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撫順市人民政府印發《撫順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為適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需要,切實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促進經濟發展與社會穩定,根據省政府《關於遼寧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和《撫順市城鎮勞動者養老保險條例》,結合我市的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列入市人事局工資計劃管理范圍的市直機關、人民團體、民主黨派和市直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以及中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均納入保險范圍。
上述單位的全民職工、集體職工、聘用制幹部、合同制工人、計劃內城鎮臨時工,按文件規定符合離休、退休、退職條件的人員,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第三條市人事局是我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方針政策、規劃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參保單位及人員總數、工資總額的審核。
市社會保險總公司是我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業務經辦機構,具體負責養老保險基金的徵集、管理、支付和結算等業務,並接受市人事、財政、審計、人民銀行等部門和工會組織的檢查、監督。第四條職工養老保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保險制度。
每個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義務,並有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國家、單位、個人三方共同負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適當積累、略有結余的原則,統一徵收,統籌管理使用。第五條機關、事業單位按上年度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17%和離退休費總額的50%,職工個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資收入總額的2%,按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機關、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繳納部分和差額撥款事業單位財政負擔部分,由市財政按月一次性劃轉到市社會保險總公司專項帳戶上。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自負金額部分和全負金額部分,由單位所在開戶銀行按照撫銀會字[1995]84號文件規定,劃撥到市社會保險總公司的專項帳戶上。職工個人繳納部分由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總額中扣繳。
工資總額的構成,以國家統計局規定為准。
為保證保險金支付,根據經濟發展、實際工資收入水平的提高和離退休人數的增加,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率,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報市政府批准後,予以適當調整。第六條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實行減免。單位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有困難時,應寫出緩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報告,經市社會保險總公司審核,報市人事局批准後,辦理緩繳手段,但緩繳期限不得超過半年。緩繳期滿後,單位和個人應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第七條每月15日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日期,逾期不繳的單位,人事部門停止審核其單位工資基金,並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養老保險基金。第八條全額撥款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列入財政撥款計劃;差額撥款單位應繳納的基本保險費按撥款比例列入財政撥款計劃。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含企業化管理)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自負部分在稅前列支。第九條機關、事業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實行專用帳戶,專款專儲,其存入銀行獲得的利息及收繳的滯納金,均轉入養老保險基金帳下。第十條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含企業化管理)單位,可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保險費從單位自有資金在獎勵、福利基金中提取。其標准每年不得超過本單位職工兩個月平均工資。職工月平均工資只包括工資構成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補充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到職工個人名下,單獨建帳,統一存入銀行專戶,專項存儲,並按城鄉居民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轉入個人帳戶。職工離退休時,由職工個人領取,在職或離退休後死亡,補充養老保險金未領取部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處理。第十一條參加養老保險統籌人員離退休、退職後,養老保險金、退職金由社會保險總公司按月及時足額撥付給離退休、退職人員所在單位。原所在單位應及時發給個人。第十二條職工參加保險後,其離退休、退職時的養老保險金、退職金的支付項目為:國家、省、市規定計發的離休費、退休費、退職生活費及各種補貼、津貼;喪葬補助費、遺屬困難補助費和撫恤費,以及按規定享受的護理費等。
職工離退休、退職的基本養老保險金、退職金的支付,應保證不低於國家和省市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離退休費、退職金的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