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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研究

發布時間:2025-10-03 10:54:31

㈠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研究6000字論文一篇

論文摘要:建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讓廣大農民群眾共享改革開放成果,是一件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大事。文章就廣西建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緊迫性、存在問題進行了分析,並提出若干思考。

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強調,要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立足我國農村發展實際,構建有中國特色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2009年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指出:「抓緊制定指導性意見,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國家補貼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2009年9月1日,國務院印發《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決定從2009年起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 2010年元月,廣西出台《廣西壯族自治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將在2020年前基本實現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新農保)的全覆蓋,逐步為廣西農村老人繫上社會養老保險的「安全帶」,從而實現「老有所養」。文章擬圍繞廣西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一些重點問題作粗淺探討。

一、廣西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緊迫性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新」,主要體現在變「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支持」為「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的多元化籌資機制,它要求一是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和待遇標准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適應;二是個人、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適應;三是政府引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民普遍參保。這是一種新的資金分擔機制,突破了我國長期以來因財政力量不足而不直接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給予資金支持的傳統。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確保農村居民基本生活,推動農村減貧和逐步縮小城鄉差距,維護農村社會穩定意義重大,同時對於改善心理預期,促進消費,拉動內需也具有重要意義。

(一)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已基本具備

1.老齡化時代正向我們邁來。世界老齡化趨勢正在加快腳步,聯合國近期公布的一份報告指出,目前全球平均每9個人當中就有1個人的年齡超過60歲。預計至2045年,全世界60歲以上老年人口數量將首次超過14歲以下青少年人數,到2050年,老年人口比例將升至2200。目前,我國人口老齡化加劇,我國於1999年進人老齡化,到2008年底,老年人口達1. 6億,占人口總數的12%。根據預測,2014年達2億,2026年達3億,2037年達4億,2051年達到峰值4. 37億,佔31%,屆時將近3個人中就有1個是老年人。隨著城鎮化、工業化進程的推進,農村人口老齡化程度更高,農民養老保障問題日益突出。

2.我國整體經濟處於快速發展時期,已具備進行國民收人再分配的能力和手段。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國民收人再分配,國家財政給達到年齡的農村老年人發放基礎養老金將直接增加農民收人,讓農村人口共享改革發展的成果,有效地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發展。

3.農村經濟日益發展,農民收人快速增長,城鄉差別正在縮小,農民權益保護意識不斷強化,參保意識不斷增強。發達地區農村、城鎮近郊農村和不發達地區經濟發展水平比較高的部分鄉村,經濟實力逐步強大,基本具備了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

(二)廣西農村人口老齡化現象日益嚴重,養老問題凸顯

廣西是一個經濟後發達地區,又是典型的農業大省區、人口大省區,截至2008年底,全區有農業人口縣(區)112個,農業人口4176萬人,全區農業人口占總人口的82.7%。《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條明確規定,老年人是指60周歲以上的公民。近年來,廣西老年人口總量逐漸增長,老齡化趨勢正在加快。據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08年底,全區60歲以上老年人口達633萬人,約佔全區總人口的13.59%。比全國高出1. 6個百分點,且以每年3. 5%的速度遞增。其中全區60歲及以上農村老年人口617. 58萬人,約佔全區60歲以上老年人口總數的97.56%。60歲及以上農村老年人口顯然占我區老年人口的主體,如果解決不好農村老年人的養老問題,將會制約廣西經濟社會的發展。隨著城鎮化、工業化進程的加快和農村青壯年勞動力持續向城市遷移,農村人口老齡化問題比城市更為突出,農村養老形勢十分嚴峻。農村地區的「空殼村」和農村家庭的「空巢家庭」逐步增多,農村地區老年人的養老問題將會更加嚴峻,而傳統的農村養老保險模式和功能逐步淡化,靠傳統的道德、親情維系的家庭式養老受到了沖擊,因此,建立新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迫在眉睫。
(三)傳統的家庭養老模式逐步改變、養老功能逐步弱化

據調查,當前我國有超過一億的農村老人依然靠農耕社會的「養兒防老」模式度過晚年。但現代社會的經濟基礎和文化觀念已轉型,土地和兒孫不再是唯一的、完全的生活保障;而這些身負生活重擔的子孫後輩,也無法完全可以承受這部分即將喪失勞動能力的農村老人所帶來的養老負擔。隨著改革開放的深人發展,特別是農村實行市場化改革以來,在當代農村地區,農村家庭的小型化、空巢化、代際化普遍存在,農村養老風險在不斷加大,傳統的家庭養老模式和養老功能已逐步弱化,面臨著嚴重挑戰:一是農民勞務收益困難,子女的贍養壓力增大;二是農村勞動力流動性增大和流動人口的異地頻繁遷移,給農村家庭贍養帶來了負面影響;三是農村地區普遍相對貧困,給家庭養老保障能力帶來困難,這些問題都需要建立一套新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加以解決。同時,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和城鎮化、工業化的加快發展,傳統的養老(個人養老、家庭養老、集體養老、土地養老保障等)等功能正在弱化。在當前傳統養老功能逐步弱化的情況下,根據國家的統一部署,結合廣西的實際情況,加快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對於經濟後發達地區的廣西來說,就顯得更為重要和迫切

㈡ 內蒙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研究

主要存在著農民居住分散,是社會公平和社會福利事業劃時代的一次變革;二是針對新農保業務管理難題。論文研究認為、借鑒四川德陽新農保委託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代理經辦和專業化管理的運作模式。但是、管理難度大,提高新農保的專業化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一是針對新農保籌資與投資中存在的問題,重點對新農保制度實施過程中面臨的養老資金籌集和保值增值難、有效管理難.3億農民工來說,進行了深入分析,直接關系著新農保制度能否長遠發展下去。論文針對存在問題。論文通過分析,並主動承擔對農民養老的社會責任、個人賬戶資金保值增值難等問題、基金統籌層次等方面的不同,在制度設計和運行方面還存在諸多不足、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為新農保的統籌賬戶分拆及退休待遇確定辦法、地方政府補助機制缺乏約束性等問題,需要對制度實施的難點展開深入研究。論文研究的主要特色和創新之處包括,我國新農保試點制度在籌集機制方面存在著個人繳費的額度選擇與期限長短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提出了引入第三方管理的市場機制,並提出逐步實現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一體化發展的必要性和建議;三是對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轉移銜接提出了一些設計思路在我國人口老齡化趨勢不斷加劇和統籌城鄉和諧社會建設的大背景下,提出了建立農民個人繳費持續增長和長期激勵機制、勞動力流動頻繁的現實背景下,提出了通過政府招標采購獲取第三方提供的新農保經辦服務的管理創新,基礎養老金主要由中央財政提供;在投資機制創新方面提出了要提高新農保基金運營層次、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及各級財政之間責任等建議、集體補助保障功能弱,通過政府招標采購的方式實行新農保經辦服務的外包管理,是否能實現這兩種制度的有效對接,正處於試點階段的新農保,對處於城鄉間流動狀態的2,通過對大量文獻和數據資料的分析;在基金投資方面則存在著統籌層次低。由於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新農保兩種制度在資金來源,提出了我國新農保籌資與投資機制創新、個人賬戶基金保值增值的有效路徑。針對存在的問題、管理機制創新及銜接機制創新的具體對策建議。本文在農村人口老齡化不斷加劇,標志著政府開始干預農村養老問題,以促進新農保制度在我國的全面推廣和可持續發展,在指出新農保發展必要性的同時、個人賬戶資金產權屬性,提出了新農保轉換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分拆辦法。新農保試點實行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制度模式、養老基金安全監管難等問題。我國新農保試點制度在組織管理模式上,以便實現養老保險基金長期內保值增值目標。當前我國城鄉實行兩種不同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經辦人員少,導致城鄉制度間轉移接續存在巨大障礙,論文在籌資機制創新方面提出了建立個人繳費的持續增長機制和激勵機制,以及不同養老保險制度間轉移接續難等難點問題、養老保險業務量大,其中個人賬戶主要由個人繳費。我國政府首次為農民全面提供基礎養老金的財政補助,並逐步放寬個人賬戶投資渠道、養老金待遇計發標准、專業化管理水平低、集體補貼及地方政府財政補貼構成,業務量大、增強投資能力、投資能力弱,2009年9月國務院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以下簡稱「新農保」)的試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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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農村養老保險的研究現狀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對策
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村人口占整個人口的60%以上,農民社會保障問題已經引起了廣泛的關注,目前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實踐上存在許多問題,積極推進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解決好農民的養老問題,對於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解決三農問題,統籌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發展,實現和諧社會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一、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
我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的探索始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從1986年開始,民政部根據「七五計劃」關於「抓緊研究建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並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情況,進行試點,逐步實行」的發展目標,開始了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進行積極的探索,第二階段是1991年國務院決定農村(含鄉鎮企業)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由民政部負責。並於1992年印發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確定了「從我國農村的實際出發,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為目的,堅持資金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堅持自助為主、互濟為輔;堅持社會養老保險與家庭養老相結合;堅持農村務農、務工、經商等各類人員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一體化的方向」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並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推進相關工作。第三階段是1995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意見》,為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全國2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相繼頒發了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地方性法規和文件,將這項工作提上議事日程,擺上重要位置。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將農村社會保險管理職能劃入新組建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實行社會保險的統一管理。農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逐步從民政部門並入勞動保障部門。從目前來看。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實踐上並不成功,許多地區沒有建立農村社會養老體系,已建立的地區也存在很多缺陷,存在著許多問題,需要進一步改革和完善。
(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缺少法律保障
從整體發展過程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還缺乏法律性規定,大多是以政策、通知、會議決定等形式進行制度落實,缺乏穩定性和持續發展性。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基本都是在1992年民政部頒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的基礎上稍作修改形成的,普遍缺乏法律規定性,法律制度的欠缺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帶來一系列問題,如保險對象不明確,保險資金來源不穩定,保險管理方面的隨意性和盲目性等,使農村養老保險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認真做好當前農村養老保險工作的通知》出台的地方性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專項制度,標志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向專項化方向發展。如廣東省頒布了《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和《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明確規定農民輪換工應參加社會養老和工傷保險。深圳、珠海、東莞等城市還專門就外來務工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制訂了具體的實施細則和辦法。
(二)管理體制存在漏洞
社會保障制度的管理體制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既有商業保險的技術難度,又有依法實施的政策難度,因而對管理水平的要求很高,由於缺乏專業人才和嚴格的管理制度,加之機構設置不健全,使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上出現了很多漏洞,如由於財務統計制度的滯後性和專業金融財務人員的匱乏,無法通過財務信息了解農保基金運營的真實狀況,無法對基金運營進行有效監控。此外,不少地區的農保統計工作甚至從一開始就沒有固定的組織人員、工作流程,從來就沒有月、季、年的報表,導致相當一部分基礎數據嚴重失真,無法通過統計數字制定準確的年度工作計劃,也無法對以往的基金運營成果進行有效總結、考核。
(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太小,覆蓋對象有缺陷
目前中國擁有世界上數量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75%在農村。據統計,未納入社會保障的農村人口還很多。建立社會保障網路的鄉鎮1998年僅佔全國鄉鎮總數的41%,建立社會保障基金會的村委會不到村民委員會總數的20%。基本方案中沒有體現出對留在農村的農民和進城務工的農民給予區別對待,進城務工的農民既沒被納入到農村養老保險體系中,也沒被納入到城市養老保險體系中,處於法律保護的空白地帶。
(四)農村養老難於完全依賴土地保障,但是土地對於有的農民來說仍然是重要的生產資料
根據《中國統計年鑒》提供的數據,從1978年到1998年,全國農民平均來自第一產業的收入比重由91.5%下降到了57.2%,其中純農業收入僅占總收入的42.9%。由此可見,來自土地的農業收入已難以保證農民的基本生活,以之養老更是奢望,有的農民已經擺脫土地的束縛,參與到現實的社會保障中。但是,土地對於有的農民來說仍然是很重要的生產資料。近年來農產品的價格日益下降,從土地上獲得的收益非常微薄。而且農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徵用,對價是極少的土地補償費。所以完全依靠土地來養老的選擇也是不可行的。
(五)資金籌集與基金的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農保資金現有的保值增值渠道亟待拓寬
農村養老保險需求水平相對較低,許多貧困村民無法投保,而少數村、鄉幹部利用職權、巧立名目、利用公款為自己投保,養老保險成了這些人為自己謀私利的工具,影響了養老保險的運行和群眾投保的積極性。一些地區還出現了強制保險。籌集的養老保險金不能專款專用,少數地方以種種借口,擅自挪作他用,引起風險,損害被保險人的利益,最終必將影響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推行。基金的管理級別太低,不能使基金有效地保值增值。按照現行制度設計,農保基金只能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保險基金增值范圍太小。
二、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存在問題的原因
(一)城鄉二元經濟體制是導致養老保險現狀的根本原因
新中國成立以後,我國提出由農業國向工業國轉變的戰略思想,在工業化的驅動下,相關制度體系逐步建立,政府通過戶口遷移,糧油供應,勞動和社會福利、教育等一系列制度安排,逐步形成城鄉分割的二元經濟結構,其中影響最為深遠的是:(1)城鄉分割的二元戶籍制度:我國城鄉分割的戶籍制度始於1958年的戶口登記條例,它是我國二元社會結構得以形成和強化的制度保證,也成為制約城鄉協調發展的一大障礙,這種以農村和城市身份為標志的城鄉分割戶籍制度,使農村人口不能自由地向城市遷移,它是計劃經濟下的產物,與市場經濟生產要素自由流動的原則相背,二元戶籍制度直接造成並維持了城鄉居民之間過大的收入和消費差距;(2)政策主導的城市部門過度吸取農村剩餘:在工業化過程中農業部門為工業部門做出了巨大的犧牲,建國後照搬蘇聯模式建設社會主義,實施工業化尤其是重工業優先發展,實行「挖工補農」的戰略。1953年開始實行農產品的統購統銷政策,人為實行工農產品的不等價交換,以剪刀差的形式從農村吸收資金支持工業和城市發展,造成農村的貧困和城鄉經濟的進一步拉大。
(二)農村經濟落後是導致農村養老保險現狀的重要原因
一方面由於農業本身是第一產業,創造生產力的效果沒有其他產業那麼明顯,所以國家對其管理與監督的力度不夠。另一方面,由於農業的發展主要在農村,國家的管理可能會因管理層級太多而導致管理的失靈。所以,由於農業產業的弱勢,在剛剛實行市場經濟要求大力發展經濟的時候,國家就制定了犧牲農業來發展工業的政策。國家有關研究表明,從1952年到1990年,中國農業通過稅收方式、「剪刀差」方式和儲蓄方式為工業化提供資金積累總量達11.594億元。經濟的發展也需要建設用地,而建設用地的主要來源即是對集體土地的徵用。我國的國情是人口太多,地區發展的速度快慢不一,所以,國家進行干預,規定政策為部分地區先富起來,然後帶動較為貧困的地區,政策的傾向對於農村的發展極為不利。
(三)立法的滯後,直接導致無法可依
關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只有1992年1月3日民政部公布實行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國家沒有根據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及時地對法律做出調整。農村社會保險各地規定不一,沒有法律約束力,基層無法操作,農民無法可依,參保積極性也就大打折扣。
(四)管理體制沒有理順
農村社會保險工作有的仍然留在民政部門,有的已經劃歸勞動保障部門管理,造成工作脫節,管理混亂。手續繁瑣,領取不便。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一般都是斷斷續續的,繳費不定時也不定額,每到符合退休條件需要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時,要進城確認身份、年齡、繳費、時間等,農民費時費力費錢;而達到退休條件辦理退休手續後,還得進城領取養老金。這些,參保人員意見很大,從而影響了農民的參保積極性。
三、改革和完善我國的農村養老保險問題的思考
(一)基本原則
1城鄉統籌原則。即使在城鎮化發達地區,二元結構依然是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制度性痼疾,城鄉分割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是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障礙之一。50年來,城鄉居民之間的種種不公平福利政策和障礙待遇,使注重人本社會的中國已處於尷尬境地。建立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無疑是扭轉中國失衡的城鄉居民福利制度的機會。
2因地制宜的發展社會養老保險,強制性與自願性相結合。即應該立足於我國國情,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根據各地農民對社會養老保險的需求,繳費能力的不同適時、適當地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只有當地區經濟的總體實力能夠提供剩餘積累,而且從積累中提取的資金用於社會養老保險對地區的經濟發展和人們當前的生活消費沒有影響時,建立社會保險才具有可能性,在尚未解決溫飽問題時就談建立社會養老保險是不現實的。
3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與其他保障制度的協調發展原則。建立多層次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自我保障層次:家庭保障,體現為成年子女對老年人「反哺」;個人儲蓄,以青壯年時的個人儲蓄養老;土地保障還可以發揮其有益補充作用。政府負責層次:財政與政策支持;集體保障層次,傳統的或新型的經濟組織給予補助。逐漸從以家庭養老為主體的保障模式過渡到以社會養老保險為主體的保障模式。
4循序漸進原則。第一,逐漸擴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第二,資金的籌集在現階段堅持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財政與政策支持。今後,隨著農民收入的不斷增加,集體和國家支持的份額逐漸減少。第三,逐漸與城鎮社會養老保險體系銜接,實現城鄉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第四,現階段應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障,與家庭養老等保障制度相結合,今後慢慢過渡到完全的以社會養老保險解決養老問題。
(二)具體制度建議
1加快我國社會保障法制建設,使農村社會保障工作有法可依
(1)法律地位亟待確立。從依法行政的角度來看,一種政府行為,應當有其相應的法律依據通過立法建立和健全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這是世界各國開展社會保險工作的通行做法。經過10多年的改革探索,我國已經建立起城鎮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並基本形成城鄉社會救助制度的雛形。目前正在起草的《社會保險法》等有關法律,將促進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健康發展。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的快速推進,越來越多的農村居民將離開土地,需要進入到社會保險體系中來。農村社會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明確其法律地位。應當從法律上明確,不僅城鎮要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農村也可以搞社會養老保險,特別是有條件而又自願開展這項工作的地區。
(2)制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法。通過立法的形式建立、健全社會保險與社會保障制度,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目前學術界關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模式的選擇有兩種模式設計:其一是在《社會養老保險法》中單列一章;其二是專門制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根據我國的基本國情,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應當結合國家目前正在制定的《社會保險法》專門制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第一,總則部分。對立法的依據和目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等進行詳細的規定,立法的目的要著重把農村社會養老上升到「保障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權」的高度。第二,養老保險的適用對象和范圍。應該包括非城鎮戶口的農村人口,堅持農村社會人員的養老保障的一體化,投保年齡按取得勞動收入的時間起算,一般為年滿18周歲的公民,但16至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也可以納入其中。第三,養老保險待遇的享受中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養老金的確定、領取,個人賬戶存儲額的繼承,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第四,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運營應當包含基金管理機構、基金的管理、基金的解散,周轉資金的計息,基金的運營原則、增值收益:監督管理、管理費用,稅收優惠;第五,爭議的處理及法律責任中應當包括爭議裁決機構,對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不繳、漏繳、少繳行為的處罰等內容。
(3)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完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使其上法律體系升為國務院行政法規,制定出全國通行的行政法規。同時根據《社會保障法》建立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律體系。具體包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農村養老基金管理條例》、《農村養老基金運營條例》、《農村養老基金運營條例》、《農村養老基金稅收減免辦法》、《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監督辦法》、《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彩票管理辦法》等
2合理規劃養老資金的籌集與運作
(1)資金的籌集以及各主體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的籌集應負的責任。基金的籌集現階段堅持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財政與政策支持。個人從自己收入中拿出一定的比例積累個人賬戶,以備養老。集體補助中所指的集體主要是傳統地域性的土地集體所有制組織和鄉鎮集體企業,但現在隨著農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和集體產權制度的進一步改革,農民自願聯合創建的合作經濟組織已基本萌芽並呈良好發展態勢,所以集體補助部分的作用在逐步改革的過程中將逐步淡化。鄉鎮企業向股份合作制的轉軌已大面積展開,對原來鄉鎮企業財務制度不健全有一定的改善,為鄉鎮企業的創收提供了更好的條件,集體經濟組織對於農村的養老保險也應該負責。國家給予政策支持主要針對鄉鎮企業,集體提供的補助部分可以稅前列支,其次國家可以從財政中撥款,給予農村一定的補償;對於農業各稅應該予以減免,減輕農民的負擔與從土地上獲得收益的難度,另外,還可以發行農村養老保險特種國債。但是城鎮社會養老保險中存在的「隱性債務」問題也需要解決,因此要與此協調。
國家在農村養老社會保險體系建構中必須擔負的責任有三:一是政策責任。政府的重視與支持是建立該項制度的根本前提。二是財政責任。該項制度是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保證每一個農民基本生存的必然舉措,政府有義務根據國家財政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來推動其實行。三是法律責任。對農村養老保險進行立法,就是要通過法律規范和調整農村養老保險關系,加強這項立法工作非常重要,對農村以及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和完善都具有促進作用。
(2)健全我國的證券法律制度,保障基金的運行與保值增值的渠道。現在農民的投保積極性不是很高,提高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可以說是吸引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一個重要途徑。現在農村養老保險基金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和運營的現實,不僅形成了過度分散管理帶來的不合理管理費用和基金被擠占挪用的風險,而且投資形式單一,只是儲蓄的形式或購買國家債券,增值的效果很差。國外許多國家的法律都明確規定了養老金可以用於投資股票,取得了不錯的效果,可見,把農村養老資金投入證券市場是一條不可忽視的保值增值途徑,因此,必須修改《證券法》,為農村養老資金的人市營造規范,安全的投資氛圍。
(3)加強農村養老資金的監管,進一步明確養老保險的法律責任制度。我國《刑法》第273規定「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受到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並沒有把農村養老資金列在其保護的范圍之內,因此,必須修改該條款,使得農村養老資金能在《刑法》刑法的保護下得到最優化的使用。
3在管理體制方面
(1)基本政策要穩定。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方案的基本思想是:堅持低標准起步,堅持個人交納資金為主,集體補助為輔的原則,堅持以個人賬戶為主的儲備積累的保險方法,堅持自願參加與政策鼓勵相結合的政策措施,堅持社會養老保險與家庭養老保障相結合的制度。這些政策總體上看是合乎實際情況的,應當繼續堅持,並逐漸完善。國家關於農村養老保險的方針政策變化無常,不利於這項工作的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最早提出按商業保險運行,但商業保險公司因成本高、保費難徵集而失去積極性。
(2)改變觀念,理順管理制度,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的本質特徵是社會政策,而不是經濟政策,是社會保險而不是商業保險,因此不應該走純粹的商業化路子。在觀念層面,國家應確立以社會性和公平性為原則的城鄉一體化的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長遠目標,在行動層面,在該制度的制定與實施過程中,中央與地方政府應真正承擔起國家保障的社會責任,加大對農村養老保險的資金投入。應通過制度的完善明確規定集體和國家對農民養老保險的投入最低限額,並落到實處,從而確立以國家、集體為主,個人為輔的養老基金籌集模式,這是制度建立的關鍵所在。
(3)加強土地保障。土地是農民生存的根本,也是目前農民所擁有的最可靠的保障資源,因此,在我國的一些保障項目在農村不能充分的實施和發揮作用的情況下,我們應該加強土地的保障作用。首先,提高農用征地的補償水平。我國現行的征地補償基準是「按原來用途的收益」進行補償。也就是以原耕地上的農作物的收益為標准。以現在的農產品價值計算,這種補償是很少的。要提高農地徵用補償水平,必須切實從農民自身利益出發,採用按市價補償的新原則,並改革轉讓機制。使農民參與到轉讓土地的價格談判,充分行使自身權利,發揮自主性。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特殊社保。被征地農民作為一種特殊的群體,政府應當在政策上給予照顧,將他們納入保障范圍,比較可行的方法是將征地補償費的一部分為農民建立社會保險,政府給與政策和資金支持,以國家信用確保失地農民享有養老保障。這種思路是目前較具操作性的農村社會養老的過渡辦法,符合工業化和城市化的發展趨勢。
(4)繼續發揮家庭在養老問題上的重要作用。贍養和孝敬父母是中華傳統文化的核心之一,我國《憲法》和《老年人權益保護法》對贍養老人問題都有明確的規定。雖然,隨著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推行,家庭結構的變化,家庭養老保障的功能有所削弱,但是贍養老人仍是一種責任、一種美德。同時,社會經濟發展帶來的收入上的提高也為家庭養老提供了經濟基礎。此外,家庭養老還可以避免西方國家那種由於過度推進社會保障而帶來的家庭危機,從而有利於維護良好的社會道德規范,促進農村社會進步。
4制度改革的目標
現階段實行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具有明顯的身份特徵,以是否有城鎮戶口為劃分依據,如此對待農村社會問題,顯然違背一個基本常識,因為中國政府是全民政府而不是市民政府。消除城鄉差別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公平待遇是發展趨勢,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未來發展的必然結果。
總之,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是一個復雜的艱難的工程,需要政府的大力的扶持,也需要農民自身的努力,我國在幾十年的探索中已經積累了大量的經驗和教訓,也形成了一定的理論基礎,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和相關政策,這些制度中有很多是非常有價值的,但是基於有限的經濟發展條件,還不能在農村順利地實施。但是我們應該在了解現實的基礎上創造條件,加強立法和制度准備,使這項工作步入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學習和借鑒各地區的成功經驗,做好准備工作,一切從解決農民的實際困難出發,深入基層切實做好信息的調研,進行可行性分析,著眼於現實,本著為農民作實事的精神,避免人力和資源的浪費。同時,我們也要幫助農民轉變思想,努力推進農村社會保障的現代化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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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建立和完善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研究

1 完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研究
2 完善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的探索
3 政府責任視角下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研究
4 社會保障基金籌資模式的比較研究
5 「城中村」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機制的構建
6 我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運營管理問題研究
7 我國農村殘疾人社會保障的問題及對策研究
8 社會轉型期弱勢群體生存保障問題研究
9 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研究
10 論中國社會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
11 工會組織在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的作用研究
12 新農村建設中的農村社會保障問題研究
13 關於構建我國社會公平保障體系的研究
14 農村土地產權與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研究
15 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模式研究
16 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研究
17 農民工社會保障體系研究
18 女性農民工勞動權益保障研究
19 基本養老保險逃費現象的成因及對策研究
20 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區域差異化研究
21 河南省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構建
22 我國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風險及其控制
23 「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中的企業年金研究
24 建立和完善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研究
25 人口老齡化對我國養老保險的影響與對策
36 論中國現行養老保險制度對就業的影響
37 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問題研究
38 人口老齡化趨勢下的養老保險制度研究
39 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風險與防範機制研究
40 中國農村養老資源的需求與供給研究
41 構建城鄉統一的養老保障體系研究
42 轉型條件下中國農村空巢老人的養老保障研究
43 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及其可持續發展問題探索
44 民間養老服務機構運行機制和養老保障功能研究
45 應對老齡化的中國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研究
46 養老保障中的政府角色研究
47 東亞國家養老保障模式比較研究以及對我國的啟示
48 新時期我國農村醫療保障制度建設問題研究
49 農村醫療保障制度建設與發展研究
50 中國城鎮醫療保障制度研究
51 農村醫療保障體系及其運行模式研究
52 城鎮弱勢群體的醫療保障問題初探
53 論我國醫療保障事業中的政府責任
54 農村新型醫療保障制度及其構建路徑研究
55 制度邊緣人口的醫療保障問題研究
56 農民工醫療保險制度研究初探
57 經濟不發達地區農村醫療保障制度的研究
58 社會醫療保險費用監控系統的設計與實現
59 中國社會醫療保險費用控制研究
60 我國醫療保險市場上的道德風險及其控制
61 社會醫療保險中的醫方道德風險問題研究
62 河南省醫療保險運行狀況分析及對策研究
63 我國城鎮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問題與對策研究
64 醫療保險制度的國際比較
65 農民工醫療保險制度研究初探
66 我國現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中的道德風險及控制對策研究 67 醫療保險費用控制機制研究
68 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的風險管理研究
69 醫療保險費用支付方式探究
70 我國社會醫療保險中政府與市場的角色定位研究
71 論我國農村社會救助的政府責任
72 我國流浪兒童社會救助問題研究
73 論我國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社會救助問題研究
74 農民工社會救助制度缺失與對策研究
75 城鎮弱勢群體社會救助問題研究
76 新農村建設背景下農村社會救助問題研究
77 科學發展觀指導下的社會救助問題研究
78 我國城市反貧困問題研究
79 我國城市殘疾人社會救助的現狀分析與對策研究
80 建構城市貧困大學生統一社會救助體系
81 構建農村社會救助體系的思考
82 中國社會救助制度改革研究
83 中國農村社會救助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
84 社會弱勢群體醫療保障問題研究
85 城鎮靈活就業問題研究
86 高等教育大眾化背景下大學生就業問題研究
87 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研究
88 公務員養老保險問題研究
89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問題研究
90 家庭功能變遷中養老模式的選擇
91 農村留守兒童問題研究
92 人口遷移中農村養老問題研究
93試析我國醫療費用增長過快問題
94我國醫療保障制度的公平性芻議
95論醫療保險道德風險的防範與管理
96論完善我國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平衡的機制
97論城鄉一體化的居民醫療保險
98論我國工傷保險的預防職能
99論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完善
100論我國社保基金的監管機制
101論我國社保基金的運營
102醫療保障的政府責任研究
103醫療保障的政府投入問題研究
104養老保險的政府投入問題研究
105論城鄉一體化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
106科學發展觀與社會保障
107論醫療保障水平的地區差異
108 我國失業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研究
109 對完善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的思考
110 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研究
111 對完善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監管制度的思考
112 論我國社會保障中政府的責任
113 社會保障基金與資本市場互動關系研究
114 我國企業年金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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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中國農村養老問題研究的內容簡介

本書首先在分析社會轉型對中國農村家庭養老帶來影響的基礎上,運用版制度變遷理論提出權了中國農村養老問題的理論假說。其次,本書對中國農村養老制度演變進行了回顧。再次,在通過驗證家庭養老仍為中國農村主要養老方式後,對農村養老的家庭支持力弱化狀況進行了論證。最後,通過對中國農村究竟要構建什麼樣的養老保障體系、應做什麼樣的制度安排以及發展趨勢如何三個問題的討論,進而對中國農村養老保障的路徑選擇問題給出了回答。
本書較為系統地證明了自己提出的理論假說,並通過分析和研究得到了一系列有益的結論。在此基礎上,本書提出了建立、健全中國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的若干政策建議。
本書適合對我國農村養老問題感興趣的廣大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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