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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失蹤了養老保險

發布時間:2025-08-11 20:34:01

㈠ 失蹤人員失蹤幾年後回來,如何發工資及養老保險

未到退休年齡失蹤人員,單位可辦理帳戶封存、啟封的變更手續,並需附公安機版關證明權或家屬簽名證明;
宣告死亡的可辦理終止帳戶的變更手續:
1、本人(或委託人、繼承人)的書面申請
2、委託人或繼承人的身份應出具公證文書或有效證明。有效證明指原單位或戶籍所在地警署、街道等一級組織的證明
3、失蹤人員出示司法機關失蹤告示和公安機關開具的宣告死亡證明
(因工失蹤的,可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辦理)
如離退休人員失蹤,其所屬單位必須在離退休人員失蹤後(有時間規定,如一個月,各地是不同的。),立即前來社保中心核發科辦理手續。社保中心將從辦理失蹤的次月起停止撥付該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如失蹤的離退休人員重新出現,單位應憑有效證明及時前來社保中心核發科辦理恢復發放養老金手續。社保中心從次月起恢復按月撥付並補付停發月份的養老金(不計利息)。如法院宣布失蹤人員死亡,單位應憑法院證明到社保中心辦理減員手續。

㈡ 失蹤多久停止領養老保險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法院對下落不明滿4年或者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仍不知下落者,可以宣告其死亡。如果法院已經宣告林某死亡了,社保局可以對林某暫時作死亡處理,並發給相應的死亡待遇。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應從何時停發退休待遇的復函》(勞辦發[1993]162號)進一步規定,退休人員失蹤,下落不明在6個月以內的,其退休待遇可照發,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暫時停發其退休待遇。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走失的退休人員以後又重新出現,或者知道他的確實下落,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可以恢復他應得的待遇,需要補發的待遇,應該如數補發,但是應該扣除其下落不明期間停發養老金後的發給他的供養親屬的生活困難補助和待遇。本案中,社保局停發林某退休金的做法是適當的。只是今後,如果林某重新出現,就應該為其依法補發待遇。

(2)對類似情況的處理意見。此案涉及的是退休人員失蹤以後,退休金如何處理的問題。按照規定,退休人員失蹤6個月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停發其退休金。但是這對退休職工及其家屬是不存在影響的,其一,將來退休人員本人重新出現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為其補發;其二,就算失蹤本人不再出現,其個人賬戶同樣可以由其家人繼承。

㈢ 老人失蹤養老金怎麼辦

一、老人失蹤養老金怎麼辦
1、老人失蹤養老金,視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法院對下落不明滿4年或者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仍不知下落者,可以宣告其死亡;
(2)如果法院已經宣告死亡了,社保局可以對其暫時作死亡處理,並發給相應的死亡待遇;
(3)退款時憑死亡證明及繼承人有效證件到當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二、養老金領取流程有哪些
1、繳費單位填寫「領取養老金申報單」;
2、收回保險對象的「繳費證」;
3、上報鄉鎮保險管理機構進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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