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男方結婚12年,他應不應該給女方交養老金吶
男方結婚12年,
他應不應該給女方家交養老金,
那就說是你們兩個如果是夫妻的話,
你們夫妻倆可以協商解決呀,
並不是男方給你交你才交,
男方不交你就不交啊。
2. 夫妻離婚,女方要求男方給她買養老保險合理嗎
你媽的要求是合理的,也是合情的。作為子女應當支持你媽的訴求,盡力幫助其實版現這一願望。權
如果,你媽能夠如願購買社保,則她無疑將成為一個具有獨立經濟能力和生存能力的「自由人」,不需要依附於自己的丈夫或子女而生活;其次,她的自我意識和自信心會得到提升,自我價值也將得到強化;第三,由於她自己有了社保,事實上也必將減輕其丈夫和子女今後的經濟負擔,當然也有利於避免可能出現的老無所養的風險。對於子女而言,現時所作的承諾是不靠譜的,所謂娶了媳婦忘了娘在現實生活中可是屢見不鮮。因此,如果經濟條件允許,建議還是幫你媽購買社保,一來了卻其心願,二來也減少今後老人生養病死的糾紛煩惱。
供參考。
3. 我要離婚,男方家人給我交過養老金,在離婚時怎麼辦
養老保險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專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屬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
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1〕18號)規定:
第十三條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 女方出嫁女方提出要男方家給她們買養老保險
如果是獨生女,這樣的要求就算現在不提
以後你們也有義務贍養老人
這個養老保險還是交著比較好。
以後可以減輕你們的負擔。
5. 在婚姻存續期間,給對方老人買的養老保險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即然給對方老人買的保險。不應該是屬於共同財產了。應該屬於贈於財產。也就是你們把這個身身養老保險贈於了老人。這個在法律上講不屬於共同財產。
6. 同居四年男方給女方交的養老金分手時需要返還么
為什麼要退還了,你給了四年的青春,就算是這男生給你的分手費吧,我相信男生也不會要的。
7. 如果我和老公離婚,婚姻期間,老公的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屬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謝謝
你老來公的住房公積金養老保自險,醫療保險,一般是公司一部分,自己繳納一部分,這部分財產是至今無法劃分給你的
比如醫療保險,只有他自己生病才能使用
養老保險,同樣也是這個人才能使用
住房公積金,只有買房子才能使用
根本無法分割
8. 男方為女方買的社保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男方為女方購買的社保中個人實際繳付部分屬於共同財產范圍。
《婚姻法內解釋三》第十三條容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9.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對方買的社保離婚時可不可以分割
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專保險金條件,另一方屬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