江蘇、浙江、山東、湖北、廣東省各7000人,上海市、福建省各5500人,安徽、江西、湖南省各5000人。上述11個省(市)要各選擇一個縣進行接收外遷農村移民安置試點,每個試點縣接收安置150戶,約600人。
(三)1999年底以前,11個省(市)要做好試點方案,2000年完成安置試點任務,並編制好本省(市)接收外遷農村移民安置總體規劃;從2001年至2003年上半年,要全部完成外遷農村移民安置任務。
(四)外遷農村移民安置試點方案和總體規劃由遷入地省(市)人民政府負責編制,商遷出地省(市)人民政府後,由遷入地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報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備案。
外遷農村移民安置試點,按照批準的試點方案由遷出地縣級人民政府與遷入地縣級人民政府簽訂試點安置協議,並分別報遷入地和遷出地省(市)人民政府備案。按照總體規劃,由遷出地省(市)人民政府與遷入地省(市)人民政府簽訂安置協議。
(五)11個省(市)在確保完成分配的外遷農村移民安置任務的同時,對於投親靠友、自主分散外遷到本省(市)的三峽庫區農村移民,仍然要給予支持和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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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有效措施,積極穩妥地做好三峽工程庫區農村移民外遷安置工作:
(一)遷入地人民政府要選擇自然條件較好、經濟相對發達、土地容量較為充裕的地區作為外遷農村移民安置區,將移民相對集中安置到縣、鄉,分散安置到村、組。鼓勵移民購買當地居民的閑置房屋;對於要建新房的,人均宅基地可按遷入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統一標准執行,房屋建設要統一規劃,由移民聯建或自建,不要統一規定建房標准。
(二)在外遷農村移民安置工作中,遷入地人民政府要保證移民的合法權益,要依法辦理移民購房或建房以及宅基地等有關手續,落實和辦理移民的戶籍變遷、社會福利和子女就學等有關事宜。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移民生產、生活安置中各種設施及房屋建設的質量管理。
(三)外遷農村移民安置地的水、電、路等基礎設施以及學校、醫院、商業等公共設施應較為完善。同時,可根據安置移民的需要,在當地有關部門的規劃下,適當增容、改建或擴建,確保當地居民和移民有一個比較穩定的生產、生活環境。
(四)為鼓勵和引導更多的農村移民外遷安置,國家對外遷農村移民給予適當補助,並將實行後期扶持政策。各省(市)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在規定的許可權內對移民在收取稅、費等方面給予減免或適當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