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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發布時間:2021-10-18 02:09:32

1.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新在哪裡與之相對應,有沒有所謂的老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是什麼

新農保是2009年由復國務院頒布政制策實施的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首先資金來源方面: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國家財政撥款三個來源渠道
其次在資金籌集模式上: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原則,政府補貼全部進入社會統籌賬戶,個人繳費全部進入個人賬戶。
再次資金給付方面: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社會統籌賬戶發放,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發放。
老農保是在1986年社會保險體制改革時探索建立的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在1992年民政部頒布政策實施,但是在2008年左右破產
老農保的特徵:
首先資金來源方面: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國家給予政策支持,所以老農保只有2個來源渠道,國家是不給財政補貼的,這是新舊農保的最大區別
其次在資金籌集模式上,實行完全積累的個人賬戶制度,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全部進入個人賬戶,在很多農村地區集體補助這一項基本為0,所以老農保實際上就是農民的自我儲蓄制度,並沒有實現社會成員的互助共濟和風險共擔,最後因為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積累緩慢,老農保的保障水平非常低,大部分地區每月只有4塊錢左右,在2008年左右很多農村地區出現退保現象,老農保破產了......

2. 農村養老保險從哪一年開始實行

從2009年起。

根據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國務院決定,從年起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

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准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2)2003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擴展閱讀:

新農保和城居保合並

2014年2月,國務院印發《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提出到「十二五」末,在全國基本實現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合並實施,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

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統一、規范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繼續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

個人繳費標准統一歸並調整為每年100元至2000元12個檔次,省級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的城鄉居民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

集體補助方面,在原有政策基礎上增加了公益慈善組織的資助,以利於進一步拓寬籌資渠道,提高參保人員的待遇水平。

3.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即「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回持續」。答
一、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和待遇標准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適應。
二、個人、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適應。
三、政府引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民普遍參保;四是先行試點,逐步推開。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採取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模式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
滿60周歲以上的農村居民個人不再繳費,直接享受中央財政補助的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也就是說,只有年滿60周歲的農村老年人,並且其符合條件的子女參保繳費,才可享受政府發放的基礎養老金,這既是政府組織引導下的農民自願參加,又是「待遇享受」的必要條件。
各地根據本地實際認真選擇試點地區,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做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的配套銜接工作。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同級財政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並建立公示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強社會監督。

4. 什麼是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1、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農保;
2、滿60周歲以上的農村居民個人不再繳費,直接享受中央財政補助的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
3、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5. 什麼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從各國的養老實踐來看,人類社會的養老經歷了家庭養老、國家養老保險和社會養老保險三個階段。自從19世紀80年代德國第一個建立國家養老保險制度,發展到今天,已經有16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養老保險制度。由於國家養老保險制度所存在的缺陷和問題,歐美國家正在由國家養老保險向社會養老保險過渡;亞非國家正在由家庭養老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過渡。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就是為保障農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通過再分配或儲蓄的方式建立養老保險基金,用以支付老年生活費用的社會制度。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發生了很大變化。在養老保險領域,原有的制度安排受到巨大挑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作為一種新的保障方式已經出現並得到一定的發展。但在理論與學術學界仍存在較大分歧,一部分人認為我國目前還不適宜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主要認為,由於我國經濟發展水平還比較低,農村人口龐大,地區間經濟差別懸殊,國家財力不足等等原因,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為時尚早。但大部分人認為,我國應當建立並進一步完善農村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加快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僅是一項緊迫的任務,是我國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必然要求,也是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舉措,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對於國家穩定和經濟發展具有重大的現實和歷史意義。

6. 我國農村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綜述
中國新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及改革已經走過了十幾年的歷程,經過多年的摸索、實踐,在資金的管理上逐步形成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籌資模式,建立了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但目前我國養老保險也愈來愈面臨更嚴峻的挑戰,加速發展的人口老齡化、覆蓋面窄、統籌層次低、隱性債務和個人空賬等問題,已使現有的養老保險制度力不從心;而農村傳統的「家庭養老與土地保障」功能已日趨退化,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剛剛開始試點,任務艱巨。因此結合我國實際情況,針對我國當前社會養老保險在實踐中出現的難點問題進行分析,進而提出相應的改革與完善對策,是社會保障中亟待解決的核心問題。
發展歷程
我國的養老保險以1951年2月26日政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為起點,經歷了幾十年風風雨雨,其發展可概括為四個階段:1951-1965年為養老保險制度的創建階段。該階段以政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為標志,主要工作是著手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並逐步趨向正規化和制度化。1966-1976年是養老保險制度嚴重破壞階段。當時中國社會保險事業與全國社會經濟文化一樣遭受到嚴重破壞,社會保險基金統籌調劑制度停止,相關負擔全部由各企業自理,社會保險變成了企業保險,正常的退休制度中斷。1977-1992年為養老保險制度恢復和調整階段。在十年動亂結束後,我國採取漸進的方式對養老保險進行了調整,恢復了正常的退休制度,調整了養老待遇計算辦法,部分地區實行了退休費統籌制度。1993年到現在是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創新改革階段。本階段主要是創建了適應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改變了計算養老金辦法,建立了基本養老金增長機制和實施了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最終基本建成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
制度結構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基本部分和主要環節,是社會保險的主要內容。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養老保險制度中由政府管理和提供的那一部分,又被稱作基礎養老保險制度或公共養老保險制度,具有強制性、互濟性和普遍性的特點。
中國目前社會養老保險體制構架按照人口類型可分為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三大部分。中國最初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即是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是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分離出來的,其後,在制度變革過程中又經歷了合並和分離的過程。
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
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先後經歷初步建立(1950—1966)、「文革」中的破壞以及「文革」後的恢復(1966—1986)、改革與完善(1986年至今)三個階段。初步建立階段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具有以下特點:(1)有明確的法律依據;(2)完全現收現付制的模式;(3)企業繳費,職工個人不繳費;(4)企業間實行全國統籌的保險費率;(5)政策制定、監督和執行分別由不同的部門承擔。勞動部負責政策的制定和監督,工會系統負責具體的保險經辦,二者相互監督相互制衡[1]。但該制度也存在明顯問題:(1)覆蓋范圍狹窄,即僅限於城鎮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正式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2)按崗位劃分參保條件。計劃經濟的特徵使人們一旦進入特定崗位就享受到相應的保障。(3)保險體系層次單一,所有責任都由政府承擔。而且在現收現付制度模式下,基本沒有任何積累資金。
「文革」中,中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遭到了嚴重的破壞。「文革」結束後,養老保險制度逐步恢復。此階段的制度特點為:(1)單位成為養老保險金籌集發放的主角,企業完全承擔了原來勞動部和工會的職責,制度中的監督與制衡關系不復存在;(2)依然實行現收現付制的模式[1]。存在的問題主要有:(1)覆蓋面狹窄。改革開放後,中國出現了多種經濟形式,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仍主要集中於國營企業;(2)企業完全負擔社會養老保險,且新老企業負擔不均;(3)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無法適應工資制度改革的要求。經濟改革使多種經濟成分得到發展,企業工資制度也發生變化,以標准工資為基礎的養老金計發難以為繼;(4)基本養老金沒有調整機制,如沒有考慮通貨膨脹的因素等;(5)退休條件以及待遇水平與工齡掛鉤的做法欠科學。
1995年,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首次引入個人繳費和繳費確定型制度,打破了以往現收現付制模式下繳費責任主要由企業承擔的局面,強調個人在養老保險中的責任和義務。然而,現實中還存在著一系列尚未解決的問題:(1)統籌范圍實際上仍以縣市為主,與「實現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目標相距甚遠;(2)各地養老金收繳、支付標准不一,阻礙了勞動力跨地區的流動;(3)企業仍然擔負著養老金發放和管理退休職工的責任;(4)1995年的改革導致前後兩個實施方案並存,在制度設計和管理上帶來新的混亂。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造成資金運作上的賬目、管理混合運行現象,給統籌資金挪用個人賬戶提供了方便;(5)覆蓋面依然很小,統籌層次依然很低。
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面進一步擴大,制度本身也得到了完善和發展。但改革過程中依然存在很多問題:(1)最突出的便是巨大的隱性債務。現收現付制向基金積累制過渡的過程中,由於一部分人的過渡養老金全部或部分沒有個人積累,所有都要從社會統籌中支付,但規定要求「企業繳費一般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但又要求「保證按時足額發放養老金」,於是很多地區的繳費比例大大超過了有關規定;(2)過高的費率負擔使很多已參保的企業採取各種手段逃避拖延繳費;(3)覆蓋面雖擴大但一些非正規就業的社會弱勢群體如農民工仍得不到保障;(4)由於經濟發展的地區不均衡,僅以省為基礎的養老保險制度難以解決各地區之間的勞動力流動問題。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在制度變革過程中先後經歷了分離→合並→分離的過程。1955年12月國務院頒發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處理暫行辦法》使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從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分離出來;1958年3月,國務院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合並;1978年6月,國務院發布文件分別規定了幹部和工人的離、退休制度,從而將自1958年起幹部和工人實行的統一退休退職辦法重新分成兩個不同的制度;1980年10月國務院頒布的《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和1982年4月頒布的《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幾項規定》共同構建了老幹部離休制度;1993年8月,國務院頒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養老制度做了較大修改和調整,公務員不需要為養老繳納任何費用。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特點是:(1)養老保險金固定。一般以退休前最後一個月的工資為基數按一定比例計發;(2)保障水平高。無論是名義替代率還是實際替代率都高於企業;(3)個人不承擔繳費義務完全由財政負擔。
該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為:由於沒有統一的政策和法規相配套,各地區根據自身的財政收入狀況自行其是,致使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待遇與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不相銜接,而且事業單位彼此之間差距明顯。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先後經歷了初步探索與試點推廣(1982—1994)、逐步發展(1994—1997)、衰退停滯(1998—2008)以及嶄新發展(2008年至今)四個階段。
自新中國成立至改革開放前,中國並沒有嚴格意義上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1982年,全國11個省市3547個生產隊實行養老金制度,養老金由大隊、生產隊根據經濟狀況按比例分擔,從隊辦企業利潤和公益金中支付[3];1987年3月,民政部下發《關於探索建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制度的報告》[4];1991年,國務院授權民政部在有條件的地區,開展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試點工作。此階段農村養老保險的主要特點是:(1)在養老保險金的籌集渠道上,集體經濟承擔了主要義務,資金的多少受集體經濟效益的影響,來源不穩定,個人不承擔繳費義務;(2)在養老金的計發上,沒有科學嚴格的計算;(3)養老金的管理上,以村鎮企業或鄉鎮為單位,缺乏監督和約束機制,資金安全性差,流失嚴重。
1994—1997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先後提出整頓方案:繼續在有條件的地區進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探索。在此基礎上,針對進城農民工、城鎮農轉非人員和農村勞動者研究設計標准不同、可互相轉變的養老保險辦法。2008年10月,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指出要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2009年9月國務院發布《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2020年基本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目標;在籌資模式上,採用統賬結合的制度模式;在基金管理上,新農保基金要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新農保制度模式的主要特點為:(1)基金籌集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政策扶持,突出自我保障為主的原則;(2)實行儲備積累,建立個人賬戶,個人領取養老金的多少取決於個人繳費的多少和積累時間的長短;(3)農村務農、經商等各類從業人員實行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便於農村勞動力的流動;(4)採取政府組織引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的工作方法。該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參保比例較小,保險水平偏低;政府沒有補貼農村養老保險費;養老基金難以實現保值增值等等。

7. 關於農村新型養老保險和農轉非養老保險制度

1984年,中國各地進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1997年,中國政府制定了《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開始在全國建立統一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中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基本養老保險覆蓋城鎮各類企業的職工;城鎮所有企業及其職工必須履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義務。目前,企業的繳費比例為工資總額的20%左右,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工資的8%。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一部分用於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個人賬戶;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計入個人賬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月基礎養老金為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20%,月個人賬戶養老金為個人賬戶基金積累額的1/120。個人賬戶養老金可以繼承。對於新制度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的職工,還要加發過渡性養老金。
經過幾年的推進,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職工已由1997年末的8671萬人增加到2001年末的10802萬人;領取基本養老金人數由2533萬人增加到3381萬人,平均月基本養老金也由430元增加到556 元。為確保基本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近年來中國政府努力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逐步實行省級統籌,不斷加大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財政投入。1998年至2001年,僅中央財政對基本養老保險補貼支出就達861億元。目前,基本實現了基本養老金由社會服務機構(如銀行、郵局)發放,2001年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率達到98%。此外,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和退休人員仍實行原有的養老保障制度。
1991年,中國部分農村地區開始進行養老保險制度試點。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以「個人交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政府給予政策扶持」為基本原則,實行基金積累的個人賬戶模式。
從2009年起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
計算養老保險的計提基數:
若本人工資低於當地職工上年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職工上年平均工資的60%確定繳費基數;若本人工資高於當地職工上年平均工資300%的,按當地職工上年平均工資的300%確定繳費基數;若本人工資水平在當地職工上年平均工資60%-300%之間的,按本人實際工資收入確定養老保險繳費基數

8.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1、在制度模式上,實行了「個人賬戶+基礎養老金」。

2、在籌資機制上,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的籌資辦法。

3、在繳費標准上,實行了彈性繳費標准,在達到最低繳費標準的基礎上,允許參保人員可根據自己承受能力多繳費。

4、在繳費方式上,可靈活選擇季繳、半年繳、年繳等。

5、在待遇發放上,實行普惠制補貼,即對試點開始時年滿的60周歲的農村老年人在取得保險資格後。每人每月由省、市、縣三級財政按1:1:1的比例發放基礎養老金30元。

(8)2003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擴展閱讀:

開展原因:

人類「老有所養」的問題,歷來是世界各國十分關注的重大問題。

在我國,各級黨委、政府領導十分重視解決民眾的養老保障問題,通過長期的艱苦努力,養老保障工作取得輝煌的成就,尤其是在城鎮已經建立了比較完善的養老保障體系。

各類人員的養老問題基本得到解決。而在農村,雖然農民的養老問題得到明顯改善,但由於各方面的原因,廣大農民的養老後顧之憂仍非常突出。

目前,農民的養老問題主要是以土地、家庭保障為主,仍然依靠傳統的「養兒防老」辦法。但是,隨著農村經濟改革的步步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和不斷完善,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深入貫徹。

「4.2.1」家庭人口結構將普遍出現,農村傳統的家庭養老保障能力越來越弱。根據世界許多國家的實踐經驗,解決養老問題將來主要靠社會保險。我國為了解決農民的養老問題,從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初期就開始在農村探索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簡稱老農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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