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造成養老保險停交的原因有哪些
造成養老保險停交的原因有哪些
一、造成養老保險停交的原因有哪些
養老保險中斷繳費的原因很多,如:參保人失業,因沒有收入而中斷繳費,或參保人因參軍、考學、判刑等原因中斷繳費,或參保人因工作變動,正在辦理轉移接續手續等而中斷繳費。還有一種中斷繳費的情況,是因為用人單位性質由企業變為事業單位,如廠辦學校、廠辦醫院等,但事業單位沒有參加機關事業養老保險,這也造成部分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參保人中斷繳費。
當然,還有一部分群體,滿足最低繳費年限後選擇中斷繳費。按照規定,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後,達到退休年齡後即可領取養老金,部分參保人尚未達到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滿15年後便不再繼續繳費,這也是中斷繳費的人群之一。
二、那麼,養老保險停交怎麼辦?
因為中斷繳費的原因千差萬別,但中斷繳費後對個人養老保險待遇享受帶來的影響卻是顯而易見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多繳多得、長繳多得」,即繳納養老保險費越多,個人賬戶中的余額越多,退休後領取的養老金越多;繳費時間越長,退休後領取的養老金也越多。
根據現行的相關規定,對已參加企業職工低標准養老保險的本市戶籍人員,在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時,交費不足15年的,可按低標准養老保險「先補後延」的辦法,一次性補交不足年限的養老保險費。補交的養老保險年限以退休前取得本市戶籍的實際年限為限,但補交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經補交後,到60周歲時,仍不滿15年的,可申請延長交費。
㈡ 醫院上班沒有交養老保險怎麼辦
法律分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補交社保,無法補交社保起訴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