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有關養老保險論文範文
基本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中之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成敗關繫到一個國家政治、經濟的穩定與發展。下面是我為大家整理的有關養老保險論文,供大家參考。
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問題研究摘要: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養老金並軌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也是大家所熱議的焦點。本文在對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的歷史回顧與現狀分析的基礎上,提出現行我國改革政策可能會出現的問題並對「並軌」改革提出建議。
關鍵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並軌改革
2015年1月,國務院釋出了《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該《決定》的釋出標志著長期以來我國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障方面的改革開始啟動,將會對我國事業單位的進一步改革產生較深刻的影響。
一、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歷史回顧與現狀分析
從90年代起,我國開始對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不斷嘗試改革,然而在《決定》出台之前並未有實質性改變。縱觀整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確立歷程,從2012年3月在兩會上得熱議到2013年12月確定並軌方案,再到2014年12月改革方案的通過,最終,在2015年1月國務院釋出《決定》預示著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終於要實施。
二、現行改革中可能會存在的問題
與以往相比,本次釋出的最新《決定》可謂是一套較成熟的改革方案,但這一改革方案在未來的推行過程中很可能會出現以下問題:
一職業年金可能會維持待遇「雙軌制」,進一步引發公平問題
在我國私營企業沒有職業年金,企業年金也是自願建立的,而從國務院釋出的《決定》以及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來看都要求改革後的機關事業單位要建立職業年金制度,這似乎是在建立新的不平等。另外,職業年金的繳納也是有彈性的且可能會和津補貼一樣,成為一種隱性福利。我們不免懷疑建立職業年金的真實作用是否只是改革的「買路錢」,因此,並軌改革所帶來的公平似乎只是表面的。
二缺乏法律制度的支援,理想與現實存在較大差距
雖然我國近幾年出台了一些關於對我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決定以及辦法,但這些都不是具體的法律法規,缺乏制度的強制性。另一方面,改革的理想狀態是使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以及企業三者之間建立起統一的基本養老金制度,最終達到養老保險制度一體化。但實際上,個人繳費只佔養老保險繳費的小部分,基金支付和財政補助才是大頭且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在初期參保中的個人繳費基數很小,預計短期內,三者的養老金替代率、繳費標准都無法統一。這種理想與現實的巨大差距,可能不利於改革的進一步推進。
三國家支付改革的初始成本造成財政負擔
《決定》指出改革要與完善工資制度同步推行,在增加工資的同時實行個人繳費。國家為使改革能平穩進行的確應該支付改革的初始成本,但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的增漲無疑會加大國家財政壓力。另外,改革中提到「視同繳費年限」這一新詞,那麼「視同繳費」背後的錢到底由誰出?最終可能還是由財政撥款,這無疑又增加了財政的負擔。
三、關於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並軌」問題的完善建議
一為職業年金設立一個准入門檻,逐步下調職業年金
針對上文中提到的職業年金的建立可能會維持待遇「雙軌制」這個問題,建議相關部門可以通過設定準入門檻或採用明文條件規定有條件有限制地享受企業年金。另外,相比突然大幅下調職業年金繳納比例而言,採用逐年下調的方法逐步降低「替代率」更為可取。
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初期分立,後期逐步統一
加快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法律制度建設以及相應配套懲罰措施的完善,用法律法規確立該制核告世度的強制性,這樣不僅能為改革提供強大支援,還能解決改革過程中出現的隨意性問題。另外,在友知《決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基礎上聯絡我國實情,建議改革初期,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養老保險基金各自區分、為各自所用,待改革取得一定成效時再開始逐步統一三者的替代率與繳費標准從而縮小理想目標與實際之間的差距。
三有針對性提高待遇,積極改肢推動事業單位人員市場化、社會化首先,所謂「完善工資制度」並不是要求突然大幅度覆蓋所有人員,可以先提高欠發達地區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和基層人員的工資水平。其次,可以通過明令禁止地方隨意發放津補貼以及明確制定不同級別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標准來減少財政上不必要的浪費。最後,可以將養老金並軌與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制度得改革同時開展,讓他們實現市場化、社會化從而更加主動、有效地緩解改革帶來的財政壓力。
四、小結
雖然在改革實行中可能會遇到一些問題,但這些並不能否定養老保險制度並軌對事業單位改革產生的諸多積極影響,相信隨著改革的不段深化,我國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會更加健全完善!
作者:王婧 單位:上海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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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探討摘要:我國養老保險面臨基金規模過小、結構失衡依賴單支柱、投資收益率過低、可持續發展面臨挑戰等問題。通過對智利、瑞典、美國的研究,我可資借鑒的經驗啟示是:建立多層次的三支柱結構,保證三支柱協同健康發展,以實現養老保險多目標的策略;放寬養老金投資限制,引入市場化運作,以提升養老金回報率;提高投保人的參與度,發揮投保人主觀能動性;與其他改革共同推進、協同改革。
關鍵詞:人口老齡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2015年,我國老年人撫養比已達到7.7∶1。未來一段時間,人口老齡化的速度和老年人撫養比還將迅速上升。據估計,我國老年人撫養比將於2035年達到3∶1,超過當前西歐水平,2040年將超過同期的美國,老齡化形勢嚴峻。為了保證老有所養,有必要現在開始就對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提前針對未來人口老齡化挑戰作出戰略部署。
一、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養老基金規模過小、結構失衡
1.養老基金規模過小。根據國家統計局資料,截至2014年末,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存量為31800億元,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存量為3845億元,兩者共計35645億元,形成我國養老保險的第一支柱;企業年金基金累計結存7689億元,形成養老保險的第二支柱。這兩大支柱構成我國養老保險的基石。此外,我國於2000年8月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通過中央財政撥款、國有資本劃轉等方式籌集資金,為應對人口老齡化高峰時期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支出、調劑,是國家社會保障的儲備基金。2014年末全國社保基金資產15356億元。這些資金總量為58691億元,相當於2014年GDP比率為9.2%,規模明顯過小。與全球和其他國家相比,排名也明顯靠後。
2.結構失衡,過於依賴第一支柱。一直以來,由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組成的第一支柱,在養老保險資金來源中占據絕對比重。2014年,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佔比達60.7%,加上全國社保基金的佔比26.2%,第一支柱共佔比約87%,而作為第二支柱的企業年金佔比僅為13%。可見,我國的養老保險三支柱結構失衡,過於依賴第一支柱,另外兩支柱並沒有逐步發展壯大。
二資產配置保守、整體收益率過低,未起到保值增值效果
全國社保基金由於投資范圍較廣、約束較小,可以進行境外投資,且高風險資產配置比重上限為40%,自成立以來年均投資收益率8.7%,明顯高於通貨膨脹率。然而,佔比最大的社會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范圍卻局限於國債和銀行存款,風險雖低,但收益較差。在通脹較高時,這部分資金面臨縮水的風險。以2011年為例,當年物價同比增長5.4%,而同期銀行存款利率和國債利率均在3%左右,因而社會保險基金當年實際收益率為負。從國際對比看,我國社保基金的收益率也明顯低於其他國家。根據OECD統計資料,2014年,荷蘭養老保險基金的實際收益率達到了13.5%,排名第一,與2/3國家養老保險基金的實際收益率相比,超出5%。相比之下,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益率可能只有3%以1年期存款利率計算,扣除通脹影響,實際收益率僅為1%。如果按照3種社保基金的規模加權平均,我國社保基金2014年收益率為4.1%,實際收益率僅1.5%,遠遠低於其他國家。
三依賴財政補貼、隱形債務資金需求巨大,可持續性堪憂
目前,我國養老基金看似資金充足,但實際情況不容樂觀。這些年,養老金中一大塊是來自於財政補貼。自1997年建立統賬結合制度以來,國家財政對養老保險的補貼金額從當年的2億元,到1999年攀升至168億元,2007年已高達1157億元。加總來看,截至2014年,各級財政共補貼養老保險金2萬億元,超過了35645億元結余總額的50%。這種依賴財政輸血的養老金體系,可持續性堪憂。可持續發展的另一個問題是養老保險在明賬之外還有隱形債務問題,其未來資金需求巨大。根據中國社科院2014年釋出的《現行統賬結合模式下隱形債務預測測算》報告,以2012年為基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賬結合制度下的隱形債務規模高達86.2萬億元,相當於當年GDP比率達166%,資金缺口巨大。
二、國外養老保險改革經驗
目前,我國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以及未來面臨的挑戰,也是過去國際上許多國家經歷過的問題,面臨過的挑戰。這些國家解決問題和迎接挑戰的方式與經驗,對我國改革和設計養老保險制度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一智利:建立三支柱模式,引入養老基金競爭性管理
智利養老保險改革由於特點鮮明、效果顯著,被認為是社保改革的樣板,在世界范圍內也受到廣泛關注。
1.確立三支柱模型。在改革中,智利將養老金制度由原單支柱結構發展為三支柱結構:第一支柱針對貧困人口,主要由 *** 承擔,為社會建立最低保障;第二支柱為個人賬戶養老金計劃,是三支柱中的主體,第三支柱為自願性的個人儲蓄計劃,為自願養老儲蓄提供稅收激勵。三支柱結構為智利社會提供了多層次、具有靈活性的養老保險體系,使得養老保險制度足以應對扶貧、消費平滑等不同而有一定沖突的多目標。
2.五方參與者各司其職,分工清晰。在智利的養老保險體系中, *** 保障最低收益,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公司AFPs努力實現高投資收益率,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監督局SAFP監管行業秩序和制定細則,參保人可以按自己意願選擇AFP以管理自己養老金的個人賬戶,並且每年有4次機會可以在不同的AFPs之間轉移,而央行則作為資金託管人保證資金安全。這五方各司其職,分工清晰,因而整個體系最終能夠高效率運轉。而值得特別指出的是,智利在養老保險體系改革中引入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公司AFPs對養老金進行競爭性管理,極大提高了投資收益率。自建立以來,養老金年均實際收益率達5%,起到了保值增值的效果。也正是在良好的制度設計促進下,1985年~1995年間,智利養老基金相當於GDP佔比從10%擴張至43%。
二瑞典:建立國家養老基金,引入名義賬戶
上世紀70年代以來,瑞典進入老齡化社會,全國65歲以上人口佔比超過17%,加之勞動力供給不足,養老金資金來源下滑,整個國家的養老保險體系面臨可持續危機。為克服困難,1999年,瑞典通過了養老保險改革法案,不僅構建了三支柱體系和養老基金市場化管理,而且創造性引入了「名義賬戶」。
1.建立國家養老基金,引入市場化管理。為了規避國家財政風險,保障現收現付模式運轉,瑞典針對舊制度結余建立了緩沖基金。這些緩沖資金交由多隻基金AP1-AP4以及AP6投資非上市公司,以市場化方式管理,分散風險,鼓勵競爭。
2.引入個人名義賬戶。名義賬戶是現收現付制與積累制,固定收益型與固定繳費型的混合模式。轉入收入養老金計劃的16%的工資是用於支付現期老人的養老金。同時,這部分繳費也會計入參保人的個人名義賬戶只計入數額,不做真正資本化積累運作,作為退休時個人領取養老金的依據。也即籌資方式是現收現付制,但在養老金支取時,退休金的給付標准原則上卻是嚴格按「固定繳費型積累制」的規則執行的。名義賬戶集中了各類養老制度的優點,已引起我國專家學者的關注。
三美國:多層次養老制度體系形成多重保障
美國的社保養老制度已有上百年的歷史,不過私人部門固定繳費制DC計劃是在近幾十年才快速發展的。經過長期的發展和不斷調整,美國已形成了多層次的養老金體系,為居民養老提供多重保障,對整個社會以及金融市場產生深遠影響。
1.三支柱結構加上DB與DC型結合,提供足夠靈活性和多樣化選擇。美國的三支柱結構中,第一支柱是 *** 強制性養老金計劃,實行現收現付制,由聯邦 *** 統一組織,基本覆蓋全部就業人口;第二支柱是公共和私人部門僱主養老金計劃。私人部門養老金計劃上世紀70年代之前基本是固定收益型DB,70年代之後固定繳費型DC快速發展,很快超過DB型計劃的規模;第三支柱是個人儲蓄養老金計劃,完全由個人自願參加的計劃。按照美國現行規定,所有70歲以下且有收入者都可以開設個人退休賬戶IRA,不論其是否參加了其他養老金計劃。
2.401k計劃調動企業和員工積極性,成為美國養老制度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401k計劃是補充養老保險計劃之一,採用DC型,由雇員和僱主共同繳費,個人賬戶累積,稅收遞延,雇員可自主選擇投資方式的形式,成為美國諸多私人部門僱主首選的社會保障計劃。首先,通過個人繳費的稅收優惠政策,實現了國家、企業、個人三方為雇員養老分擔責任的制度設計。其次,通過有力的監管對提前取款行為進行懲罰,有效地激勵了儲蓄。第三,個人賬戶的管理方式以及雇員的投資選擇權,都極大地調動了企業和員工參與401k計劃的積極性。
3.與資本市場形成良性迴圈。上世紀70年代的美國資本市場已比較成熟,法律法規體系和監管體系健全,投資工具豐富。美國私人部門DC型養老金計劃的資產配置一直從存款和債券向股票和共同基金轉移。近年來,股票投資有所下降,主要投向共同基金。1978年~2013年,美國私人部門DC型養老金計劃規模擴大44倍,年均增長率高達29%。截至2013年底,50%的資產投資於共同基金,26%的資產直接投資於股票,債券和銀行存款合計佔比僅為10%。養老金進入資本市場,既實現了保值增值的目的,也為資本市場引入了穩定的投資者,有助於促進市場的健康發展。養老金增值和資本市場發展相互促進,形成良性迴圈。
三、對我國的啟示
一建立多層次的三支柱結構
從三國的經驗看,都形成了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以對個人養老形成多重保障,實現養老保險體系的多重目標,尤其以美國最為突出。美國養老保險體系中的第一個層次是國家立法規定的,低有保證、高有限額的強制性的基本保險,起到了保護社會安定、維持基本生活的作用;第二個層次是公共和私人部門僱主養老金計劃,且選擇了DC型的401k計劃為主進行推進,該計劃給予個人選擇資產配置的權利,有助於調動參與者的積極性。這種多層次的結構,保證了可同時實現養老保險的多個目標。例如,第一支柱可用於進行社會轉移支付,減少貧困;第二支柱則可鼓勵對養老進行儲蓄,熨平消費。建立多層次、保證多樣選擇的三支柱結構是我國應努力的方向。另外,三支柱還需要協同發展,不能過於依賴單一支柱。目前,我國的第一支柱繳費比例過高,阻礙了第二支柱的發展,未來可考慮適當降低第一支柱繳費比例。
二放寬養老金投資限制,引入市場化運作
1.放寬投資限制。安全性是基金營運的第一原則,但並非是降低風險、提高收益的靈丹妙葯。以前述國家為例,適當進入風險較高的資本市場,往往有能夠較好實現養老金保值增值的效果。逐步放寬基金的投資范圍是大勢所趨,包括提高投資股票、股票基金的比例,允許投資於海外資產等等。
2.引入市場化運作。三國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都由專業的投資管理機構負責,同時引入多個管理機構進行競爭性管理,並在世界各地選擇基金經理或基金產品,進行全球化投資,從而保證了資金的保值增值。
三提高投保人的參與度
目前,在我國的養老基金管理中,投保人的參與度幾乎為零。作為保障基金的繳納者,卻對自己繳納的資金不能參與管理,這無疑會降低個人參保的積極性。相比之下,美國私人DC計劃中,個人具有相當的投資選擇權;而在智利,參保人可在多個AFPs中自由選擇,每年有4次機會可以調整;在瑞典,額外投保養老金計劃採取自我管理機制,只有不做主動選擇,才進入AP7基金中管理。正是具有高度的參與感,才使得居民願意參與養老保險計劃,將資金放入基金賬戶。
四與其他改革共同推進
最重要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不是孤立的,需要與其他改革共同推進。
1.與國企改革相輔相成。從歷史上看,國企改革就與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相輔相成。黨的十五大以來,國企改革進入了改革攻堅戰階段。針對國企改革和產業結構調整中下崗職工增多的情況,黨中央作出了確保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即「兩個確保」的重大決策。社會保障為國企脫困改革貢獻巨大,為維護社會穩定發揮重要作用。當前,國企改革又到了一個關鍵階段,通過劃撥更多國企股權充實社保基金,一方面,增加了社保資金儲備;另一方面,社保基金進入國企有利於促進國企改革的推進,有望提升國企治理水平。
2.與財政改革互為前提。目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還存在城鄉分割、群體分割、地區分割和管理分割等現象。其中,地區分割和管理分割的現狀與我國的財政制度緊密關聯。如果財政制度的改革不推進,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也將非常艱難。
3.與資本市場改革相互促進。養老保險基金需要在資本市場中實現保值增值,而資本市場也需要社保基金作為最大、最穩健的機構投資者來提升效率和成熟度。因此,一方面,需提高社保養老基金投資風險資產的比例;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強資本市場制度建設,保障養老保險基金在資本市場中的權益。
作者:張夢雲 曹玉瑾 單位: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 巨集觀經濟研究院經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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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我國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
(一)養老保險基金積累不足、保障能力弱。一是養老保險基金積累不足。主要原因是起步晚,直至1985年才開始起步。二是基金來源渠道單一,主要依靠國有企業從職工工資總額中按一定比例扣繳,計為統籌基金專用帳戶;個人繳費和非國有企業參保數為之甚少。在建國以後,雖然政務院於1954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對企業職工養老、醫療、工傷等待遇作出了規定,但國家始終未從社會總產品中扣除職工養老基金部分進行積累,因而這一塊成了一個巨大的空洞。直到目前為止,這一缺限仍繼續存在;三是基金收繳不到位。參統單位借口種種原因不按時、足額繳費,欠繳、拒繳現象嚴重,影響應繳基金的收繳率;四是覆蓋面窄。目前的養老保險統籌主要是國有企業,1997年以後將縣以上集體企業和外資、私營企業納入統籌,但這部分參統單位基金收繳難度大,收繳率低。個體工商戶養老保險參統率則更低,許多人尚游離於養老保險統籌之外;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由於無統一的制度規定和可操作方案,處於各行其事狀態,一些單位搞而一些單位至今未搞。由於以上幾種情況並存,因而導致我國養老保險基金收繳難,積累少。而養老金的發放則是一個綱性指標,不論收繳率怎樣低,保證發放卻沒商量餘地,因而就使積累不足的養老保險基金面對綱性發放捉襟見肘,苦苦支撐,面臨收不抵支的危機,保障能力相當脆弱。據國家勞動保障部部長坦言,目前養老保險基金積累共700億,僅夠支付離退休人員2個月生活費。
(二)參保單位繳費率太高,接近或超過企業承受能力極限。特別是老國有企業,由於老職工多,養老基數大,承受的壓力也大。在一些企業中在職職工與離退休人員的比例已為1∶1甚至大於1;高繳費率無疑是加重了企業負擔。據統計,不同行業企業用於社會保險的費用已佔到企業人工成本的11.7%-21.9%不等。(註:《雲南省企業人工成本的現狀調查及指導意見》載於《雲南勞動科技論文選》2000年1月。)企業真可謂是不堪重負。因此單純靠提高繳費率增加基金的辦法已走入了死胡同,行不通了;
(三)基金增殖效率低。目前基金增殖的方式主要是靠銀行存款利息和購買國家公債實現基金增殖。這種辦法雖然能保證基金運行安全,但增殖率極低。特別是近年國家一再下調存款利率,至使基金增殖率下降,收益下降。進行借貸投資吧,風險又大,危及基金運行安全。且目前尚不具備制度保證和成功的經驗借鑒,不敢輕舉妄動。盤活國有資產充實積累,在短期內可以看到基金增長,但這種方式只是一次性投資的短期行為,對基金持續增長起不到作用。況且國有資產變現大多記的是一筆空帳,真正變現進入基金的,那也不過是一潭「死水」,「死水」怎經得住「淌」?因此,探索能使基金積累快速持續增加的途徑已成為當務之急。
(四)基金管理制度有待加強。雖然黨和國家多次重申養老基金是離退休職工的「活命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挪用基金作他用,但現實中挪用基金之事時有發生,屢禁不止。與此同時,離退休生活費異地開放,不可避免地出現「活人吃死人的錢,死人吃活人的錢」的漏洞,造成不必要的基金流失。
(五)企業改制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入,養老保險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在中小型國有企業民營化過程中,由於在職職工與新的企業經營者之間的雙向選擇,一部分職工被辭退,解除了勞動關系,一部分職工自願買斷勞動關系自謀職業,離開了原企業,一部分接近退休年齡的職工享受改制優惠政策提前退休,進入退休職工隊伍。以上幾種人員分流方式,使原來職工隊伍急劇減縮,相當大的一部分職工由在冊變為不在冊,直接產生企業職工工資總額急劇下降的現實後果,其上繳養老保險的工資基數也就下降。從企業方面講,企業減少了人工成本和養老負擔,求之不得。但從社會保障方面看,養老保險上繳的基數呈明顯的萎縮趨勢,直接沖擊著養老保險基金安全。這一新情況是在改制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如何解決有待於探索。
❸ 企業沒有破產,單位部分養老保險也由個人出,像這種情況怎麼解決
在各種史料上,還出現了登載《勞動保險條例》的報紙被搶購一空、企業職工組織腰鼓隊報喜、工人因此把養老儲蓄上繳政府、支援抗美援朝等故事。
現在很少有人知道,新中國養老制度的起源是在東北。50年後,恰恰也是在這片土地上,1990年代末期國企改革時,養老問題引發各種社會矛盾。
解放戰爭時期,東北是最早被納入中國共產黨版圖的區域。1948年,在哈爾濱等地方試驗的基礎上,根據第六次全國勞動大會發布的《東北公營企業戰時暫行勞動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東北條例」),從鐵路、郵電、礦山、軍工、紡織等七大行業開始,勞動保險制度逐步在解放區推行。
「勞動保險」這個詞,是時任東北局職工運動委員會書記李立三「創造」的,後來在中國取代了世界通用的「社會保險」而被沿襲下來。李立三領導工人運動出身,也是新中國勞動保險制度的主要締造者。
考證過這段往事的《中國社會保障》雜志記者夏波光對南方周末記者說,「東北條例」參照的是蘇聯的社會保險模式,當時李立三的蘇聯妻子還協助翻譯過很多資料。
按照「東北條例」規定,各公營企業要按月繳納工資總額3%的勞動保險金,其中30%存在政府指定銀行,作為勞動保險總基金,剩餘的留在本企業用作勞動保險開支。另外,養老金的發放,則是「按工齡長短發放本人工資30%-60%」。
一個有意思的插曲是,「東北條例」制定時,曾對工人是否需要繳費有過一段爭論。最早公布的「東北條例」草案,其實是要求工人「繳納千分之五的工資」。夏波光獲得的一份資料上記載了東北局給中央的報告,提到「許多同志,尤其是下層企業中的同志,均認為不如不要工人出錢較妥」,理由是保險費完全由國家負擔政治意義更大,同時也擔心工人既繳公費,又繳勞保費「未免太多」。後來,這個請示得到中央的支持,繳費條款被拿掉。
當時,在《東北日報》的一篇社論中,和蘇聯一樣的「工人不繳費」,被作為社會主義國家的優越性而大受贊揚,文章還批評資本主義國家「由政府或專設官僚機構辦理(社會保險),官僚常從保險金中支出龐大數字來供養他們,甚至用來貪污自肥,使大量工人血汗入了這些官僚的荷包」。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前夕,政治協商會議召開並出台共同綱領,「逐步實行勞動保險制度」被寫入其中。
新中國成立後,便由時任中央勞動部長的李立三牽頭,展開了《勞動保險條例》的起草,到1951年初時由政務院(國務院前身)頒布,這也是201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出台之前的六十年裡,中國唯一的社會保障法規。
根據條例,養老金是被納入勞動保險基金體系內通盤考慮——企業根據工資總額的3%按月提取勞動保險基金,其中70%留存企業基層工會,用於支付職工養老、醫療等各種保障性開支,30%上繳中華全國總工會供統籌。退休職工則是根據工齡,從勞動保險基金中獲得原工資35%-60%(1953年提高到50%-70%)的養老金。
那時,《勞動保險條例》被認為是帶領人民推翻三座大山的一個勝利果實,得到熱烈擁護。曾在勞動部勞動保險局工作的郝雨,後來撰文記錄了一個細節,在草案徵求意見時,一個派往上海的工作組在向紡織女工宣讀完條例內容後,底下傳來一陣激動的啜泣聲,一位女工站起來說,「實在沒想到有這樣的好事,共產黨是人民的大救星。」
在各種史料上,還出現了登載《勞動保險條例》的報紙被搶購一空、企業職工組織腰鼓隊報喜、工人因此把養老儲蓄上繳政府支援抗美援朝等故事。當時的一句流行的順口溜是:「社會主義好,生老病死有勞保。」
不過,條例只適用於企業職工,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金由國庫開支。1950年代中期,國務院曾發文把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金約定為工資的50%-80%,「特殊貢獻」者可更高,總體高於企業職工的待遇水平,一度「在群眾中造成影響」。
已被世人淡忘的是,早在那時中央就在「考慮」如何將這兩個群體包括養老在內的保障體系「並軌」的問題。
1957年,周恩來在中共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擴大會議上稱,全國總工會建議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同企業實行統一的勞動保險制度,以「減少職工中的矛盾」,「建議交由國務院召集有關部門研究後決定」。
不過,次年國務院出台政策時,只是統一了兩者的退休待遇標准,退休金都調整為工資的40%-70%。但這只是表面上的待遇趨同,兩個群體依然分屬兩套資金來源體系。
時任勞動部長馬文瑞曾在《人民日報》上說明,「准備在不久的將來根據新的情況和經驗,將條例作適當的修改後……在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也同樣實行。」
原勞動部幹部惲務生曾撰文披露,「文革」前勞動部曾把上述內容納入一份准備上報的條例修正草案,但遭到「有的部門」強烈反對作罷。
而在此後中國風起雲涌的「大躍進」、反右傾、「文革」等政治運動,此事不了了之。
對於這段中國計劃經濟時期的養老體系,復旦大學經濟學院教授封進對南方周末記者表示,當時企業盈虧也是國家財政的一部分,不管是哪種運行方式,並無本質差異。後來的很多學術論文里,把當時這種模式稱為「國家保險」。
企業改革倒逼社會統籌
在新中國歷史上,個人首次成了養老保險的繳費者之一,養老制度開始朝由個人、企業和國家共同承擔的方向前進。
1982年,十二屆三中全會通過了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當時的第一要務是把國有企業推向市場。不過,剛一下水,養老問題就絆住了國企。
《共和國故事》一書記載,有的紡織、糧食、鹽業等老企業,退休費用佔到工資總額50%以上,個別甚至超過了工資總額,有的企業嚴重虧損,減發、停發退休金,經常引起退休職工上訪、罷工,甚至發生一些退休職工自殺事件,新老企業負擔不均的矛盾非常突出。
此外,集體企業的蓬勃、企業合同制用工方式的出現、外資企業的引入等一些新的經濟形式出現,也使得一大批人無法為原來的養老制度所涵蓋。
「養老保險改革最初就是企業改革所倒逼的。」封進說。
很多人對計劃經濟時期「勞動保險」這個名稱提出異議,於是,社會保險的概念開始取而代之。
不過,新的養老模式,其實是率先出現在集體企業,這也是當時國務院體改辦的「意思」。1982年上海試行由保險公司統籌集體企業職工養老年金,即企業根據利潤多寡為職工向保險公司繳納保險金,職工退休後從保險公司領取養老金,這個做法很快擴大至全國的集體企業。
隨後,在勞動人事部「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的指導意見下,1984年泰州、江門、東莞和自貢等形勢相對嚴峻或實際需求迫切的地方開始試點類似做法,後逐步擴大。次年擬定的「七五」計劃明確提出,全民所有制單位要逐步推行職工退休費的社會統籌。
到了1986年,國務院下發多個文件,改革勞動制度,這也是中國改革開放的一個里程碑事件,在民間被叫做「打破鐵飯碗」。
時任勞動人事部部長的趙東宛對南方周末記者說,這是實行勞動合同制,辭退違紀職工和解決企業破產後有關問題的重要保障條件,但對於建立和推行養老保險制度,這只是個「不值一提」的開端。
根據規定,企業和合同制工人,按其工資15%的水平,共同繳納退休養老基金,其中個人繳費比例不超過3%。這筆錢將繳給地方勞動主管部門的專門賬戶里獲取存款利息,工人退休後按月發放養老費,發放辦法參照1978年的規定,多繳多得,不足時國家給予適當補助。
藉此,在新中國歷史上,個人首次成了養老保險的繳費者之一,養老制度開始朝由個人、企業和國家共同承擔的方向前進。南方周末記者查閱了當時諸多省份的執行文件,大多是當即用足政策,把個人繳費比例設定在3%。
1991年,國務院頒布了一個提綱挈領的《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這是改革開放後養老保險問題的第一個重大決策。
值得注意的是,該決定提出,個人按其工資3%的繳費比例,要「隨著經濟的發展和職工工資的調整再逐步提高」。
「空賬」溯源
統賬結合模式實行之初,為了應付「老人」們的養老金開支,勢必要挪用新繳費群體的個人賬戶資金,導致個人賬戶成為「空賬」,為後世帶來巨大風險。
從1980年代後期開始,中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方向選擇,在此後十多年時間內都被一個問題所纏繞:要不要設個人賬戶。
那時,以智利和新加坡這兩個新興國家養老保險制度為代表的「個人賬戶」模式,正為全球矚目。顧名思義,是給每個繳費者建立個人賬戶,個人所繳和企業所繳納的養老保險金放在自己的賬戶里,這些資金會由對應的管理機構投資保值,退休後裡面的錢拿來支付自己的養老金。
從理論上看,這種自己給自己養老的辦法,能夠解決現收現付制度無法應對人口老齡化的問題。此前,不管是新中國成立初期的勞動保險制度,還是1980年代的社會統籌改革,都是由對應的管理機構一手從企業乃至未退休職工收繳養老保險金,一手用於支付當年的退休職工養老金,學界稱之為「現收現付制」。
在中國,以體改委為代表的一些部門和學者,出現了引入個人賬戶模式的呼聲。從1990年代初開始,在國外專家的協助下,體改委制訂了引入個人賬戶的方案,開始在「特區」深圳和海南試點。
1993年,中共十四屆三中全會《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明確規定了在社會統籌的基礎上引入個人賬戶的做法。現在實行的養老保險模式就是從這里開始,它被稱為「統賬結合」,即統籌和個人賬戶結合。
此後,個人賬戶資金占繳費比例大還是小的問題成了爭議焦點。最後,國務院1995年下發的政策里,只好囊括做大(16%)和做小(10%)兩種方案,讓各省市自行選擇。前者因為是體改委力挺被稱為體改委方案,後者被稱為勞動部方案。
有史料記載,在這兩個方案的基礎上,各地的繳納比例各不相同,一時間全國衍生出上百種小方案。南方周末記者查到的部分省市方案上,個人賬戶比例從4%到17%不等。
到了1997年秋,國務院只好再下文,把各地的標准統一下來:按職工工資的11%建立個人賬戶,其中個人繳費為8%,企業為3%,個人無法達到比例的地區,差額先由企業負擔,再逐步提高,企業繳費比例,不超過職工工資的20%。這意味著,原先個人繳費3%的比例要大幅提升。
但改革所無法迴避的難題是,轉型成本誰來承擔?換言之,在這個制度實施之前,依靠現收現付制獲取養老金的人的養老問題怎麼辦,這也是當時以勞動部為代表的反對者給出的一個主要理由。據世界銀行、體改委和勞動部等方面在1995年的測算,按當時價格這個成本從1萬億到3萬億不等,最高可能佔1994年中國GDP近七成。
而參照智利等改革經驗,這個存量群體的養老應該由財政另行籌措解決,這是一個中國學界普遍認同的原則,曾在國務院體改辦參與過社保改革工作的高書生形象地稱之為「舊制度關門」。
針對這個問題,1990年代上半期,以吳敬璉、周小川為首的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總體設計課題組等經濟學者,曾設計了國有資產「切一塊」、發行債券等方案,但後來無一被採納。吳敬璉在《當代中國經濟改革》中稱,這是因為「受到某些政府職能部門的反對」,而反對的理由是國家並不對老職工負有債務。
一位國務院決策咨詢機構專家則對南方周末記者強調,1990年代中央財政拮據,分稅制改革後,經過多年積累才逐步強大,當時國企總體效益也不好,很多還在為脫困掙扎,所以當時並不具備把舊制度完全切割出去的現實條件。
官方的想法,是用新制度來消化老問題。體改委副主任劉志峰曾公開表示,在未動用之前,賬戶里有沒有錢相對應,對職工個人並不重要,重要的是要按規定期限支付,空賬問題是因為建國40年職工沒有預籌積累,需要代際轉移的方式逐步消化。
於是乎,統賬結合模式實行之初,為了應付「老人」們的養老金開支,勢必要挪用新繳費群體的個人賬戶資金,導致個人賬戶成為「空賬」,為後世帶來巨大風險。到1999年,全國挪用的個人賬戶即空賬規模就已超千億,財政部等部門亦因此提出抗議。
當時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在一份報告里強調,「問題的核心在於試圖迴避舊體制遺留的政府責任」。
在1990年代末期,中國內有國企「下崗分流、三年脫困」、外有金融危機波及,東三省等地區出現了突然大量國企職工提前進入退休養老,地方和企業無力負擔,各地拖欠的養老金達百億之巨,還引發了一些群體性事件。
養老保險制度何去何從又成為了一個焦頭爛額的熱點話題,個人賬戶的去留也再次引起爭論。
2000年時,朱鎔基總理在會見來華參加社會保障體制改革研討會的外國學者時,提出的問題之一就是「中國是否應當放棄個人賬戶」。
這時,人口老齡化的壓力正日益迫近,這意味著中國的養老保險面臨的是雙重壓力,各種研究機構測算出的未來「空賬」規模高得嚇人,多的到幾十萬億,引來社會恐慌。按世界銀行測算,如果不改革,到2030年中國的退休開支將占工資總額近五成,可能帶來嚴重社會經濟問題。
但2000年參與改革方案設計的原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社會保障部部長丁寧寧對南方周末記者稱,在其中要分清舊體制遺留問題、執行中的問題和以後老齡化的問題,但很多人並沒有理解分清這三個問題的重要性,仍然堅持用大空賬來嚇唬政府。
而在這個空賬威脅論下,中國從矛盾尖銳的遼寧開始,試點財政補貼「做實」個人賬戶。另外,用國有資產來化解這個問題的思路此時終於得到採納。2001年國務院出台政策,成立全國社保基金,用於統籌應付這個問題,國務院要求國有股IPO和增發時,必須按融資額的10%出售股權,上繳全國社保基金。
可剛一出台,股市震盪,幾個月後證監會被迫叫停,後來這個政策被縮小到只對海外上市的國有股實行。
到2005年底,在東三省等省市縮小個人賬戶佔比,由財政補貼「做實」的試點基礎上,國務院又再下文,把個人賬戶占工資比重從11%下調到8%,這部分錢全部由個人繳納,而20%的單位繳納部分全部拿去統籌。
此時,中國現行的養老保險模式基本形成,按照中國社科院世界社會保障中心主任鄭秉文的說法,中國也成為了世界上繳費率最高的國家之一。十來年發展下來,全國社保基金目前的規模不到九千億,而空賬規模已超過兩萬億。
曾和周小川一起完成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課題的王林則遺憾地說,如果當時及早劃撥國有資產解決作為應對,那這部分國資也能在高速增長中受益而膨脹,這就有助於抵禦這個問題。
誰替公務員養老?
在目前的制度下,一個企業職工退休後能拿到的養老金是他當時收入的五六成以下,而一個公務員則可拿到八成乃至更高。
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制度改革曾在1950年代討論未果,一直擱置到1980年代企業轟轟烈烈進行養老改革時,依然未見動靜。
時任勞動人事部部長的趙東宛對南方周末記者透露,1986年改革之前,理論界、有關部門和企業就提出,為什麼只在工人中實行勞動合同制,不在幹部中也實行呢?但他稱當時「時機不成熟」。
1992年,時任人事部副部長的程連昌就在《人民日報》發表文章稱,要盡快建立和推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把養老保險費用從財政預算中分離出來,他還提出了要和企業養老水平大致相當等指導思想。
1993年,從上海、海南、遼寧等地開始試點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改革。但此事一直沒有像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改革那樣,逐步推向更高層面,而是就此一晃十來年。
在當時,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制度屬人事部管,而企業的養老制度歸口勞動部。在當時的各種改革調研和討論時,勞動部時常是以主要參與者的身份出現,人事部則涉及不多。這種部門割據,是當時的改革缺乏通盤考慮的一個背景因素。
1990年代初,養老保險改革的討論轟轟烈烈,但南方周末記者查閱一些當時的官方、半官方會議紀錄,機關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問題,基本不在議程里,最多是一句話帶過。
2000年,在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完成的養老制度改革方案里,曾寫入同步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制度改革,但未被採納。
而南方周末記者在采訪多位改革參與者時,聽到的最尖銳批評意見是,「當時大家都在裝糊塗、迴避這個事情」。
到2000年代初,國務院、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社會保障方面文件里的說法,還是「公務員和由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維持原來的養老制度」,以及原有試點地區要鞏固成果、「不要退保」。
到2003年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時,「積極探索機關和事業單位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終於被提及,但緊隨其後的依然是試點。
按照鄭功成的《中國社會保障30年》一書中的記載,這些試點里,只有個別地區是並入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改革,其他都是在另外一個盤子里,參照企業改革模式,但繳費率和計發辦法完全不同,這個體系的運轉差額,由財政撥款。
之後這些年裡,從公務員法到十六屆六中全會的決定,再到十七大報告,一次次把推動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寫入其中。但直到2007年,國務院也只是通過了一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繼續在廣東、上海等五個地方試點。但以上海為例,其實最早在1993年就已開始了試點。
在這之前,參加過試點方案徵求意見會的高書生,還曾給國務院領導寫信反對「並軌」。他對南方周末記者說,1998年後,機關事業單位的住房和醫療改革已經展開,如若很快連養老也改革,沖擊太大。
最近這些年的「兩會」上,要求取消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養老保險的「雙軌」運行的呼聲一直很高,最主要原因是兩套體系下養老待遇的不公。在目前的制度下,一個企業職工退休後能拿到的養老金是他當時收入的五六成以下,而一個公務員則可拿到八成乃至更高。
但這方面,始終未有較高層面的新政出台,2012年「兩會」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也只是回應說,將來我們在總結試點的基礎上要完善這一制度,到合適的時候會在全國范圍內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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