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省財政廳聯合宣布,從2015年1月1日起,為全省符合條件的401萬企業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調整水平為月人均201元。調整具體辦法為:
【定額調整】對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職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21元;對1996 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退職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11元;對2006年1月1 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退職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1元。
【掛鉤調整】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換算的繳費年限), 每滿一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
【傾斜調整】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給制的老工人, 每人每月增加30元;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53年 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符合勞社部發〔2002〕9號文件規 定的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同時符合所述兩個以上條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只增加一項。
【高齡人員】2014年12月31日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2014年 12月31日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
【邊遠地區】對符合國家規定的艱苦邊遠地區范圍的退休、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 加10元。
【退休軍轉】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上述辦法調整後,按照中辦發〔2003〕29號和鄂 辦發〔2003〕53號文件規定,其基本養老金未達到所在市(州)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 補齊到平均水平(不含財政支付的生活困難補助)。
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繼續由原渠道解決
2. 武漢市社保退休金計算方法
武漢退休金計算方法:
根據最新的養老金計算辦法,職工退休時的養老金由兩部分組成:
1、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退休年齡和當時的人口平均壽命來確定。計發月數略等於(人口平均壽命-退休年齡)X12。目前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不再統一是120了)
2、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尺態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繳費年限相同的情況下,基礎養老金的高低取決於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就是自己實際的繳費基數與社會平均工資之比的歷年平均值。低限為0.6,高限為3。因此,在養老金的兩項計算中,無論何種情況,繳費基數越高,繳費的年限越長,養老金就會越高。養老金的領取是無限期規定的,只要領取人生存,就可以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待遇,即使個人帳戶養老金已經用完,仍然會繼續按照原標准計發基礎養老金,況且,個人養老金還要逐年根據社會在崗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的增加而增長。因此,活得越久,就可以領取得越多,相對於交費來說,肯定更加劃算。
例如:根據上述公式,假定男職工在60歲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000元。
累計繳費年限為15年時,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0.6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0.6)÷2×15×1%=480元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1.0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1.0)÷2×15×1%=600元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3.0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3.0)÷2×15×1%=1200元
累計繳費年限為40年時,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0.6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0.6)÷2×40×1%=1280元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1.0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1.0)÷2×40×1%=1600元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3.0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3.0)÷2×40×1%=3200元
個人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139
平均繳費指數就是去年你按1000基數繳納,而社會當年平均工悄圓資2000那你的當年指數就是0.5,把每年的算出來平均,
計算我們的退休之後我們每個月能拿多少錢說難不難,說簡單不簡單,因為我們現在的公示是死的,但是養陵運源老保險金會隨著國家的政策的變動而變動,並且人民幣的貶值或增值這些都有很大的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3. 武漢市退休工資
一、2014年12月31日前,經批准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含機關、財政全額供款和差額供款事業單位中執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計發辦法和調整政策的勞動合同制工人),自2015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退休人員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人員(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低於統籌范圍內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2513元/月的退休人員(不包括高級專業技術人員、軍隊轉業幹部、原工商業者),在按繳費年限調整養老金的基礎上,再按下述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不超過2773元/月。
四、在按本通知第二、三條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退休人員再按下列絕對額調整基本養老金: 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月養老金低於2513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月養老金在2513元及其以上,低於3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月養老金在3500元及其以上,低於4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養老金在450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五、經國家或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並在退休前被單位聘用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按相應管理許可權批準的高級政工師及勞動部門批準的高級技師,在按本通知第二條和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級同等待遇的高級工程師,經國家或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為正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20元。上述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後,低於2773元/月的,補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職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
六、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人發[2002]82號文件精神,切實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幹部生活困難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3]29號)精神,退休的軍隊轉業幹部按本通知第二條、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2773元/月的,補足到2773元/月。
七、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戰部、財政部、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解決原工商業者生活困難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9號)精神,原工商業者按本通知第二條、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2773元/月的,補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職的原工商業者)。
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按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享受原標准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 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人員(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4. 武漢養老金計發基數是多少
法律分析:社保繳費基數是按照統計部門提供的數據顯示。
武漢市城鎮在崗職工月均工資為4478.8元,根據相關政策規定,參保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按崗平工資的百分之六十保底,即2687.3元,百分之三百,上限13436.4元,參保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繳費按全市月社平工資的百分之六十保底,即2316.5元,300%上限,即11582.7元。社保繳費基數隨工資基數變化後,武漢市在職職工五險社保最低繳費金額為1088.39元,比上年度的850.84元上調了237.55元,2014年度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按全市月崗平工資,4478.8元確定,繳費比例為百分之二十。
參保單位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與比例:
1、繳費基數,最低繳費基數3740元,最高繳費基數18699元;
2、繳費金額,最低繳費金額,單位598.4元,職工299.2元,最高繳費金額,單位2991.84元,職工1495.92元;
3、單位繳納比例16%,個人繳納比例8%。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