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關於杭州市蕭山區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問題
一、繳費對象
具有本區戶籍,年滿16周歲(全日制在校學生除外),1950年1月1日及回以後出生,未參加答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城鎮老年居民生活保障的城鄉居民。
二、繳費標准
參保人員應按規定繳納城鄉居保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為每年100元、300元、6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六個檔次,可以根據個人和家庭收入情況自由選擇繳費標准。
三、繳費辦法
制度實施(2010年1月1日)時,已超過45周歲(1964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參保人員,應按年繳費(首次繳費時間從制度實施時起計算),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45周歲及以下(1964年12月31日以後出生)的參保人員,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補繳年限最長不超過制度實施時本人距60周歲年限差),且累計繳費年限不少於15年。
㈡ 蕭山區拆遷安置政策
法律分析:蕭山拆遷征地補償安置標准:
1、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杭州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區委辦公室、區政府辦公室關於建立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障制度的通知》文件規定執行。
被征地人員安置方式按照《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杭州市蕭山區2、蕭山征地人員養老保險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文件規定執行,實行貨幣補償或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
3、農村村民住宅補償安置標准,房屋補償(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關於調整杭州市蕭山區房屋重置價格的通知》文件規定執行,安置按照《關於徵收集體土地房屋實施多高層安置意見》文件規定執行。
4、蕭山區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內容,組織有關部門實施。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建設用地審批意見書》批準的徵收土地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本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