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河南省2020年社保補繳新政策是怎樣的
社保中的養老保險需要繳滿15年才能申領養老金,有許多沒有繳滿年限的朋友想通過補繳來補足年限,但很多地區都收緊了補繳政策。近日河南發布了相應的社保補繳政策,那麼2020年河南省的社保補繳新政策是怎樣的呢?一起來了解下吧!
河南省2020年社保補繳新政策?
根據《河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於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有關問題的通知》(豫人社規〔2020〕4號),2020年河南省對社保補繳的補繳范圍和條件做出規范,以下人員允許按規定辦理補繳:
【1】原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的固定製正式職工,允許補繳在單位就業期間應繳費但未繳費時段的養老保險費,補繳起始時間不早於當地實行固定職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之日。
【2】原國有(集體)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正式招用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允許補繳在單位就業期間應繳費但未繳費時段的養老保險費,補繳起始時間不早於當地實行勞動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統籌之日。
【3】《勞動法》施行後在用人單位就業的勞動者,在單位就業期間應繳費但未繳費的,允許補繳勞動關系存續時段的養老保險費,補繳起始時間不早於1995年1月1日。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補繳的人員,從其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補繳不由職工發起申請,而是由用人單位向其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職工已離開原用人單位的,可由原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原單位已經不存在的,可由承接原單位職工管理職能的相關單位提出申請。
以上即為對河南省2020年社保補繳新政策的介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相關拓展:
不得進行補繳的情形規定?
【1】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且無參保繳費記錄人員,不得通過一次性補繳的方式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2】無僱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不得事後追補繳費。
【3】本通知印發前已按規定辦理過補繳業務的不得重新辦理。
【4】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能補繳的。
2. 江蘇省養老保險補繳新政策
法律分析:2021年2月1日,江蘇人社廳、財政廳、稅務局聯合出台了《規范完善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辦法》,其中明確了可補繳的11種情形,具體情況如下:
1、1991年12月31日前為按當地規定規定繳納固定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的,單位可補繳原固定工退休社會統籌費。
2、1991年12月31日前,未按當地規定繳納勞動合同制工人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和職工本人可補繳勞動合同制工人基本養老保險費。
3、原全民所有制企業、縣/區屬以上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及其固定工、勞動合同制工人、經縣以上勞動部門批准使用的城鎮戶口的臨時工,未按規定繳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個人可從1992年1月1日起補繳養老保險費。
4、除第3項規定企業外的其他城鎮各類企業及預知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和原企業所有制、縣/區屬以上城鎮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未經勞動部門批准招錄的職工,沒有參加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和從1996年1月1日開始補繳。
5、縣(區)屬以下城鎮集體企業、城鎮街道辦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其職工自當地實行勞動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之月至1995年12月31日按國家和省規定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時間,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可以補繳。
6、臨時工後專為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在當地實行勞動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後從事臨時工期間按國家和省規定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年限,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可補繳。
7、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和依法成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機關事業單位的編外人員,可從2004年2月1日起補繳。
8、鄉鎮企業為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和本人可從2006年3月1日補繳。如果是國家統配或城鎮待業人員被安排到鄉鎮企業工作,若沒有達到退休年齡或繳費年限不足,可從1992年1月1日開始在原工作地補繳。
9、有僱工的個體商業戶,可從2011年7月1日開始補繳。沒有僱工的話,可從參加養老保險之月起開始補繳。
10、沒有終止勞動關系的農民輪換工在現崗位上被錄為正式工,在最後一次在本單位連續輪換的工作時間,可以補繳。
11、附加國家和江蘇省規定的其他可以補繳的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