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試用期用人單位不交社會保險違法嗎
根據《勞動合抄同法》規襲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既然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期限的范圍。
員工就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
即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等。
如果單位沒有在職工試用期期間繳納社會保險。
可以在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之後為職工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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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也稱違法行為。
是指特定的法律主體(個人或單位)由於主觀上的過錯所實施或導致的、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依法應當追究責任的行為。
違法行為表現為超越法律允許限度的權利濫用、作出法律禁止的行為以及不履行法定的積極義務等。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或公民,因違反法律的規定。
⑵ 實習(試用)期給不給交納養老保險對嗎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從用人的第一個月(包括實習期)就要給員工上社保,這版是有法律規定的。你如果現在不權願意同單位搞麻煩可以在離開這個單位時帶著在這個單位工作的證據到所屬社保局監察大隊投訴就可以補上。合同是最好的。
⑶ 試用期可以不交保險嗎
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既然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期限的范圍,員工就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即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等。
如果單位沒有在職工試用期期間繳納社會保險,可以在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之後為職工補繳。或是去當動監察部門投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首先,根據有關法律,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即試用期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其次,只要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該繳納社會保險費用。1994年《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交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
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
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如果雙方約定「不交納社會保險費」,該約定也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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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
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⑷ 實習生需不需要交社保
實習生需不需要交社保。
1、實習生,屬於在校生,並未畢業,還不能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2、根據國家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不屬於單位職工,不能繳納社會保險。
3、因實習階段與用人單位的關系是勞務關系,不是勞動關系,只有勞動關系才可以辦理社保。
4、在職實習期間可選擇性購買意外險,只要有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關系,都可以參加繳存社保。
5、社保根據當地政策、企業規定及個人工資來確定繳納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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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繳納
在我國,社會保險 (Social Insurance) 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在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居於核心地位。
另外,社會保險是一種繳費性的社會保障,資金主要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繳納,政府財政給予補貼並承擔最終的責任。
但是勞動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繳費義務,並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
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
它是一種再分配製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
⑸ 研究生實習期間用人單位為其交養老保險畢業後不能申請人才引進補貼嗎
按正規人理解,既然已經交納了養老保險的,那就不存在啥子人才引入的玩意了,簡單點說,你已經屬於正常工作了,……不然,何來的交納養老保險呢?
⑹ 試用期期間單位是否應該給員工繳納各種保險呢
需要繳納的。
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內人單位和個人依法容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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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的相關要求規定:
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2、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3、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⑺ 2020退休需個人交實習期養老保險嗎
視同交費,單位個人。皆不用交保險費。退休!那時未有社會統籌。在單位,拿。退休費,糧油,補貼!喪葬,補助金!等。不用向社保局。交納社保費。
⑻ 實習期公司給員工買社保嗎
實習期內,單位是需要給員工買社保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試用期包含專在勞動屬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因為試用期是合同期的一個組成部分,它不是隔離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試用期內也應該上保險。另外,單位給員工上保險是一個法定的義務,不取決於員工的意思或自願與否。
⑼ 實習期辭職了公積金跟社保怎麼辦
實習期辭職了公積金跟社保:
1、辭職之後在本地找到新工作專
如果辭職之後就在本地找到了新的工作,屬在這種情況下,只需重新參保即可,並將社保關系轉移到新的單位。個人不需要到社保部門辦理轉移手續。
2、辭職之後在外地找到新工作
如果辭職之後在外地找到了新的工作,這種情況下需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服務中心二樓開具繳費證明,再攜帶證明到新單位所在地社保部門辦理。
3、辭職之後個人參保
辭職之後不想找新的工作想自己參保,個人參保只能參加養老保險以及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則不能參加。
4、辭職之後參加居民醫療保險、養老保險
辭職之後,居民也可以參加居民醫療保險以及養老保險,參加居民醫保的也有生育補貼,至於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則不能參加。每年7月-9月可到戶口所在的居委會參加居民醫療保險、養老保險。
5、辭職之後參加新農合
如果參保人是農村戶口,那麼辭職後可以參加新農合。新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是一年一交,每年大約在11月份繳費,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每年繳費50元,生病住院後便可享受醫葯費用報銷。
⑽ 關於實習期養老保險的事
一般和公司說一下,公司應該會將這部分錢還給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