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工傷保險待遇能夠同時享受嗎
工傷傷殘津貼和基本養老保險金不能同時享受,但工傷保險基金補差。
根據《工專傷保險條例屬》第三十五條(三)款規定,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低於其時領取的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職工生活不能自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的生活護理費繼續發放。
2. 1—4級領取傷殘津貼的職工還要交養老保險嗎
對於一到四級的工傷者,在領取社保部門傷殘津貼的職工(工傷者),如果身體還是可以在職工作的,那麼是應當與用人單位同時一樣繳納社保五險(含養老保險),那樣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成為退休人員後,就可以領取傷殘等級的傷殘津貼的同時,還可以同時領取退休養老金。
3. 是不是享受傷殘津貼就不用繳納養老保險了
享受傷殘津貼並不意味著可以免除繳納養老保險的義務。
一、傷殘津貼與養老保險的性質區別
傷殘津貼是針對因工作原因導致的身體傷殘或職業病而提供的一種經濟補償,旨在幫助受傷勞動者度過因傷殘帶來的經濟困難。而養老保險則是一種社會保險制度,通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共同繳費,積累養老基金,以確保勞動者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能夠享有基本養老金,維持其基本生活。
二、傷殘津貼與養老保險的繳納義務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在享受傷殘津貼的同時,仍需按照國家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用。這是因為傷殘津貼和養老保險是兩種不同的社會保障制度,各自承擔著不同的功能和責任。傷殘津貼主要關注勞動者的傷殘補償,而養老保險則關注勞動者的退休生活保障。因此,勞動者不能因為享受了傷殘津貼就免除繳納養老保險的義務。
三、法律對繳納養老保險的規定
我國《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養老保險作為社會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有義務按時足額繳納。同時,法律也規定了對於未按時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
享受傷殘津貼並不免除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的義務。傷殘津貼和養老保險是兩種不同的社會保障制度,各自承擔不同的功能和責任。勞動者在享受傷殘津貼的同時,仍需按照國家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用,以確保自己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能夠享有基本養老金,維持其基本生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規定: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