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老年大學 > 老年人直接參加社會的政治活動

老年人直接參加社會的政治活動

發布時間:2025-05-14 23:35:17

『壹』 對於孤寡老人國家有什麼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該法第一條明確指出,制定本法旨在保障老年人權益,弘揚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法律定義老年人為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國家和社會應當採取措施,逐步改善老年人的生活條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國家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逐步提高對老年人的保障水平。倡導社會優待老年人,鼓勵社會各方面投入老齡事業。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老齡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

國家和社會應當採取措施,發展城鄉社區養老服務,鼓勵、扶持專業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緊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詢等多種形式的服務。

老年人有權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國家和社會應當為老年人提供物質幫助,確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醫療需求。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國家建立健全家庭養老支持政策,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為家庭成員照料老年人提供幫助。

國家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通過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要。

國家逐步開展長期護理保障工作,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護理補貼。國家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給予基本生活、醫療、居住或其他救助。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況,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籌安排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及所需物資。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國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制度,依法規范用工,促進從業人員勞動報酬合理增長。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設置相關專業或者培訓項目,培養養老服務專業人才。

老年人可以與集體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養老機構等組織或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或其他扶助協議。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老年醫療衛生服務納入城鄉醫療衛生服務規劃,將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見病預防等納入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鼓勵為老年人提供保健、護理、臨終關懷等服務。

國家採取措施,加強老年醫學的研究和人才培養,提高老年病的預防、治療、科研水平,促進老年病的早期發現、診斷和治療。

國家鼓勵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鼓勵保險公司承保責任保險。

國家採取措施,發展老齡產業,扶持和引導企業開發、生產、經營適應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提供相關的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優待老年人的辦法納入城鄉發展規劃,逐步提高優待水平,對常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外埠老年人給予同等優待。

國家鼓勵老年人參加各種形式的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國家重視、珍惜老年人的知識、技能、經驗和優良品德,發揮老年人的專長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參與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

老年人可以通過老年人組織,開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老年人和老年人組織有權向國家機關提出老年人權益保障、老齡事業發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國家鼓勵老年人在自願和量力的情況下,參與社會公益活動、興辦社會公益事業,參與維護社會治安、協助調解民間糾紛等。

老年人參加勞動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安排老年人從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國家發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納入終身教育體系,鼓勵社會辦好各類老年學校。

國家和社會採取措施,開展適合老年人的群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貳』 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包括哪些內容

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是指老年人依據憲法和法律應當享有的各種權益。權益是指權利和利益。所有公民都享有的權利和利益,老年人也同樣享有。老年人作為特殊群體,根據其自我特點和需要,還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權益。
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政治權利
。政治權利是指公民享有參加國家管理、參政議政的權利和在政治上享有表達個人見解和意願的自由。參與國家政治生活是憲法賦予包括老年人在內的所有公民的權利。在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下,人民是國家的主人,老年人有權參與政治生活,享有政治權利,這是我國政治民主化的表現。政治權利的主要內容有如下幾個方面:{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3}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4}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5}公民因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自己的合法權利而受到損失時,有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
(2)人身自由權利。
人身自由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按照自己的意願支配其人身和行動的權利,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根據憲法規定,包括老年人在內的所有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包括以下內容:{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由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2}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老年人是社會的弱者,人身自由更容易受到侵害,其人身自由權更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條規定:「國家保護老年人享有的權益。」「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3)宗教信仰自由權。
老年人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老年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老年人和不信仰宗教的老年人。
(4)社會經濟權利。
社會經濟權利是指公民享有經濟物質利益方面的權利,是公民實現其他權利的物質保障。
(5)受贍養扶助權利。
老年人享有受贍養扶助的權利,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同時,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6)財產所有權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老年人有權依法處分個人的財產,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物。
(7)婚姻自由權利
。婚姻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老年人有權按照法律規定,自主自願決定自己的婚姻問題。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不幹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變化而消除。
(8)住房權
。住房是老年人主要的生活環境,關繫到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晚年生活。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贍養人對老年人自有的住房有維修的義務。老年人所在組織分配、調整或者出售住房,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標准照顧老年人的需要。
(9)繼承權
。老年人有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予的權利。
(10)文化教育權利。
老年人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有繼續受教育的權利,國家發展老年教育,鼓勵社會辦好各類老年學校。

『叄』 老年人參與到社會活動有利於身體健康嗎

日常參與經濟活動和娛樂活動比較多的老年人,相對於較少參與這些社會活動的老年人來說更具健康優勢。最值得關注的是,平時喜歡上網、玩電腦的老年人,他們身體健康的概率要遠遠高於不懂得使用電腦和網路的老年人。這一方面是因為平時用電腦上網的老年人年齡相對較低,身體機能較好,另一方面可能是由於平時經常上網的老年人,有更多的機會接觸到健康知識,對保健、醫療等信息了解較為全面,通過網路懂得如何養生、遇到身體不舒服的情況可以及時上網查詢等。對調查數據的分析表明,電腦和網路的普及,有助於老年人身心的健康發展。這為豐富老年人社會參與活動提供了有益啟示:科技不僅要應用於如何養老這一環節上,更重要的是要讓老年人群體共享科技成果,用科學技術豐富老年生活,從而構建一個有利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發展的平台。從老年人「自身優化」和「外力助推」兩方面去解決老齡化問題,是實現健康中國永續發展的必然選擇。為此,筆者提出以下兩點建議:
(一)加大對老年社會參與事業的支持力度。筆者對河北省城鄉老年人的研究發現,當前老年人社會參與的形式較為單一,參與文化活動的熱情不高,因此政府應加強對該領域的投入,調動社區、基層社會組織和老年機構的力量,動員老年人積極地參與到社會活動當中來,為老年人 提供更多的參與平台。同時,要注重有利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發展、但參與度不高的領域的開發,例如組織老年人開展志願服務,組織開展娛樂身心的活動和鼓勵老年人接受教育等。這些貼近社會生活的活動,不僅能豐富老年人的社會參與形式,而且還能拉近老年人內心與社會的距離,使其認識到自身存在的重要價值,增強老年人的社會認同感,從而促進老年人身心的健康發展。
(二)充分發揮科技在促進老年健康方面的作用。一個經濟殷實、文明和諧的國家與社會,應當採取措施保障老年人的健康和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實現老有所為、老有所樂。在這一過程中,科技應該被充分利用並發揮其強大的功能。面對快速發展的老齡化,在社會養老還沒有形成完善的體系之前,大力發展「智慧養老」成為目前有效解決老齡化問題的途徑之一。2015年,國家發改委、民政部和全國老齡辦聯合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做好養老服務業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提出,要在養老領域推進「互聯網+」行動,將信息技術、人工智慧和互聯網思維與居家養老服務機制建設相融合,提供個性、高效的智能養老服務。當前,老年人對於網路的了解和應用的比例不是很大,但這是一個值得開發和利用的空間,潛力巨大。更為重要的是,互聯網對於開拓老年人的視野、促進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具有重要的意義,需要讓更多的老年人懂得如何去使用互聯網,從自身需求和外界服務兩方面實現互聯網對老年人健康的效益最大化。
利用互聯網豐富老年人生活,需要從以下三個方面做好工作:第一,建立互聯網應用的相關組織和機構,強化人員的服務意識,向老年人教授健康有益的互聯網知識,使老年人在日常生活中懂得如何利用網路,從有利於自身健康的欄目中學習。第二,在養老服務平台的建設中,要建立規范的服務業准入制度,企業在開展醫療、健康等服務過程中要進行合理規劃和路徑選擇。同時,要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保障。第三,在互聯網融入老年生活的過程中,政府應加大對相關機構的資金補貼,並在政策上給予相應的支持,為養老服務提供主體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
總體而言,人口老齡化問題將成為21世紀國際社會關注的焦點,我國面臨的挑戰同樣嚴峻,而「積極老齡化」則是有效的應對方法之一。加強老年社會參與的意義在於充分挖掘老年人的價值,讓更多的老年人參與到社會生活當中來。在開展與養老服務相關的工作中,務必要注重完善老年人社會參與機制,豐富老年人的參與形式,全方位、多途徑地解決養老問題。

『肆』 正能量活動企業退休老同志參與有哪些成效

一、主要做法:從調研情況來看,××縣現有離退休幹部逾5000人。老幹部隊伍龐大、分布面廣,經驗豐富、影響力大,身體較好、精力充沛,發揮作用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一是充當公益事業「參議員」,傳遞正能量。陸學孔、張保亭等一批曾擔任過領導職務的老幹部,憑借自己治政謀事的豐富經驗,應邀參加和列席黨政重要會議,參與重大決策,對加強黨的建設、發展經濟、社會事業進步等工作提出了很多寶貴意見和建議,被社會譽為「政治高參」;韓培琛、張啟范依託關工委、老促會、老年協會等團體深入社區、鄉鎮等基層單位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加強青少年教育、推進城鄉統籌發展等方面的建議,為我縣各項事業發展出謀獻策,深受社會各界人士好評;縣關工委近年來聯合縣慈善會救助貧困優秀學生1000餘名,高中生600餘人次、中小學生1200餘人次,發放善款400餘萬元;縣老年協會圍繞縣委、縣政府關於「三城聯創」總體部署,堅持以老幹部工作努力為黨的事業增添正能量為價值取向,發揮老幹部作用,壯大「三城聯創」志願服務隊伍,推進全縣「三城聯創」工作,為建設和諧、富裕、美麗新××貢獻力量。二是充當培育下一代的「輔導員」,傳遞正能量。近年來,以畢新年、史永德等為骨幹組成老幹部宣講團,深入社區、農村、學校進行革命傳統、愛國主義精神和國防知識、法律知識等各種講座共20場次,受教育人數達53萬人次;陸學孔、袁國春等老教育專家每年利用暑假時間,深入清華苑、名郡、新地陽光城等社區開展「安全教育進社區、老少攜手鑄平安」宣傳教育活動;同時在「清明節」、「六一」、「國慶節」等節點開展各項主題實踐活動,廣大老幹部的積極參與活動對青少年的健康成長和社會的和諧穩定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縣老年協會邀請全國「三老」模範普森和公安幹警、司法人員對學生進行「三理」教育,播放愛國主義教育片380多場,受教育師生12萬多人,對12000多名留守兒童進行登記造冊、分包幫扶,向全縣中小學校發出4000份倡議書。在開展敬老童星教育評選活動中,評出敬老童星2400多人,評出優秀教師45人。三是充當矛盾糾紛「調解員」,傳遞正能量。史永德、王學智等退休幹部以縣老年協會為平台,把群眾基礎較好、德高望重、身體健康的老幹部、老教師、老黨員、老軍人、老模範組成「五老調解員」,深入到矛盾糾紛多、治安案件多發的村、組和社區調解民事糾紛,教育群眾移風易俗,倡導和引導群眾過積極、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多年來,縣、鄉、村613個老年協會,近萬名會員調解民事糾紛兩萬多件,一些老年人贍養問題得到解決,計生遺留問題得到處理,民間矛盾糾紛得到化解,群眾的利益得到保護,有力地促進了全縣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這一經驗得到了省委組織部的充分肯定,在全市、全省、全國得到了推廣。四是充當老年文化的「宣傳員」,傳遞正能量。以趙靜庵、杜百泉為骨乾的老幹部書畫愛好者,依託老年書畫研究會這個平台,積極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的老年文化藝術交流活動,比如每年的重陽節都要舉書畫展,逢國慶、重要節日也舉不同主題的書畫展,展示出老幹部「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的良好精神風貌;推動了老幹部文化養老,豐富和活躍了老幹部的文化生活;進一步激發了老幹部們爭獻余熱,共築中國夢的激情,確保了老同志們政治堅定、理想永存、思想常新。此外,一些擅長書法繪畫的老幹部,還在重陽節、春節到來之際,義務為廣大市民揮墨寫字作畫,受到了群眾的廣泛歡迎。縣老年書畫詩詞研究會已成為××文明建設中一道亮麗的風景線。五是充當老年繼續教育的「輔導員」,傳遞正能量。××縣老幹部大學25年如一日,把學校成了老幹部思想政治工作的陣地,學習現代科學文化知識的課堂,開展文化娛樂活動的場所,老有所為、服務社會的平台,使學校不斷發展,吸引力越來越大。在校學員已增加到700餘人,曾多次受到省、市委老幹部局的表揚,並被省委組織部、省委老幹部局表彰為「全省老幹部學校建校20周年先進集體」。原常務副校長李海山同志被省委、省政府授予「全省老幹部發揮作用先進個人」榮譽稱號,被省委組織部和省委老幹部局授予「優秀共產黨員」光榮稱號,並獲得「全國老齡工作先進個人」榮譽稱號。二、存在問題我縣在發揮老幹部正能量作用工作中取得了較好成績,但也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思想觀念認識不到位。從調查情況看,少數部門和單位領導對老幹部發揮正能量作用的認識不足,認為老同志年齡大了,發揮作用微不足道,還會帶來健康等其他問題;另外,現在本來人就多,退了休再來干不好安排。除此之外,一些老同志受思想觀念約束,缺乏發揮作用的主動性,認為自己忙碌了大半輩子,現在上了年紀,身體和精力都不像從前,退下來應該好好休息,保持身體健康、精神愉快才是退休後的主要任務。二是組織引導力度不夠。所在單位支持不夠。有的單位在關心支持老幹部發揮作用方面,僅僅停留在嘴上,沒有落實到行動上,老幹部發揮作用所需要房屋場地、器材設備、書報雜志、交通工具、經費開支等方面支持力度不大,使老幹部發揮作用的願望和條件受到限制。三是老幹部的知識和能力得不到及時更新和提高。有些老幹部退下來以後,生活圈子相對縮小,不能及時了解新情況、新變化,不能了解和吸收外地的先進經驗,上不了解政策,下不了解實際,隨著時間的推移,特別是一批有專業知識的離退休幹部,原來掌握的知識越來越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致使他們在發揮作用時顯得心有餘而力不足。四是社會氛圍不濃厚。一是新聞媒體對老幹部發揮作用的報道深度廣度不夠,涉老部門對典型培養的推廣力度不大,缺乏輿論導向。二是家庭支持不夠。老幹部家庭的支持是最難得的,也是最有效的。但一些家庭親屬認為離退休後應該養老,不應再到社會上服務。這些觀念制約和影響著老幹部發揮作用。五是缺少考評激勵機制。當前,省市縣沒有出台有關老幹部發揮作用考評激勵制度,老幹部發揮作用大部分出於本人的不求回報、淡泊名利的精神境界。作為一項需要長期開展的工作,僅靠少數德高望重老幹部個人的奉獻精神顯然不符合時代節拍和要求。僅靠老幹部局等少數單位協調聯系,長期缺乏省市縣級層面有效的考評激勵制度,也不利於對老幹部發揮作用作出科學有效評價,不利於弘揚先進、調動各方積極性。三、建議和思考一是教育引導,夯實老幹部發揮正能量作用的理論根基。注重強化政治意識教育,要切實落實老幹部各項政治待遇和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等權益,注重政治理論、政策時事、政治紀律教育,教育引導廣大老幹部立場堅定、旗幟鮮明、顧全大局、支持發展。同時要重視退休前教育,對即將退休的幹部進行教育培訓,原單位要開展正能量教育,指導退休後的學習活動,克服「退即是休」的消極思想,打牢增添正能量基礎。繼續延伸老年教育覆蓋面,逐步推進鄉鎮、老年教育體系建設,使鄉下居住的廣大老幹部、老同志能方便地接受再教育,學習新知識,增長新本領,跟上時代步伐,提高參與社會的能力。要經常舉老幹部專題報告會或邀請老幹部參加各類形勢分析會、報告會,使他們始終保持政治堅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二是激發熱情,營造老幹部發揮正能量作用人文環境。發揮老幹部作用需要營造良好環境,為老幹部積極參與經濟發展和社會主義三個文明建設搭建平台,為老幹部搭建老有所為、發揮余熱的橋梁,建設好老幹部活動室和交流機制。營造尊老敬老的濃厚氛圍,通過部門各種信息宣傳渠道,大力宣傳在構建和諧社會作出貢獻的老幹部先進事跡,宣傳老幹部不為名、不為利,為社會經濟事業發展無私奉獻的優秀品質,通過樹立「老有所為」先進典型,開展爭當「老有所為」先進個人活動,激發老幹部再作貢獻的豪情壯志,為推進縣域經濟社會跨越發展作出新的貢獻。三是搭建平台,拓寬老幹部發揮正能量作用的服務領域。要結合老幹部實際,以豐富老幹部精神文化生活為契機,發揮老幹部作用於各類活動中,創新老幹部發揮作用的方式,調動老幹部的積極性。如:組織集體娛樂活動,每年定期組織到外地去旅遊,組織經常性的保健講座,組織開展廣場舞、太極拳等聯誼交流活動,使他們在身體健康和積極向上的狀態中安享晚年。同時搭建社區服務管理平台。充分利用社區資源,增加服務內涵,發揮老幹部在社區建設、社區黨建、社區精神文明建設等方面的作用,讓老幹部就近學習、就近活動、就近得到關心照顧、就近發揮作用。四是健全機制,提供老幹部發揮正能量作用的後勤保障。完善組織保障機制,充分發揮老幹部工作領導小組統攬全局、協調各方的作用。制定出台優惠政策,形成政府主導、社會吸納、自主發展的老幹部發揮正能量格局。建立多渠道地吸納老幹部參與到社會服務機制,為老幹部積極參加活動提供需求信息和必要幫助。同時建立經費保障機制。要通過財政補助、單位籌集、社會募捐等渠道,設立老有所為基金,為老幹部發揮作用提供必需的場地、設施、交通工具等支持滿足他們的合理需求,保護他們的工作熱情。同時要為老幹部發揮作用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針對他們的身體狀況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險措施,確保老幹部人身安全。為黨的事業增添正能量是我們黨在新形勢下賦予老幹部工作的重要使命。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歷史征程中,××縣將會組織廣大離退休幹部釋放出的正能量、作出更大的新貢獻。

『伍』 老年人權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經1996年8月29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0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修訂,2012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2號公布。《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分總則、家庭贍養與扶養、社會保障、社會服務、社會優待、宜居環境、參與社會發展、法律責任、附則9章85條,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常回家看看)。不常看望老人將違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根據憲法,制定本法。[4]
第二條 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
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第四條 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是國家的一項長期戰略任務。
國家和社會應當採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權益的各項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第五條 國家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逐步提高對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國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
倡導全社會優待老年人。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老齡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並鼓勵社會各方面投入,使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國務院制定國家老齡事業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第七條 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
提倡、鼓勵義務為老年人服務。
第八條 國家進行人口老齡化國情教育,增強全社會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意識。
全社會應當廣泛開展敬老、養老、助老宣傳教育活動,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青少年組織、學校和幼兒園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廣播、電影、電視、報刊、網路等應當反映老年人的生活,開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宣傳,為老年人服務。
第九條 國家支持老齡科學研究,建立老年人狀況統計調查和發布制度。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敬老、養老、助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對參與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一條 老年人應當遵紀守法,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十二條 每年農歷九月初九為老年節。[1]
第二章
第十三條 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五條 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第十六條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第十七條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或者委託他人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託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條 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第十九條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第二十條 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願。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監督協議的履行。
第二十一條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條 老年人對個人的財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以竊取、騙取、強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財產權益。
老年人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與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搶奪、轉移、隱匿或者損毀應當由老年人繼承或者接受贈與的財產。
老年人以遺囑處分財產,應當依法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額。
第二十三條 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贍養人、扶養人不履行贍養、扶養義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扶養人所在單位應當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條 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條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系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
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第二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家庭養老支持政策,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為老年人隨配偶或者贍養人遷徙提供條件,為家庭成員照料老年人提供幫助。[1]
第三章
第二十八條 國家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九條 國家通過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有關部門制定醫療保險辦法,應當對老年人給予照顧。
第三十條 國家逐步開展長期護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護理需求。
對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其失能程度等情況給予護理補貼。
第三十一條 國家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給予基本生活、醫療、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供養或者救助。
對流浪乞討、遭受遺棄等生活無著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實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進行危舊房屋改造時,應當優先照顧符合條件的老年人。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實際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會福利。
國家鼓勵地方建立八十周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
國家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農村可以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塗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
第三十四條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醫療待遇和其他待遇應當得到保障,有關機構必須按時足額支付,不得剋扣、拖欠或者挪用。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以及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等情況,適時提高養老保障水平。
第三十五條 國家鼓勵慈善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老年人提供物質幫助。
第三十六條 老年人可以與集體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養老機構等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或者其他扶助協議。
負有扶養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按照遺贈扶養協議,承擔該老年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1]
第四章
第三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發展城鄉社區養老服務,鼓勵、扶持專業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緊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詢等多種形式的服務。
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給予養老服務補貼。
第三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將養老服務設施納入城鄉社區配套設施建設規劃,建立適應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務、文化體育活動、日間照料、疾病護理與康復等服務設施和網點,就近為老年人提供服務。
發揚鄰里互助的傳統,提倡鄰里間關心、幫助有困難的老年人。
鼓勵慈善組織、志願者為老年人服務。倡導老年人互助服務。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務需求,逐步增加對養老服務的投入。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財政、稅費、土地、融資等方面採取措施,鼓勵、扶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老年人日間照料、老年文化體育活動等設施。
第四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況,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籌安排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及所需物資。
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養老服務設施用地,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四十一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養老服務質量和養老服務職業等標准,建立健全養老機構分類管理和養老服務評估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規范養老服務收費項目和標准,加強監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條 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有符合相關資格條件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
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四條 設立養老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第四十五條 養老機構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並依照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有關部門應當為養老機構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第四十六條 國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制度,依法規范用工,促進從業人員勞動報酬合理增長,發展專職、兼職和志願者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隊伍。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設置相關專業或者培訓項目,培養養老服務專業人才。
第四十七條 養老機構應當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權益。
第四十八條 國家鼓勵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鼓勵保險公司承保責任保險。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老年醫療衛生服務納入城鄉醫療衛生服務規劃,將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見病預防等納入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鼓勵為老年人提供保健、護理、臨終關懷等服務。
國家鼓勵醫療機構開設針對老年病的專科或者門診。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開展老年人的健康服務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五十條 國家採取措施,加強老年醫學的研究和人才培養,提高老年病的預防、治療、科研水平,促進老年病的早期發現、診斷和治療。
國家和社會採取措施,開展各種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識,增強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識。
第五十一條 國家採取措施,發展老齡產業,將老齡產業列入國家扶持行業目錄。扶持和引導企業開發、生產、經營適應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提供相關的服務。[1]
第五章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優待老年人的辦法,逐步提高優待水平。
對常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外埠老年人給予同等優待。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老年人及時、便利地領取養老金、結算醫療費和享受其他物質幫助提供條件。
第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辦理房屋權屬關系變更、戶口遷移等涉及老年人權益的重大事項時,應當就辦理事項是否為老年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進行詢問,並依法優先辦理。
第五十五條 老年人因其合法權益受侵害提起訴訟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緩交、減交或者免交;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鼓勵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其他法律服務機構為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免費或者優惠服務。
第五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對老年人就醫予以優先。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為老年人設立家庭病床,開展巡迴醫療、護理、康復、免費體檢等服務。
提倡為老年人義診。
第五十七條 提倡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服務行業為老年人提供優先、優惠服務。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鐵路、水路和航空客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優待和照顧。
第五十八條 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公園、旅遊景點等場所,應當對老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五十九條 農村老年人不承擔興辦公益事業的籌勞義務。[1]
第六章
第六十條 國家採取措施,推進宜居環境建設,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適的環境。
第六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規劃時,應當根據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點,統籌考慮適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礎設施、生活服務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文化體育設施建設。
第六十二條 國家制定和完善涉及老年人的工程建設標准體系,在規劃、設計、施工、監理、驗收、運行、維護、管理等環節加強相關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第六十三條 國家制定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准。新建、改建和擴建道路、公共交通設施、建築物、居住區等,應當符合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准。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准,優先推進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的改造。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應當保障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第六十四條 國家推動老年宜居社區建設,引導、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開發,推動和扶持老年人家庭無障礙設施的改造,為老年人創造無障礙居住環境。[1]
第七章
第六十五條 國家和社會應當重視、珍惜老年人的知識、技能、經驗和優良品德,發揮老年人的專長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參與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
第六十六條 老年人可以通過老年人組織,開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六十七條 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權益重大問題的,應當聽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組織的意見。
老年人和老年人組織有權向國家機關提出老年人權益保障、老齡事業發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十八條 國家為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創造條件。根據社會需要和可能,鼓勵老年人在自願和量力的情況下,從事下列活動:
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社會主義、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艱苦奮斗等優良傳統教育;
傳授文化和科技知識;
提供咨詢服務;
依法參與科技開發和應用;
依法從事經營和生產活動;
參加志願服務、興辦社會公益事業;
參與維護社會治安、協助調解民間糾紛;
參加其他社會活動。
第六十九條 老年人參加勞動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安排老年人從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七十條 老年人有繼續受教育的權利。
國家發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納入終身教育體系,鼓勵社會辦好各類老年學校。
各級人民政府對老年教育應當加強領導,統一規劃,加大投入。
第七十一條 國家和社會採取措施,開展適合老年人的群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1]
第八章
第七十二條 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應當依法及時受理,不得推諉、拖延。
第七十三條 不履行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職責的部門或者組織,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老年人與家庭成員因贍養、扶養或者住房、財產等發生糾紛,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組織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組織調解前款糾紛時,應當通過說服、疏導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糾紛;對有過錯的家庭成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
人民法院對老年人追索贍養費或者扶養費的申請,可以依法裁定先予執行。
第七十五條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虐待老年人或者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由有關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家庭成員盜竊、詐騙、搶奪、侵佔、勒索、故意損毀老年人財物,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侮辱、誹謗老年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未經許可設立養老機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養老機構條件的,依法補辦相關手續;逾期達不到法定條件的,責令停辦並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或者未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 對養老機構負有管理和監督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不按規定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八十二條 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無障礙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未盡到維護和管理職責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對有關單位、個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
第九章
第八十三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風俗習慣的具體情況,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
第八十四條 本法施行前設立的養老機構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應當限期整改。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
第八十五條 本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閱讀全文

與老年人直接參加社會的政治活動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養老保險哪些人不領還要退回 瀏覽:457
為國解憂永不退休不領社保 瀏覽:839
重陽節宣言 瀏覽:991
80歲老人肺氣腫吸氧設備 瀏覽:861
什麼是脫離父母的管教 瀏覽:994
敬老院助殘日活動 瀏覽:622
老年大學品牌打造 瀏覽:864
農民社保卡土地養老金怎麼查詢 瀏覽:424
遼寧農民養老金是多少錢 瀏覽:344
孝敬父母的八個字成語有哪些 瀏覽:57
陸豐市哪裡有老人乘車卡 瀏覽:748
久月初九重陽節小作文 瀏覽:463
老年公寓安全協議 瀏覽:872
老人如何保持生活自理能力 瀏覽:357
高齡老年人適合喝什麼牛奶 瀏覽:450
重陽節爬山活動橫幅 瀏覽:353
老年人脊背燒 瀏覽:578
武警選拔體檢檢查什麼部位 瀏覽:328
金絲峽老人多少歲免門票 瀏覽:509
體檢多少天前要吃素 瀏覽: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