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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主要內容

發布時間:2025-09-22 00:54:03

❶ 山東農村新型養老保險制度

山東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省政府《關於加快建立全省社會保障體系的意見(試行)》,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國家保障全體農民老年基本生活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政府的一項重要社會政策和行政職能。
第三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要從實際出發,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為目的,以個人交納保險金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堅持自我保障和國家、社會扶持相結合;堅持務農、務工、經商人員社會保險一體化。
第二章保險對象及交納保險金、領取養老金的年齡
第四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對象是非城鎮戶口、不由國家供應商品糧的農村人口。其中村辦企業職工、私營企業、個體戶、外出務工經商人員等,一般由村確認,組織投保。鄉鎮企業職工一般由鄉鎮或所在企業確認,組織投保。
第五條交納保險金年齡不分性別、職業為20周歲至60周歲。
第六條領取養老金的年齡一般從滿60周歲以後。
第三章保險金交納
第七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採取「儲蓄積累式」的辦法,由個人分月交納,集體適當補助。個人交納的保險金和集體的補助,都分別記在個人名下,由政府負責保值增值和如期兌付。
第八條根據自身經濟狀況,自願選擇每月2-20元的不同投保檔次。保險金可一次性交納,也可躉交。
第九條鄉鎮企業職工的集體補助,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過20%)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條投保對象遷往異地,可將其保險關系(含資金)轉入遷入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若遷入地尚未建立保險制度,原所在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應退還其個人交納的保險金的全部本息。投保人招工、提干、考學等農轉非後,可將其保險關系(含資金)轉入其所在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或按有關規定退還其本人交納保險金的本息。
第四章養老金給付
第十一條養老金領取從年滿60周歲以後到死亡為止。根據交費標准及年數確定養老金數額。
第十二條投保人在交費期間身亡者,個人交納全部本息,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三條投保人領取養老金,保證期為十年。不夠十年身亡者,其保證期內的養老金可以繼承。如無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由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按規定支付其喪葬費。
第十四條給付權益不得轉讓、抵押和還欠貸。
第五章保險金管理
第十五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以縣(市、區)為單位統一籌集、核算與支付。省、市(地)、縣分級儲存,承擔風險,確保保值增值,儲存比例暫定為縣(市、區)85%、市(地)10%、省5%。管理費按當年收取保險金總額的3%由縣(市、區)民政部門統一提取,實行分級使用,逐級上解,縣(市、區)、市(地)、省、部四級留取比例分別為85%、7%、6%、2%。
第十六條民政部門對所籌集的養老保險金及提取的管理費,有管理權、支配權。民政部門對當年收取的保險金在提取管理費和按一定比例留備用金後,與財政部門簽訂使用合同,納入財政預算外專戶儲存。財政部門按民政部規定的利率計息,實現保值增值。
第十七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和按規定提取的管理費及農民個人領取的養老金,均不計征稅、費。
第十八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和管理服務費的使用,接受財政部門監督,審計部門審計。
第六章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各級民政部門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行政管理、協調關系,制定發展規劃。
第二十條省、市(地)、縣(市、區)、鄉鎮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負責保險金及管理費的收付、管理、建檔等業務,經費實行自收自支。為加強對農村社會保險工作的領導和保持領導骨乾的相對穩定,下一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領導班子的配備調整,要徵求上一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具體實施事宜,由各市(地)、縣(市、區)制定具體補充規定,並報省民政廳備案。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執行。凡與本辦法有抵觸的現行規定,以本辦法為准。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的解釋權屬省民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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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論述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主要內容

法律分析: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指通過個人、集體、政府多方籌資,將符合條件的農村居民納入參保范圍,達到規定年齡時領取養老保障待遇,以保障農村居民年老時基本生活為目的,帶有社會福利性質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新農保制度的創新主要體現在:一是實行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養老待遇計發辦法,國家財政全額支付最低標准基礎養老金;二是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辦法,地方財政對農民繳費實行補貼。新農保制度的這兩個顯著特點,強調了國家對農民老有所養承擔的責任,明確了政府資金投入的原則要求,這是與老農保制度僅依靠農民自我儲蓄積累的最大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❸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主要內容

參保農民享受待遇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標准按個人賬戶積累總額(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和國家對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計發月數確定;同時新增加基礎養老金,每人每月280元。與原制度相比,改變了養老主要靠個人賬戶積累的辦法,使農民未來養老確實能夠得到基本保障。
據了解,基礎養老金還有增長機制,會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而逐步調整。
繳費方式新:
參保門檻降低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彈性繳費標准,最低繳費標准為本區縣上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的10%。最低繳費標准以上部分,可由農民根據承受能力自願選擇,多繳多得。「這意味著繳費標准沒有上限。」
彈性繳費標准考慮了城近郊、遠郊農民的承受能力和不同需求。與原制度相比,大齡農民繳費標准門檻將大大降低。有條件的人員可選擇高標准繳費,這樣轉居以後便於與城鎮養老保險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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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農村養老從哪年開始交的

農村養老保險從2009年開始交的。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自2009年起實施,主要由三部分構成:
1. 個人繳費
2. 集體補助
3. 政府補貼
參保農村居民需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有條件的村集體會對參保人給予一定的補助,標准由村民會議決定;政府負責支付基礎養老金,中西部地區的基礎養老金由中央財政全額補助,東部地區提供50%的補助。這一制度為農村居民提供基本的養老保障。
農村養老保險的歷史沿革:
1、農村養老保險的起源:最早在20世紀80年代,部分地區開始嘗試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2、試點階段:2009年,中國正式啟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
3、全面推廣:2011年,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開始在全國范圍內推廣;
4、整合城鄉制度:2014年,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合並,統一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5、政策調整: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農村養老保險政策也在不斷調整和完善,以適應人口老齡化等社會變遷。
綜上所述,自2009年起實施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通過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三部分構成,確保了農村居民在老年時獲得基本的經濟保障,其中中西部地區的基礎養老金由中央財政全額補助,東部地區則提供50%的補助,體現了政策對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化考慮。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
二、任務目標
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試點覆蓋面為全國10%的縣(市、區、旗),以後逐步擴大試點,在全國普遍實施,2020年之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

❺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什麼組成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新農保)是以保障農村居民年老時的基本生活為目的,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模式,養老待遇由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一項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社會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養老金待遇: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於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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