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貧困戶交不交養老保險
法律分析:貧困戶繳納養老保險會有相應補貼。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B. 貧困戶養老保險政策
法律分析:覆蓋范圍 :
(一)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且未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員。
(二)年滿60周歲未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已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但欠繳保費,未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員。
代繳政策
(一)2017年建檔立卡貧困人員,達到16周歲的,符合參保條件的,由政府補繳每人每年100元檔次的城鄉居民保險費。
(二)2018年建檔立卡貧困人員,達到16周歲的符合參保條件的,由政府補繳每人每年100元檔次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
(三)2019年建檔立卡貧困人員,達到16周歲的,符合參保條件的,由政府代繳每人每年100元檔次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
(四)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年滿60周歲、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貧困人員,可以將其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2018年11月30日前年滿60周歲、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貧困人員,應從2018年12月開始補發,已經按規定發放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貧困老人,支付終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一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