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被執行人的社保養老金賬戶可以凍結嗎
被執行人的社保養老金賬戶可以凍結。
退休人員的養老金賬戶在一定條件下可能被法院凍結。當退休人員因債務問題成為被執行人,養老金賬戶內的資金可能用於償還債務。社保機構需配合法院執行凍結和扣劃養老金的操作。法律對養老金的執行順位和限度進行了保護性規定,以確保執行既合法又考慮到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會綜合考慮退休人員的實際情況和申請執行人的權益,以達到公平正義。
社保的權益保障:
1、社保基本概念:社會保障是政府為減輕個人、家庭在養老、失業、疾病等情況下的經濟壓力而提供的保障制度;
2、社保構成:通常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
3、社保繳納規則:由雇員和僱主共同按照一定比例繳納,也有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自行繳納的情況;
4、社保待遇領取: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可以在退休、失業、生病等情況下領取相應的社保待遇;
5、社保權益轉移:參保人在跨地區就業時,其社保權益可以進行跨地區轉移和接續;
6、社保信息查詢:參保人可以通過社保局官網、社保卡自助查詢機等方式查詢自己的社保信息。
綜上所述,退休人員的社保養老金賬戶在成為被執行人且存在債務問題時,可在法律規定的保護性限度內被法院凍結和扣劃,社保機構需配合執行,同時法院將平衡退休人員生活保障與申請執行人權益,以實現公平正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⑵ 法院可以凍結養老金賬戶嗎
法律分析:法院可以查封養老金賬戶。人民法院在執行時應當為離退休人員留出必要的生活費用。生活費用標准可參照當地的有關標准確定。
當退休人員作為被執行人時,其可以領取的養老金無疑屬於責任財產,可以用於清償債務。社保機構作為養老金的管理和發放部門,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劃養老金。考慮到退體人員屬於特殊群體,最高法院法研[2002]13號答復,對人民法院執行養老金已經在執行順位和限度上作出了保護性規定,體現了公平、正義原則。實踐中,很多申請執行人的境遇遠比作為被執行人的退休人員困難。故社保機構於法於理於情都應協助人民法院執行養老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