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從抗美援朝離休團級幹部家屬每月多少錢
一、移交政府安置的軍休幹部生活待遇標准
(一)離休費
1.離休時離休費:幹部本人在職時計發的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軍齡工資、教護齡津貼。
教護齡津貼:1985年7月參加工資制度的軍隊幹部,離休退休時享受教齡、護齡津貼的,教齡、護齡津貼從 1986年9月1日起作為計算離休退休費的基數;離休退休時未享受教齡、護齡津貼的,不執行這一規定。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已享受的教齡、護齡津貼,從1994年1月起,全額計入離休退休費。
2.離休後增加的離休費:1979年起實行,1985年6月底以前離休的幹部享受的副食品價格補貼;1985年7月起實行的23元生活補貼費;1988年10月增加的30至40元工資;1989年10月、1991年5月、1992年3月、1992年7月、1992年10月、1993年10月、1997年7月、2001年10月、2003年7月增加的離休費;1994年2005年每年1月定期增加的離休費。
(二)退休費
1.退休幹部: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軍銜(級別)工資和地區津貼,按規定的退休費比例計發;基礎工資、軍齡工資和護教齡津貼,按全額計發。
教護齡津貼:1985年7月參加工資制度的軍隊幹部,離休退休時享受教齡、護齡津貼的,教齡、護齡津貼從1986年9月1日起作為計算離休退休費的基數;離休退休時未享受教齡、護齡津貼的,不執行這一規定。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已享受的教齡、護齡津貼,從1984年1月起,全額計入離休退休費。
2.退休志願兵(士官):軍銜等級工資和地區津貼,按規定的退休費比例計發;基礎工資和軍齡工資,按全額計發。
二、各項補助補貼標准
1.交通費:從2004年1月起,給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發放交通費。標准:軍隊離休幹部每人每月105元(含原來已發的15元),軍隊退休幹部每人每月90元。交通費隨離退休費逐月發放。發放交通費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個人用車自理。軍隊退休士官(含退休志願兵)參照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的規定發給交通費。
2.保留福利補助、保留伙食補貼:軍隊離退休幹部從這次工資制度改革起,保留福利補助60元、伙食補貼50元。退休志願兵保留福利補助25元、伙食補貼35元。
3.軍人職業津貼:從1999年1月起離退休幹部各職務(含專業技術)等級軍人職業津貼標准調整為每人每月180380元。退休志願兵軍人職業津貼調整為每人每月180280元。
4.公勤費:從2004年10月1日起公勤費按規定享受全費標準的,每人每月800元;半費標準的,每人每月400元;全費四分之一標準的,每人每月200元。公勤費和護理費只可享受一種。
5.服裝費: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幹部服裝費標准,從2000年10月起每人每月調整為:寒區50元。
6.榮譽金:榮獲一、二級紅星功勛榮譽章者,每月發給30元;榮獲獨立功勛榮譽章者,每月發給25元;榮獲勝利功勛榮譽章者,每月發給20元。隨工資逐月發放。
7.房租補貼:從2004年5月起每人每月房租補貼標准調整為:正軍職(含相當職務等級的專業技術和文職離退休幹部,下同)120元,副軍職105元,正師職65元,副師職58元,正團職50元,副團職45元,營職以下40元;六級退休士官45元,五級以下退休士官40元;1955年前後復員無工作的女同志35元,領取定期生活補助費的離退休幹部遺屬35元。自購自建住房和維修擴建私房的軍人離休退休幹部,不交納住房租金的,不得享受住房補貼。
8.防暑降溫費:軍隊離退休幹部每人每年80元,退休志願兵每人每年40元。
9.軍糧差價補貼: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志願兵的食物定量標准為:每人每天糧食550克,黃豆80克,植物油50克。軍糧補貼標准,仍按1999年的標准執行。
10.政府特殊津貼: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由國家人事部批准,每人每月100元。
11.護理費: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軍隊離退休幹部(含退休士官)護理費標准,按公勤費全費標准執行,每人每月800元。
享受條件:
(1)軍隊離休幹部中第一、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和抗戰前期參加革命的,以及抗戰後期和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且年滿70周歲的。
(2)副軍職以下離休幹部因戰因公傷殘,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或因癱瘓、雙目失明等生活不能自理的。
(3)退休幹部因戰因公評為特等、一等殘廢或者因病癱瘓、雙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經醫院證明和組織批准,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發給護理費。
因病「生活不能自理」: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准所依據的「生活自理障礙程度」,主要是指傷、病致殘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賴他人護理依賴程度。生活自理范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項:①進食;②翻身;③大、小便;④穿衣、洗漱;⑤自我移動。上述五項均需護理,為生活不能自理。
審批機關:
移交政府安置前,軍隊離休幹部享受護理費由軍隊大單位政治機關批准,軍隊退休幹部由軍以上政治機關審批。移交政府安置後,由省級民政部門批准,從批准之月起發給護理費。
報批程序:
軍隊離休幹部年滿70周歲享受護理費的,由安置地市以上安置部門審批,報省備案,從年滿70周歲的當月起享受護理費;軍隊離退休幹部因病因殘享受護理費的,由本人提出申請,干休所審核,市地以上安置部門審定,報省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服務中心審批,由省批准之月起享受護理費。
軍隊離休幹部在生活基本能夠自理後,經醫院證明,由縣級民政部門報請省級民政部門批准,停發護理費,改發公勤補助費。
軍隊退休幹部,凡享受護理費的,生活基本能夠自理後,由當地縣屬以上醫療機構證明,經縣以上民政部門提出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批准,停發護理費。
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在移交前已享受護理費的,移交後應由管理單位審核其享受護理費條件。特等、一等殘廢軍人,應以移交地方後換發的民政部門發放的《革命傷殘軍人證》為准。因病享受護理費,應以當年所持有的縣以上醫療部門和安置地市以上安置管理部門的認定為准,重新辦理享受護理費審批手續。
從2005年10月1日起,凡生活不能自理的,1953年底前入伍的師職退休幹部,經省級民政部門批准,發給護理費,其原享受的150元生活補助費標准停止執行。
12.住院伙食補助費:軍隊離退休幹部(含退休志願兵、退休士官)住院伙食補助費,從2003年1月起,執行二類灶加三類補助,減去個人應交伙食費標准,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離退休幹部個人交納住院伙食費標准,仍按現行規定執行(每人每天1.6元)。
13.少數民族補貼:符合有關文件規定精神的少數民族補助予以保留。符合條件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每人每月1.5元。
14.水電補貼:軍隊離休退休幹部、退休志願兵按照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交納水電費,並從1997年1月起給予水電補貼:每月用水補貼,軍、師職八噸,團以下五噸。每月用電補貼,副軍職14度,師職10度,團職8度,營以下幹部6度。安置地政府調整水電費繳費標准時,水電補貼相應調整。
15.電話補貼費:從1997年1月起,給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發放電話補貼費,其月標准為:離休幹部10元,退休幹部8元。(退休志願兵、士官無)
16.生活補貼:從1996年10月起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按原職務(含相當職務或專業技術等級)發給生活補貼。每人每月標准為:正軍職至正營職以下205150元。退休志願兵每人每月發給生活補貼150元。
17.家庭自行取暖補貼:家庭自行取暖的離休退休幹部,按照安置地政府規定的取暖補貼標准,發給個人。
18.地區生活津貼:對部分省市地區生活津貼進行了歸並。
19.53年師職退休幹部生活補助費:從1998年5月1日起,1949年10月1日1953年12月31日期間入伍的師職退休幹部發放生活補助費,每人每月100元;年滿70周歲和其他符合享受護理費條件的,每人每月再增發150元,不另發護理費。
發放生活費的范圍
包括已批准退休的1953年底前入伍的師職(局級)以及專業技術四、五、六級(含體育一、二級)幹部和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技術七級幹部。
審批辦法
享受100元生活補助費由安置地地區級民政部門審批;年滿70周歲和其他今後符合享受護理費條件的,由省級民政部門審批。
三、安置管理單位集中掌握經費項目
1.取暖費:根據《民政部門關於移交地方軍隊離休幹部取暖費的復函》規定,總後勤部規定的取暖費標准,是軍隊各大單位向總部計領取暖費的標准,由單位掌握使用,不是發給個人的標准。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離休幹部不住營區的由管理單位按照國家對取暖地區的規定執行。目前,財政部仍按中央軍委批轉後勤部《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住宅建設標準的規定》的各職軍官住宅建築面積標准核撥取暖費。(師職92 、團職72 、營以下54 )
2.離休幹部特需費:每月42元。特需經費按月計領,由安置管理單位統一掌握,不得發給個人。主要用於解決離休幹部的特殊困難和必要的活動經費開支,如:為離休幹部購買公用圖書、報刊、資料、文體器材和慰問等開支,不得挪作他用。可以跨年度使用。
3.福利費:按基本離退休費用的2.5%提取,由管理單位統一掌握。主要用於:為活動室和離退休幹部訂閱報刊雜志、購買文化體育用品的費用;召開離退休幹部小型座談會、表彰會、經驗交流會的費用;經組織批准參加學習和參觀考察的費用,離退休幹部參加文化比賽活動的差旅費;其他福利費用。可以跨年度使用。
四、優待撫恤
2004年10月1日執行的國務院頒布《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五十條規定,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撫恤優待,按照本條例有關現役軍人撫恤優待的規定執行。
(一)一次性撫恤
1.犧牲病故證明書的發放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對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分別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病故證明書》。
發放順序:
(1)有父母(或撫養人)無配偶的,發給父母(或撫養人);(2)有配偶無父母(或撫養人)的,發給配偶;(3)既有父母(或撫養人)又有配偶的,由其自行商定,商量不通的,發給父母(撫養人);(4)沒有父母(或撫養人)、配偶的,按下列順序發給其他親屬:①子女;②兄弟姐妹;(5)無上述親屬的,不發。
2.一次性撫恤金的發放標准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現役軍人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准,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是:烈士,80個月工資;因公犧牲,40個月工資;病故,20個月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於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准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
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在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的基礎上,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1)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5%;
(2)獲得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0%;
(3)立一等功的,增發25%;
(4)立二等功的,增發15%;
(5)立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3.一次性撫恤金的發放對象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一次性撫恤金發給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如果軍人死亡前有遺囑的,應按照遺囑載明的順序發放一次性撫恤金。
4.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項目
一次性撫恤金計發項目為:軍隊離退休幹部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軍銜(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軍齡工資以及離退休後直接增加的離退休費;退休志願兵(士官)軍銜等級工資、基礎工資和軍齡工資以及退休後增加的退休費。離退休幹部的地區類別工資、護齡、教齡津貼也計算在內。
(二)特別撫恤金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對生前作出特殊貢獻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除按本條例規定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外,軍隊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發給其遺屬一次性特別撫恤金。
1988年7月18日《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發布後病故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凡符合特別撫恤條件的,自文件下發之日起,由其生前所在單位為其遺屬發放相應特別撫恤金。
1.發放特別撫恤金的條件
(1)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英模人物或榮立一等功的人員;
(2)生前在邊防、海島、高原部隊或其他特別艱苦的環境工作及在國防科研中從事國家規定的有害工種連續滿20年,並作出顯著成績者;
(3)生前為師職(含)、專業技術7級(含)以上幹部或軍齡(含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滿30年的幹部,且事跡突出者。
2.發放特別撫恤金的標准
按發放特別撫恤金的條件順序依次劃分為一、二、三等。其中,一等為15000元、二等為12000元、三等為10000元。同時具備兩種(含)以上條件的,按其較高的一個等級給予撫恤。
(三)喪葬費
軍隊離休幹部喪葬費從1989年8月1日起,兵團職以下幹部是12個月的工資總額。離休幹部計發喪葬費的基數為基本離休費、地區津貼。
從1993年10月起,退休幹部喪葬費標准為幹部本人生前12個月的退休費。退休志願兵按照現役志願兵的規定執行。
喪葬費由軍隊離退休幹部管理部門發放。辦理喪事費用,除單位出車、送花圈外,其他費用從喪葬費中支出,辦理完喪事後剩餘喪葬費發給遺屬,經費從軍隊離退休幹部經費中列支。
(四)犧牲、病故後6個月工資
軍隊離退休幹部去世後,從去世的下月起,給其遺屬繼續發6個月的軍隊離退休幹部生前離退休費。離休幹部的基數為基本離休費、地區津貼、公勤費、交通費、榮譽金,退休幹部的基數為基本退休費、地區津貼。軍隊離退休幹部遺屬符合享受生活補助費條件的,從第7個月起領取生活補助費。所需經費由軍隊離退休幹部管理部門發放,從軍隊離退休幹部經費中列支。
此規定軍隊退休幹部從2004年1月1日起執行。
五、探親待遇
從2004年1月1日起,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含退休士官志願兵),與父母(含配偶為獨生子女的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其探望父母的時間由每四年一次改為每兩年一次,往返車船費按照現行規定報銷。
幹部探親往返途中,從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之間,在車船上過夜6小時以上的,准予購買火車硬席卧鋪票或輪船三等艙票。乘坐使用空調設備的火車時,另外加收的空調費准予報銷。白天乘坐輪船時,准予購買四等艙位票或比統艙高一等艙位票。對於無直達車次,必須中轉並在中轉地點住宿的,每中轉一次,可憑據報銷一天普通房間床位的住宿費。
六、軍隊離休退休幹部遺屬定期生活補助
(一)、軍隊離休幹部遺屬定期生活補助
自2005年1月1日起,離休幹部無固定工資收入遺孀的定期生活補助費標准調整為:離休幹部生前職務級別為團職(含相當職務級別,下同)以下的每人每月600元。
離休幹部遺屬中,未滿16歲或已滿16歲仍在校讀書或因殘疾喪失勞動能力的子女和經批准投靠離休幹部生活的無固定收入且喪失勞動能力的父母,其生活補助費標准調整為每人每月350元。
(二)、軍隊退休幹部遺屬生活補助
1.自2005年1月1日起,退休幹部無固定工資收入遺屬,符合《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在領取定期撫恤金後,參照離休幹部遺屬生活補助標准給予適當補助。
軍隊退休幹部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遺屬,向戶口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申請辦理定期撫恤金手續,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享受當地規定的定期撫恤金標准。在領取定期撫恤金後,服務管理機構參照離休幹部遺屬標准給予適當補助。
2.軍隊退休幹部遺屬享受定期撫恤金的條件:
《軍人撫恤優待條件》第十五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發給定期撫恤金:
(一)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者殘疾無生活費來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對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
B. 軍隊退休幹部死亡撫恤金發放標准
國務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揚條例》和國務院、中央軍委公布施行的《關於修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決定》調整了一次性撫恤金標准。為適應有關政策的變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公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軍隊離休幹部喪葬費是國家給予軍隊離休幹部的安置補償,其安置費中還包括療養費,生活費等其他費用。我國軍隊離休幹部喪葬費的標准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離休幹部標准執行,撫恤金及喪葬金的發放標准按照最新的法規執行。
(2)團級退休幹部工資表擴展閱讀:
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為:
(一)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
1、公務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
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
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
(二)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其中:
1、離退休人員為本人基本退休費,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2、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本人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本人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三)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的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
本《通知》下發後,《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民優函[1994]212號)即行廢止。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烈士褒揚條例
C. 退休正團職工資漲多少
如果你早已轉業安置,並在地方退休,隨著退休職工一起調整,按所在省內份的調整方案規定計算容調整數額。漲多少不得知,因為各地除了浙江都還沒有出台方案。
部隊的行政職務包括地方行政職務,不是調整退休金多少的條件,對你沒有任何幫助不起任何作用。有副高以上職稱或專業技術職稱達到一定級別的,會增加一部分退休金
D. 團級幹部在部隊30年,退休多少元一個月
部隊工作高一些,團級退休後應該是6000元一個月。
E. 軍隊正團級幹部月工資能拿多少
正團級別人員,每月全部工資待遇7000多。
以上不包含各種臨時補助、獎勵。
行政正團級配車,配司機,有具體的行政職務。
F. 1989年轉業的副團級退休後應發多少退休金
1989年轉業的副團級退休後應發多少退休金?這個不一定的各地有些差異,地區差別還是挺大的。
G. 退休公務員:縣團級、廳局級、省部級退休幹部退休金月收入是多少
你去問社保局,他們可以給你專業的回復
H. 團級幹部的退休年齡和待遇
你說的這個事情,基本上不可能,63年的兵,79年轉業到地方,在當時(79)轉業的地方的正團級,最低的退休時都是處級與局級幹部,現在處級與局級幹部退休,基本上都可以拿到3000以上,我大爸他是正營轉業,68年的兵,84年轉業到地方,公安分局局長退休現在可以拿到3500左右,如果你說的事情真有這樣的事情,你真的讓你父親好好問問是怎麼回事,像你父親這樣的事情,真的很少見,
I. 正軍級幹部退休後享受什麼待遇
正軍級幹部退休後享受待遇如下:
正軍級一般授少將軍銜或中將軍銜,待遇有配警衛和內勤、基本配給,用車、住房由部隊提供,相當於省部級的待遇,
退休費待遇:
退休人員的退休費,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按本人原標準的全額計發,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按本人原標準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滿35年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兩項之和按88%計發;
工作滿30年不滿35年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兩項之和按82%計發;工作滿20年不滿30年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兩項之和按75%。
師級以上的軍官可以在服現役滿三十年以上或者服現役和參加工作滿三十年以上,或者年滿五十歲以上的軍官退休;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經過批准,可以提前或者推遲離休。
享受每月的退休費待遇,可以做出退休安置處理。
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
第三十七條 擔任師級以上職務和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官,退出現役後作退休安置,有的也可以作轉業安置或者其他安置。
擔任團級以下職務和初級、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官,退出現役後作轉業安置或者其他安置。
對作轉業安置的軍官,可以根據需要進行職業培訓。
未達到服現役的最高年齡,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軍官,退出現役後作退休安置。
服現役滿三十年以上或者服現役和參加工作滿三十年以上,或者年滿五十歲以上的軍官,擔任師級以上職務,本人提出申請,經組織批準的,退出現役後可以作退休安置;擔任團級職務,不宜作轉業或者其他安置的,可以由組織批准退出現役後作退休安置。
第三十八條 軍官達到服現役的最高年齡,符合國家規定的離休條件的,可以離職休養。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經過批准,可以提前或者推遲離休。
(9)團級退休幹部工資表擴展閱讀:
享受條件:
(1)軍隊離休幹部中第一、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和抗戰前期參加革命的,以及抗戰後期和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且年滿70周歲的。
(2)副軍職以下離休幹部因戰因公傷殘,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或因癱瘓、雙目失明等生活不能自理的。
(3)退休幹部因戰因公評為特等、一等殘廢或者因病癱瘓、雙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經醫院證明和組織批准,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發給護理費。
因病「生活不能自理」: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准所依據的「生活自理障礙程度」,主要是指傷、病致殘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賴他人護理依賴程度。生活自理范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項:①進食;②翻身;③大、小便;④穿衣、洗漱;⑤自我移動。上述五項均需護理,為生活不能自理。
審批機關:
移交政府安置前,軍隊離休幹部享受護理費由軍隊大單位政治機關批准,軍隊退休幹部由軍以上政治機關審批。移交政府安置後,由省級民政部門批准,從批准之月起發給護理費。
參考資料:網路-關於軍隊幹部退休的暫行規定
J. 副團長退休後多錢工資
一般5000左右月工資。
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綜合性補貼、過專渡性養老金四部屬分組成: (1)、基礎養老金:退休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0%; (2)、個人帳戶養老金:本人帳戶儲存額的1/120; (3)、綜合性補貼:125元; (4)、過渡性養老金: a=職工退休時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 b=職工本人平均點工資 c=職工97年底前繳費年限 過渡性養老金=a×b×c×1% 職工本人平均點工資的計算方公式: N=年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 M=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b=(92N/92M+93N/93M+94N/94M+……………+退休上一年N/退休上一年M)/企 業和職工1992年至退休上一年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 2008年03月30日 來源:遼寧日報 繼續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是遼寧省委、省政府確定的2008年省重點民生工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