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自願放棄繳納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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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養老保險社保保險,是關乎勞動者年老獲得生活來源的一件大事,是國家要求強制實施的一項社會保障措施。很多職工為此與用人單位或者養老保險機構發生仲裁、訴訟,為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而努力抗爭,但是也有些職工沒有意識到參加養老保險的重要性,甚至認為參加養老保險是一種負擔。筆者接觸到有的企業願意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但是職工卻自願放棄,作為企業可以減少其負擔,當然同意職工放棄參保。1、我現在還年輕,可以通過自己的努力積攢一些錢等用來養老;4、我是農村的,沒有必要繳納養老保險費。5、我工資太低了,每個月扣了養老保險費,自己不夠用。6、我是外地的,將來回去了,這些錢可能白繳了。其實,即使是職工自願放棄參保,也是違反法律的行為。我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第四條規定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第十二條規定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雖然職工自願放棄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甚至職工還簽署了保證書(聲明是自願放棄,並保證不追究用人單位的責任),也許職工確實不追究用人單位的責任,那麼是否意味著用人單位就可以高枕無憂了呢?不是,用人單位仍然存在非常大的法律風險,即面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強制征繳以及行政處罰。參加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是用人單位和職工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和職工必須繳納養老保險費。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職工,都不得放棄參加社會保險。那麼職工自願放棄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將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呢?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對職工給予具體的法律處罰,但是法規把這一責任歸於用人單位。因為按照我國法律規定,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中個人繳費的部分應當由用人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社會保險基金。」值得一提的是,即使有的職工放棄參加養老保險,用人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其實是不能因此減少的。根據有關規定,基本養老保險中企業的按照企業工資總額的20%繳費,個人則按照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費,也就是說企業的繳費基數是整個企業的工資總額,不管職工是否參加,其工資總額應該是不變的,所以,有的單位工資總額中將自願放棄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工資予以減除,以減少工資總額的數額,實際上這是違反法律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