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遼寧省公務員和參公人員養老金計算,為什麼要全額核減職業年金
1、《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費比例為20%,個人繳費比例為8%。這標志著湖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正式啟動。涉及人群
公務員、參公人員和事業單位人員。
2、《意見》提出,改革的單位是,全省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實施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後確定為行政類、公益一類、公益二類的事業單位。已經分類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單位,不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辦法另行制定。
3、涉及人員范圍為參保單位的編制內工作人員。對於人事、編制管理不規范的單位,要先按有關規定清理規范,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後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參保單位中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依法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離休人員不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基數
單位繳20%,個人繳8%。
4、《意見》明確,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費比例是20%,個人繳費比例是8%。繳費工資基數實行「300%封頂、60%保底」,即繳費工資超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低於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待遇銜接
「中人」加發過渡養老金。
5、新辦法實施時間為2014年10月1日—2024年9月30日,對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維持原待遇不變;對改革後參加工作的「新人」,用新制度計算養老待遇;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加發過渡性養老金,並設置10年過渡期,實行新老計發辦法對比,「保底限高」,即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准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改革後第一年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發放20%,依此類推,第十年退休的人員發放100%。
『貳』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已退休領導,被開除公職後還有退休金嗎
已退休領導,是不能開除公職的,可以追責,他們的養老金會受到嚴重的影響。
眾所周知,國家對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要求是很嚴格的,一旦做了違法犯罪的事情,肯定要從重處罰的。
即使退休了,也要接受懲罰,從而影響個人的退休養老金。
我們可以發現,“老人”即使出獄之後,也不能再領取養老金了;而“中人”、“新人”,在坐牢期間,不參與國家養老金的調整,等到出獄之後再重新發放養老金。
總而言之,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違法犯罪的代價是高昂的,廉潔公正、正身守法,是唯一的長久之路。HR拾壹,大型國企人資工作經驗,歡迎關注、交流、評論,每天分享職場干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