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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省份有過渡性養老金

發布時間:2022-05-07 02:24:55

『壹』 廣東省補發過渡性養老金

廣東省過渡性養老金調整今年補發的錢分三批進行發放。11月18日補發的是第一批,范圍是2020年底前退休有過渡性養老金的人員,且按新方法計算的過渡性養老金標准超過老方法計算的標准,補發的是2021年1-11月份過渡性養老金新老政策的差額及歷年養老金調整的差額(以下簡稱新老差額)30%部分。第二批補發安排在11月底,范圍是2021年退休的人員,補發的是退休領取養老金之月至2021年11月的新老差額30%部分。一些特殊群體和外省轉入廣東省的人員安排在第三批,年底前補發到位,補發的是2021年全年的新老差額30%部分。可以說,凡是這次在年底前領取到補發款的退休人員,從2021年12月份開始,其每月領取的養老金標准會執行老標准加上新老差額的30%。也就是說,12月份領取的養老金會比補發之前的養老金標准高些的。
1、自2021年1月1日起,退休人員過渡性養老金按系數法計發,不再按視同繳費賬戶法計發。對按系數法計算的過渡性養老金高於按視同繳費賬戶法計算的部分,不是一次性全額發放的,而是用5年時間逐年過渡到全額發放。為實現養老待遇水平平穩過渡,對按系數法計算的過渡性養老金高於按視同繳費賬戶法計算的部分,用5年時間逐年過渡到全額發放。具體發放比例為:第一年(2021年)發放30%、第二年(2022年)發放50%、第三年(2023年)發放70%、第四年(2024年)發放90%、第五年(2025年)及以後發放100%
2、設置過渡性養老金增發過渡期:為實現待遇水平平穩過渡,設置5年過渡期(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下同),過渡期內按《通知》第一條規定(以下簡稱「新辦法」)計算的過渡性養老金高於按粵府〔2006〕96號文規定(以下簡稱「原辦法」)計算的過渡性養老金的部分,逐年過渡到全額發放。其中,過渡期第一年(2021年)發放30%,第二年(2022年)發放50%,第三年(2023年)發放70%,第四年(2024年)發放90%,第五年(2025年)及以後全額發放。

『貳』 廣東過渡性養老金政策

廣東過渡性養老金不是沒人都有,對於發放對象有要求:
1998年6月30日以前參保且2006年7月1日起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
具體包括三類具有視同繳費權益的人員:
1、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參保人;
2、1993年12月底前,沒有視同繳費年限但有實際繳費年限的參保人;
3、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30日,有實際繳費年限的參保人。
計算「中人」建立個人賬戶之前的養老金叫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是統一制度後「中人」基本養老金的一個組成部分。對新制度(或「統賬結合」)之前參加工作、之後退休的人員來說,由於其在此之前的工作年限沒有實行個人賬戶,則退休時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中沒能體現這段年限的勞動貢獻情況,因而其退休時的基本養老金不能簡單用基礎養老金加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算,而應再加上沒有個人賬戶年限的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就解決了這一沒有個人賬戶年限的養老金問題。
計算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計算每月繳費指數:取員工參加工作起至退休時的每月繳費工資,除以當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平均繳費指數:將員工自參加工作起至退休時繳費年限的每月繳費指數相加,除以其繳費年限的月數,得出平均繳費指數。
計算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將平均繳費指數乘以退休時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得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叄』 目前哪些地區及單位退休人員可以領到過渡養老金

政府機構和機關的工作人員將於2014年10月後退休。在2024年9月之前的10年內,公共機構退休人員將有權享受過渡性養老金福利。然而,該機構的過渡性養老金福利在計算和支付過程中相對復雜。即使在某些地區會支付完成後,由於差距有很大,導致也會停止發放的情況。


養老金福利不高,但是不用擔心,國家會根據社會平均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化每年調整養老金。養老金通過配額調整、聯系調整和適當傾斜進行調整,以滿足低收入人群、老年人和邊遠貧困地區等特殊群體的需要。養老金的重要保證是支持被保險人直到他們死去,所以無論如何,養老金是非常安全和有保障的。

『肆』 2021年退休有過渡性養老金嗎

計算「中人」建立個人賬戶之前的養老金叫過渡性養老金。
過渡性養老金是基本養老金的組成部分。基本養老金,即大家口頭所稱的養老金、退休金退休工資,是由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個人賬戶三部分組成。
方法
計算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一)計算每月繳費指數:取員工參加工作起至退休時的每月繳費工資,除以當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計算平均繳費指數:將員工自參加工作起至退休時繳費年限的每月繳費指數相加,除以其繳費年限的月數,得出平均繳費指數。
(三)計算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將平均繳費指數乘以退休時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得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享受比例
19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不超過25年者,其享受比例為19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1.2%;
19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超過25年者,其享受比例為30%+(19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25)×1%。
過渡性養老金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享受比例。③ 過渡性養老金=退休地上年度社平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過渡性系數

山東地區的過渡性系數是1.3%(各省市的過渡性系數一般是1%~1.4%)。

所以,過渡性養老金=7555×0.8×6×1.3%=471元① 基礎養老金=退休地上年度社平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山東城鎮非私營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90661元,即月平均工資為7555元。

所以,基礎養老金=7555×(1+0.8)÷2×35×1%=2379元

『伍』 江蘇省過渡性養老金計算方法

法律分析:過渡性養老金是統一制度後「中人」基本養老金的一個組成部分,即在基本養老金的計算中,計算「中人」臨界點之前的養老金。 「中人」是指1997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並繳費年限滿15年,2006年1月1日以後退休的人員。在「統帳結合」之前參加工作、之後退休的人員,其在「統帳結合『』之前的工作年限沒有實行個人帳戶,退休時的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中就沒有體現這段年限的勞動貢獻情況,因此其退休時的基本養老金除了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之外,還應加上沒有個人帳戶年限(即參加工作至」統帳結合「之間)的養老金。 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算公式如下: 過渡性養老金=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R×「中人」臨界點之前的本人繳費年限。其中R為計發系數,其值在1%—1.4%之間,由各地測算後確定;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某「中人」退休時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本人繳費工資平均指數。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第六條 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為與做實個人賬戶相銜接,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同時,進一步完善鼓勵職工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相應調整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決定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的原則,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制訂具體的過渡辦法,並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本決定實施後到達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陸』 什麼是過渡性養老金

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養老保險待遇。即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2010年12月22日溫家寶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再次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提高幅度按2010年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10%左右確定,全國月人均增加140元左右。自2005年起,國家已連續六年七次提高養老金,企業退休人員的總體待遇水平翻了一番。

基本含義:過渡性養老金是基本養老金的組成部分。基本養老金,即大家口頭所稱的養老金、退休金、退休工資,是由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個人賬戶三部分組成。

產生原因:1995年,國務院印發《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下稱6號文),這個文件規定了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重要問題,其中最重要的是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個人累計繳費滿15年,或工齡(包括繳費年限)滿10年,可按月領取養老金。所領取的養老金來自於個人繳費的積累,即個人賬戶中累積的儲存額,除以預期壽命,就是每月領取的養老金。但是,由於在此之前,沒有實行職工個人繳納個人養老保險費的規定,一些職工繳費不久後就要離退休,如果完全按照個人賬戶積累,那麼他可以領取的養老金非常少。例如,某人在1995年時已57歲,繳費3年後即退休,那麼他的個人賬戶中只有3年的繳費,但是他的預期壽命可能是20年,那麼,3年的繳費分到20年中按月領取,養老金就太低了。因此,6號文規定了過渡性養老金。就是說,在國發[1995]6號文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3年內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除了領取個人賬戶積累中的錢之外,再加發一部分錢,使他的養老金和6號文實施前退休的職工的養老金差別不大,後退休的略高。這樣,就能夠實現養老制度改革的平穩過渡,加發的這部分錢,就是過渡性養老金,意即為實現政策過渡而加發的養老金。而對於6號文實施後參加工作的,按政策,企業和職工個人都應繳交養老保險費,因此不存在過渡的問題,也就不會有過渡性養老金。從理論上講,隨著領取過渡性養老金的人相繼死亡,過渡性養老金也將退出歷史舞台。

歷史沿革:廣東是實行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較早的省份。1993年前,在廣東,過渡性養老金被稱為附加養老金。[1]相應的,當時的養老金是由基礎養老金、附加養老金(包括調節金)和個人專戶養老年金三部分組成(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這三部分的名稱、計發比例、繳費分配比例等雖有變化,但三部分的實質含義沒有根本變化)。過渡性養老金設置的初衷與附加養老金一樣,也是解決政策銜接時期的養老金差別問題。1997年,《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明確了在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新老辦法平穩銜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確定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解決。[2]1998年,為與國家的做法保持一致,廣東的附加性養老金更名為過渡性養老金,計發辦法不變,調節金並入過渡性養老金。[3]2005年,《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明確了過渡性養老金問題:「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決定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過渡辦法,由各省制定。[4]

計發基數:在廣東,根據省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粵府[2006]96號)有關規定,退休時的視同繳費賬戶總額作為計發過渡性養老金的基數。[5]

享有人群:具有視同繳費權益並建立了視同繳費賬戶的下列參保人,享有過渡性養老金。[5]1.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7月1日以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2.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前具有按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2006年7月1日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

過渡性養老金補發辦法

記賬利率:所謂記賬利率,就是在視同繳費賬戶中的資金也是要計發「利息」的。這個「利息」,就是記賬利率。按照粵府[2006]96號文,目前,記賬利率按照同期的一年期存款利率執行。

『柒』 哪些人可以領過渡性養老金

1.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可以領過渡性養老金。
2.過渡性養老金作為新老制度銜接過程中,為保障在過渡期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水平,與老制度相比不會低於按照老制度來辦理退休時的水平,總的原則是保低限高。過渡性養老金的概念第一次出現在國發(2005)38號文件中,即《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根據該文件精神規定,在「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決定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由於這部分人員處於新老制度交替的執行階段,實際繳費年限比較短,個人賬戶余額比較低,如果只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養老金水平明顯低於按照老制度進行退休的人員,所以過渡性養老金是作為在過渡階段退休人員的一種補貼性的養老金。
3.領取過渡性養老金的人員,主要包括兩大部分人員。一是1996年1月之前參加工作1996年1月以後辦理退休的企業職工。包括在(1997)26號文件實施之前參加工作,該文件實施後辦理退休的國有企業職工、集體企業職工、就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辭職離職後到企業工作的人員,這部分人員在1996年之前參加工作的工作年限視同為繳費年限,屬於領取過渡性養老金的人員;二是2014年10月以前參加工作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是辭職離職後到企業工作的人員,在2014年10月以後辦理退休的,均可以領取過渡性養老金。
拓展資料:
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7月1日以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前具有按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2006年7月1日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


『捌』 江蘇企業退休過渡退休金為何與其他省計算的方法不一樣低10多倍

江蘇企業與事業在計算過渡養老金方法公式是不一樣的,同樣的視同繳費年限結果差距還是相當大的。
其他省大家一視同仁,江蘇因為最終是企業或事業人為分為三六九等,江蘇確不公平。

『玖』 山東過渡性養老金標准

法律分析:1、按月領取按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2、基本養老金的計算公式如下:基本養老金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休前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x20%(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按15%)+個人賬戶本息和÷20+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x1997年底前繳費年限x1.4%。(具體發放金額以實際情況為准)
3、死亡待遇。
(1)喪葬費;
(2)一次性撫恤費;
(3)符合供養條件的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按月發放,直至供養直系親屬死亡。
注意:養老保險應盡量連續繳納,根據有關文件規定,凡企業或被保險人間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按有關規定不繳費的人員除外),被保險人符合國家規定的養老條件,計算基本養老金時,其基礎性養老金的計算基數,按累計間斷的繳費時間逐年前推至相應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累計間斷的繳費時間,按每滿12個月為一個間斷繳費年度計算,不滿12個月不計算)。
山東農村養老金標准
二、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
繳費基數:以省(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簡稱省社平工資)為基準;
繳費基數上限:300%社平工資;繳費基數下限:60%社平工資。
1、企業職工凡工資收入低於省(市)社平工資60%的,按60%核定繳費基數;高於省社平工資60%的,按實際工資收入核定繳費基數,但是最高不得高於省社平工資的300%。
2、個體勞動者可以在省社平工資以上至300%的范圍內,自主確定繳費基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拾』 過渡性養老金是每個省份都有嗎為什麼黑龍江省從來沒有過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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