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養老保險滯納金可以減免嗎
法律分析:養老保險滯納金是否可以減免,必須根據本地社保政策制定。如果可以減免,社保機構會下發通知。
此外,還有一種法律規定的可以不用繳納滯納金的方式,那就是向社保部門提出暫緩繳納企業負擔社會保險費的申請,經批准同意的話可以不繳納滯納金。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經省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准後,可以暫緩繳納一定期限的社會保險費,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暫緩繳費期間,免收滯納金。到期後,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提供擔保並與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簽訂緩繳協議的,免收緩繳期間的滯納金。所以,養老保險繳納應當按時繳納,如果沒有按時繳納,又沒有向社保部門申請延緩繳納並提供擔保,一律是要徵收滯納金的。
⑵ 國家對浙江哪些企業免收半年養老金
⑶ 企業養老保險滯納金如何收取
企業養老保險滯納金的收取方式如下:
滯納金收取標准:
2011年7月1日以前:從2011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011年7月1日以後:從應繳月的下月1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例如,如果2017年12月的養老保險費未按時繳納,且未在2018年2月1日前繳清,則欠費部分將從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加收滯納金。
特殊情況下的滯納金處理:
調整繳費基數:當年調整繳費基數時,如果繳費工資申報時間不在初次繳費月,調增後應補繳的部分列入調增經辦時單位下期應繳。視下期繳費情況隨其加收或不加收滯納金,下期之前的月份不加收滯納金。
經批准緩繳:對於經批准緩繳的企業,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但緩繳期滿後1個月內未清繳的,從期滿後開始加收滯納金。
免收滯納金的情況:
總結:企業養老保險滯納金的收取是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的,旨在確保養老保險費的及時繳納。為了避免不必要的費用增加,企業應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在特殊情況下,如調整繳費基數或經批准緩繳,滯納金的處理方式會有所不同。同時,對於困難企業,也存在免收滯納金的可能。
⑷ 襄陽免徵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襄陽市退休職工醫保政策)
為減輕企業負擔,穩定擴大就業,襄陽市將實施階段性免徵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據介紹,按照規定,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繳費基數的24%繳納,其中企業繳納16%,職工個人繳納8%。此次免徵的部分是企業應繳的16%。
經測算,襄陽市全部免徵單位繳費部分市本級大約6.4億元,縣市區大約5.6億元,總計約12億元,可惠及21344家單位。
一、免徵對象
此次免徵對象為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的各類用人單位,但不含在編制管理部門辦理法人登記的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參加社會保險的各類繳費人員。
二、免徵期限
免徵期限從2020年2月至6月,一共5個月。
免徵期內,參保單位職工繼續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由參保單位代扣代繳,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三、受疫情影響的參保單位
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參保單位,可申請緩繳減免期間個人應繳的社會保險費,也可在7月份以後申請緩繳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四、襄陽市人社部門提醒
襄陽市人社部門提醒,已經核定2月份社會保險費的參保單位,按規定重新核定;已經繳納2月份社會保險費的參保單位,按規定辦理退費或在以後應繳費款中抵扣。
此外,參保單位減免、延期繳、緩繳社會保險費期間,職工社會保險待遇不受影響。
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或需轉移社會保險關系的人員,可按「退一繳一」的方式單獨打單處理。
⑸ 疫情期間養老保險減免政策
法律分析: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的范圍,包括已辦理參保繳費登記的企業,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各類社會組織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具體減免的社保費范圍是:中小微企業和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2020年2-6月企業養老、失業、工傷三項社會保險的單位繳費部分免收(個人繳費部分不免),大型企業及其他單位2020年2-4月上述三個險種的單位繳費減半徵收。減免政策執行期為費款所屬期。符合減免條件的單位,無需申請即可享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